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未到期辞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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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合同未到期辞职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至于赔偿问题,一般来说是不用赔偿的。

劳动合同未到期辞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证明,但很多时候劳动者都会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选择辞职,这时候劳动者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律师如何解答。

网友提问:

您好,律师,我由于打算去北京发展,所以想辞掉现在的工作,但我的劳动合同还未到期,我想咨询一下劳动合同未到期辞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合同未到期辞职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至于赔偿问题,一般来说是不用赔偿的,在下面的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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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寻找合适的中介。如果在房屋租赁过程中,要通过中介机构,那么最好先确定中介机构,而选择中介机构需要谨慎,可以从中介的规模,中介的收费标准是否明确和中介的口碑等方面进行参考。
2、你应要求见房东,中介公司不安排的,你可要求中介公司提供房东的身份证明,房屋建设审批证明,房东委托中介公司的委托书。原则上要看原件,务必留存复印件,并要求中介公司在复印件中加盖公章或经办人签字。审查出租人的有效合法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确保不是非法出租,以免上当受骗。委托他人出租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并与受托人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代理人代理出租,应当向承租人出具房屋所有人委托代理出租的授权证明,代收租金的,应当由相关的委托文件。其次,你要审核房东是否有出租权。包括该房屋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如房东的配偶等),其他共有人是否同意出租等。如很难审核,可在与中介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约定,中介公司承担此义务。
3、签订合同前,应当着出租人的面清点房屋内的家具。为了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承租人应当事先清点屋内家具,包括家具的数量和检查家具的好坏。
4、检查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有需要约定的特别事项以及约定是否明确。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该包括的内容有: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房屋座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房屋用途;房屋交付日期;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房屋返还时的状态;转租的约定;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5、可要求在与中介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约定,“如因不可归责于乙方(承租人)的原因,导致该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甲方(出租人)应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另行租房的损失。”同时,你还要在合同中明确:“甲方对房屋中的设施及物品承担维修责任。”(《合同法》第220条规定,维修义务可通过约定由承租人承担)
建筑承包工程承包方未按期完工,但未约定违约金应如何让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回复]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承包方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这就是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基本内容。
(2)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是该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同时发包方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在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条件下,以市场的方式配置农用地资源,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一个好办法。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是在尊重农民的意愿的基础上,由承包方自愿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承包方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时,除以转让方式流转须经发包方同意外,其他流转的方式,发包方一律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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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生效合同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公民可以其意思决定,形成私法上的权利义务,且该自治范畴在民法以契约自由、所有权自由和遗嘱自由为主要内容。(王-泽鉴概要23页)合同的成立系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各方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意思表示形成合意,合同即宣告成立,至于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当事人或者可以依据合同补缺的规则予以处理,故合同成立属于主观判断。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也是采用了这个标准。
合同生效系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拘束力。因为合同成立与否是订约当事人之间是否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以意思能力为基础,而合同生效与否则视其是否符合国家意志及公序良俗。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其依法成立的要件即体现出合同应符合国家意志及公序良俗的意旨,故合同的生效属于客观判断。
但在诸多情况之下,合同虽已成立,或因合同所附条件未成就、或因合同所附生效期限、或因合同须办理登记、批准等手续诸多原因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故依据债权理论,凡属所附条件未成就、生效期限未届至合同,依法应当登记、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在履行登记、批准手续之前等情形均属于成立未生效合同范围。
二、成立未生效合同的效力及期待权的保护
通说认为,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条件成就之前合同就已经成立,但须待条件成就时才能生效,在条件成就之前,合同效力处于停止状态,悬而未决,传统民法称为“未决期间”。在此期间之内,虽然法律行为尚未确定生效,但已经成立的附条件合同对于当事人具有的法律拘束力,具体表现为:
1、当事人不得单方声明撤回或者撤销。如果在合同成立后,条件成就前,一方当事人单方声明撤回或者撤销,将构成违约。
2、对恶意行为的反推效力。当事人设定附条件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该合同获得相关利益,其主观意愿是希冀和期待条件能够成就,从而享有合同生效后所带来的利益。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成立后,在条件未成就前,当事人应当负有消极义务不得阻碍所附条件的成就,使该行为所欲实现的法律效果得以实现,以保护当事人正当合理的期待权,均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违反法律、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以作为或者的方式促成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如一方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以作为或者的方式促成或者阻止条件成就或者不成就的,法律对其作出相反的推定,此即条件成就与不成就之法律拟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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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说。该说认为,违反成立未生效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的合同虽然还未生效,但已经依法成立。而判断合同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标准是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是区分合同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在合同成立以前,因合同关系不存在,则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不属于合同责任;在合同成立以后,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构成对合同义务违反并应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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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生效违约责任怎样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般情况下未生效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除非一方当事人故意阻碍所付生效条件成就。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条件成就之前合同就已经成立,但须待条件成就时才能生效,在条件成就之前,合同效力处于停止状态。
在此期间之内,虽然法律行为尚未确定生效,但已经成立的附条件合同对于当事人具有的法律拘束力,具体表现为:
1、当事人不得单方声明撤回或者撤销。如果在合同成立后,条件成就前,一方当事人单方声明撤回或者撤销,将构成违约。
2、对恶意行为的反推效力。当事人设定附条件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该合同获得相关利益,其主观意愿是期待条件能够成就,从而享有合同生效后所带来的利益。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成立后,在条件未成就前,当事人应当负有消极义务不得阻碍所附条件的成就,使该行为所欲实现的法律效果得以实现,以保护当事人正当合理的期待权,均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违反法律、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以作为或者的方式促成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如一方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以作为或者的方式促成或者阻止条件成就或者不成就的,法律对其作出相反的推定,视为条件成就或不成就。
未生效合同违约责任该怎么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未生效合同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公民可以其意思决定,形成私法上的权利义务,且该自治范畴在民法以契约自由、所有权自由和遗嘱自由为主要内容。(王-泽鉴概要23页)合同的成立系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各方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意思表示形成合意,合同即宣告成立,至于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当事人或者可以依据合同补缺的规则予以处理,故合同成立属于主观判断。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也是采用了这个标准。
合同生效系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拘束力。因为合同成立与否是订约当事人之间是否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以意思能力为基础,而合同生效与否则视其是否符合国家意志及公序良俗。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其依法成立的要件即体现出合同应符合国家意志及公序良俗的意旨,故合同的生效属于客观判断。
但在诸多情况之下,合同虽已成立,或因合同所附条件未成就、或因合同所附生效期限、或因合同须办理登记、批准等手续诸多原因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故依据债权理论,凡属所附条件未成就、生效期限未届至合同,依法应当登记、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在履行登记、批准手续之前等情形均属于成立未生效合同范围。
二、成立未生效合同的效力及期待权的保护
通说认为,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条件成就之前合同就已经成立,但须待条件成就时才能生效,在条件成就之前,合同效力处于停止状态,悬而未决,传统民法称为“未决期间”。在此期间之内,虽然法律行为尚未确定生效,但已经成立的附条件合同对于当事人具有的法律拘束力,具体表现为:
1、当事人不得单方声明撤回或者撤销。如果在合同成立后,条件成就前,一方当事人单方声明撤回或者撤销,将构成违约。
2、对恶意行为的反推效力。当事人设定附条件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该合同获得相关利益,其主观意愿是希冀和期待条件能够成就,从而享有合同生效后所带来的利益。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成立后,在条件未成就前,当事人应当负有消极义务不得阻碍所附条件的成就,使该行为所欲实现的法律效果得以实现,以保护当事人正当合理的期待权,均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违反法律、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以作为或者的方式促成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如一方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以作为或者的方式促成或者阻止条件成就或者不成就的,法律对其作出相反的推定,此即条件成就与不成就之法律拟制制度。
三、违反成立未生效合同之民事责任的性质
