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最新修订 |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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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合同双方为了完成建设工程而明确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很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因为施工方对合同的法律知识不了解,导致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由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关系不再存在,当事人不再享有和承担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产生当事人|来源|考试|大|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也不例外,但由于其标的特殊性,其无效的处理与普通无效合同有着很大的差别,当事人的缔约过失也比普通无效合同复杂。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后果。

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继续履行。这时,合同无效的处理只按照缔约过失来承担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依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受损害一方,如果受损害一方对其损失不能通过举证加以明确,其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能支持。而有过错一方除了自行承担给自己造成的违法后果外,还要承担无过错方的实际损失。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的后果。

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就被确认无效的情形,笔者认为,不能按一般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实行恢复原状或双方返还,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低劣,无法补救或所建工程在防洪区域内对防洪工程构成威胁的,应按照一般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已经完成部分工程应拆除,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应返还。

第二种情况,工程质量完全合格,也未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计划,则已完成的建设工程归建设方所有,承包方所付出的劳动由建设方折价补偿给施工方,折价时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比例折价。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该解释的规定正是为了避免教条,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第三种情况是赔偿损失,如果因建设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建设方对自己的损失自负,同时应该赔偿承包方施工过程中支付的人工费、材料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如果是承包方存在过错的,承包方对自己的损失自负,同时要赔偿建设方材料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的后果。

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应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方工程价款。但仍应追究双方的其它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要分两种情况给予不同处理:一是维修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方工程款,但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或自己维修,或负担建设方维修费。二是维修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方不支付施工方工程款,对此损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同时按照双方的过错及过错大小对其它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的其它损失包括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后续费用,如拆除质量不合格的建筑物的费用、工程延期费用、材料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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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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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即“无效合同有效化的处理原则”。2、工期索赔就缺少了合同依据,工程的期限无法界定,工期延长的责任也因此难以认定,当事人很难通过法院索赔成功。3、当事人对于停工索赔也不是以合同为依据,实践中是以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窝工费的,当事人需要提供实际造成损失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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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建设工程施工和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尚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取得的对方财产比如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等,应当予以返还;造成损失的,双方按照过错承担。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工程已经完工的:
(1)在价款结算方面,因为承包人的建筑材料和劳务活动已经物化为工程实物,无法简单的恢复到原状,因此只能折价补偿,那么如何折价补偿呢?是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还是按照市场价格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发包人对于建设工程不合格也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在工程质量方面,对施工质量负责,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不因合同的无效而免除。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承包人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在质保期内承担质量保修义务。
(3)在其他损失的索赔方面,因为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均归于无效,因此对于各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损害赔偿的请求方应提供相应的实际损失的依据。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工程尚未完工的,之后也不再继续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参照工程完工的处理规则进行处理。
4、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承包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主张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因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不依赖合同的有效而存在,因此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承包人的法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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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台同约定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存在争议。有的法官认为,应谨慎确认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参照范围应仅限于工程价款的结算,而不应包含诸如逾期付款违约金、工期违约金等,甚至有的法官认为,除确认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条款可供参照外,其余包括价款支付条款等均不应纳入可供参照范围;有的法官认为,对于参照范围应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工程施工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此,除确认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条款外,相应的违约金、价款艾付及损失赔偿等条款均可纳入可供参照的范围。  笔者认为,对于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不宜过宽,具体可供参照的价款结算条款范围可以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纬算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即
(一)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讨方式;
(二)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三)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方式、数额及时限;
(四)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质量末达约定标准的违约金、逾期可得利益等,笔者认为应排除在参照范围之内,否则,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与有效的结果则无明显区别,不利于建设工程市场秩序的建立,亦不利于理清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的各方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何为“资质”?简单理解,就是说一个施工企业,在某个建筑领域的等级以及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而每个序列下面又分为资质等级。“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就是说,没有取得任何序列的任何等级,“超越资质等级”,是指低资质的等级去承包高资质等级的工程,如二级专业承包单位去承接一级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这就是超越资质等级。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其实,这这种情形下,就是最典型的“挂靠”行为。杭州中院曾于2010年在就该行为予以了具体列举,包括: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以下角度予以关注:

一,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二,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实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是不是本单位员工等角度。
当然,在实践中,要认定挂靠并不容易,一方面由于施工单位怕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愿意主动提出,另一方面,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也担心引火上身变成是自己的工作失职。
?
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关于该点,首先要明确招标的范畴。这需要我们重点关注《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里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参照周吉高律师的观点,实践中,存在两种典型但往往被忽视的情形:

一,将总包外工程直接发包,因未进行招投标导致发包合同无效;

二,总包部分范围收回直接发包。
另外,还要注意无效中标的情形,具体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50、5
2、5
3、5
4、5
5.、57条。
四、违法分包
认定分包行为的违法性,我们可以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予以参考: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给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建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五、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承包人首先要承接工程,这是前提;

二,承包人不履行合同;

三,转给他人,包括全部转,或者肢解以后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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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什么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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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当今建筑业市场在建设施工这方面制度还是不够完善,违法承包,挂靠现象屡禁不止,因此无效合同也是层出不穷。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对实际施工人取得工程款会有什么不利影响吗?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对于合同无效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底具有特殊性,即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此时若要求恢复原状成本过高且无实际必要,所以就可以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
那么问题又来了,折价补偿的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据此,尽管合同无效但仍可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因为最高人民考虑到当前建筑市场中有的发包人签约时将工程价款压很低,若合同无效后采用定额价据实结算,则会使得无效合同获取比有效合同更多的利益;并且,参照有效合同结算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方式,不仅符合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也节省了鉴定费用,提高了诉讼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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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何为“资质”?简单理解,就是说一个施工企业,在某个建筑领域的等级以及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而每个序列下面又分为资质等级。“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就是说,没有取得任何序列的任何等级,“超越资质等级”,是指低资质的等级去承包高资质等级的工程,如二级专业承包单位去承接一级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这就是超越资质等级。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其实,这这种情形下,就是最典型的“挂靠”行为。杭州中院曾于2010年在就该行为予以了具体列举,包括: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以下角度予以关注:

一,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二,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实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是不是本单位员工等角度。
当然,在实践中,要认定挂靠并不容易,一方面由于施工单位怕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愿意主动提出,另一方面,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也担心引火上身变成是自己的工作失职。
?
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关于该点,首先要明确招标的范畴。这需要我们重点关注《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里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参照周吉高律师的观点,实践中,存在两种典型但往往被忽视的情形:

一,将总包外工程直接发包,因未进行招投标导致发包合同无效;

二,总包部分范围收回直接发包。
另外,还要注意无效中标的情形,具体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50、5
2、5
3、5
4、5
5.、57条。
四、违法分包
认定分包行为的违法性,我们可以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予以参考: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给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建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五、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承包人首先要承接工程,这是前提;

二,承包人不履行合同;

三,转给他人,包括全部转,或者肢解以后转。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怎么办?
[律师回复]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台同约定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存在争议。有的法官认为,应谨慎确认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参照范围应仅限于工程价款的结算,而不应包含诸如逾期付款违约金、工期违约金等,甚至有的法官认为,除确认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条款可供参照外,其余包括价款支付条款等均不应纳入可供参照范围;有的法官认为,对于参照范围应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工程施工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此,除确认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条款外,相应的违约金、价款艾付及损失赔偿等条款均可纳入可供参照的范围。  笔者认为,对于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不宜过宽,具体可供参照的价款结算条款范围可以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纬算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即
(一)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讨方式;
(二)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三)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方式、数额及时限;
(四)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质量末达约定标准的违约金、逾期可得利益等,笔者认为应排除在参照范围之内,否则,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与有效的结果则无明显区别,不利于建设工程市场秩序的建立,亦不利于理清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的各方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何为“资质”?简单理解,就是说一个施工企业,在某个建筑领域的等级以及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而每个序列下面又分为资质等级。“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就是说,没有取得任何序列的任何等级,“超越资质等级”,是指低资质的等级去承包高资质等级的工程,如二级专业承包单位去承接一级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这就是超越资质等级。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其实,这这种情形下,就是最典型的“挂靠”行为。杭州中院曾于2010年在就该行为予以了具体列举,包括: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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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实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是不是本单位员工等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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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总包外工程直接发包,因未进行招投标导致发包合同无效;

