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纠纷精神损害赔偿怎么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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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只适用于侵权纠纷,不适用合同纠纷,旅游合同纠纷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可能会给游客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心理、精神的不愉快,但并未造成游客精神痛苦,不具备《民法通则》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条件,因此,旅游合同纠纷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旅游合同纠纷精神损害赔偿怎么认定

如何认定旅游合同纠纷精神损害赔偿?小编整理了一篇文章,希望能帮助大家对此有所了解。

对于该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旅游服务是一种精神产品,主要体现为精神享受。旅行社构成违约,其提供的旅游服务质量存在瑕疵,造成游客心理和精神不愉快,旅行社应当对游客因旅行社违约造成其心理不愉快的精神损失予以赔偿。我们认为,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违约主要是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一般情况下违约并不导致当事人精神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违约责任主要目的在于弥补合同权利人因对方违反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对违约造成的损害原则上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不能纳入违约责任范围。

什么情况下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是在侵权民事责任范畴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对公民、法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公民的肖像权侵害时才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发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下列侵权情形:(1)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侵害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4)违反了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权或其他人格利益;(5)监护权被侵犯,致使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侵害;(6)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到永久性灭失或毁损;(7)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了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旅游合同纠纷发生是由于旅行社不能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质量向游客提供服务,如吃、住、行、游、购、娱乐等服务质量有缺陷,给游客造成财产损失,旅行社对此承担的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方式有赔偿经济损失、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金等责任。国家旅游局1997年发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对旅行社提供吃、住、行、游、购、娱乐等服务未达到约定标准应如何赔偿损失作了具体、量化的规定,如该《标准》第8条第1项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可见,旅游合同纠纷,旅行社对游客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只适用于侵权纠纷,不适用合同纠纷,旅游合同纠纷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可能会给游客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心理、精神的不愉快,但并未造成游客精神痛苦,不具备《民法通则》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条件,因此,旅游合同纠纷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在处理旅游合同纠纷游客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时,考虑到旅游毕竟含有一定精神愉悦因素,对旅行社和游客双方当事人作调解工作时,责令旅行社对其服务不周向游客赔礼道歉,往往有助于纠纷解决,使旅行社不能仅以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方式来代替其应负的违约赔偿责任,同时也不可牺牲旅行社合法利益去满足少数游客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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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纠纷精神损害赔偿怎么认定?
因为精神损害属于侵权责任,不属于合同纠纷。因此对于旅游合同纠纷精神损害赔偿应该按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受害人有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还需要支付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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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旅游纠纷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旅游纠纷精神损害赔偿:
1、违约赔偿没有精神损害。旅行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擅自延长购物时间、缩短游览时间、增加或者减少服务项目等,都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旅行社都要按照约定或者旅游者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但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旅游者一直难以接受的是,旅游活动本身包含物质和精神享受两个部分,既然合同法讲究赔偿的补偿性原则,只要旅行社违约,处理物质方面的赔偿外,还应当为游客精神享受损失进行赔偿。所以,游客要求旅行社精神损害赔偿时理所当然的,旅游者的要求似乎也有合理性。
2、侵权责任赔偿包含精神损害。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侵权责任都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方式,既可单用,也可以并用。比如不小心把他人车辆损坏,侵权人只要把车辆修好就可以了,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3、严重人身伤害有精神损害赔偿。按照司法实践,如果旅行社对于旅游者人身造成较为严重的损伤,且住院较长时间,或者造成死亡,旅行社的行为不仅造成了旅游者的人身伤害,还给旅游者及其家属的精神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旅游者或者家属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一般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当然,具体到个案,旅游者是否能够得到及得到多少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取决于主审法官的自由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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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精神损害赔偿有哪些
[律师回复] 1、违约赔偿没有精神损害。
旅行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擅自延长购物时间、缩短游览时间、增加或者减少服务项目等,都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旅行社都要按照约定或者旅游者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但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旅游者一直难以接受的是,旅游活动本身包含物质和精神享受两个部分,既然合同法讲究赔偿的补偿性原则,只要旅行社违约,处理物质方面的赔偿外,还应当为游客精神享受损失进行赔偿。
所以,游客要求旅行社精神损害赔偿时理所当然的,旅游者的要求似乎也有合理性。
2、侵权责任赔偿包含精神损害。
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侵权责任都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方式,既可单用,也可以并用。
当然,具体到个案,旅游者是否能够得到及得到多少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取决于主审法官的自由心证。
比如不小心把他人车辆损坏,侵权人只要把车辆修好就可以了,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3、严重人身伤害有精神损害赔偿。
