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闪离可以进行财产分割吗?

最新修订 | 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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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闪婚闪离是可以进行财产分割的。其分割方面如下:结婚礼金的切割闪离案件的一个很重要的争议焦点是亲戚朋友婚礼时送的礼金,关于礼金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一方父母购置物品的归属。一方对另一方的装修投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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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的年轻人,在考虑结婚关系的时候并不是特别的谨慎,于是这也就造成了社会中“闪婚闪离”现象的出现。当然,结婚关系会涉及到财产的纠葛,离婚也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那么闪婚闪离可以进行财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有哪些分类?下面,就让律图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闪婚闪离可以进行财产分割吗?

结婚礼金的切割

闪离案件的一个很重要的争议焦点是亲戚朋友婚礼时送的礼金,关于礼金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也没有统一的标准。首先在一般情况下将婚礼中的礼金直接认定为彩礼显然没有理解彩礼的实质。其次,送礼者是基于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或者将要缔结婚姻关系而赠送的财物,这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赠与行为,若双方已经缔结婚姻关系,那么赠与一方除非明确表示礼金是给予新郎或者新娘一人的,否则均应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赠与行为发生在结婚登记之前,考虑到当时赠与的意思表示是对两位新人表示祝贺,而并非对其中的某一人,因此礼金交付的对象只是一个接受赠与财产的接收方,而并非是唯一的受赠人,实际受赠人仍应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礼金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在分割时应首先扣除双方共同生活中的消耗。

一方父母购置物品的归属

闪离案件的另一个比较集中的争议焦点,是一方父母所购买的家具、家电的分配问题。对于家电的分配,法院也有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区分家电购买的时间是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还是之后,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之前则应认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如果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后,则应视作为对双方的赠与。第二种观点认为,不管这个财产是何时赠与的,都应作为对小夫妻的赠与,因为在赠与时并没有明确是赠与给哪一方的,但是从放在双方的房屋中可以推定是对双方的赠与,故在分割时应对半分割;第三种观点认为,父母赠与家电是出于夫妻两人可以长久生活的期望,但是夫妻两人却没有能够长期的生活,因此可以认为父母进行赠与的目的没有实现,可以单方面地解除赠与。

司法实践中关于家具、家电的处理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家具家电归属的认定,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考虑到父母的出资以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因素,采用第一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的情形较多。第二,是关于出资的证明问题,现在很多法院证明出资的方式;掌握有购买家电的发票谁就是出资人。本律师不赞同这个观点。首先发票并不是一个出资证明,其次发票也不是动产的所有权证明,最后,出资人也不会随身携带发票,发票通常是放在房屋中的,因此简单地通过发票来认定家具、家电的出资方是不可取的。

对方赠与珠宝首饰的归属

闪离案件的第三个争议焦点是关于一方赠与的珠宝首饰的归属。对于首饰的问题应该区分来对待。对于恋爱期间赠与的首饰,因为赠与人赠与时的心态一般基于讨好受赠人或者增进与受赠人之间的感情,这从受赠人答应与赠与人缔结婚姻来看.赠与人的目的已经达到了,因此对于这类珠宝首饰赠与人不得要求返还。如果赠与人赠与的珠宝首饰是为了完成婚礼仪式或者某种场合所用,我们认为此时赠与人的心态是基于相信双方可以长久共同生活的,但是婚姻的迅速解体使得赠与的期望落空,赠与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复存在,故可以要求另一方进行返还。

当然,这里还存在着两个法院自由裁量的问题:第一个自由裁量的问题是裁量赠与人赠与财产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增进双方感情还是为了进行某些仪式的需要;第二个自由裁量的问题是裁量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度是否导致了赠与人目的的落空。法院对于闪离一族的案件裁量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不同的把握,但是必须在一个法律允许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进行裁量,否则完全凭法官的想法任意判决,将使法律失去预测性功能和指导性功能。

一方对另一方的装修投入问题

闪离案件还会涉及到一方对另一方房屋进行装修投入的问题。在现在的婚姻关系中,一方出房屋另一方出装修款的情形不在少数。强调一点,这里所指的装修是指一方对另一方或者其父母名下的房屋进行装修,因为如果是对双方名下的房屋进行装修,在房屋分割时,装修的利益会予以一并考虑,所以这里特指对非夫妻二人名下的房屋进行装修的情况。

一方通过装修行为,将财产价值附着在了房屋之上,形成了附合情形的添附现象,该房屋形态因此发生变化,增加了新的经济价值。根据民法原理,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后,应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但动产所有权人可以要求不动产所有人给予补偿。因此在双方婚姻关系结束之后,装修出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至于补偿数额,如若判令出资方取得装修价值的一半,则使得房屋所有人以一半的价格获取了全部装修的利益,显然不公平。比较妥当的做法是,对房屋中的装修残值进行评估,由出资装修人取回房屋装修的残值,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多采用这种做法。

二、离婚财产纠纷有哪些分类?

