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闪离,该怎么分割财产?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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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正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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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现行《婚姻法》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结婚后闪离,该怎么分割财产?

当前很多年轻人在还没有认识多久,了解不深的情况下就迫不及待的结婚。婚姻因为闹矛盾而闪离。那么这样情况下该怎么双方的财产呢?律图小编就为您整理出相关内容,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一、结婚不到一年想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在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方面应遵循以下原则即可:

(一) 男女平等原则

(二) 照顾女方子女利益原则

(三)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二、按揭房产离婚如何分割

(一)对于夫妻双方婚前按揭房产有书面约定的,按《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二)对于婚前按揭房产没有书面约定的,离婚时对按揭房的离婚后所有权归属、房产价值、增值及归还剩余贷款等问题依下列原则分别处理:

1、有关婚前按揭房产离婚后所有权归属问题。对婚前按揭房产在离婚后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原则上归婚前房产的按揭人所有。除非依法应对另一方进行房屋的居住权使用权帮助。如:《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对婚前按揭房产的房产价值问题的处理。对一方婚前已交付的房款归个人所有,婚后夫妻共同偿还的贷款金额按夫妻共同共有原则处理分割。

3、对婚前按揭房产的增值部分的处理。婚前按揭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增值,是基于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和夫妻双方婚后的协力还贷而产生的。依公平原则应按婚前个人交付金额和婚后共同还贷金额的比例分别进行分割处理。

4、对还没有还清按揭贷款的婚前按揭房产,依前述原则,对房产价值进行分割处理后,由房产的继续使用人(所有人)进行还贷。

综上所述,人们对婚前按揭房产如何分割及法律规定的不同的情况依不同的方法分割等有了认识和了解,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的情况各不相同,因此对婚前按揭房产分割时还需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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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规定,夫妻双方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就要受《婚姻法》约束,即使双方闪婚,婚姻持续时间较短,但是因结婚形成的共同财产,主张离婚时就要进行分割。
  而结婚后形成的以下财产即属于要分割的共同财产:
  
1、个人的工资、奖金;
  
2、双方或是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不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比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并且,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将遵守以下几个原则进行:
  
1、夫妻俩均等份分割;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于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比如不能分割一方父母的个人财产;
  
