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劳动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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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就业的权利。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享有就业的权利。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未成年人的劳动权利

  未成年人的劳动权利,在本文特质16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个年龄的劳动者在应该享有什么劳动权利呢?本文中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权利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享有要求劳动就业的机会和按劳取酬的权利。在我国,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完成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继续升学的,依法可以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个体劳动。依照我国《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如下劳动权利:

  一、就业的权利。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享有就业的权利。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二、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未成年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从事的职业。

  三、休息休假的权利。未成年人有权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四、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未成年工在向用人单位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未成年人有权获得必要的职业培训。职业培训的内容包括职业道德、职业技术、法律知识、预防犯罪教育等。

  六、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未成年工有权获得特殊的劳动保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的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未成年工在患病、负伤、失业等情形下,有权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

  八、其他劳动权利。例如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以合法方式参与民主管理权利;就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等。

  九、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未成年人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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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的规定,未分配利润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未分配利润的会计核算 在会计处理上,未分配利润是通过“利润分配”科目进行核算的,“利润分配”科目应当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积补亏”和“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核算。 1、未分配利润期末结转的会计处理 企业期末结转利润时,应将各损益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平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的贷方余额为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发生的净亏损。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就是未分配利润的金额;如出现借方余额,则表示未弥补亏损的金额。“利润分配”科目所属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2、分配股利或利润的会计处理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3、未分配利润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既有可能发生盈利,也有可能出现亏损。企业在当年发生亏损的情况下,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应当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须用税后利润弥补。以当年实现的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企业应将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均相同。但是,两者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的处理是不同的。在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当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以税后利润弥补的数额,则不能作为纳税所得扣除处理。 4、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会计处理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并在工商部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并没有增加资产或所有者权益,持股比例也没有增加。虽然所收到的股票有市价,但这种市价已存在于原有的股票市值中,在除权日,会由于派发股票股利而使开盘价格降低,即使以后市价有可能回升,但在股票未出售前,亦属于未实现的增值,根据收益实现原则,不能将股票股利确认为收益,因此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不用作会计处理,只需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数。 二、未分配利润增资的税务处理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企业多存在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行为,要区分股东性质进行纳税,纳税人注意要正确缴纳所得税。 股东为居民企业或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符合规定的免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2007年第512号)第八十三条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和第 (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股东为非居民企业且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九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东为个人,且为居民纳税人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股东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股东为外籍个人的,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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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未成年工如何登记?
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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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与未分配利润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上市公司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余额,反映上市公司累积未分配利润或累计未弥补亏损。由于各种原因,如平衡各会计年度的投资回报水平,以丰补歉,留有余地等。上市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不予以全部分完,剩下一部分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这样,一年年的滚存下来,结余在“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上,它反映的是历年累计的未分配利润。同样道理,上一年度未弥补亏损,留待以后年度弥补,以后年度又发生亏损继续滚存下来,结余在“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上,它反映的是历年累计的亏损,记为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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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在交完所得税后,会按其净利润进行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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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的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未分配利润的会计核算 在会计处理上,未分配利润是通过“利润分配”科目进行核算的,“利润分配”科目应当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积补亏”和“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核算。 1、未分配利润期末结转的会计处理 企业期末结转利润时,应将各损益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平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的贷方余额为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发生的净亏损。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就是未分配利润的金额;如出现借方余额,则表示未弥补亏损的金额。“利润分配”科目所属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2、分配股利或利润的会计处理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3、未分配利润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既有可能发生盈利,也有可能出现亏损。企业在当年发生亏损的情况下,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应当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须用税后利润弥补。以当年实现的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企业应将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均相同。但是,两者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的处理是不同的。在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当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以税后利润弥补的数额,则不能作为纳税所得扣除处理。 4、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会计处理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并在工商部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并没有增加资产或所有者权益,持股比例也没有增加。