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的概念和其生效要件

最新修订 |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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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能够完全正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立的商品,服务交易合同。在电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读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电子数据讯息,该讯息首先通过一方计算机键进内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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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电子合同及其法律问题。那么,电子合同的概念是什么呢?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哪些呢?针对这些问题,律图小编整理了有关电子合同的相关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等能够完全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立的商品、服务交易合同。在电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读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电子数据讯息,该讯息首先通过一方计算机键入内存,然后自动转发,经过通讯网络或计算机互联网,到达对方计算机内存中。电子合同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点:

1、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订立的。这是电子合同有别于传统书面合同的关键。

2、电子合同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通过在网络上的运作,可以互不谋面。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电子合同生效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传统合同一般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方式表示合同生效,而在电子合同中,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的签字盖章方式被电子签名所代替,而电子合同采取到达生效的原则更为合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亦采取此种做法。

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其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不可信性。

5、信息传递能够以光速在网络上进行,从而使得电子合同订立所需要的时间大大减少、空间被大大压缩,因而电子合同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期比书面合同大大缩短。

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一)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

作为合同特殊形式的电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备以下几个法定条件:

1.订约主体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亦可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对于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效力,有人从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认为应将使用电信的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视为有行为能力人。但是,这样无疑会鼓励网络上不负责任行为的产生及泛滥,非但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初衷不会实现,反而会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这样也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主旨不符。因此,一方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电子合同也应当确定为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

2.电子意思表示真实。即利用资讯处理系统或者电脑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意思表示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内心意思之主观要件,二是此意识外部表示之客观要件。但随着科技的进步,当事人可能运用机械的或自动化的方式来为要约或承诺作出意思表示。在网络发达的今日,计算机程序或主机在其程序设计的范围内自行“意思表示”,而当事人则完全不介入意思表示的过程,此为“电子代理人”,电子代理人应独立代表个人的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所代表的个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我国合同的缔结方式必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电子合同的要约是指表意人通过网络发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通过网络作出承诺,一般都是针对网络上发出的要约而作出的。承诺人既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也可以点击的方式作出承诺。如果仅仅只是在网上进行谈判,而在网下通过面对面的签约或以电话电报等方式作出承诺,则仍然属于一般合同订立中的承诺,而不是在订立电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诺。

(二)电子合同的签名的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电子合同一般并不具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文本,此时所谓的签字盖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这就是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依附于电子文件并与其逻辑相关,可用以识辨电子文件签署者身份及表示签署者同意电子文件内容者。随着电子签名确认技术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法律上给予其认可,确认其效力。目前,国际上已普遍建立电子商务认证中心(CA),对电子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和鉴定。2004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正式诞生。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和实施,电子签名将获得与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我国电子合同的立法及思考

电子合同在我国仍处于初始阶段,无论是在立法与监管实践上仍处于探索之中。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和规章,但这些法律与规章有关适用于网络交易的立法几乎是一片空白。在《合同法》中虽对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作了规定,但是只是简明规定,尚不成熟,实践操作中还有些困难。我国应加快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学习和借鉴国际组织和一些发达国家在电子合同立法中的经验和做法,对我国现行法律进行及时地修改和补充。时机成熟时,应单独制定和颁布《电子证据规则》、《电子合同认证规则》或统一的《电子合同法》或《电子商务法》,以弥补当前的法律空白,解决一直以来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立法滞后问题,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扫清国内法律保护的障碍。完善电子合同国内立法是我国发展电子商务首先必做的一件事,这才足以确保电子商务的安全、信用,从而有利地促进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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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出题组长、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博士、中国刑法理论家、刑法改革权威专家、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兼博士生导师,张明楷教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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