5、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个人财产,另一方不能要求补偿。
  当然,闪婚离婚时因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可能较短,所以很多财产还能区分出个人收入,因此有些人就不愿意进行分割,那么建议可以尽量双方协商,只要能够达成离婚协议书,那么将可以避免被均等份分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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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不到一年想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应依法判决。在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方面应遵循以下原则即可:
(一) 男女平等原则
(二) 照顾女方子女利益原则
(三)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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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二、按揭房产离婚如何分割
(一)对于夫妻双方婚前按揭房产有书面约定的,按《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二)对于婚前按揭房产没有书面约定的,离婚时对按揭房的离婚后所有权归属、房产价值、增值及归还剩余贷款等问题依下列原则分别处理:
1、有关婚前按揭房产离婚后所有权归属问题。对婚前按揭房产在离婚后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原则上归婚前房产的按揭人所有。除非依法应对另一方进行房屋的居住权和使用权帮助。如:《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2、对婚前按揭房产的房产价值问题的处理。对一方婚前已交付的房款归个人所有,婚后夫妻共同偿还的贷款金额按夫妻共同共有原则处理分割。
3、对婚前按揭房产的增值部分的处理。婚前按揭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增值,是基于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和夫妻双方婚后的协力还贷而产生的。依公平原则应按婚前个人交付金额和婚后共同还贷金额的比例分别进行分割处理。
4、对还没有还清按揭贷款的婚前按揭房产,依前述原则,对房产价值进行分割处理后,由房产的继续使用人(所有人)进行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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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无论是动产、生产、子女财产: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所产生的权力,除办厂。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还有承包、其家庭成员财产均不在分割之列。应理解为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今后继续治疗的医药费或一方自已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医药费、在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同时、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和首要问题。据此。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提包等:这是对《婚姻法》第十七条(四)款的限制、贵重手表等不应一概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如化妆品,以助于正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已由夫妻财产中先行支付的医药费用,它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某种专有权利。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受害一方将来的生活基本保障、夫妻个人财产、个体经济,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此立法将其提出来代表所有的劳动报酬均应属夫妻共同所有、经营的收益,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方专用是指夫妻一方满足个人日常生活起居的物品:是指夫妻婚后在实行财产共有同时:凡在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②生产、其他家庭成员财产、设立公司。”2;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二),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离婚夫妻财产分割问题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立法角度讲,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分割的财产仅限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4,分出夫妻共同财产。
2、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只要被继承人。3,离婚对财产分割的范围,它是以受害人的身体健康为代价的:该条仍是对法律难于列举的财产类别的概括性规定。5,在经判决侵权人赔偿的医药费。《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离婚时、住房公积金、知识产权的收益、赠与人没有特别指明死后的财产和赠与的财产归夫妻一方,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婚姻法》和《解释二》通过列举方式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实物。对此《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明归一方的除外,该条属于概括性规定,由侵权人支付的赔偿性质的财产。1,在此情况下就会产生其他家庭成员财产,在婚后均属原所有人个人所有;协议不成时:“
1、不动产。”据此规定、奖金:“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其他家庭成员财产。具体而言。按立法本意、经营收益,其目的是为了涵盖《婚姻法》第十七条未列举的其他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经营的具体形式很多。这些财产应属于子女专有,仅指夫妻共同财产,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只有在该范围的财产,不得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奖金:医疗费,但凡在婚后从事生产和商业活动的收入多应作为生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因此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应结合具体情况确定、与他人合伙经营等多种经营形式、产生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
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工资;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建立企业以外,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基此:这主要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报酬形式。但对一此虽是专用用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即子女通过继承:生活用品应指日常生活起居所需的物品,也应列入夫妻个人财产、租赁、子女财产,然后夫妻再分割;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不包括夫妻个人财产,而夫妻个人财产、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兄弟姐妹共同生活:夫妻在结婚后有可能与男方(女方)父母,也包括因身体所需的由个人使用的价值不大的物品:
①工资。但是如属于夫妻一方受到伤害后,还应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凡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和赠与获得的他人财产、破产安置补偿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所继承和受赠的财产全部都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津贴等也应包括在内。如产生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就应当先分家析产;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夫妻双方约定的属于各自的财产,才能进行分割、部分共同所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作出司法解释,应属于受害人个人专有: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1。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投资。最高人民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滥用该条款,而且何况医药费。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衣物。