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房屋产权登记纠纷的方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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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民间因产权登记引起的产权纠纷双方或多方出资或以合伙经营期间的资金收益共同购买的房屋,产权共同登记过户后,应由出资人共同所有。各自主张产权为个人所有但均提不出有力证据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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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纠纷有不同的类型,针对不同的房屋产权登记纠纷有不同的处理方式。那么,处理房屋产权登记纠纷的方式有哪些?怎么才能顺利的解决房屋产权登记纠纷?

1、公民间因产权登记引起的产权纠纷

双方或多方出资或以合伙经营期间的资金收益共同购买的房屋,产权共同登记过户后,应由出资人共同所有。各自主张产权为个人所有但均提不出有力证据的,不予支持。

但一方在产权过户时主动放弃登记,又无其他约定,在他方已登记过户后才反悔而主张产权共有的,应认定产权归登记过户方所有,并由登记方退回放弃登记一方的买房款;如一方在登记时未明确表示放弃登记,只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但多年来共同居住、使用、管理,登记方既未退款又长期无异议的,发生纠纷后,可实事求是地认定产权归出资双方共有,并应将产一方出资购买房屋后,将产权登记为自己和他人所共有,双方又长期共同管理使用该房屋的,可视为出资方赠与他方,产权归双方共有,出资方反悔的,不予支持;出资方因某种原因将产权一并登记归他方姓名,但既无赠与他方的表示,又长期不让他方知道,经一段时间,他方知道并主张权利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就出资人侵犯他人姓名的行为应给与他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2、 兄弟姐妹间的产权纠纷

父母的遗留房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以个人名义领取了产权证,其他兄弟姐妹虽无异议,但一直在此房屋内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因登记一方主张为己独有而发生纠纷的,应认定登记人是作为全部共有人的代表登记产权,产权应归兄弟姐妹共有。

兄弟姐妹数人共同经商、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房屋,买房契约和房产证登记的是其中一人的名字,应视为登记人代表共有人登记产权,其房屋产权属于兄弟姐妹共有。但如果兄弟姐妹共同生活期间,其中一人用自己的资金经营工商业供养全家,并以自己名义购置了房产,兄弟姐妹为此发生纠纷,购置时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名义约定的,产权确认归购置个人所有。

3、父母、子女间的产权纠纷

父母购置或建造的房屋,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如果父母生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人的,如房产证上或房屋管理机关的档案中有赠与的明确记载,或有购置人赠与房产的公证书,或有其他明确证据足以证明购房人在购置房屋时有赠与产权登记人的意思表示的,产权归登记人所有;

如果父母生前没有明确赠与表示,去世后,子女为产权发生争议,未登记方负有举证责任,如其无确凿证据推翻登记的,产权也应归登记人所有;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登记人只是作为产权人代表的,则应认定产权为父母所有,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父母用子女的赡养费购、建房屋并登记了产权的,产权应确认归父母所有。子女主张产权共有的,不予支持;如子女在出资时明确了是与父母共同购、建的,产权应认定为共有。子女因结婚、分家等购、建房屋自住的,产权一般归购、建房屋子女所有;子女在离婚时,父母家庭成员中一人经批准新建房屋,其他家庭成员如有少量物料、钱财或劳动投入,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应属亲属之间帮助,其他家庭成员一般不能取得新建房屋的产权,发生纠纷后,可由产权人予以适当补偿。在农村,父母明确为子女结婚所盖的房屋,其产权,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如已交付子女结婚后实际使用的,可视为父母赠与子女的婚前财产。兄弟以构、建房屋时曾有资助为由,主张产权共有的,一般不予支持。

