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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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法第28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第286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7条:对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它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网络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网络犯罪的行为方式也日益增多。那么,目前出台的法律法规中,对网络犯罪的罪名规定到底有哪些?本文整理了相关的法律条文与知识,为您提供关于网络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参考。

我国针对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三个层面:

一、有关互联网安全和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其中,《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一至第五条从不同层面规定了网络犯罪的刑法问题,规定了五类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重点关注的是网络信息安全保护问题。如第一条规定,不得窃取或以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主要针对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服务规范问题。

二、刑法有关网络犯罪的专门性规定

第28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286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7条:对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它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364条: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它淫秽物品的规定。

三、有关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解释(二)》,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颁布的《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

有关网络犯罪的立法已经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专业和全面,企图钻法律空子,以身试法的行为是非常不理智的。

律图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帮助您了解关于网络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律知识,要是你对此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来电咨询律图网站的律师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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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就电子邮件而言,比起传统寄信所花的成本少得多,尤其是寄到国外的邮件。网络的发展,只要敲一下键盘,几秒种就可以把电子邮件发给众多的人。理论上而言,接受者是全世界的人。

二,互动性、隐蔽性高,取证困难。网络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既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界限,使得双向性、多向性交流传播成为可能。在这个虚拟空间里对所有事物的描述都仅仅是一堆冷冰冰的密码数据,因此谁掌握了密码就等于获得了对财产等权利的控制权,就可以在任何地方登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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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网络犯罪是典型的计算机犯罪。时下对什么是计算机犯罪理论界有多种观点,其中双重说(即行为人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其为攻击对象而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定义比较科学。网络犯罪比较常见的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数据、信息的犯罪,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就是典型的以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而网络色情传播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犯罪以及网络 诈骗、教唆等犯罪,则是以计算机网络形成的虚拟空间作为犯罪工具、犯罪场所进行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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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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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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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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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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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统计的相关内容是什么?因为有些相关的事情要处理,需要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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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指一切基于可以产生或可能产生某种罪恶的理由而人们认为是禁止的行为。”关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概念及研究范围,主要有狭义、广义和最广义三种观点。狭义的观点认为,青少年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或以其为对象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广义的观点认为,青少年网络犯罪不仅包括行为人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或以其为对象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而且包括由网络诱发的青少年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最广义的观点认为,青少年网络犯罪行为不仅包括青少年的网络犯罪行为和和一般违法行为,还包括与网络有关的青少年其他越轨行为。青少年网络犯罪是网络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一般的网络犯罪相比,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主体年龄比较轻,在本文中特指年龄在16至24周岁的个体。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动机多样化
  青少年网络犯罪就表现形式而言具有多样化的特征:
  好奇的犯罪动机。对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动机,大多数所追求的是一种精神上的满足。他们有着很强的猎奇心理,他们渴望接触更多的人,体验各种新奇的感觉,好奇心和模仿性极有可能使他们走上犯罪,一旦陷入则无法自拔。
  
2.图财的犯罪动机。利用互联网虚拟的特性,通过发布一些虚假的信息或通过网上交友或聊天室聊天获取被害人的信任,从而对被害人进行诈骗、抢劫或者盗窃的犯罪行为。有些人甚至通过建立色情网站来从中牟取利益。
  
3.性动机。女性所特有的情感方面的弱点可能会被网友所利用,在互联网交友的模式下,最多也只能通过视频看到对方的影像,而对方的品质特点却无从了解,很多女青年往往由此而上当受骗。
  
4.单纯的模仿。有的青少年只是为了单纯的“好玩”,他们涉世未深、思想单一,不去考虑这样做的后果是什么,就单纯地模仿着网络上的暴力、金钱、色情内容。
  
5.渴望重视的心理。在现实中,有些青少年得不到家长、老师、同学的注意和认可,他们就把虚拟网络中的一些方式用到现实中,如暴力,来达到自己被注意和认可的目的,用这种极端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渴望重视的心理。
  
(二)犯罪极具隐秘性
  与现实生活不同,网络世界是虚拟的,人与人之间很难像现实生活中那样面对面地认识对方,而且网络犯罪是通过操作程序等实施的,参与者的身份被虚拟化为一个个的数字,时间和空间范围都难以限制,工作人员很难取证把握住罪证事实。这些都给公安机关破案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并且其中有一部分这样的人,自己的权益在网络上受到了侵害,他们自身就认为侦破难度大,破案无望,因此也不报警,因此让一些网络犯罪活动成为漏网之鱼。
  
