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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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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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法第28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第286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7条:对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它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网络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网络犯罪的行为方式也日益增多。那么,目前出台的法律法规中,对网络犯罪的罪名规定到底有哪些?本文整理了相关的法律条文与知识,为您提供关于网络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参考。

我国针对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三个层面:

一、有关互联网安全和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其中,《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一至第五条从不同层面规定了网络犯罪的刑法问题,规定了五类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重点关注的是网络信息安全保护问题。如第一条规定,不得窃取或以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主要针对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服务规范问题。

二、刑法有关网络犯罪的专门性规定

第28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286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7条:对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它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364条: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它淫秽物品的规定。

三、有关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解释(二)》,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颁布的《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

有关网络犯罪的立法已经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专业和全面,企图钻法律空子,以身试法的行为是非常不理智的。

律图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帮助您了解关于网络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律知识,要是你对此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来电咨询律图网站的律师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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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犯邻接权的相关内容
也称为传播者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传播行为付出的创作性劳动以及产生的传播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邻接权的产生依赖于著作权,传播者利用已经完成的智利成果,通过出版、表演、广播等形式进行广泛的传播,从而对自己出版的图书、表演、广播电视作品享有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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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朋友的弟弟因为缺钱通过网络诈骗骗取了上万元,所以我想帮他咨询一下网络犯罪的定义以及网络犯罪的相关处罚,希望懂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网络犯罪的定义以及网络犯罪的相关处罚如下:
一、网络犯罪的定义是什么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
既包括行为人运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也包括行为人利用软件指令,网络系统或产品加密等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在网络内外交互实施的犯罪,还包括行为人借助于其居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系统实施的犯罪。
简言之,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
二、网络犯罪的构成
1、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笔者认为网络犯罪的主体应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网络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各种年龄、各种职业的人都可以进行网络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都相差不大。一般来讲,进行网络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一定计算机专业知识水平的行为人,但是不能认为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就是特殊的主体。按照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主张,所谓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通常将具有特定职务、从事特定业务、具有特定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我国虽然将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授予工程师的职称,发放各种计算机等级合格证书等,但是从网络犯罪的案例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人水平高超却没有证书或者职称。同时,应当看到在计算机即网络的今天,对所谓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的要求将会越来越高,网络犯罪却将越来越普遍,用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这样的标准是不确切的。另外,网络的发展给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带来了新的生机,企业法人为了争夺新的市场空间,法人作为主体的网络犯罪也应当不足为奇。
2、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因为在这类犯罪中,犯罪行为人进入系统以前,需要通过输入输出设备打入指令或者利用技术手段突破系统的安全保护屏障,利用机信息网络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破坏网络管理秩序。这表明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即使是为了显示自己能力的侵入系统的犯罪,行为人也具备明显的“非要侵入不可”等等的念头,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故意。
3、犯罪客体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客体是指计算机网络犯罪所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由于计算机网络犯罪是以犯罪的手段和对象,不是以犯罪的同类课题为标准而划分的犯罪类型,所以计算机网络犯罪侵害的客体具有多样性。计算机网络犯罪它一方面对计算机系统的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另一方面也往往会直接严重危害到其他社会利益。计算机网络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计算机犯罪是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直接客体进行侵害的行为。比如在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中,一方面侵犯了计算机系统所有人的排他性的权益,如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另一方面又扰乱、侵害甚至破坏了国家计算机信息管理秩序,同时还有可能对受害人的计算机系统当中数据所涉及的第三人的权益造成危害。进行计算机犯罪,必然要违反国家的管理规定,从而破坏这种管理秩序。这是计算机网络犯罪在客观方面的显著特征。
4、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表现为利用计算机实施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诈骗、教唆犯罪,网络色情传播,以及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等犯罪。还有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规,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软件、硬件设备等侵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网络犯罪的行为只能是作为。这是因为犯罪人必须利用自己掌握的计算机及网络技术通过自己的思考在计算机上输入计算机命令通过防火墙(网络安全保障系统)来侵入网络,造成破坏。这种网络犯罪的行为是积极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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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一个同事想要咨询一下,关于网络犯罪调查下载中网络犯罪的相关内容是什么?因为他有些事情要做。
[律师回复] 同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即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互动性、隐蔽性高,取证困难;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网络犯罪是典型的计算机犯罪[4]。

