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和定金有什么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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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手段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给付定金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本身并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因而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预付款只是一种支付手段,预付款的交付只是一种履行债务的行为,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成立。2、退还情形不同。
预付款和定金有什么区别

预付款顾名思义是预先付给商家一部分价款,那么预付款和定金有什么区别呢?针对这个问题,律图小编整理了与预付款和定金有关的知识提供给大家,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定金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依法或依当事人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的前后,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定金是一种债的担保形式,其担保作用是通过定金罚则来实现的。由于它包含了对不履行合同的制裁作用,因而就违约定金来说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的规定,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适用定金应针对根本违约的情况。如果一方只有轻微违约就适用定金罚则,比如迟延几天交货,则有悖于公平和诚信原则。

对于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用,如果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两者不能并用,只能选择其一。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增加;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预付款与定金的区别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预付款与定金具有某些相同之处,但两者的性质根本不同,其区别表现在:

1、性质不同

定金是定金合同的主要内容,交付或接受定金,本身不是履行主债的义务,而是债的担保方式,是履行定金合同的行为。

而预付款则是主合同的内容之一,给付预付款是履行主债的行为。

2、作用不同

预付款的作用在于帮助对方解决资金上的困难,使之更有条件适当履行合同,具有支援性;

定金虽然也有这一作用,但是主要作用还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此外,定金在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时,还可以起到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预付款则没有担保和证约的作用。

3、效力不同

预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成为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方违约,预付款都要原数返回。

定金则不同,在合同得到履行时,定金是收回还是抵作价款,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并非一定抵作价款,在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具有违约惩罚性。而预付款则没有。

4、支付方式不同

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交付定金后,定金合同方可成立。

预付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5、适用范围不同

定金在合同中运用广泛,不仅适用于以金钱履行义务的合同,也可以适用于其他有偿合同

而预付款一般只能适用于以金钱履行义务的合同。

由上文可知,预付款与定金的区别主要有五点:性质不同、作用不同、效力不同、支付方式不同、适用范围不同。希望以上由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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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及
[律师回复]
一、如何区分定金与预付款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定金从其性质上看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基于主合同所产生的从合同,主要功能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其给付并不构成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的给付从性质上看是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即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款。
(二)定金具有制裁作用,当一方违约时,将导致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在制裁违约方的同时,定金还发挥着补偿守约方的功能;预付款因其性质属于履行合同义务,无论是给付预付款方违约还是收取预付款方违约,都不会发生双倍返还或直接丧失的法律后果。
(三)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有上限限制,即其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预付款因其实质为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标的款,故其并无比例限制,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
二、适用定金罚则时应注意哪些问题适用定金罚则时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比如说是不可抗力,或者是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及先履行抗辩权等原因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此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二)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区别对待适用定金罚则。《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均仅提到在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可适用定金罚则,但不完全履行合同时能否适用定金罚则则没有规定。所以,只有在一方不完全履行的合同的行为将导致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定金罚则。
(三)在双方均违约的情况下,应都不具有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也有例外,若在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而致根本违约,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有失公平,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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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费,预付款,定金罚则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一、如何区分定金与预付款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定金从其性质上看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基于主合同所产生的从合同,主要功能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其给付并不构成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的给付从性质上看是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即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款。
(二)定金具有制裁作用,当一方违约时,将导致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在制裁违约方的同时,定金还发挥着补偿守约方的功能;预付款因其性质属于履行合同义务,无论是给付预付款方违约还是收取预付款方违约,都不会发生双倍返还或直接丧失的法律后果。
(三)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有上限限制,即其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预付款因其实质为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标的款,故其并无比例限制,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
二、适用定金罚则时应注意哪些问题适用定金罚则时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比如说是不可抗力,或者是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及先履行抗辩权等原因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此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二)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区别对待适用定金罚则。《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均仅提到在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可适用定金罚则,但不完全履行合同时能否适用定金罚则则没有规定。所以,只有在一方不完全履行的合同的行为将导致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定金罚则。
(三)在双方均违约的情况下,应都不具有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也有例外,若在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而致根本违约,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有失公平,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预付款与定金罚则
[律师回复]
一、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定金从其性质上看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基于主合同所产生的从合同,主要功能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其给付并不构成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的给付从性质上看是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即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款。