(三)犯罪后果极其严重
  众所周知,网络现在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各个角落,信息传播面非常宽广,通过互联网,可以使远在天边的人们联系起来。因此网络犯罪可以使不在同一地域的人们受到影响,青少年是网络技术的先驱者,他们接受新生事物的能力特别强,一些青少年利用自身掌握的计算机知识和技术,实施多种多样犯罪,例如:网络诈骗、网络盗窃、侵犯隐私、发布网络虚假信息等,使得案件扑朔迷离,侦破起来费时费力。因此青少年利用网络犯罪的危害极其严重。另外,由于计算机普及率的不断提高,国家和公民对计算机和网络的依赖越来越大,青少年网络犯罪目标往往直指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造成的损失比传统犯罪危害更大。并且青少年的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在互联网络这个复杂的虚拟世界中容易被人利用,听从一些不法分子的教唆去实施犯罪活动,这严重侵害了“祖国未来”的健康成长,这本身就是一个及其严重的后果。
  
三、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自身原因
  青少年时期是人一生中生长发育和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思想认识上尚未成熟,强烈的好奇心、喜欢模仿、易冲动、缺乏理智、自我约束能力不强、缺乏辨别是非观念的能力。一旦受到来自外界不良思想、文化、和社会丑恶现象的影响,容易在思想、观念上产生动摇,好逸恶劳、爱慕虚荣、过分追求物质享受,容易沉迷于暴力、色情等感官刺激的缺点充分暴露出来,只图一时满足,盲目冲动,不计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形成犯罪心理,实施犯罪行为。
  
(二)社会原因
  高速发展的经济和滞后的法制建设,二者使社会中的不良因素得以存活。一些网吧为了谋取私利,都存在不同程度地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的违规行为,有的还超时限营业,容留部分沉溺网络的青少年“上通宵”,甚至为其提供食宿,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极其有害。网络上的不健康内容为青少年犯罪埋下了隐患。网络上充斥的色情、反动、暴力信息以及充满陷阱、管理乏力的网络聊天室的泛滥为青少年网络犯罪埋下了诱因。一些无序经营的黑网吧也是诱发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罪魁祸首。一些网吧经营者唯利是图,不顾不良信息对青少年的伤害,任由青少年浏览各种色情、反动、暴力网站,甚至还提供色情、反动、暴力网站和资料供青少年浏览和下载。同时血腥、暴力的网络游戏成为滋生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温床。研究表明,青少年长期玩血腥、暴力的网络游戏会诱使玩游戏的人将自己定位为攻击者的角色,增强攻击性行,从而滋生了犯罪的冲动,埋下了犯罪的种子。   
(三)家庭原因
  父母的言行会对子女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良好的家庭教育是为社会培育良才的基础条件。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家庭环境和家长的言行、品行及教育方法,对青少年的心理、品德、爱好和思想的影响至关重要。但有的家庭父母不和、离异,教育方式不当等因素也是导致青少年网络犯罪原因之一。当犯罪青少年在现实中体会不到的家庭温暖时,就将希望寄托与网络。网络中的虚拟世界在表面上看似能够满足青少年需要关爱的心理需求,但长时间沉溺在网络中的青少年可能会忘记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角色,认为网络中的一切都是真实的,这往往造成青少年忽视现实中的友情和亲情。当家长在发现孩子问题时,不能够采取正确的教导方式而采用打、骂等方式强行约束青少年远离网络,这些方式往往会提升青少年的抵触情绪。一旦恶化必然会造成青少年采用极端犯罪的方法解决与父母之间的冲突,诱发犯罪。
  
(四)学校的原因
  青少年时期的任务是学习科学知识,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使青少年健康成长。但是,当前很多学校单纯地只重视青少年的智力教育,轻视了青少年非智力因素的培养。尤其不注重青少年的心理问题;学校往往是通过学习成绩的好坏来区分“好、差”生的,学习成绩好可以获得某种优待,而差学生则会受到歧视,缺乏自信心,对学校教育产生了抵触情绪。一些青少年在丧失心理寄托的情况下迷恋上了网络,在现实中失落的自信心可以在网络中重新找到。但是由于不能对大量的网络信息进行正确的判断,最后可能造成其中的某些青少年走向犯罪道路。
  