一,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就电子邮件而言,比起传统寄信所花的成本少得多,尤其是寄到国外的邮件。网络的发展,只要敲一下键盘,几秒种就可以把电子邮件发给众多的人。理论上而言,接受者是全世界的人。

二,互动性、隐蔽性高,取证困难。网络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既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界限,使得双向性、多向性交流传播成为可能。在这个虚拟空间里对所有事物的描述都仅仅是一堆冷冰冰的密码数据,因此谁掌握了密码就等于获得了对财产等权利的控制权,就可以在任何地方登陆网站。

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从国防、电力到银行和电话系统此刻都是数字化、网络化,一旦这些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后果将不可设想。

四,网络犯罪是典型的计算机犯罪。时下对什么是计算机犯罪理论界有多种观点,其中双重说(即行为人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其为攻击对象而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定义比较科学。网络犯罪比较常见的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数据、信息的犯罪,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就是典型的以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而网络色情传播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犯罪以及网络 诈骗、教唆等犯罪,则是以计算机网络形成的虚拟空间作为犯罪工具、犯罪场所进行的犯罪。
网络侵犯邻接权的相关内容
[律师回复] 邻接权的主体主要是出版社、表演者、广播电台电视台。其他的媒体、传统的邻接权主体、其他的网络服务商,在其经过活动中就应该尊重网络服务商的权利,照搬他人网站内容、整体版式设计,转载其他网站内容不署名、不注明出处,就是对邻接权的侵犯。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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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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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网络犯罪的举措如下:
1、积极开展良好的网络文化教育。众所周知,计算机和网络是近几十年高科技发展的产物,青少年一代是计算机网络的主要学习者、应用者乃至创造者。网络不仅在丰富和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而且还在社会文化观念中渗入新内容,这对正蓬勃成长、涉世不深的青少年是一个巨大的冲击,如果把握不好,他们的身心将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因此,适时改革教育体制,增加新的教学内容,树立与时代合拍的价值观、人生观以适应网络时代的需要,对于防范青少年实施网络犯罪是至关重要的。
  
2、注重树立和培养正确的网络道德观。当今社会几乎人们的所有行为都或多或少地接受着道德规范的调整,网络行为自然也包含于其中。加快网络安全技术的发展,强化网络技术防控。由于网络犯罪者往往都精通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因此防范网络犯罪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技术上的较量。怎样才能使计算机网络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建立起较为有效的防御体系呢?到目前为止,所采用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运用预防与杀毒相结合的办法对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犯罪;二是通过设置防火墙和和采用主体识别及验证技术对付网上金融犯罪;四是设置具有能够记录各种犯罪证据并能保存完整证据以备事后查询的软件系统对抗网络犯罪的反侦查行为。
  