律图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从上文我们知道:房屋产权登记纠纷的类型不同处理办法也有所不同,主要有产权登记纠纷,兄妹产权登记纠纷,以及父母、子女产权登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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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先房后地登记类型: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转移、变更、注销,更正登记,供役地为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集体土地上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
(3)土地登记种类有: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
(4)房屋登记种类: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其他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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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不一致如何登记?当事人通过申请相关登记,使权利主体一致后才能办理转移登记、抵押登记。
2.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公信的效力,记载于登记薄后才产生公示作用:
(1)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房屋登记是不动产物权法定公示手段);
(2)维护交易安全(包括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3)规范登记行为(保证登记机构准确进行房屋登记);
(4)产生公信力(物权法赋予登记以公信力)。
3. 依申请登记原则 各国启动登记程序形式:申请登记、嘱托登记、径为登记.(申请登记为主,嘱托登记、径为登记为辅)。
申请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依申请进行登记,不申请不能启动登记程序。如:赠与转移登记。
嘱托登记类型:司法协助登记、依法征收、没收所有权等属于嘱托登记。
径为登记类型:登记机构依据房屋、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明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权利人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依职权办理更正。
判断:集体土地上房屋应在规定时限内申请房屋登记。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在登记程序、收件要求、审核条件等必须采用同一登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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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以房屋基本单元登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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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该办法已于1994年2月1日废止。且2003年7月30日根据新婚姻法制定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又未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骗取结婚登记宣布无效的权力,它只赋予婚姻登记机关依婚姻当事人按新婚姻法申请撤销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的权力。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对此类婚姻效力无权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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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如何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是股东对于公司登记中记载的事项请求予以变更而产行的纠纷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或者发生其他应当变更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时,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进而将影响相应股东的利益变更公司登记直接关系到股东资格的确认与股权的行使,与股东利益密切相关,且实践中存在大量此类纠纷,故制定该案由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律适用】处理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司法》第33条及最髙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2
8、29条的规定【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确定该案由时,应注意要严格把握是“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主要是《公司法》第33条所规定的情形.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多发生于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等情况本案系转让方请求受让方作出股权变更登记的情形,之所以受让方不愿意变更系因目标公司的净资产存在较大差异,也系因受让方前期尽调不到位及风险控制措施不严密所致如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将相关债务问题及未结诉讼等问题作为收购、价款支付及工商登记变更的前提,就会有效避免不得不接收目标公司股权的风险对受让方而言,股权转让款支付完毕及工商登记办理完成,受让方就取得目标公司完整的股东身份,此时出现转让方违约只能追究转让方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如果再行回转进行撤资,去除股东身份就涉及到非常复杂的法律操作问题所以在目标公司股权收购当中,受让方谨慎的前期尽职调查和股权转让协议的详尽异常重要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所以需要我们具体是分析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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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纠纷属民事纠纷吗?
不动产登记纠纷就是属于民事纠纷,一般是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在起诉时就需要先提交起诉状,再者就是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一般只有符合法律的规定,才可以获得法院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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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债务纠纷中,债务人委托他人去不动产登记登记,需要什么
[律师回复] 遇到债务人欠钱不还的情况时是可以的,那么债务人没钱怎么办呢? 如果原告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明债权债务存在的证据,一般会判决债务人偿还债务,债务人没钱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对方有车有房,是可以被查封冻结,以偿还欠款的,如果对方确实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那么只能终结执行,等以后发现债务人有其他的财产,再向申请执行。 另外,为了避免之后还是拿不到钱,最好是进行诉前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就是将对方的账户、房子、车等财产予以查封,防止对方转移财产。这一步并非必须的流程,要结合各案的情况及对方的财产情况,如果欠的或者对方有偿还能力,或是实在查不到地方财产,可以省去这一步,但如果可以保全的话,建议还是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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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不登记怎么处罚房屋租赁登记有
[律师回复] 房屋出租不登记怎么处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出租房屋后,应在一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的,经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仍未登记的,将面临罚款等处罚。 房屋租赁登记有哪些条件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条件: (一)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 (二)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行为; (三)房屋权利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合伙等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承担相应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及将房屋提供给直系亲属以外的人无偿使用等变相租赁行为,纳入租赁管理; (四)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备案。 房屋租赁是否需要登记 房屋租赁登记是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后的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都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登记备案只能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同之后才能进行,也就是说,只有在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后才能进行登记备案,而不是先登记后签订合同。 租赁登记,由当事人向区主管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出租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 (四)承租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不予登记: (一)当事人不是房屋所有人或者合法使用人的; (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三)租赁合同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 (五)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本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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