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人有什么权利义务?

最新修订 |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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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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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权利: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义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保守案件秘密;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人有什么权利义务?

交通事故后,在交通事故中伤残当事人,可以在治疗终结时请求公安交警部门指定鉴定机构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必须有有资质的人进行,那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人在进行伤残鉴定时有什么权利义务?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1、评定人权利

1) 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2) 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3) 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4) 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2、评定人义务

1) 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2) 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3) 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4) 保守案件秘密;

5)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6) 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评定人的权利义务,评定人在进行伤残评定时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进行伤残鉴定,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帮到你,谢谢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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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鉴定部门的工作都尤为重要。特别是专业的鉴定人员,其专门的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帮助完成复杂案情的调查,分析,给出科学的结论,有助于对案件审理和法庭给出正确的判决结果。
那么案件中担任鉴定的人有怎样的权利,又要履行怎样的义务呢?首先在不论是在民事还是刑事案件上,鉴定人都是有权利来对和自己鉴定有关的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解。譬如进行伤情鉴定的当事人,在进行鉴定的时候有权要求其将当时纠纷或者受伤的具体情况进行阐述,并且有权对伤情治疗过程中的资料进行查看。必要时候鉴定人可以经过的许可根据鉴定的需要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问题,来协助鉴定工作。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发现鉴定所需的材料不够充分和具体,并且缺少必要的条件来满足鉴定结论的给出,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补充资料的要求,如果相关单位不能对其做出反应和及时的材料补充,鉴定人有权将鉴定停止。
在鉴定中鉴定人有权收取合乎法规的费用和要求提供必要的条件协助鉴定工作。但是也具备着必须履行的义务。首先就是要真实,依法的将鉴定结论给出,并且涉及到隐私等问题做到保密,鉴定人需在要求出庭作证时亲自接受有关人员的发问并对自己参与的鉴定的理由和根据进行说明,遵守秩序和纪录,服从审判程序。这就是担任案件鉴定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和要履行的义务。
注意事项:
同一案件有几个鉴定人共同鉴定,如果他们鉴定结论一致的,可以共同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应当分别作出鉴定结论。人民对于不同的鉴定结论,应当对照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判断,或者重新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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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鉴定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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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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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根据不同的鉴定机构,具体收费不同。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咨询当地的鉴定机构。以下为您例举江苏省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以供参考。
伤情鉴定 300-500 元,伤残程度鉴定 300-500 元,性功能鉴定 500-800 元/件 (未包含医疗机构检查(测)费用)护理依赖评定 300-500 元,验伤记录 100 法医照相 50-100元。

2、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如果与医药费相加总额没有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则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交通事故伤害者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有保险,找保险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由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门,再由对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赔偿。保险公司及对方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造成伤残的经伤残鉴定后根据残级确定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3、交通事故伤残做伤残鉴定一般要治疗终结或出院后半年,否则鉴定机构不给做。既可以起诉后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也可以诉前委托律师事务所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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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1、评定人权利1、 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2、 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3、 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2、评定人义务1、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2、 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3、保守案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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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业。司法鉴定人不得接受当事人、委托人的宴请和礼品。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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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证人的权利义务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实并受人民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就了解案件事实向人民作出的陈述,是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证人在诉讼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 2、对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阅读,若发现有错误或者遗漏,有权进行更正或者补充; 3、因作证而遭侮辱、诽谤、殴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时,有权要求人民给予法律保护; 4、有权要求人民给予因法庭要求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和受到的损失,如误工工资、误工补贴、差旅费等; 5、有权改变自己已作的书面证言和口头证言的内容。 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证人应承担下列诉讼义务: 1、如实作证的义务。否则,人民可对其适用强制措施; 2、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就他所作的证人证言提出的问题; 3、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刑事证据证据力的确认 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都涉及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但只有法官在庭审环节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才具有认证的法律效力。庭审阶段的认证,即是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材料经过审查判断,从而对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确认的活动。 认证活动包括前后递进的两个方面内容: 首先,需要确认特定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即能否作为诉讼证据被法庭所采纳; 其次,需要确认特定的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多大的证明价值,即能否作为定案的证据被法庭采纳。所谓证据能力或证据资格,是指特定的证据材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采纳为诉讼证据从而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格。只有具备证据资格的材料才会被法庭所采纳,进而具备进入庭审的“准入资格”,因此,证据资格又被称为证据的可采性,其主要包括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所谓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的价值,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是否具有证明的作用以及证明作用的程度。法官认证活动中对证据证明力的确认包括两个层面:证明力的有无和证明力的大小。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即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是庭审的关键所在;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的判断,就单个证据而言,需要结合在案其他证据进行,同时还要考察该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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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头部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伤残鉴定一定要做伤残鉴定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并没有明确的时间上的规定。但劳动能力鉴定并非越早越好,鉴定时间的早晚不会对伤残等级有任何影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需要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如果体内有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后才可以做劳动能力鉴定(除非医生书面证明体内的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不需要拆除,一直留着体内的情况以外)。鉴定机构的选择有两个渠道:
1、故意伤害、过失伤害及因劳务关系造成的伤害由市级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2、建立了劳动关系造成的工伤,应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鉴定。扩展资料: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如下: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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