3、大力完善防治网络犯罪的法制措施。虽然针对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立法在很多国家已有许多,例如我国1997年新刑法即对计算机犯罪做了相应的规定,但这些规定相对于不断扩大和翻新的网络犯罪已显得力不从心,不能再很好地适应网络犯罪发展变化的需要。为了对付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立法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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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参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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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纠纷
请问一下网络侵犯邻接权的相关内容
[律师回复] 邻接权的主体主要是出版社、表演者、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的出现,使得作品的传播方式发生了变革,在传统传播手段之外,出现了网络服务商。提供网络内容 服务的网络服务商,究其本质而言,与传统的传播主体有着跟相似的特征,都是提供了一个平台或者载体,将作品提供给广大公众获知、欣赏和使用。
关于网络服务商是否成为法律中的邻接权的主体,目前的法律并没有做出解释。作者认为,无论从网络发展普及的情况,还是公众对它的需求程度、依赖程度,还有网络提供的服务性质,网络服务商的作用都更接近出版社等传统传播组织,既然网络有了第四媒体的称谓,那么网络服务商的地位与传统媒体接近或者并齐也不是不无可能,即便不能成为现实,至少应该确认网络内容服务商的服务,它提供的传播行为是有其独创和智力劳动内涵的,那么法律保护网络内容提供商的智力成果也属正常。
由此,其他的媒体、传统的邻接权主体、其他的网络服务商,在其经过活动中就应该尊重网络服务商的权利,照搬他人网站内容、整体版式设计,转载其他网站内容不署名、不注明出处,不仅侵害了相关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就是对邻接权的侵犯。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朋友在网上被人骗了,所以我想咨询一下网络犯罪的特征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大家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网络犯罪的特征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下:
同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既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互动性、隐蔽性高,取证困难;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网络犯罪是典型的计算机犯罪。

一,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就电子邮件而言,比起传统寄信所花的成本少得多,尤其是寄到国外的邮件。网络的发展,只要敲一下键盘,几秒种就可以把电子邮件发给众多的人。理论上而言,接受者是全世界的人。

二,互动性、隐蔽性高,取证困难。网络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既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界限,使得双向性、多向性交流传播成为可能。在这个虚拟空间里对所有事物的描述都仅仅是一堆冷冰冰的密码数据,因此谁掌握了密码就等于获得了对财产等权利的控制权,就可以在任何地方登陆网站。

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从国防、电力到银行和电话系统此刻都是数字化、网络化,一旦这些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后果将不可设想。

四,网络犯罪是典型的计算机犯罪。时下对什么是计算机犯罪理论界有多种观点,其中双重说(即行为人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其为攻击对象而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定义比较科学。网络犯罪比较常见的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数据、信息的犯罪,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就是典型的以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而网络色情传播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犯罪以及网络 诈骗、教唆等犯罪,则是以计算机网络形成的虚拟空间作为犯罪工具、犯罪场所进行的犯罪
关于网络犯罪的特点主要是四点,包括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互动性、隐蔽性高,取证困难、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等等。实践中,预防网络犯罪不仅仅要靠国家的监督管理,行为人也要提高自我素质,不要走上违反犯罪的道路。
请问一下网络侵犯邻接权的相关内容
[律师回复] 邻接权的主体主要是出版社、表演者、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的出现,使得作品的传播方式发生了变革,在传统传播手段之外,出现了网络服务商。提供网络内容 服务的网络服务商,究其本质而言,与传统的传播主体有着跟相似的特征,都是提供了一个平台或者载体,将作品提供给广大公众获知、欣赏和使用。
关于网络服务商是否成为法律中的邻接权的主体,目前的法律并没有做出解释。作者认为,无论从网络发展普及的情况,还是公众对它的需求程度、依赖程度,还有网络提供的服务性质,网络服务商的作用都更接近出版社等传统传播组织,既然网络有了第四媒体的称谓,那么网络服务商的地位与传统媒体接近或者并齐也不是不无可能,即便不能成为现实,至少应该确认网络内容服务商的服务,它提供的传播行为是有其独创和智力劳动内涵的,那么法律保护网络内容提供商的智力成果也属正常。
由此,其他的媒体、传统的邻接权主体、其他的网络服务商,在其经过活动中就应该尊重网络服务商的权利,照搬他人网站内容、整体版式设计,转载其他网站内容不署名、不注明出处,不仅侵害了相关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就是对邻接权的侵犯。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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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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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纠纷
关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统计的相关内容是什么?因为有些相关的事情要处理,需要了解一下。
[律师回复]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指一切基于可以产生或可能产生某种罪恶的理由而人们认为是禁止的行为。”关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概念及研究范围,主要有狭义、广义和最广义三种观点。狭义的观点认为,青少年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或以其为对象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广义的观点认为,青少年网络犯罪不仅包括行为人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或以其为对象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而且包括由网络诱发的青少年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最广义的观点认为,青少年网络犯罪行为不仅包括青少年的网络犯罪行为和和一般违法行为,还包括与网络有关的青少年其他越轨行为。青少年网络犯罪是网络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一般的网络犯罪相比,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主体年龄比较轻,在本文中特指年龄在16至24周岁的个体。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动机多样化
  青少年网络犯罪就表现形式而言具有多样化的特征:
  好奇的犯罪动机。对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动机,大多数所追求的是一种精神上的满足。他们有着很强的猎奇心理,他们渴望接触更多的人,体验各种新奇的感觉,好奇心和模仿性极有可能使他们走上犯罪,一旦陷入则无法自拔。
  