二,总包部分范围收回直接发包。
另外,还要注意无效中标的情形,具体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50、5
2、5
3、5
4、5
5.、57条。
四、违法分包
认定分包行为的违法性,我们可以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予以参考: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给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建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五、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承包人首先要承接工程,这是前提;

二,承包人不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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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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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其实,这这种情形下,就是最典型的“挂靠”行为。杭州中院曾于2010年在就该行为予以了具体列举,包括: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以下角度予以关注:

一,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二,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实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是不是本单位员工等角度。
当然,在实践中,要认定挂靠并不容易,一方面由于施工单位怕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愿意主动提出,另一方面,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也担心引火上身变成是自己的工作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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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关于该点,首先要明确招标的范畴。这需要我们重点关注《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里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参照周吉高律师的观点,实践中,存在两种典型但往往被忽视的情形:

一,将总包外工程直接发包,因未进行招投标导致发包合同无效;

二,总包部分范围收回直接发包。
另外,还要注意无效中标的情形,具体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50、5
2、5
3、5
4、5
5.、57条。
四、违法分包
认定分包行为的违法性,我们可以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予以参考: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给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建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五、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承包人首先要承接工程,这是前提;

二,承包人不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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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怎么办?
[律师回复]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台同约定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存在争议。有的法官认为,应谨慎确认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参照范围应仅限于工程价款的结算,而不应包含诸如逾期付款违约金、工期违约金等,甚至有的法官认为,除确认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条款可供参照外,其余包括价款支付条款等均不应纳入可供参照范围;有的法官认为,对于参照范围应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工程施工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此,除确认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条款外,相应的违约金、价款艾付及损失赔偿等条款均可纳入可供参照的范围。  笔者认为,对于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不宜过宽,具体可供参照的价款结算条款范围可以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纬算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即
(一)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讨方式;
(二)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三)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方式、数额及时限;
(四)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质量末达约定标准的违约金、逾期可得利益等,笔者认为应排除在参照范围之内,否则,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与有效的结果则无明显区别,不利于建设工程市场秩序的建立,亦不利于理清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的各方责任。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台同约定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存在争议。有的法官认为,应谨慎确认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参照范围应仅限于工程价款的结算,而不应包含诸如逾期付款违约金、工期违约金等,甚至有的法官认为,除确认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条款可供参照外,其余包括价款支付条款等均不应纳入可供参照范围;有的法官认为,对于参照范围应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工程施工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此,除确认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条款外,相应的违约金、价款艾付及损失赔偿等条款均可纳入可供参照的范围。  笔者认为,对于可供工程价款结算参照的合同约定范围不宜过宽,具体可供参照的价款结算条款范围可以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纬算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即
(一)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讨方式;
(二)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三)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方式、数额及时限;
(四)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至于逾期竣工违约金、质量末达约定标准的违约金、逾期可得利益等,笔者认为应排除在参照范围之内,否则,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与有效的结果则无明显区别,不利于建设工程市场秩序的建立,亦不利于理清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的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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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指自项目开始至项目完成,通过项目策划和项目控制,以使项目的费用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得以实现。管理类型:按照建设工程项目不同参与方的工作性质和组织特征划分,分为:1、业主方的项目管理2、设计方的项目管理3、施工法的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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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并不必然无效一般情况下,存在以下情形的时候,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才会无效:
1、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而签订的违法分包合同。
2、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人,而签订的分包合同。
3、将工程肢解,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违法分包给其他企业,而签订的合同。
4、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其他无效情形还有:

1)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

5)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当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无效时,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应该相互返还因此获得的财产,无法返还的,要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因此遭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协商不成的,可以。但是,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时,会出现分包合同仍有效的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即使施工方和总包方或者业主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施工方照样要按照合劳务分包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给有资质的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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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并不必然无效一般情况下,存在以下情形的时候,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才会无效:
1、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而签订的违法分包合同。
2、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人,而签订的分包合同。
3、将工程肢解,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违法分包给其他企业,而签订的合同。
4、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其他无效情形还有:

1)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

5)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当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无效时,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应该相互返还因此获得的财产,无法返还的,要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因此遭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协商不成的,可以。但是,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时,会出现分包合同仍有效的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即使施工方和总包方或者业主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施工方照样要按照合劳务分包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给有资质的承包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并不必然无效一般情况下,存在以下情形的时候,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才会无效:
1、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而签订的违法分包合同。
2、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人,而签订的分包合同。
3、将工程肢解,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违法分包给其他企业,而签订的合同。
4、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其他无效情形还有:

1)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

5)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当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无效时,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应该相互返还因此获得的财产,无法返还的,要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因此遭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协商不成的,可以。但是,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时,会出现分包合同仍有效的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即使施工方和总包方或者业主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施工方照样要按照合劳务分包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给有资质的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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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写明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基本信息,工程项目(工程名称,地点,内容等。)。工程期限及特殊情况发生的延期处理方式。工程价款、结算及付款方式。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和采购。施工与设计变更。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安全施工和质量保修。最后写明违约责任。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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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请问承包人超越其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那么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的施工是一项技术含量很高的专业技术工作,国家制定了严格的标准控制其准入。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在双方发生纠纷时,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应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要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对于该种情况,承包人享有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但没有利润请求权。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三、修复后的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单位的分公司、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往往会对外签订一些合同,如材料供应合同、劳务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这些合同是否有效,由这些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一)分公司或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
1、分公司签订的合同《》
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对于何为其他组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依我国的相关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根据上述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其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根据《》
第十三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分公司应当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一旦分公司超越总公司的授权签订合同,并不意味着该合同一定是无效,除非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明知分公司越权仍旧与其签订合同。因为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授权范围仅对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
第三人。
2、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部或者施工单位的工程处(工程队)对外签订的合同往往盖有工程项目部的章(有些是项目部技术专用章),由于工程项目部、工程处等是施工单位的职能部门,并非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因此此类合同严格从法律上来说是无效的,除非项目部、工程处(工程队)在签订合同时有施工单位的明确授权或者事后得到施工单位的追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类合同往往因为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表见代理而认定为有效。《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据此,如果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项目部在签订合同时是有代理权的,那么此类合同是有效的,因此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3、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在这类合同中还有一种情形,是由项目经理或者实际施工人对外签订合同,合同上既没有公章也没有项目部章,只有项目经理或者实际施工人的签字。这类合同的效力认定要分两种情况:其
一,项目经理如果是施工单位的职工,那么这种行为一般认定为职务行为,对于职务行为,施工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其
二,项目经理如果不是单位的职工,实质上是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这类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因法律上成立表见代理而认定有效。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限的除外。”对于实际施工人签订合同,虽然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成立表见代理,但是在理论上还是存在争议。由于实际施工人仅仅只是挂靠在施工单位,合同的权利义务最终实际是由实际施工人承担的,因此实际施工人是一个的身份,其行为并不是代表施工单位,从实质上来说不是代理行为或者表见代理;因为无论是代理行为还是表见代理,其最终的民事责任都应当是由被代理人即施工单位来承担的。实际施工人的这种特殊身份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已被合同相对方所掌握,并且也明知合同实际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为实际施工人,但是在诉讼中合同相对方又往往基于其是实际施工人进而主张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成立表见代理,在法律上是一个矛盾,值得商榷。
(二)未办理相关手续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建筑项目应当经过立项、申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如果上述手续不完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无效这类合同的效力又是否能够补正目前司法实践与各地对该问题均有不同的规定。
1、最高人民在上诉人黔民水泥厂与被上诉人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建设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认为:双方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认定合同无效。
2、《省高级人民民事审判
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条规定,“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3、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规定,“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前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应认定合同有效。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超规模建设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前补办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4、市中级人民《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人民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涉案工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张合同无效的,在开庭前发包人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行政许可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无效;开庭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行政许可,但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有效。”
5、市高级人民《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规定,“有关施工许可证的规范属于管理性规范,不是影响合同效力性的规范,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6、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十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第十一条规定,“发包人经审查被批准用地,并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是用地手续尚未办理而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宜将因发包人的用地手续在形式上存在欠缺而认定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规模建设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经批准可补办手续,且无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应确认合同有效。”不同主体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时候,可能导致该合同的效力不一样,这点是需要各位当事人多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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