按照司法实践,如果旅行社对于旅游者人身造成较为严重的损伤,且住院较长时间,或者造成死亡,旅行社的行为不仅造成了旅游者的人身伤害,还给旅游者及其家属的精神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旅游者或者家属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一般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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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签订旅游合同可以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民法典中签订旅游合同可以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吗,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怎么确定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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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旅游合同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旅游合同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解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议: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到,寻求司法解决。
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地:
关于各类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可以分几个部分
(一)在各类合同中有两类合同民诉法做了特别规定:
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若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运输合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二)对于其他合同: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以下: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若当事人
①未选择或
②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
③选择了两个以上或
④选择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在②③④情形下,协议无效),管辖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管辖地未被告住所地。
(三)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1、双方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不一致,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3、若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1)送货方式:以货物到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2)提货方式: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3)代办托运: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揽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加工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借款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以该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若根据该合同的内容难以区分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的部分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履行地。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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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是该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旅游合同是一种以精神享受利益为主要给付义务的合同,旅游合同违约行为通常会导致旅游者的精神损害,基于法律的利益平衡机能研究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将突破现有的民事责任理论中违约不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锢囿,为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提供法理依据。
旅游合同的违约行为通常会给旅游者带来一定的精神损害,然而,是否应当对旅游者的精神损害进行法律上的补偿,以及在何种责任体制下对旅游者的精神损害进行补偿等问题,至今尚无完整的理论依据。因此,对旅游者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分析已经成为进一步研究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立法规制等问题的必要前提和条件。
一、 基于法律的利益平衡机能对旅游者精神利益损害进行赔偿的合理性
旅游合同是指具有法定主体资格的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约定的,以旅行社提供餐饮、住宿、导游、运输、保险等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相应报酬,并以旅游者一定精神利益的实现为内容的合同。其中,旅游者精神享受利益的实现是旅游合同最主要的目的与内容。
旅游者的精神享受利益是指旅游者在签订旅游合同的过程中所期望达到,并且依据所订立的旅游合同能够实现的精神上的放松、愉悦、舒适与满足感。
由于我国没有关于旅游合同的明确法律规定,因此关于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学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主要的观点有以下几种:委托合同说、行纪说、居间说、承揽契约说、服务合同说、混合合同说。笔者认为,旅游合同应当属于混合性合同。旅游合同的核心给付义务是一定的精神享受利益。其中,旅行社提供了以精神享受为内容的旅游服务,包括安排行程、住宿、餐饮,以及提供运输、导游、娱乐等多项服务,具有综合性。
由于旅游合同为混合性质的合同,其内容也就同时具备了多样性的特征,旅游服务作为合同中多项给付义务的有机整体,其核心内容是一定精神享受利益的给付,同时也是旅游合同中其他给付义务所要实现的最终目的。更进一步来说,适当的旅游服务是旅游者精神享受利益实现的前提。因此,对于旅游合同中任何一项内容的违反都有可能导致旅游服务的瑕疵与合同目的的不达,使旅游者放松、舒适、愉悦等精神享受利益受损,造成旅游者痛苦、失望、心灵伤痛与丧失满足感等精神损害。
根据法律的利益协调机能,行为人的利益由于不合理的原因遭受他人的侵害,法律应该通过一定的规制手段,在一方当事人不具备正当性所增加的利益与另一方当事人不合理而减损的利益之间进行权益享受与损害承担的再次分配,即针对处于同一法律关系中的利益与损失的初次分配所应当进行的矫正与平衡。这也是依据有损害就应当有补偿的古老法理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因此,法律应该通过内部的协调手段给予旅游者的精神损害以一定方式的补偿,以平衡社会的利益分配。在旅游合同违约而造成旅游者精神损害的情况下,旅行社由于其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而节省的义务履行成本就是旅行社所获得的利益增量,旅游者遭受精神损害而丧失的利益即利益减量,旅行社的利益增量与旅游者的利益减量之间存在着价值上的等比关系。其中,受法律保护而合理存在的一定量的权益在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发生了移转,而这种利益权属的变动却是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合理性依据的。这就会造成显失公平的法律后果。
因而,法律应该对这种发生在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不具备合理性的利益流转进行一定的规制,从而起到补偿受害人、教育侵害人,协调社会利益分配、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
精神利益的享受是旅游合同中财产交易关系形成的基础,即旅游者可获得的精神利益与所支付的合同价款之间应当存在着交换价值上的等量关系。因此,精神利益的减损同时也就意味着旅游者所支付的一定量的财产所应然实现的交换价值与实然实现的交换价值之间存在着量的差异。也就是说,旅游者精神利益的丧失必定伴随着一定的财产利益损失。因此,在旅游合同中仅仅依靠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精神损害赔偿方式来协调利益冲突,是不足以解决问题的。因而,对于旅游合同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给予一定的物质赔偿,在法理上天然的具备着相应的合理性基础。
二、在违约责任体系中确立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在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无法解决旅游者精神利益损失的情况下,由合同法中的法律规则对于旅游者精神利益进行弥补的一种机制。
虽然在许多情况下,旅游合同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构成了侵权行为,但是,依据侵权之诉的相关规则如果要使旅行社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就必须首先证明旅行社一方主观过错的存在,这对于旅游者一方来说是相当困难的,因此,旅游者即使可以通过侵权之诉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诉讼中也会处于相当不利的地位。
况且,在现有的侵权责任理论体系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也存在着范围上的局限性,只有在侵犯下列四类权益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侵害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具体人格权;

