
建筑工地受伤的工伤管辖分两种情况。其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一般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其二,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建筑工地工伤赔偿争议属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分别向两地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管辖。
二、建筑工地受伤应该怎么样补助
建筑工地受伤,首先要确定劳动关系,走工伤认定程序。若认定为工伤,享受以下补助:
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等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残津贴: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等级享受,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等。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具体标准由各省规定。
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单位未申请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在1年内自行申请。
三、建筑工地受伤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建筑工地受伤认定劳动关系,需综合考量多种因素。首先,看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这是最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依据。若未签合同,可从以下方面判断: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工资条、转账记录等;二是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三是考勤记录;四是工友证言等。此外,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也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比如,建筑工人按工地要求的时间、地点工作,由工地发放报酬,从事的是建筑施工相关业务,就很可能被认定为与建筑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若对劳动关系认定有争议,可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程序解决。
在探讨建筑工地受伤工伤申报管辖是怎样的这一问题时,我们明确了相关规定。而在实际操作中,若遇到更复杂的情况,比如涉及不同地区的多个建筑工地项目,或者工人与多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等问题时,工伤申报管辖又该如何确定呢?这些特殊情况往往会给工伤申报带来更多挑战。如果您在建筑工地受伤后,对于工伤申报管辖仍有疑问,或者想了解更多工伤申报相关事宜,别错过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提供精准、全面的解答,帮助您顺利完成工伤申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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