2.图财的犯罪动机。利用互联网虚拟的特性,通过发布一些虚假的信息或通过网上交友或聊天室聊天获取被害人的信任,从而对被害人进行诈骗、抢劫或者盗窃的犯罪行为。有些人甚至通过建立色情网站来从中牟取利益。
  
3.性动机。女性所特有的情感方面的弱点可能会被网友所利用,在互联网交友的模式下,最多也只能通过视频看到对方的影像,而对方的品质特点却无从了解,很多女青年往往由此而上当受骗。
  
4.单纯的模仿。有的青少年只是为了单纯的“好玩”,他们涉世未深、思想单一,不去考虑这样做的后果是什么,就单纯地模仿着网络上的暴力、金钱、色情内容。
  
5.渴望重视的心理。在现实中,有些青少年得不到家长、老师、同学的注意和认可,他们就把虚拟网络中的一些方式用到现实中,如暴力,来达到自己被注意和认可的目的,用这种极端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渴望重视的心理。
  
(二)犯罪极具隐秘性
  与现实生活不同,网络世界是虚拟的,人与人之间很难像现实生活中那样面对面地认识对方,而且网络犯罪是通过操作程序等实施的,参与者的身份被虚拟化为一个个的数字,时间和空间范围都难以限制,工作人员很难取证把握住罪证事实。这些都给公安机关破案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并且其中有一部分这样的人,自己的权益在网络上受到了侵害,他们自身就认为侦破难度大,破案无望,因此也不报警,因此让一些网络犯罪活动成为漏网之鱼。
  
(三)犯罪后果极其严重
  众所周知,网络现在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各个角落,信息传播面非常宽广,通过互联网,可以使远在天边的人们联系起来。因此网络犯罪可以使不在同一地域的人们受到影响,青少年是网络技术的先驱者,他们接受新生事物的能力特别强,一些青少年利用自身掌握的计算机知识和技术,实施多种多样犯罪,例如:网络诈骗、网络盗窃、侵犯隐私、发布网络虚假信息等,使得案件扑朔迷离,侦破起来费时费力。因此青少年利用网络犯罪的危害极其严重。另外,由于计算机普及率的不断提高,国家和公民对计算机和网络的依赖越来越大,青少年网络犯罪目标往往直指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造成的损失比传统犯罪危害更大。并且青少年的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在互联网络这个复杂的虚拟世界中容易被人利用,听从一些不法分子的教唆去实施犯罪活动,这严重侵害了“祖国未来”的健康成长,这本身就是一个及其严重的后果。
  
三、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自身原因
  青少年时期是人一生中生长发育和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思想认识上尚未成熟,强烈的好奇心、喜欢模仿、易冲动、缺乏理智、自我约束能力不强、缺乏辨别是非观念的能力。一旦受到来自外界不良思想、文化、和社会丑恶现象的影响,容易在思想、观念上产生动摇,好逸恶劳、爱慕虚荣、过分追求物质享受,容易沉迷于暴力、色情等感官刺激的缺点充分暴露出来,只图一时满足,盲目冲动,不计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形成犯罪心理,实施犯罪行为。
  