虽然所收到的股票有市价,但这种市价已存在于原有的股票市值中,在除权日,会由于派发股票股利而使开盘价格降低,即使以后市价有可能回升,但在股票未出售前,亦属于未实现的增值,根据收益实现原则,不能将股票股利确认为收益,因此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不用作会计处理,只需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数。 二、未分配利润增资的税务处理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企业多存在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行为,要区分股东性质进行纳税,纳税人注意要正确缴纳所得税。 股东为居民企业或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符合规定的免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2007年第512号)第八十三条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和第 (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股东为非居民企业且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九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东为个人,且为居民纳税人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股东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股东为外籍个人的,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未分配利润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如何规定未分配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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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未约定利息能否要求还利息
[律师回复] 对于借款时未约定利息能否要求还利息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民间信贷产业得以快速发展。民间借贷中最棘手的问题就是利息,借贷过程中该如何约定借款利息?另外,借款时未约定利息能否要求还利息?请看详细内容。
一、如何约定借款利息
1、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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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欠钱未还年利率依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欠钱未还年利率依据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超过借款期间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就要开始计算逾期履行的利息。至于计算至何时,由于法律没有做出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认定截止日期的做法:
1、以付清之日作为逾期利息的截至日
2、以法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作为逾期利息的截止日
3、以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日期作为逾期利息的截止日。
民间借贷最高利息一般不超过年利率24,已支付的超过24但少于36的部分不予退还,超过36部分可以不当得利的名义要求返还。具体而言,民间借贷法律支持的利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年利率24以下之民间借贷利率可得到确认并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其利息应受法律强制力之保障,即当事人可以向要求被告支付约定在年利率24以下的利息。
2.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认定为无效。
为防止高利贷等不法行为,损害我国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故以法律的形式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进行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在私法上的通常做法就是将高于上限的利率约定认定为无效,超过上限的给付的利息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债务人。
3.年利率24~36的民间借贷利率,债务人已支付的利息超出24且低于36的年利率部分不要求退还,但未支付的在审理阶段也最多只会支持24的年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做尸检的不利后果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尸检中医院的义务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的既往判例,医院的义务有:书面告知家属有关尸检的事项,并对告知内容进行明确解释;提供尸检机构的名册和联系方式;协助死者近亲属选定尸检机构;经患方申请垫付尸检费用;推动尸检进行。 由此医疗纠纷中未做尸检的不利后果的承担问题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有义务告知患方家属进行尸检查明死因,如果医院没有告知或无法证明已经告知,则医院应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医院已经告知,但患方拒绝的,应由患方承担不利后果。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民事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根据 “私法自治”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国家不予干预,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从理论上讲,医疗合同纠纷也可进行仲裁解决,但仲裁解决医疗纠纷还不受重视。国家对医疗民事纠纷的干预表现为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才能发生。也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解决。
未成年人有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未成年人在一般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对未成年人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1、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肖像权。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4、名誉权。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5、荣誉权。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
6、财产所有权。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冻结、没收。
7、财产继承权。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
8、著作权。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9、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未成年人对国家各项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10、取得国家赔偿权。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1
1、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对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拆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家长和老师)不得私拆、截留、隐匿、毁弃。1
2、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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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特殊劳动保护有哪些
1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及有毒有害的工作。2 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3 不得安排从事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森林业伐木、及流放作业、高空作业、放射性物质超标的作业以及其他会影响生长发育的作业。4 要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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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有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未成年人在一般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对未成年人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1、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肖像权。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4、名誉权。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5、荣誉权。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
6、财产所有权。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冻结、没收。
7、财产继承权。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
8、著作权。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9、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未成年人对国家各项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10、取得国家赔偿权。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1
1、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对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拆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家长和老师)不得私拆、截留、隐匿、毁弃。1
2、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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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可以要求还利息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民间信贷产业得以快速发展。民间借贷中最棘手的问题就是利息,借贷过程中该如何约定借款利息?另外,借款时未约定利息能否要求还利息?请看详细内容。
一、如何约定借款利息
1、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二、借款时未约定利息能否要求还利息
未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可否要求还利息是大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据此,民间借贷关系,事实存在,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由借据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被告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返还借款。但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原告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该约定。故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关于利息请求不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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