2)定金具有制裁作用,当一方违约时,将导致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在制裁违约方的同时,定金还发挥着补偿守约方的功能;预付款因其性质属于履行合同义务,无论是给付预付款方违约还是收取预付款方违约,都不会发生双倍返还或直接丧失的法律后果。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有上限限制,即其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预付款因其实质为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标的款,故其并无比例限制,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
二、适用定金罚则的注意事项审判实践中,适用定金罚则时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非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比如说是不可抗力,或者是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及先履行抗辩权等原因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此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区别对待适用定金罚则。《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均仅提到在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可适用定金罚则,但不完全履行合同时能否适用定金罚则则没有规定。只有在一方不完全履行的合同的行为将导致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定金罚则。(
3)在双方均违约的情况下,应都不具有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也有例外,若在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而致根本违约,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有失公平,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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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
定金主要的作用是保证双方能够正常履行合同,而预付款是帮助接受预付款的一方履行合同,使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交付定金后需要一份定金合同跟随主合同,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其本身就是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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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预付款是什么,如何区别预付款与定金?
[律师回复]
一、合同预付款是什么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预付款是在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预先向对方支付的部分金钱。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设置预付款项,预付款的数额没有任何限制。
二、如何区别预付款与定金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预付款与定金具有某些相同之处,但两者的性质根本不同,可按下列方式区别:
(一)二者的性质不同。定金是定金合同的主要内容,交付或接受定金,本身不是履行主债的义务,而是债的担保方式,是履行定金合同的行为。而预付款则是主合同的内容之一,给付预付款是履行主债的行为。
(二)二者的作用不同。预付款的作用在于帮助对方解决资金上的困难,使之更有条件适当履行合同,具有支援性;定金虽然也有这一作用,但是主要作用还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此外,定金在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时,还可以起到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预付款则没有担保和证约的作用。
(三)二者的效力不同。预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成为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方违约,预付款都要原数返回。定金则不同,在合同得到履行时,定金是收回还是抵作价款,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并非一定抵作价款,在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具有违约惩罚性。而预付款则没有。
(四)二者的支付方式不同。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交付定金后,定金合同方可成立。预付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五)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定金在合同中运用广泛,不仅适用于以金钱履行义务的合同,也可以适用于其他有偿合同。而预付款一般只能适用于以金钱履行义务的合同。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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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区分定金与预付款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定金从其性质上看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基于主合同所产生的从合同,主要功能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其给付并不构成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的给付从性质上看是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即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款。
(二)定金具有制裁作用,当一方违约时,将导致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在制裁违约方的同时,定金还发挥着补偿守约方的功能;预付款因其性质属于履行合同义务,无论是给付预付款方违约还是收取预付款方违约,都不会发生双倍返还或直接丧失的法律后果。
(三)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有上限限制,即其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预付款因其实质为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标的款,故其并无比例限制,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
二、适用定金罚则时应注意哪些问题适用定金罚则时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比如说是不可抗力,或者是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及先履行抗辩权等原因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此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二)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区别对待适用定金罚则。《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均仅提到在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可适用定金罚则,但不完全履行合同时能否适用定金罚则则没有规定。所以,只有在一方不完全履行的合同的行为将导致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定金罚则。
(三)在双方均违约的情况下,应都不具有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也有例外,若在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而致根本违约,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有失公平,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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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与定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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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从其性质上看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基于主合同所产生的从合同,主要功能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其给付并不构成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的给付从性质上看是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即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款。

2)定金具有制裁作用,当一方违约时,将导致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在制裁违约方的同时,定金还发挥着补偿守约方的功能;预付款因其性质属于履行合同义务,无论是给付预付款方违约还是收取预付款方违约,都不会发生双倍返还或直接丧失的法律后果。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有上限限制,即其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预付款因其实质为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标的款,故其并无比例限制,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
二、适用定金罚则的注意事项审判实践中,适用定金罚则时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非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比如说是不可抗力,或者是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及先履行抗辩权等原因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此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区别对待适用定金罚则。《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均仅提到在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可适用定金罚则,但不完全履行合同时能否适用定金罚则则没有规定。只有在一方不完全履行的合同的行为将导致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定金罚则。(
3)在双方均违约的情况下,应都不具有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也有例外,若在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而致根本违约,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有失公平,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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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定金从其性质上看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基于主合同所产生的从合同,主要功能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其给付并不构成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的给付从性质上看是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即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款。