五、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措施
  
(一)社会预防措施
  
1.加强行政部门对商业网吧的管理,督促指导网吧经营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各项网络规章制度,规范网吧经营行为严格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切实贯彻、落实该条例,严厉惩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2.提高执法者专业水平,加强网上犯罪侦查能力网络犯罪是一种高科技、高智能犯罪。公安机关必须建立高素质的网络警察队伍,强化网络日常的维护、监督和安全管理,实行24小时监管制度,坚决取缔打击那些黄色、暴力等对青少年具有不良影响的非法网站,并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国家、企业应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的投入与研发,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技术。
  
3.建立和完善网络法律系统,为有效的打击和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提供法律依据。要尽快建立健全有关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专向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营销、网吧等网络运营行为,有效规范网络运营活动,切实保护青少年不受网络犯罪的侵害,并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
  
4.开辟青少年喜闻乐见的网站,建设大批内容丰富多形式独特且富有新意的青少年网站办好主流网站,传播网络先进文化,占领网上思想教育阵地,提供适合青少年特点的网络信息系统,满足他们对信息的渴求。
  
5.加强对青少年的社会化教育,提高青少年适应现代社会的能力。学校和家长应密切配合,做好学生课余时间,特别是寒暑假及节假日活动的引导和组织,如安排夏令营,组织参加各类博物馆、艺术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进行文娱、体育比赛,参加少年宫组织的各类兴趣班,培养琴棋书画及对科技、体育的爱好等,拓宽孩子的兴趣范围,风否他们的课余活动,使其在轻松愉悦的环境中潜移默化地接受正确思想、观念和健康文化的濡染,减少和杜绝孩子沉湎网上带来的种种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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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网络监管。家长可以在家用电脑中安装网络过滤软件,利用过滤软件的过滤功能防止孩子在自己忙碌时私自浏览不良信息,让孩子在纯净的网络环境中健康成长。
  
4.父母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择友观,引导青少年参加社会活动。家长还应重视青少年青春期的科学教育,给他们精神生活的指导,注意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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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应对网瘾学生予以合理引导。老师应当正确引导这些学生,对他们不抛弃、不放弃,让他们在现实生活中逐渐找到成就感与自信心,用追求现实生活中的成功来取代在网络中寻求虚幻的成功,以此来减轻他们对网络的依赖,早日融入到现实生活中去。同时鼓励未成年人多与现实生活中的人交朋友,避免网络世界给身心带来危害。
  
2.教师应多为学生树立榜样。激发他们不断进取的精神,教给学生必要的上网常识,指导和教育青少年正确上网,安全上网,科学上网,高尚上网。同时提高青少年网络安全意识教育。
  
