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如何向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转换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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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杨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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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果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期间如何向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转换

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虽然都是保证合同当中的时间方面的内容,但是两者是不同的,那么保证期间如何向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转换呢?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保证期间,又称为除斥期间或不变期间,它不同于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理解保证期间,应把握五个关键点:(一)保证期间是不变的,在合同签订时即已有了准确的界定;(二)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果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主合同在期满时经协商达成“展期”(即延长履行期日),此展期协议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则起算点顺延至“展期”届满之日,如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则起算点不变;(三)保证期间的“长”与“短”,如果有约定则以约定的有效,称之为“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则执行担保法及《解释》规定的法定期间六个月,称之为“法定保证期间”;(四)依据《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出现“约定”的保证期间“终结日”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则视为未约定,执行担保法规定的六个月的标准;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是截止到“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没有准确期日)”,则视为约定不明,执行两年的规定,这是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标准,但应明确这一时间仍然是不变期间;(五)以准确具体的起算点为标准,依据“约定保证期间”或“法定保证期间(原则是六个月,例外是两年)”的内容,即可准确计算出保证期间的终止日。

因为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保证期间届满日之前债权人是否依法及时行使权利对保证人应否承担法律责任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依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债权人依法定要求主张权利,则发生保证期间向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转换;如果债权人未依法定要求主张权利,则发生保证人因保证期间届满而免于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为了便于理解,下面分两类来分析保证期间向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转换的关系:

(一)就一般保证而言,由于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故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即法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对以上引用的法律规定,理解中应把握三点:首先,如果债权人要追求让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就必须在保证期间之内(届满之日前)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债权人就丧失了实体上的胜诉权,即保证人免于承担保证责任;其次,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对象(即被告方)只能是主合同的债务人,而不能是保证人;最后,只有当诉讼文书或仲裁文书生效之日起,保证期间的法律意义即告终结,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即开始起算,保证期间已转换成为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期间;如果没有债权人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这一“前置”条件,则保证期间就不能转换为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即保证合同就丧失了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在此特别说明担保法规定“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其法律用语的本义是“保证期间终结”,而不是“保证期间的中断”,因为保证期间是不存在“中断”的。考虑到诉讼或仲裁的提起到权利义务关系的最终确定有一段审理或仲裁过程,司法解释规定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生效之日”,所以,审理或仲裁的过程是一段“空白时间段”,既不是保证期间,也不是诉讼时效。

(二)就连带保证而言,因其法律特征是主债务人与保证人对债权人连带承担责任,故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即法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对以上引用的法律规定,理解中应把握三点:首先,如果债权人要追求让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就必须在保证期间之内(届满日之前)提出主张权利的要求,如通知等,这里的“要求”仅限于证明债权人主张权利,而不同于在一般保证中要求“诉讼”或“仲裁”;其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直接对象必须是保证人,而不能仅针对主债务人提出;最后,只要能证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之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保证期间在主张权利之日起即丧失作用,进而自然转换为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即开始起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由上文可知,针对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而言,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之内履行法律规定的行为(诉讼或仲裁、主张权利),才能使保证期间及时有效地转换为诉讼时效期间。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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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支付令失效后怎么转诉讼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督促程序作了较大的修改,其中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作了较大的修改,即在支付令失效后,应转入诉讼程序。如何转诉讼程序,法条没有具体操作的规定,笔者就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以下几方面提出供同仁探讨。
支付令失效后如何转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是自动转入诉讼程序。即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需要另行,而直接转入普通诉讼程序。法条的本意是简化诉讼环节的手续。尽管为自动转入普通诉讼程序,但因督促程序与普通程序在审理各环节操作规定各不相同,故仍需立一个新的诉讼程序的案号,但可以在裁定文书中说明自动转程序的过程即可。
诉讼费是否需要补缴
因支付令的收费标准为普通诉讼案件收费的三分之
一,如果自动转入诉讼程序后,申请人是否应就剩余诉讼费的三分之二予以补齐,法条并没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自动转入普通程序后与其他常规的诉讼案件无异,应将诉讼费用予以补齐。
立案时,是否需要申请人重新补交状
提起支付令的申请要求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是明确的,即事实清楚,数额确定,双方无实质争议。申请人在申请支付令时考虑办案的效率,可能仅就无争议的部分申请支付令,一旦自动转普通诉讼程序,申请人可能就存在争议的部分考虑在诉讼中一并解决。故立案后需要重新通知被申请人,发给被申请人即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什么文书呢?为了便于组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及归纳双方争执焦点,还是需要原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因此,在转诉讼程序时需要通知申请人补交状及副本。
是否可以允许申请人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
对设有担保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申请人在申请时仅对债务人申请支付令,转普通程序后,债权人可就债权一并向债务人及担保人主张,自动转普通诉讼程序是便于当事人方便到办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当事人实现债权的成本,而不是为了限制当事人行使权力,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故转普通程序后仍可允许申请人变更请求,追加当事人。
鉴于法条对上述事项规定的不是很明确,故需要完善相关环节的规定,才能真正更快速、便捷的实现无争议债权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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