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对香港亲属的遗产继承?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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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向香港高等法院申办继承香港亲属遗产的过程是:1、由申请人或委托办理人清算死者遗产,开列清点清单,并对不动产作估价。2、申报遗产总值。3、呈送法院检证。4、提取死者遗产。5、遗产处理分配。

大陆居民对香港亲属的遗产继承?

大陆居民继承香港亲属遗产,可以委托香港律师办理,也可以出具委托书授权在香港的亲友办理,还可以委托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申办,申请人应提供大陆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证明其本人与死者的关系,按香港有关法律执行。

一、大陆居民对香港亲属的遗产继承

向香港高等法院申办继承香港亲属遗产的过程是:

(一)由申请人或委托办理人清算死者遗产,开列清点清单,并对不动产作估价;

(二)申报遗产总值;

(三)呈送法院检证;

1、有遗嘱的遗产应提交的文件;

1)死者死亡证明书;

2)死者遗嘱原件及影印件;

3)执行人的宣誓书。

2、无遗嘱的遗产应提交的文件;

1)死者死亡证明书;

2)由一名与死者没有亲属关系的成年男子宣誓声明其与申请人相识的时间及与申请人没有亲属关系的宣誓书;

3)申请人作为合法继承人的宣誓书;

4)由死者的近亲属声明死者没有留下遗嘱的宣誓书。

(四)提取死者遗产,申请人在向高等法院申请后领取死者遗产管理证明书或者遗产检定书后,向银行、证券、田土厅办理遗产转移手续;

(五)遗产处理分配

1、首先结清死亡人生前所欠债务丧葬费、申请承办费;

2、剩余部分依遗嘱或法定继承人份额分配。

中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还存在以下一些困难

一是税源上。中国尚处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虽然出现了一部分较富裕的人,但总体来讲还是少,税源不容乐观,而且这部分人财产的情况比较分散隐蔽,很难掌握他们的真实财产情况;

二是很多人对遗产税的意识还较淡薄,没有真正理解遗产税;