2)定金具有制裁作用,当一方违约时,将导致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在制裁违约方的同时,定金还发挥着补偿守约方的功能;预付款因其性质属于履行合同义务,无论是给付预付款方违约还是收取预付款方违约,都不会发生双倍返还或直接丧失的法律后果。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有上限限制,即其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预付款因其实质为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标的款,故其并无比例限制,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
二、适用定金罚则的注意事项审判实践中,适用定金罚则时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非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比如说是不可抗力,或者是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及先履行抗辩权等原因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此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区别对待适用定金罚则。《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均仅提到在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可适用定金罚则,但不完全履行合同时能否适用定金罚则则没有规定。只有在一方不完全履行的合同的行为将导致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定金罚则。(
3)在双方均违约的情况下,应都不具有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也有例外,若在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而致根本违约,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有失公平,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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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定金从其性质上看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基于主合同所产生的从合同,主要功能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其给付并不构成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的给付从性质上看是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即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款。

2)定金具有制裁作用,当一方违约时,将导致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在制裁违约方的同时,定金还发挥着补偿守约方的功能;预付款因其性质属于履行合同义务,无论是给付预付款方违约还是收取预付款方违约,都不会发生双倍返还或直接丧失的法律后果。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有上限限制,即其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预付款因其实质为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标的款,故其并无比例限制,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
二、适用定金罚则的注意事项审判实践中,适用定金罚则时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非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比如说是不可抗力,或者是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及先履行抗辩权等原因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此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区别对待适用定金罚则。《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均仅提到在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可适用定金罚则,但不完全履行合同时能否适用定金罚则则没有规定。只有在一方不完全履行的合同的行为将导致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定金罚则。(
3)在双方均违约的情况下,应都不具有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也有例外,若在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而致根本违约,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有失公平,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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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定金与预付款有哪些区别,定金与付款区别
[律师回复]
一、如何区分定金与预付款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定金从其性质上看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基于主合同所产生的从合同,主要功能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其给付并不构成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的给付从性质上看是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即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款。
(二)定金具有制裁作用,当一方违约时,将导致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在制裁违约方的同时,定金还发挥着补偿守约方的功能;预付款因其性质属于履行合同义务,无论是给付预付款方违约还是收取预付款方违约,都不会发生双倍返还或直接丧失的法律后果。
(三)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有上限限制,即其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预付款因其实质为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标的款,故其并无比例限制,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
二、适用定金罚则时应注意哪些问题适用定金罚则时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比如说是不可抗力,或者是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及先履行抗辩权等原因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此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二)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区别对待适用定金罚则。《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均仅提到在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可适用定金罚则,但不完全履行合同时能否适用定金罚则则没有规定。所以,只有在一方不完全履行的合同的行为将导致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定金罚则。
(三)在双方均违约的情况下,应都不具有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也有例外,若在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而致根本违约,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有失公平,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如何区分定金与预付款,预付款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一、如何区分定金与预付款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定金从其性质上看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基于主合同所产生的从合同,主要功能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其给付并不构成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的给付从性质上看是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即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款。
(二)定金具有制裁作用,当一方违约时,将导致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在制裁违约方的同时,定金还发挥着补偿守约方的功能;预付款因其性质属于履行合同义务,无论是给付预付款方违约还是收取预付款方违约,都不会发生双倍返还或直接丧失的法律后果。
(三)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有上限限制,即其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预付款因其实质为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标的款,故其并无比例限制,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
二、适用定金罚则时应注意哪些问题适用定金罚则时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比如说是不可抗力,或者是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及先履行抗辩权等原因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此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二)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区别对待适用定金罚则。《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均仅提到在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可适用定金罚则,但不完全履行合同时能否适用定金罚则则没有规定。所以,只有在一方不完全履行的合同的行为将导致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定金罚则。
(三)在双方均违约的情况下,应都不具有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也有例外,若在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而致根本违约,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有失公平,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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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有哪些
1、定金主要作用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担保方式,而预付款主要作用是为接受预付款的一方解决资金上的困难,使之更有条件按合同规定适当履行,属于履行的一部分。2、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只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3、定金除了担保作用外,还具有证明合同的作用。而预付款不具有合同成立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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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预付款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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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定金从其性质上看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基于主合同所产生的从合同,主要功能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其给付并不构成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的给付从性质上看是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即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款。

