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是否可以随意撤销

最新修订 |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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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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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要约撤销发生于要约生效之后,其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也就是说要约撤销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应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
要约是否可以随意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那么要约是否可以随意撤销呢?撤销要约是否要赔偿呢?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要约撤销的相关法律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要约中有不可撤销的表示

当要约中存在不可撤销的意思表示时,不得撤销要约。这种意思表示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作出。

1、要约中已确定好承诺期限

要约人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即要约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不撤销要约。法律可推定为要约人放弃撤销权的意思表示。实践中,对于承诺期限的表达方式比较多样。例如,在要约中规定,“请按要求在10天内将花卉送至工地”、“3个月内款到即发货”等都属于规定了承诺期限。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在要约中,还可以从要约人的其他表示或者行为中推断出要约为不可撤销要约。下列情形都可以认为是明示表达要约不可撤销:“我方将保持要约中列举的条件不变,直到你方答复为止”、“这是一个不可撤销的要约”等,这是最直接和最清楚的方式的一个有效的声明。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并不等于要约永远有效,如果受要约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未作答复,要约自动失效。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依其信赖行事

此种情形指受要约人的信赖要约不会被撤销,该信赖来源于两方面:一方面为要约人的行为,例如受要约人和要约人二者存在商业上的往来,因而对双方有所了解等情形,因此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并且依赖此进行行事;另一方面源于要约本身的性质,如某些要约需要在承诺前进行广泛的、昂贵的调查,或者某一要约的发出意在允许受要约人继续向第三方发出要约。

一旦受要约人基于对要约不可撤销的信赖做出了相应的行为(包括为生产所做的准备、购买或者租用材料或设备、负担生产费用等等。)只要这些行为在有关的交易领域中被视为是正常的,就应该视为已经为合同的履行作了准备工作,则该要约不得撤销。

例如,甲乙二人协商投资某地产项目,甲向乙发出一份承包要约,乙遂参与了地皮投标。投中后,甲却要撤销该要约,那么就必须承担受要约人乙所遭受的损失。

实践中,要约的随意撤销经常导致要约人的随意性和不负责任,并给受要约人带来可能的损害。因此,要约人在接受要约时务必要谨慎对待,如有不解,请及时咨询相关律师,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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