(二)社会原因
  高速发展的经济和滞后的法制建设,二者使社会中的不良因素得以存活。一些网吧为了谋取私利,都存在不同程度地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的违规行为,有的还超时限营业,容留部分沉溺网络的青少年“上通宵”,甚至为其提供食宿,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极其有害。网络上的不健康内容为青少年犯罪埋下了隐患。网络上充斥的色情、反动、暴力信息以及充满陷阱、管理乏力的网络聊天室的泛滥为青少年网络犯罪埋下了诱因。一些无序经营的黑网吧也是诱发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罪魁祸首。一些网吧经营者唯利是图,不顾不良信息对青少年的伤害,任由青少年浏览各种色情、反动、暴力网站,甚至还提供色情、反动、暴力网站和资料供青少年浏览和下载。同时血腥、暴力的网络游戏成为滋生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温床。研究表明,青少年长期玩血腥、暴力的网络游戏会诱使玩游戏的人将自己定位为攻击者的角色,增强攻击性行,从而滋生了犯罪的冲动,埋下了犯罪的种子。   
(三)家庭原因
  父母的言行会对子女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良好的家庭教育是为社会培育良才的基础条件。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家庭环境和家长的言行、品行及教育方法,对青少年的心理、品德、爱好和思想的影响至关重要。但有的家庭父母不和、离异,教育方式不当等因素也是导致青少年网络犯罪原因之一。当犯罪青少年在现实中体会不到的家庭温暖时,就将希望寄托与网络。网络中的虚拟世界在表面上看似能够满足青少年需要关爱的心理需求,但长时间沉溺在网络中的青少年可能会忘记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角色,认为网络中的一切都是真实的,这往往造成青少年忽视现实中的友情和亲情。当家长在发现孩子问题时,不能够采取正确的教导方式而采用打、骂等方式强行约束青少年远离网络,这些方式往往会提升青少年的抵触情绪。一旦恶化必然会造成青少年采用极端犯罪的方法解决与父母之间的冲突,诱发犯罪。
  
(四)学校的原因
  青少年时期的任务是学习科学知识,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使青少年健康成长。但是,当前很多学校单纯地只重视青少年的智力教育,轻视了青少年非智力因素的培养。尤其不注重青少年的心理问题;学校往往是通过学习成绩的好坏来区分“好、差”生的,学习成绩好可以获得某种优待,而差学生则会受到歧视,缺乏自信心,对学校教育产生了抵触情绪。一些青少年在丧失心理寄托的情况下迷恋上了网络,在现实中失落的自信心可以在网络中重新找到。但是由于不能对大量的网络信息进行正确的判断,最后可能造成其中的某些青少年走向犯罪道路。
  
五、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措施
  
(一)社会预防措施
  
1.加强行政部门对商业网吧的管理,督促指导网吧经营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各项网络规章制度,规范网吧经营行为严格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切实贯彻、落实该条例,严厉惩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2.提高执法者专业水平,加强网上犯罪侦查能力网络犯罪是一种高科技、高智能犯罪。公安机关必须建立高素质的网络警察队伍,强化网络日常的维护、监督和安全管理,实行24小时监管制度,坚决取缔打击那些黄色、暴力等对青少年具有不良影响的非法网站,并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国家、企业应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的投入与研发,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技术。
  
3.建立和完善网络法律系统,为有效的打击和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提供法律依据。要尽快建立健全有关青少年网络犯罪的专向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营销、网吧等网络运营行为,有效规范网络运营活动,切实保护青少年不受网络犯罪的侵害,并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
  
4.开辟青少年喜闻乐见的网站,建设大批内容丰富多形式独特且富有新意的青少年网站办好主流网站,传播网络先进文化,占领网上思想教育阵地,提供适合青少年特点的网络信息系统,满足他们对信息的渴求。
  