3.尽量地丰富校园文化活动。学生在紧张学习的同时,学校要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文化娱乐活动和体育活动来充实青少年的业余生活,给他们提供一个展示自我和实现自我的平台,使他们的注意力从网络上回到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当中,成为热爱生活的有为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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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想知道网络信息犯罪的相关量刑。所以想向大家咨询一下,网络信息犯罪量刑的相关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共十六条,对七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问题,其中有多条规定针对网络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分析。
  熊选国:网络改变人们的生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也是与网俱进,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手段在不断的翻新,不再局限于过去有形的载体来实施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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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 条规定,明确列出证据有七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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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年前,人们就开始谈到地球村。现在,进入互联网时代,网络真正造就地球村,但也给网络犯罪的侦破产生了难度。一般意义上,刑事司法管辖权是指国家拥有对犯罪起诉和惩罚的权能。就国际法的意义而言, 则是一国与他国划分某些具有国际因素的刑事案件处理权的根据。这势必涉及到属地原则、属人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保护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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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此同时,国际社会为有效防范和打击国际犯罪而达成的有关刑事司法管辖权的共识。但是,网络犯罪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往往涉及到许多国家,因此建立网络犯罪国际协调机制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欣喜地看到这一机制开始达成,但是道路漫长。
  四、我国网络安全刑事立法现况
  我国计算机发展和普及相对较晚,但是发展速度非常迅猛。总体而言,目前,我们国家的网络信息安全总体水平滞后,立法规范也非常缓慢。今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网络骗局高企不下的情况。我国加快信息安全相关的法律制定,逐渐开始填补法律体系的这一空白或者不足。以前信息安全刑事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差,以1994 年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为例,当时的互联网技术和水平与现在不可同日而语,这个条例到现在的可操作性非常差,现实生活中根本无法实施,也严重脱离了实际。制定条例时,互联网中还没有大数据这个词语。
  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立法机关加快推进网络时代的信息安全刑法标准。比如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其中,最为社会关注的还是关于个人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际上这是《刑法修正案(九)》中所有有关网络安全的修改中,个人网络信息安全已经提升到非常高的高度。我们身处于大数据时代,刑法代表着最强的法律约束力,对公民信息保护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相关数据显示,当前,关于公民信息保护和个人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将近200部,但刑事保护仍然较欠缺。目前我国没有关于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法,在大数据时代,大量的个人数据侵害往往是被间接保护的,违法人员一般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违法成本太低,从某种程度上是在纵容犯罪。
  与传统刑事案件相比, 网络犯罪的危害性相对较大,但是目前处罚不重,或者根本得不到处罚,这也客观上使得犯罪活动更加猖獗。相关数据统计,中国每年通过网络犯罪所带来的损失上百亿。近年来,国家加强了网络安全的监管,但是相关的配套机制和人力仍然有待加强。文章前部分中就已谈到,互联网的跨国界的特点,客观上网络犯罪呈现出无国界的特征。因此,我们加强打击网络犯罪的跨国协作非常重要。虽然目前有许多跨国之间的合作,但是仍然有许多道路需要走。
  五、大数据时代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具体路径
  我们现在谈到网络信息安全,肯定无法绕过《刑法修正案(九)》。以前只是单方面处理犯罪分子的实施者,没有处理提供这些载体的提供者。从某种角度,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该负有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作了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近年来许多快递公司、连锁酒店屡次泄露客户的信息,其实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加强信息保护、保障网络安全,是其必须履行的责任,这是提供商业服务合法性的基础,否则其提供的商业服务是值得商榷的。如果出现类似情况,网络服务提供商应该受到应有的处罚,必须及时减少系统漏洞,加强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做好风险管控。以上是关于大数据与网络犯罪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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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想知道网络犯罪的规定,不知道特点是什么的,所以请问一下网络犯罪主体的规定是什么 ,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
一,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就电子邮件而言,比起传统寄信所花的成本少得多,尤其是寄到国外的邮件。网络的发展,只要敲一下键盘,几秒种就可以把电子邮件发给众多的人。理论上而言,接受者是全世界的人。

二,互动性、隐蔽性高,取证困难。网络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既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界限,使得双向性、多向性交流传播成为可能。在这个虚拟空间里对所有事物的描述都仅仅是一堆冷冰冰的密码数据,因此谁掌握了密码就等于获得了对财产等权利的控制权,就可以在任何地方登陆网站。

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从国防、电力到银行和电话系统此刻都是数字化、网络化,一旦这些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后果将不可设想。

四,网络犯罪是典型的计算机犯罪。时下对什么是计算机犯罪理论界有多种观点,其中双重说(即行为人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其为攻击对象而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定义比较科学。网络犯罪比较常见的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数据、信息的犯罪,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就是典型的以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而网络色情传播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犯罪以及网络 诈骗、教唆等犯罪,则是以计算机网络形成的虚拟空间作为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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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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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纠纷
你好,我朋友说他们公司遇到了一些麻烦,所以想咨询一下网络金融犯罪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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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类型非常多,其中就包括网络犯罪,那么什么是网络犯罪结构呢,他有什么特点呢?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管理暂行规定 》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国时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网络形式:国际互联网、专业计算机信息网、企业计算机信息网。其中,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专业信息网络、企业信息网络,以及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相联接。专业信息网络是为行业服务的专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信息网络,是企业内部自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由于受到计算机犯罪概念的影响,理论界有学者认为“网络犯罪就是行为主体以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攻击对象,故意实施的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触犯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3]。”从此概念出发,网络犯罪在行为方式上包括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和以计算机网络为攻击对象两种;在行为性质上包括网络一般违法行为和网络严重违法即犯罪行为两种。此概念的界定过于宽泛,不利于从刑法理论对网络犯罪的研究。综观现有的关于网络犯罪的描述,大体可归纳为三种类型:

一,通过网络以其为工具进行各种犯罪活动;

二,攻击网络以其为标进行的犯罪活动;

三,使用网络以其为获利来源的犯罪活动。第一种以网络为犯罪手段,视其为工具,可以称之为网络工具犯。由于网络已渗透到人们生活方方面面,其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犯罪活动的表现形形色色,可以说刑法分则中除了杀人、抢劫、强奸等需要两相面对的罪行以外,绝大多数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
后两类型均以网络为行为对象,称其为网络对象犯。它包含着以网络为获利来源的犯罪行为和以网络为侵害对象的犯罪行为,分别称为网络用益犯和网络侵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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