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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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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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2、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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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对合伙企业出资;有限合伙人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否则需补足出资,并对其它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以下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不是绝对的,当出现法定情形时,有限合伙人也对合伙企业承担法律责任。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合伙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即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法律规定上可以作如下的区分: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3)在竞业禁止方面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看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通知”。

(6)在出资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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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有什么权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有限合伙人有什么权利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有限合伙人知情权,即有限合伙人获取合伙企业信息、了解企业经营情况的权利。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掌握着有限合伙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各种权利,而有限合伙仅仅以协议的形式去规范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经营管理决策大权通常都由普通合伙人行使,企业管理形式比较简单,这种权利义务的安排虽然有利于普通合伙人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制约而果断地做出决策,但是对于有限合伙人来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情况,而有限合伙协议对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行为无法作出完备的约束性规定。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确定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8条规定:“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可见我国立法上确认了有限合伙人财务信息知情权,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账簿查阅权等其它权利。对保障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提供了基本的保障。但同时可以看到有限合伙人知情权尚不够完善、不够充实,不足以扭转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权利地位的差距。根据我国的现行规定,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的知情对象还仅限于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对于与企业经营管理直接相关的决策过程、决策会议等记录均未列入知情权的范围。有限合伙人知情权过于狭窄。
2、有限合伙人的监督权,即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有限合伙人有权监督普通合伙人经营合伙事务的情况。
因为合伙事务是合伙企业的公共事务,事务的执行情况涉及到每个合伙人的个人利益,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去关心合伙企业的利益。如果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的经营活动没有受到任何监督,其所享有的专有的经营管理权被滥用,将损及到有限合伙人甚至第三人的利益。可见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因此为了平衡两者之间的差距,应当赋予有限合伙人一定的监督权。而有限合伙人行使监督权则主要通过,以行使询问和检查执行的方式来进行。
合伙人之间都有权了解全部的经营活动,有限合伙人虽然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了解普通合伙人的经营情况,以询问和检查的方式来起到监督的作用。有限合伙人行使监督权的另一种方式,就是当处于监督地位的有限合伙人发现正在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行为不当或错误的有可能给全体合伙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时,有权请求停止这项不利的行为。这样的监督权同样是狭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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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1、有限合伙人知情权,即有限合伙人获取合伙企业信息、了解企业经营情况的权利。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掌握着有限合伙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各种权利,而有限合伙仅仅以协议的形式去规范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经营管理决策大权通常都由普通合伙人行使,企业管理形式比较简单,这种权利义务的安排虽然有利于普通合伙人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制约而果断地做出决策,但是对于有限合伙人来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情况,而有限合伙协议对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行为无法作出完备的约束性规定。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确定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8条规定:“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可见我国立法上确认了有限合伙人财务信息知情权,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账簿查阅权等其它权利。对保障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提供了基本的保障。但同时可以看到有限合伙人知情权尚不够完善、不够充实,不足以扭转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权利地位的差距。根据我国的现行规定,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的知情对象还仅限于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对于与企业经营管理直接相关的决策过程、决策会议等记录均未列入知情权的范围。有限合伙人知情权过于狭窄。
2、有限合伙人的监督权,即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有限合伙人有权监督普通合伙人经营合伙事务的情况。
因为合伙事务是合伙企业的公共事务,事务的执行情况涉及到每个合伙人的个人利益,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去关心合伙企业的利益。如果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的经营活动没有受到任何监督,其所享有的专有的经营管理权被滥用,将损及到有限合伙人甚至第三人的利益。可见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因此为了平衡两者之间的差距,应当赋予有限合伙人一定的监督权。而有限合伙人行使监督权则主要通过,以行使询问和检查执行的方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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