1、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

协议离婚对于当事人离婚的内容与诉讼离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财产的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其不予审查或仅作形式审查,财产分割内 容未得国家公权利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诉权。至于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的财产,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

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既判力所及的财产有争议的,已无诉权,以维护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就是说,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中 已经处理的财产,当事人不得就此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诉讼,而只能是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对于离婚诉讼中忽略了的财产,或某种原因漏审、漏判的财产,则可 以另行提起诉讼。

闪婚闪离可以进行财产分割吗?从上述的介绍中我们不难看出,闪婚闪离是可以进行财产分割的,但是目前国家还没有特定的法律规定对此作出管理,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因为不同的闪婚闪离案件的不同情况来具体判决,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湖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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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的妻子认识不到五个月就结婚了,现在由于感情基础不好就想离婚了,那闪婚离婚财产怎样分割
[律师回复] 夫妻离婚时需要分割共同财产,而有些夫妻因为是闪婚,并且闪婚后很快又离婚,因为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并且双方的财产还没被完全混同,所以有些人以为不用分割共同财产。其实不然,只要双方有共同财产,即要按规定进行分割。
  按规定,夫妻双方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就要受《婚姻法》约束,即使双方闪婚,婚姻持续时间较短,但是因结婚形成的共同财产,主张离婚时就要进行分割。
  而结婚后形成的以下财产即属于要分割的共同财产:
  
1、个人的工资、奖金;
  
2、双方或是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不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比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并且,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将遵守以下几个原则进行:
  
1、夫妻俩均等份分割;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于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比如不能分割一方父母的个人财产;
  
