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5月28日
本案例是近二年来行政诉讼中比较典型和突出的行政争议纠纷案件,作为负有积极作为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的行政机关来讲,懈怠、推卸、拒绝履行依法应尽的法定职责都将构成违法不作为,本案例对积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积极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产生一定了积极的影响。
本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人承受住压力,据理力争最终使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请判决行政机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有力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郑某在2004年1月份被某物业管理公司聘用为保洁员,但未与郑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办理缴纳社会基本保险。在2004年3月物业公司在未做任何解释下通知郑某到另一某家政公司领取工资。同年6月物业公司安排郑某从事保洁工作中,由于物业公司未提供劳动防护工具,受该有毒有害清洗液的侵蚀出现了掉发、伤手等职业伤害症状,
郑某委托本律师以行政不作为的行政争议纠纷案由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劳动监察保障职责。
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理由(简要)
1、认为原告诉请行政不作为缺乏基本事实。认为自身已通过立案、向用人单位开具劳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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