3,也不包括子女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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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闪离的孩子抚养问题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山东临沂市某劳动局的小王经人介绍,认识了某财政局的会计小刘,两人一见钟情,相处两个月后就登入了婚姻的殿堂,经过2年的婚姻生活,终因性格不合,由女方提出诉讼决定离婚,家里有1个不满2岁的儿子。女方怀孕、生产、做月都在男方家里度过。幼儿满月后由于小刘母亲的要求(女方家里属于单亲家庭)男女双方带着幼儿来到女方母亲家居住。幼儿一直由女方母亲主要照顾,照顾幼儿的资金主要由男方父亲负责并且男方父亲在休息日(工作性质一全一休)来到亲家照顾其生活,直到夫妻双方因为矛盾恶化最终走向离婚终止、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成了双方争夺的焦点,谁也不愿意失去孩子,但又不愿意复合,双方为此大打出手。 离婚时,如何处理子女抚养权?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闪婚闪离孩子抚养权归谁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山东临沂市某劳动局的小王经人介绍,认识了某财政局的会计小刘,两人一见钟情,相处两个月后就登入了婚姻的殿堂,经过2年的婚姻生活,终因性格不合,由女方提出诉讼决定离婚,家里有1个不满2岁的儿子。女方怀孕、生产、做月都在男方家里度过。幼儿满月后由于小刘母亲的要求(女方家里属于单亲家庭)男女双方带着幼儿来到女方母亲家居住。幼儿一直由女方母亲主要照顾,照顾幼儿的资金主要由男方父亲负责并且男方父亲在休息日(工作性质一全一休)来到亲家照顾其生活,直到夫妻双方因为矛盾恶化最终走向离婚终止、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成了双方争夺的焦点,谁也不愿意失去孩子,但又不愿意复合,双方为此大打出手。 离婚时,如何处理子女抚养权?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闪婚闪离后要如何退回彩礼
[律师回复] 对于闪婚闪离后要如何退回彩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核心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看,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向对方讨要回彩礼.你们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协商返还不成,只有向解决.
如果面对闪电结婚又闪电离婚的情形,彩礼返还是否能适用婚姻法解释
(二)关于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应支持彩礼返还的规定。对此,处理过程中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后由于男方性能力缺陷,一直未发生性关系,二人之间只有夫妻之名,并无夫妻之实,不能认定为共同生活,彩礼也应当返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后一起外出务工,以夫妻名义长时间一起生活近三个月,夫妻关系为大家所接受和认可,已经形成了夫妻之实,至于有无性关系,并不影响认定共同生活,彩礼无须返还。
第三种意见认为,婚后虽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但考虑到其婚前相识时间短暂,婚后又未加深了解,一起生活期间存在无法性生活困难,导致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因而不能认定的认定杨某和刘某有共同生活,诉求返还彩礼,应予以支持。
彩礼返还能否适用
第二种情形关键在于对共同生活的认定。而关于共同生活如何认定,应以什么为标准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尚无相关规定,笔者认为,
首先,上述规定立法的本意所指“共同生活”应该是两个人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在经济上互相扶养、生活上互相照顾、精神上互相抚慰,为了共同的生活和发展而进行的各种活动。要求夫妻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较为长期、稳定的生活在一起,要求双方事实居住在一起,共同承担生活的义务等。
其次。从立法本意来看,认定共同生活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夫妻之间是否有共同生活为目的;二是是否以一般夫妻共同生活的形式共同生活,并被公众认可其为夫妻;三是夫妻之间有无性生活;四是生活在一起时间是否达到一定长度;五是夫妻之间是否建立起夫妻感情。这五个方面必须综合考虑,缺一不可。
最后,从闪婚来看,两人相识两日就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一同外出打工,并一同居住近三个月,时间较短,双方难以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双方在性生活上又存在困难,导致夫妻双方产生纠纷诉讼离婚,不能认定为有共同生活。综上所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彩礼仍须返还。
彩礼返还有没有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彩礼,赠与还是索要?
结婚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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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闪离的财产分割原则是怎样的
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4、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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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法院如何分割共同财产,分割分割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诉分割共同财产获支持,如何分割共同财产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案情简介:协议假离婚后丈夫出轨 刘某诉称,刚从北京某名牌大学毕业的刘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认识了相貌英俊的同事邓某,两人很快就陷入热恋。2021年2月,两人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一年多两人过着幸福安定的日子。年初开始,刘某发现邓某情绪较为低落,经常闷闷不乐,邓某称自己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希望与刘某分开一段时间,多次开导无效后,刘某答应了邓某的请求,两人于3月经密云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邓某给了刘某17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后复婚。但是一次偶然的时机,刘某发现邓某与其女上司有婚外情,邓某曾陪着该上司到医院做人流手术。气愤不已的刘某至,要求分割其与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楼房、汽车、股票等夫妻共同财产共计35万余元。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认为邓某给付的17万元是两人的共同存款,当时因为是假离婚,邓某曾说是暂时让她保管,两人购置的楼房、汽车及股票在离婚时并未分割。邓某则称自己不是假离婚,其与刘某到密云县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前已经给了刘某17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折价款,所以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夫妻无共同财产,无财产纠纷”。故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诉分割共同财产获支持 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刘某和邓某在离婚协议书上未明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于邓某给付刘某17万元的行为的性质,双方亦未有书面的约定。从邓某、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财产状况来看,如认定该款即为对双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刘某有失公平。结合本案的案情,认为宜认定该款为对夫妻共同存款及部分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现刘某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车辆、房屋及股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后判决除已给付的17万元以外,由邓某再给付刘某财产折价款186467元。 律师说法: 离婚时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清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界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具体分为七类: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 2、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 3、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6、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7、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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