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成都市五至六级工伤的赔偿标准及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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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024年成都市五至六级工伤的赔偿标准及依据是什么

工伤认定是对受伤程度的一个评判,根据所受的伤害确定是属于哪一级工伤,这样才能给出具体的工伤赔偿。律图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2016年度成都市五至六级工伤赔偿标准及依据是什么,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医疗费: 元(依据发票,据实计算)(社保基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的治疗】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5元/天× 天(住院天数)= 元(社保基金)【社保按16元/天】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3、外地就医的交通费:  元(社保基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的治疗】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康复性治疗费:  元(社保基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的治疗】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 元 (社保基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 元/月× 月= 元(单位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7、护理费: 元/天× 天= 元(单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工伤治疗期间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造成残疾

8、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元/月× ×27月= 元(工伤基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六十四条 【相关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3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9、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970元/月× 月= 元(基金)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970元/月× 月= 元(单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五至六级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03〕42号)八、工伤职工依照《条例》第五章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

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未按规定参保的情形】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待遇调整《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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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职工开除的程序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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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在试用期被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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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5、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6、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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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抵销权实质是一种优先受偿权。
破产上的抵销虽然也发生债权债务相互清结,但是它不仅关系到相互清结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会涉及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依破产程序,对破产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债务人,必须全部清偿,而破产债务人的债权人,只能按清偿比例得到部分清偿。因此,互负债权债务的债权人,依破产程序得到的消偿必然少于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的清偿。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债权人得到的清偿与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的清偿相同,债权人的利益可以维持平衡,其抵销部分的债权则先于一般债权全额受偿。但这必然导致破产人的财产减少,影响其他一般债权人的利益。因在破产中行使抵销权的债权人,享受了优于一般债权人的待遇。可见,破产抵销权实质是一种优先受偿权。
2、履行合同的目的是在自己履行了债务后能顺利实现自己的债权,破产法上若没有抵销权,互负债务的债权人的债权则不可能与破产债务人的债权享有同等待遇,这有失公平。公平是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正是基于公平的考虑,破产法上才设有破产抵销权制度,以维护债权人与破产债务人间的交易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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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级待遇是哪些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五六级待遇是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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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轻微伤赔偿6至10万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回复] 一、轻微伤的赔偿要分情况,如果是正当防卫造成的轻微伤是无需向受伤一方赔偿的,如果非正当防卫造成对方轻微伤要赔偿6至10万也是合理范围内的,具体要看法院判决为依据,至于轻微伤的赔偿金额不是固定的,法律没有规定最高限额,赔偿的具体项目包括医疗费用、误工损失、护理费用、伙食成本、交通通行费用等来汇总出具体应该赔偿的标准。1、
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50元×住院天数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赔偿时,如牵涉受害人员的误工费时,有固定的收入的按照固定收入进行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应该按照年收入均摊到每个月,计算自身的实际损失要求当事人进行赔偿。拒不赔偿的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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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务工证明及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单方交通事故是较为常见的一类交通事故,因为不涉及
第三者的损害赔偿,事故责任为事故车主负全部责任,所以事故处理相对比较简单,事故车辆的车主可直接持单方事故证明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一,被保险人(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尽快向保险人报案,必要时同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避免因延误了报案时间而导致事故原因无法认定或者损失无法确定。遇到受伤的情况,车主应当及时报案、尽力保护好事故现场,如有伤者,在伤者得到救治后,也应尽快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如果没有尽到这些义务,有可能给索赔带来困难。

二,事故发生后,车主应积极配合、协助保险人的调查,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切莫贪图便宜,如果隐瞒或虚构保险事故,不但车辆损失得不到赔偿,还有可能触犯刑律。

三,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的报案后,无论是否符合理赔条件,均应当主动、及时地赶赴事发现场进行勘察,确定车辆损失状况、收集相关证据、寻找目击者,申请或配合相关机关对事故情况进行分析、调查。

四,被保险人在购买车辆保险后,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对于保险事故的赔偿范围、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损失计算办法、被保险人义务等部分。如果对条款不理解,应及时要求保险人对此进行明确说明。

五,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合同条款时,应当考虑周全,将有可能发生的情况都列入保险条款,同时要保证条款含义明确,避免因理解分歧而产生纠纷。保险公司还应当在投保人投保时,以通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对投保人投保险种的责任范围、赔偿标准、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对其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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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套房首付提至六成了吗
上海二套房的首付比例并不是全部提高至了60%,如果是购买普通自住房,二套房的首付比例是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比例是70%,比如购买的房子单套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市场指导价的1.2倍以上的,就属于非普通自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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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务工证明及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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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的损害赔偿,事故责任为事故车主负全部责任,所以事故处理相对比较简单,事故车辆的车主可直接持单方事故证明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一,被保险人(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尽快向保险人报案,必要时同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避免因延误了报案时间而导致事故原因无法认定或者损失无法确定。遇到受伤的情况,车主应当及时报案、尽力保护好事故现场,如有伤者,在伤者得到救治后,也应尽快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如果没有尽到这些义务,有可能给索赔带来困难。

二,事故发生后,车主应积极配合、协助保险人的调查,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切莫贪图便宜,如果隐瞒或虚构保险事故,不但车辆损失得不到赔偿,还有可能触犯刑律。

三,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的报案后,无论是否符合理赔条件,均应当主动、及时地赶赴事发现场进行勘察,确定车辆损失状况、收集相关证据、寻找目击者,申请或配合相关机关对事故情况进行分析、调查。

四,被保险人在购买车辆保险后,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对于保险事故的赔偿范围、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损失计算办法、被保险人义务等部分。如果对条款不理解,应及时要求保险人对此进行明确说明。

五,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合同条款时,应当考虑周全,将有可能发生的情况都列入保险条款,同时要保证条款含义明确,避免因理解分歧而产生纠纷。保险公司还应当在投保人投保时,以通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对投保人投保险种的责任范围、赔偿标准、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对其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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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及法理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及法理依据问题解答如下, 【保证安全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及法理依据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此相对应的权利主体是:
(1)消费者;
(2)潜在的消费者;
(3)实际进入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该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义务。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而来的,它来源于德国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者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原先指维持交通安全而言。其后扩张于其他社会交往活动,以强调在社会生活上应负防范危害的义务,具体指“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的义务。其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经营者纯粹的,没有营造好一个很安全的消费环境,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如挖掘水沟,应加盖或采取必要措施。二是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本身或硬件设备不安全导致客户受害,负有防范危险发生的义务。如在家举办酒会,应防止老树砸伤宾客;餐馆楼梯未全部修好,应设告示牌或者切断通往楼梯的通道。三是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的经营者消极,未勤勉地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义务。如经营旅馆饭店,应注意清除楼道油渍,维护电梯安全,保证安全门畅通无阻的义务。上述第三种类型即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护理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二、条文解释本条是关于护理费的规定,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
1、护理费数额是按照护理人员的花费确定的,包括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
2、护理费的标准。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原则为一人,特殊情况下,可参照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护理人数可在二人或二人以上。
3、护理期限。护理期限应自受害人受到损害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侵权致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20年。
4、护理级别。护理级别应当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具体情况确定。根据1996年10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项:
A、进食;
B、翻身;
C、大、小便;
D、穿衣、洗漱;
E、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3级,
第一,完全护理依赖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第
二、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社会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第
三、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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