三,侵害隐私权以及其他精神性人格利益;

四,侵害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财产权利。
以上四种权益都属于人格权益的范畴。
因此,在旅游合同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情况下,由于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一定的精神享受利益 ,旅游者也很难通过侵权之诉而请求旅行社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更进一步来说,旅游者精神享受利益的损失与旅游者人格权益的损失并非同一概念。因此,当旅游合同中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所侵害的权益属于人格权益时,同时必然会造成旅游者精神享受利益的减损,即同一行为在实质上侵害了两个法益,那么旅游者即使通过侵权之诉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只是对于人格权益损失而进行的赔偿,精神享受利益的损失在实质上仍然没有得到解决。这也是许多旅游者选择侵权之诉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时往往被忽略的问题。此外,在旅游合同中还存在着大量的侵害旅游者精神利益的违约行为,且不属于侵权行为的范畴,因而根本无法通过侵权之诉的途径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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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违约怎么赔偿精神损害,有没有法律依据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旅游合同违约怎么赔偿精神损害,有没有法律依据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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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旅游损害赔偿主体
[律师回复] 旅游损害赔偿主体:
旅游事故赔偿主体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导致发生了旅游事故,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确定了事故赔偿主体,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才能得以维护。准确确定旅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正确处理旅游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和请求赔偿的基础。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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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精神赔偿是怎样的
违约赔偿没有精神损害。旅行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擅自延长购物时间、缩短游览时间、增加或者减少服务项目等,都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旅行社都要按照约定或者旅游者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但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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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什么叫精神损害赔偿,什么叫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是否严重,是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前提条件。被告的行为要具备“极端的和伤害性”的性质,必须是“超出了过正常生活所能容忍的界限的”“糟透了的”“文明社会完全不能容忍的”行为,仅仅只是引起些微的不高兴或不舒服的行为不构成精神损害侵权的诉因。就“严重”一词的把握,可从以下角度理解。首先,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所享有的、维持生理机能所必需的具体人身权益。在侵害这些权益时,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主要取决于身体、健康被损害的程度。当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原则上,只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至于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精神损害是否构成后果严重,则一般视情况而定从严把握。实践中,一般结合受害人受到什么样的损害,是否住院,住院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受害人的饮食起居,病历记录等综合决定其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当然,相比身体、健康被侵害导致伤残情形,生命被侵害造成的恶劣影响更为显著,更有必要以精神损害赔偿方式抚慰相关人员因此而遭受的精神痛苦。而其他人身权益被侵害的情形,鉴于存在个体差异性,在确定是否达到严重标准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侵害人的主观状态、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和被侵害人的精神状态等具体情节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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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旅游损害怎么维权
受到旅游损害怎么维权: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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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精神损害赔偿的" 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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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精神损失费,有精神损害赔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包含以下11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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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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