5.加强对青少年的社会化教育,提高青少年适应现代社会的能力。学校和家长应密切配合,做好学生课余时间,特别是寒暑假及节假日活动的引导和组织,如安排夏令营,组织参加各类博物馆、艺术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进行文娱、体育比赛,参加少年宫组织的各类兴趣班,培养琴棋书画及对科技、体育的爱好等,拓宽孩子的兴趣范围,风否他们的课余活动,使其在轻松愉悦的环境中潜移默化地接受正确思想、观念和健康文化的濡染,减少和杜绝孩子沉湎网上带来的种种弊端。
  
(二)家庭预防措施
  
1.对于经济比较宽裕的家庭,可以让孩子在家里上网。这样既比较容易控制上网时间,又容易控制上网内容。
  
2.加强对子女上网行为的引导力度。家长可以针对孩子的兴趣有计划地指导上网,使他们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
  
3.加强网络监管。家长可以在家用电脑中安装网络过滤软件,利用过滤软件的过滤功能防止孩子在自己忙碌时私自浏览不良信息,让孩子在纯净的网络环境中健康成长。
  
4.父母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择友观,引导青少年参加社会活动。家长还应重视青少年青春期的科学教育,给他们精神生活的指导,注意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三)学校的预防措施
  
1.教师应对网瘾学生予以合理引导。老师应当正确引导这些学生,对他们不抛弃、不放弃,让他们在现实生活中逐渐找到成就感与自信心,用追求现实生活中的成功来取代在网络中寻求虚幻的成功,以此来减轻他们对网络的依赖,早日融入到现实生活中去。同时鼓励未成年人多与现实生活中的人交朋友,避免网络世界给身心带来危害。
  
2.教师应多为学生树立榜样。激发他们不断进取的精神,教给学生必要的上网常识,指导和教育青少年正确上网,安全上网,科学上网,高尚上网。同时提高青少年网络安全意识教育。
  
3.尽量地丰富校园文化活动。学生在紧张学习的同时,学校要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文化娱乐活动和体育活动来充实青少年的业余生活,给他们提供一个展示自我和实现自我的平台,使他们的注意力从网络上回到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当中,成为热爱生活的有为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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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如何退赃,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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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在网络上被网友骗了一大笔钱,所以我想询问一下网络犯罪如何侦查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朋友们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一、刑事立案注意哪些事项
(一)公安机关的立案范围
管辖一般的刑事案件。
(二)检察院立案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报案、举报、控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报案、举报;
2、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检法不予立案得,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四)被害人立案权利救济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二、刑事侦查的流程
1、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
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勘验、检查;
4、搜查;
5、扣押物证、书证;
6、鉴定;
7、通缉;
8、侦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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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想知道网络信息犯罪的相关量刑。所以想向大家咨询一下,网络信息犯罪量刑的相关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共十六条,对七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问题,其中有多条规定针对网络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分析。
  熊选国:网络改变人们的生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也是与网俱进,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手段在不断的翻新,不再局限于过去有形的载体来实施犯罪行为。
  早在2004年,我国通过司法解释明确“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方式之一,但是对这种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存在不同认识。
  熊选国:这次《意见》的一个重点,是解决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的标准作出了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也就是说,《意见》从非法经营数额、传播他人作品数量、作品被点击的次数、注册会员人数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
  依据《意见》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以上或者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等等。达到这个标准五倍以上,被认定为“特别严重情节”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为一种国际性的犯罪,互联网起到了关键作用,发现、惩治此类犯罪,明确管辖是关键,《意见》明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犯罪地的认定中,“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产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都列入其中,可谓法网恢恢。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表示
  高峰:我们在打击理念方面提出了八个字“精确打击、全程打击”。所谓精确打击,就是依靠情报、依靠合作,对犯罪集团、犯罪活动实施“稳、准、狠”的打击。所谓全程打击,就是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已经成为产业化犯罪的特点,从生产的原材料的提供、生产、储存、贸易、资金支付、消费等环节实行跨国的、跨区域的全程打击。
  “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要件之一,《意见》明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集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将被以涉嫌犯罪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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