2)定金具有制裁作用,当一方违约时,将导致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在制裁违约方的同时,定金还发挥着补偿守约方的功能;预付款因其性质属于履行合同义务,无论是给付预付款方违约还是收取预付款方违约,都不会发生双倍返还或直接丧失的法律后果。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有上限限制,即其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预付款因其实质为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标的款,故其并无比例限制,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
二、适用定金罚则的注意事项审判实践中,适用定金罚则时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非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比如说是不可抗力,或者是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及先履行抗辩权等原因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此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区别对待适用定金罚则。《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均仅提到在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可适用定金罚则,但不完全履行合同时能否适用定金罚则则没有规定。只有在一方不完全履行的合同的行为将导致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定金罚则。(
3)在双方均违约的情况下,应都不具有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也有例外,若在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而致根本违约,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有失公平,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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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与定金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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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定金从其性质上看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基于主合同所产生的从合同,主要功能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其给付并不构成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的给付从性质上看是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即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款。

2)定金具有制裁作用,当一方违约时,将导致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在制裁违约方的同时,定金还发挥着补偿守约方的功能;预付款因其性质属于履行合同义务,无论是给付预付款方违约还是收取预付款方违约,都不会发生双倍返还或直接丧失的法律后果。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有上限限制,即其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预付款因其实质为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标的款,故其并无比例限制,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
二、适用定金罚则的注意事项审判实践中,适用定金罚则时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非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比如说是不可抗力,或者是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及先履行抗辩权等原因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此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区别对待适用定金罚则。《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均仅提到在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可适用定金罚则,但不完全履行合同时能否适用定金罚则则没有规定。只有在一方不完全履行的合同的行为将导致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定金罚则。(
3)在双方均违约的情况下,应都不具有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也有例外,若在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而致根本违约,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有失公平,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定金和预付款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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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定金从其性质上看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基于主合同所产生的从合同,主要功能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其给付并不构成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的给付从性质上看是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即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款。

2)定金具有制裁作用,当一方违约时,将导致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在制裁违约方的同时,定金还发挥着补偿守约方的功能;预付款因其性质属于履行合同义务,无论是给付预付款方违约还是收取预付款方违约,都不会发生双倍返还或直接丧失的法律后果。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有上限限制,即其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预付款因其实质为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标的款,故其并无比例限制,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
二、适用定金罚则的注意事项审判实践中,适用定金罚则时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非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比如说是不可抗力,或者是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及先履行抗辩权等原因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此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区别对待适用定金罚则。《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均仅提到在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可适用定金罚则,但不完全履行合同时能否适用定金罚则则没有规定。只有在一方不完全履行的合同的行为将导致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定金罚则。(
3)在双方均违约的情况下,应都不具有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也有例外,若在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而致根本违约,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有失公平,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定金与预付款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定金从其性质上看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基于主合同所产生的从合同,主要功能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其给付并不构成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的给付从性质上看是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即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款。

二、定金具有制裁作用,当一方违约时,将导致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在制裁违约方的同时,定金还发挥着补偿守约方的功能;预付款因其性质属于履行合同义务,无论是给付预付款方违约还是收取预付款方违约,都不会发生双倍返还或直接丧失的法律后果。

三、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有上限限制,即其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预付款因其实质为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标的款,故其并无比例限制,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
适用定金罚则的注意事项审判实践中,适用定金罚则时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非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比如说是不可抗力,或者是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及先履行抗辩权等原因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此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区别对待适用定金罚则。在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可适用定金罚则,但不完全履行合同时能否适用定金罚则则没有规定。只有在一方不完全履行的合同的行为将导致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定金罚则。
3、在双方均违约的情况下,应都不具有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也有例外,若在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而致根本违约,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有失公平,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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