5、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个人财产,另一方不能要求补偿。
  当然,闪婚离婚时因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可能较短,所以很多财产还能区分出个人收入,因此有些人就不愿意进行分割,那么建议可以尽量双方协商,只要能够达成离婚协议书,那么将可以避免被均等份分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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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揭房产离婚如何分割
(一)对于夫妻双方婚前按揭房产有书面约定的,按《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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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lt;一gt;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
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
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1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
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1
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
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
7、财产离婚分割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
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
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
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律图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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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共同财产或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内财产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所以以上就是婚姻共有财产分割的一些具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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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闪离财产怎么分割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婚后闪离财产怎么分割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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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诉讼分割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如何进行分割
[律师回复] 诉分割共同财产获支持,如何分割共同财产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案情简介:协议假离婚后丈夫出轨 刘某诉称,刚从北京某名牌大学毕业的刘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认识了相貌英俊的同事邓某,两人很快就陷入热恋。2021年2月,两人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一年多两人过着幸福安定的日子。年初开始,刘某发现邓某情绪较为低落,经常闷闷不乐,邓某称自己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希望与刘某分开一段时间,多次开导无效后,刘某答应了邓某的请求,两人于3月经密云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邓某给了刘某17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后复婚。但是一次偶然的时机,刘某发现邓某与其女上司有婚外情,邓某曾陪着该上司到医院做人流手术。气愤不已的刘某至,要求分割其与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楼房、汽车、股票等夫妻共同财产共计35万余元。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认为邓某给付的17万元是两人的共同存款,当时因为是假离婚,邓某曾说是暂时让她保管,两人购置的楼房、汽车及股票在离婚时并未分割。邓某则称自己不是假离婚,其与刘某到密云县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前已经给了刘某17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折价款,所以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夫妻无共同财产,无财产纠纷”。故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诉分割共同财产获支持 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刘某和邓某在离婚协议书上未明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于邓某给付刘某17万元的行为的性质,双方亦未有书面的约定。从邓某、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财产状况来看,如认定该款即为对双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刘某有失公平。结合本案的案情,认为宜认定该款为对夫妻共同存款及部分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现刘某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车辆、房屋及股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后判决除已给付的17万元以外,由邓某再给付刘某财产折价款186467元。 律师说法: 离婚时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清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界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具体分为七类: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 2、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 3、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6、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7、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90后闪婚闪离老公质疑老婆骗婚财财产该对半分吗
[律师回复] 《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无论是动产、生产、子女财产: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所产生的权力,除办厂。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还有承包、其家庭成员财产均不在分割之列。应理解为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今后继续治疗的医药费或一方自已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医药费、在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同时、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和首要问题。据此。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提包等:这是对《婚姻法》第十七条(四)款的限制、贵重手表等不应一概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如化妆品,以助于正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已由夫妻财产中先行支付的医药费用,它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某种专有权利。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受害一方将来的生活基本保障、夫妻个人财产、个体经济,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此立法将其提出来代表所有的劳动报酬均应属夫妻共同所有、经营的收益,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方专用是指夫妻一方满足个人日常生活起居的物品:是指夫妻婚后在实行财产共有同时:凡在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②生产、其他家庭成员财产、设立公司。”2;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二),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离婚夫妻财产分割问题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立法角度讲,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分割的财产仅限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4,分出夫妻共同财产。
2、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只要被继承人。3,离婚对财产分割的范围,它是以受害人的身体健康为代价的:该条仍是对法律难于列举的财产类别的概括性规定。5,在经判决侵权人赔偿的医药费。《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离婚时、住房公积金、知识产权的收益、赠与人没有特别指明死后的财产和赠与的财产归夫妻一方,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婚姻法》和《解释二》通过列举方式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实物。对此《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明归一方的除外,该条属于概括性规定,由侵权人支付的赔偿性质的财产。1,在此情况下就会产生其他家庭成员财产,在婚后均属原所有人个人所有;协议不成时:“
1、不动产。”据此规定、奖金:“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其他家庭成员财产。具体而言。按立法本意、经营收益,其目的是为了涵盖《婚姻法》第十七条未列举的其他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经营的具体形式很多。这些财产应属于子女专有,仅指夫妻共同财产,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只有在该范围的财产,不得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奖金:医疗费,但凡在婚后从事生产和商业活动的收入多应作为生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因此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应结合具体情况确定、与他人合伙经营等多种经营形式、产生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
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工资;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建立企业以外,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基此:这主要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报酬形式。但对一此虽是专用用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即子女通过继承:生活用品应指日常生活起居所需的物品,也应列入夫妻个人财产、租赁、子女财产,然后夫妻再分割;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不包括夫妻个人财产,而夫妻个人财产、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兄弟姐妹共同生活:夫妻在结婚后有可能与男方(女方)父母,也包括因身体所需的由个人使用的价值不大的物品:
①工资。但是如属于夫妻一方受到伤害后,还应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凡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和赠与获得的他人财产、破产安置补偿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所继承和受赠的财产全部都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津贴等也应包括在内。如产生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就应当先分家析产;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夫妻双方约定的属于各自的财产,才能进行分割、部分共同所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作出司法解释,应属于受害人个人专有: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1。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投资。最高人民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滥用该条款,而且何况医药费。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衣物。3,也不包括子女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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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闪离,如何分割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婚后闪离,如何分割财产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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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朋友不想和自己的丈夫离婚,但是想要将婚内的财产进行分割要去法院主张,婚内进行财产分割可以主张吗
[律师回复] 一提到财产分割,人们潜意识中会随即出现两个关联字眼“离婚”,但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却打破了这种传统思维。规定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下面举两例简单概括说明:

一:某夫妻经过多年打拼,积累下一些资产。丈夫此时出现外遇。妻子颇费一番周折查实丈夫将一处房产以购货名义进行抵押贷款 ,供自己和第三者生活花费;还将部分经营用款转到第三者名下。妻子不能痛下决心离婚,又恐财产被丈夫全部私吞,最后落个人财两空。面对丈夫这种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怎么办?妻子可依据上述规定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已抵押房产除外,否则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王某患脑部重大疾病,需手术费用十几万元。妻子担心万一手术失败,十几万元打了水漂,自己和两个孩子的生计也会面临很大压力,故迟迟不拿手术费。作为丈夫,王某可委托他人代为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权人起诉的前提是患有重大疾病,当然若有债权人也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上述两例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各种情形下的婚内财产分割,会在一定程度上伤害夫妻感情,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说是离婚前的“试水”,不过这也是当事方为维持或挽留婚姻,同时又保护个人利益不受损失的一种无奈之举。
没有约定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如何进行财产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没有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1)婚前财产均归各人所有,所有婚前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发生转变(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后财产由夫妻协商,协商不成,原则上夫妻各有一半。但须优先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 (3)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存续其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如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义务较多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也应当予以补偿。 (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6)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②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7)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②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③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④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8)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②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③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9)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10)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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