三是在征收上拿到的钱有限,还容易得罪人,在征管力量不够的情况下,势必会影响到税务人员的工作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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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向香港高等法院申办继承香港亲属遗产的过程是:1、由申请人或委托办理人清算死者遗产,并会同遗产税署人员清点死者名下保管箱财物,开列清点清单,并对不动产作估价。2、申报遗产总值,向税务局遗产税署申报遗产情况,领取遗产免税或完税证明。3、呈送法院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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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大陆居民怎样继承香港亲属的遗产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向高等申办继承亲属遗产的过程是:
一、由申请人或委托办理人清算死者遗产,并会同遗产税署人员清点死者名下保管箱财物,开列清点清单,并对不动产作估价;
二、申报遗产总值。
按死者死亡日期向税务局遗产税署(下称“税局”)申报死者遗产情况,详细列表并由申请人作宣誓呈入税局。通常遗产额在豁免缴税额以下者可望于呈报二至三个月内获税局签发豁免遗产税证明书及明细表(下称“免税证”)。若遗产超逾豁免缴税额,税局会发出缴税通知书,申请人缴妥遗产税款后,税局会签发已缴遗产税证明书和遗产清单(下称“完税证”)。
但在任何情况下,税局都可向遗产管理人追收死者生前欠交之个人入息税或薪俸税。
三、呈送检证。
1、有遗嘱的遗产应提交的文件;
1)死者死亡证明书;
2)死者遗嘱原件及影印件;
3)遗产税署开具的免税或完税证明;
4)执行人的宣誓书。
2、无遗嘱的遗产应提交的文件;
1)死者死亡证明书;
2)遗产税署开具的免税或完税证明;
3)由一名与死者没有亲属关系的成年男子宣誓声明其与申请人相识的时间及与申请人没有亲属关系的宣誓书;
4)申请人作为合法继承人的宣誓书;
5)由死者的近亲属声明死者没有留下遗嘱的宣誓书。
四、提取死者遗产。
在向高院申领的死者遗产管理证明书或遗嘱检定书后,凭该等文件向有关银行洽办结清户口和提取死者名字存款本息及保管箱内遗物,向股票登记处办理有关股票,股息及红股事宜,向田土厅办理房产转名登记手续。及后可以办理股票、黄金及房产出售。
五、遗产处理分配。
1、首先结清死亡人生前所欠债务、丧葬费、申请承办费;
2、剩余部分依遗嘱或法定继承人份额分配。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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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婚姻法与大陆婚姻法包括什么异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香港婚姻法与大陆婚姻法包括什么异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婚姻缔结实质要件的异同
1、法律规定的条件。
1)资格条件。《婚姻条例》规定,在注册结婚,不论男女年龄应均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21周岁的人结婚,还要获得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同意,并且,给合的男女之间不存在禁止的近亲属的范围。
2)注册条件。婚姻缔结申请人应向婚姻注册管理处的注册官递交结婚申请书,并注明“本人拟由申报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另一方结婚”字样。注册官收到申请后,在当事人的住所地发布结婚公告。经过15天的公告期若无人提出异议,给予注册登记。
2、大陆法律规定的条件。
1)资格条件。大陆《婚姻法》规定,在大陆登记结婚的年龄,男方不得少于22周岁,女方不得少于20周岁,比规定要晚一些,并且没有经他人同意的限制,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结合不受干涉。在禁止结婚条件方面,禁止患有恶性传染病特别是有可能传染给下一带疾病携带者结婚,并禁止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傍系血亲结合。
2)注册条件。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否则不是合法夫妻关系。一经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不必经过公告期。
二、无效婚姻的异同。
1、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法律指的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不符合法律的基本条件,在法律上不产生婚姻的效力,该婚姻自始无效。在,无效婚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有所区别。构成无效婚姻的要件有:
1)婚姻缔结双方是在法律禁止结婚的限制内。根据法律,任何男子不得与其直系血亲以及一定范围的傍系血亲的亲属结合,否则是无效婚姻。
2)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结合为无效婚姻。如果举行婚礼时,一方不满十六周岁,即使婚姻关系持续多年,该婚姻关系仍自始无效。
3)未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注册手续的婚姻为无效婚姻。任何在申请结婚的男女,必须向婚姻注册官送交婚姻申请书,并作出誓章,证明该婚姻无任何法律上的障碍。结婚必须注册并在有执照的教堂内进行,主持婚姻的神职人员必须有正式的资格。
2、大陆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根据大陆《婚姻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从以上可以看出,除了
第三款外,大陆与婚姻无效的规定基本一致。之外,法律多了一些普通法系特有的规定,如婚姻的仪式与神职人员的主持等等。
三、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1、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voidable marriae)的情况。
根据法,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违反法定要件,可以由法庭判决撤销。与无效婚姻不同,可撤销婚姻在法庭撤销前,婚姻仍然有效,自撤销之日后才无效,双方所生子女仍为婚生子女。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有:
1)婚姻一方性无能。主要指
第一次性生活不能达到正常美满的程度。
2)既然如此后一方故意拒绝夫妻性生活。普通法规定,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因此,一方故意拒绝性生活,可以成为婚姻无效的理由。
3)不是有效同意的婚姻。即受胁迫、误解或其他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结合的婚姻,即为可撤销婚姻。
2、大陆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
根据大陆《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大陆可撤销婚姻的情况限于受胁迫一种,性无能及拒绝性生活不能成为婚姻可撤销的法定理由,但可以成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的参考依据。
四、离婚的条件及程序的异同
1、法律规定离婚的条件。
在,离婚必须通过法庭进行,不能像大陆一样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合意一致离婚,也要法庭裁判。法律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
一:
(一)提出离婚时,双方应定居在;如果由女方提出,需要在居住满三年,或被丈夫遗弃,或丈夫被依法递解出境,在此之前其丈夫也在港定居;或
(二)在提出离婚申请时,任何一方与有实际关系;
(三)一般提出离婚时,夫妻必须婚姻持续满三年以上,除非当事人境况极端困苦或一方行为极端败坏。对此,另一主须呈交有关情况的宣誓书。
(四)单方工双方共同诉请判决。向法庭提交婚姻证明书、可能和解的证明书及子女安排声明书。申请人必须具有证实婚姻破裂的充分理由。如果是一方单方面提出离婚申请,应当至少证明以下事实:

一:答辩人与人通奸,令申请人无法忍受;

二:答辩人的行为,领申请人无法合理期望与之共同生活;

三:答辩人遗弃申请人至少一年;或双方已分开居住至少连续一年。
而答辩人也同意离婚;双方已连续分居已满二年。
如果是双方均同意并提出离婚申请,须向递交拟定的离婚申请通知书。交到法庭后,一般须经过十二个月的等待,在此期间,双方可以分忧也允许反悔。经过十二个月,如果双方仍认为婚姻破裂,且无可挽回,法庭可判令离婚。
根据《婚姻诉讼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婚姻之任何一方向申请离婚的惟一理由,是婚姻破裂至无可挽回的程度”。当事人需向法庭举证婚姻关系已达到此种程度。如果申请人能举出五种法定证据事实中的一项或几项,法庭便会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至无可挽回的程度”;五种法定的事实是:

一:答辩人与他人通奸,令申请人无法与之共同生活;

二:答辩人的行为,令申请人不能在合理情况下与其共同生活;

三: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至少连续两年遭受答辩人遗弃;

四:双方连续分居二年以上,且答辩人同意离婚;或

五:双方连续分居二年以上。(据九五年新修订的婚姻诉讼条例)
离婚程序方面,离婚案件由区域受理,两审终审,区域为一审,高等为二审。审理离婚案件为复合判决程序,即经审理后作出两次判决:临时判决和最终判决。临时判决也称中期判决,发生暂准令(decree nisi),该判令对婚姻解除不发生效力。在该令发出三个月内双方不可以另行结婚,但可以再次充分审视双方婚姻关系,可以悔过并提出不同意判决的理由。最终判决是在临时判决三个月后,如果双方对临时判决没有异议,作出绝对判讼(decree absolute),这时,婚姻关系彻底解除。
婚姻关系一旦正式解除,夫妻身份即告结束,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申请人可以向通奸行为的第三者提出赔偿。
2、大陆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及程序。
大陆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两种:协议登记离婚与单方诉讼离婚。对于离婚合意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到一方户口所有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必亲自到办理。
第二种途径,是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而一方坚持离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一方向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查明,如果当事人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即: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大陆第一次判决,基本不会同意当事人的离婚请求。除非已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书生效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可能性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
五、了解掌握与大陆婚姻法异同的意义。
实践当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
之一;当事一方为大陆人员,另一方为人员,现解除婚姻关系;
之二;当事人双方均为人员,在大陆解除婚姻关系;
之三;当事人一方为大陆人员,一方为第三国国籍,在领注册结婚,现在大陆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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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合法办理的结婚证,任何国家和行政区办理的结婚证,大陆(中国)都承认。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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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香港婚姻法与大陆婚姻法包括哪些异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婚姻缔结实质要件的异同
1、法律规定的条件。
1)资格条件。《婚姻条例》规定,在注册结婚,不论男女年龄应均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21周岁的人结婚,还要获得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同意,并且,给合的男女之间不存在禁止的近亲属的范围。
2)注册条件。婚姻缔结申请人应向婚姻注册管理处的注册官递交结婚申请书,并注明“本人拟由申报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另一方结婚”字样。注册官收到申请后,在当事人的住所地发布结婚公告。经过15天的公告期若无人提出异议,给予注册登记。
2、大陆法律规定的条件。
1)资格条件。大陆《婚姻法》规定,在大陆登记结婚的年龄,男方不得少于22周岁,女方不得少于20周岁,比规定要晚一些,并且没有经他人同意的限制,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结合不受干涉。在禁止结婚条件方面,禁止患有恶性传染病特别是有可能传染给下一带疾病携带者结婚,并禁止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傍系血亲结合。
2)注册条件。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否则不是合法夫妻关系。一经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不必经过公告期。
二、无效婚姻的异同。
1、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法律指的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不符合法律的基本条件,在法律上不产生婚姻的效力,该婚姻自始无效。在,无效婚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有所区别。构成无效婚姻的要件有:
1)婚姻缔结双方是在法律禁止结婚的限制内。根据法律,任何男子不得与其直系血亲以及一定范围的傍系血亲的亲属结合,否则是无效婚姻。
2)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结合为无效婚姻。如果举行婚礼时,一方不满十六周岁,即使婚姻关系持续多年,该婚姻关系仍自始无效。
3)未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注册手续的婚姻为无效婚姻。任何在申请结婚的男女,必须向婚姻注册官送交婚姻申请书,并作出誓章,证明该婚姻无任何法律上的障碍。结婚必须注册并在有执照的教堂内进行,主持婚姻的神职人员必须有正式的资格。
2、大陆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根据大陆《婚姻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从以上可以看出,除了
第三款外,大陆与婚姻无效的规定基本一致。之外,法律多了一些普通法系特有的规定,如婚姻的仪式与神职人员的主持等等。
三、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1、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voidable marriae)的情况。
根据法,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违反法定要件,可以由法庭判决撤销。与无效婚姻不同,可撤销婚姻在法庭撤销前,婚姻仍然有效,自撤销之日后才无效,双方所生子女仍为婚生子女。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有:
1)婚姻一方性无能。主要指
第一次性生活不能达到正常美满的程度。
2)既然如此后一方故意拒绝夫妻性生活。普通法规定,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因此,一方故意拒绝性生活,可以成为婚姻无效的理由。
3)不是有效同意的婚姻。即受胁迫、误解或其他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结合的婚姻,即为可撤销婚姻。
2、大陆法律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
根据大陆《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大陆可撤销婚姻的情况限于受胁迫一种,性无能及拒绝性生活不能成为婚姻可撤销的法定理由,但可以成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的参考依据。
四、离婚的条件及程序的异同
1、法律规定离婚的条件。
在,离婚必须通过法庭进行,不能像大陆一样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合意一致离婚,也要法庭裁判。法律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
一:
(一)提出离婚时,双方应定居在;如果由女方提出,需要在居住满三年,或被丈夫遗弃,或丈夫被依法递解出境,在此之前其丈夫也在港定居;或
(二)在提出离婚申请时,任何一方与有实际关系;
(三)一般提出离婚时,夫妻必须婚姻持续满三年以上,除非当事人境况极端困苦或一方行为极端败坏。对此,另一主须呈交有关情况的宣誓书。
(四)单方工双方共同诉请判决。向法庭提交婚姻证明书、可能和解的证明书及子女安排声明书。申请人必须具有证实婚姻破裂的充分理由。如果是一方单方面提出离婚申请,应当至少证明以下事实:

一:答辩人与人通奸,令申请人无法忍受;

二:答辩人的行为,领申请人无法合理期望与之共同生活;

三:答辩人遗弃申请人至少一年;或双方已分开居住至少连续一年。
而答辩人也同意离婚;双方已连续分居已满二年。
如果是双方均同意并提出离婚申请,须向递交拟定的离婚申请通知书。交到法庭后,一般须经过十二个月的等待,在此期间,双方可以分忧也允许反悔。经过十二个月,如果双方仍认为婚姻破裂,且无可挽回,法庭可判令离婚。
根据《婚姻诉讼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婚姻之任何一方向申请离婚的惟一理由,是婚姻破裂至无可挽回的程度”。当事人需向法庭举证婚姻关系已达到此种程度。如果申请人能举出五种法定证据事实中的一项或几项,法庭便会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至无可挽回的程度”;五种法定的事实是:

一:答辩人与他人通奸,令申请人无法与之共同生活;

二:答辩人的行为,令申请人不能在合理情况下与其共同生活;

三: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至少连续两年遭受答辩人遗弃;

四:双方连续分居二年以上,且答辩人同意离婚;或

五:双方连续分居二年以上。(据九五年新修订的婚姻诉讼条例)
离婚程序方面,离婚案件由区域受理,两审终审,区域为一审,高等为二审。审理离婚案件为复合判决程序,即经审理后作出两次判决:临时判决和最终判决。临时判决也称中期判决,发生暂准令(decree nisi),该判令对婚姻解除不发生效力。在该令发出三个月内双方不可以另行结婚,但可以再次充分审视双方婚姻关系,可以悔过并提出不同意判决的理由。最终判决是在临时判决三个月后,如果双方对临时判决没有异议,作出绝对判讼(decree absolute),这时,婚姻关系彻底解除。
婚姻关系一旦正式解除,夫妻身份即告结束,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申请人可以向通奸行为的第三者提出赔偿。
2、大陆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及程序。
大陆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两种:协议登记离婚与单方诉讼离婚。对于离婚合意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到一方户口所有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必亲自到办理。
第二种途径,是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而一方坚持离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一方向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查明,如果当事人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即: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大陆第一次判决,基本不会同意当事人的离婚请求。除非已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书生效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可能性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
五、了解掌握与大陆婚姻法异同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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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结婚证在大陆承认吗?
在香港注册结婚,持有的香港结婚证书是不受内地法律保护的,因为内地不承认除了内地之外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婚姻登记。若要拿到中国内地使用,就必须经过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律师公证并加章转递,方可在国内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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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结婚证办理大陆承认吗
香港结婚证的办理只要是合法办理的,任何行政区办理的结婚证大陆都是承认的,当然对于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都是需要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相应的申请才能办理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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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与香港登记结婚需提供什么证件?
结婚登记需要提供双方证件,那么如果大陆与香港登记结婚需提供什么证件呢?如果是在大陆登记结婚一般大陆居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香港居民除了提供身份证外还需要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方开具的无配偶证明。如果是在香港登记结婚,对于初次领证的,一般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及户口本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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