违约责任说。该说认为,违反成立未生效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的合同虽然还未生效,但已经依法成立。而判断合同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标准是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是区分合同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在合同成立以前,因合同关系不存在,则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不属于合同责任;在合同成立以后,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构成对合同义务违反并应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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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系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拘束力。因为合同成立与否是订约当事人之间是否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以意思能力为基础,而合同生效与否则视其是否符合国家意志及公序良俗。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其依法成立的要件即体现出合同应符合国家意志及公序良俗的意旨,故合同的生效属于客观判断。
但在诸多情况之下,合同虽已成立,或因合同所附条件未成就、或因合同所附生效期限、或因合同须办理登记、批准等手续诸多原因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故依据债权理论,凡属所附条件未成就、生效期限未届至合同,依法应当登记、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在履行登记、批准手续之前等情形均属于成立未生效合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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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成立未生效合同之民事责任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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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从实际出发,我们认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应该包括:
1、实际履行。对“实际履行”之界定,各国存在较大分歧。要言之,大陆法把实际履行作为主要救济方法,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请求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英美法把实际履行作为辅助救济方法,一般仅限于判决并强制违约方履行义务,而且只有在损害赔偿不是一种充分的补救方法时才采用。
我国亦规定了实际履行,称为“继续履行”,除《合同法》第107条外,《合同法》第109条、第110条等条款规定,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在特殊情况下不适用实际履行。特殊情况即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另外,《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受损害方在要求违约方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后,若仍有其他损失,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违约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它是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
损害赔偿具有典型的补偿性,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损害赔偿。这是损害赔偿不同于违约金的根本所在。赔偿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合理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物质利益分配,体现着违约责任的作用,是一种较普遍的责任方式,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4、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
5、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定金按担保法规定执行,但如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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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未到合同期辞职违约金交多少?
职工合同未到期辞职是不需要缴纳违约金的。需要缴纳合同违约金的情况只有两种,一种就是服务期的相关约定,另一种就是双方签订了竞业条款的相关约定。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借口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都是属于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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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书面辞职被同意后是否还要承担违约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书面辞职被同意后是否还要承担违约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于2004年7月年大学毕业后在一私立学校就业,并签定了就业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在此学校教书半年后,我于今年2月22号向学校书面提出辞职,由于提交时间仓促,但在与学校协商后,学校校委会于2月24日同意了我的辞职申请,并要求我最后带几天课,等待新老师交接。我出于责任考虑,都已一一照办。到办理离职手续的那天,学校校长说要下个月才能办理手续,学校表示:我的工资会给我算清,一分也不会少,但是我必须交来违约风险金2000元,而且我的证件(包括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全部在我工作期间交给了学校(那次情况是我不交证件,学校暂时考虑延期发工资,但那次我未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后上交了证件,学校填写了证件存放学校接收单),现学校表示在结算清后所有证件一并退还给我。在我填写了一份离职书后,我去了另外的工作岗位。等待3月末或4月初去办理所有手续。其实,如果是我的责任需要承担,我不会推脱,但是,有几点问题我还不太清楚,合同中的几点如下:《1》学校合同中关于辞职条款规定:乙方可以书面辞职申请。甲方经调查审核。一个月内做出结论,要么同意乙方的辞职,要么维持合同不变,不同意乙方的辞职。乙方未经同意此致而离岗逃岗的,视为乙方违约。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提出书面辞职,不算违约:1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费离职进修学习的2,乙方参军,考取公务员,移民定居的3甲方不按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的《2》关于违约金和违约责任的条款:1违约金:2000元。由月工资做保证。月工资不足2000元的,在签定合同之后5个月内存足余额,以达到2000元2甲方无故解聘乙方,视甲方违约。乙方被解聘(除“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和甲方无故解聘的以外),视乙方违约。以上两条是合同中的原文,在学校工作的半年里,学校共暂时收取风险违约金400元,每个月开100元的风险违约金收据,作为当月所发工资的一部分计算,共4个月。现在,我有一个月的工作工资:950元,二十多天的寒假工资(每天20元),加风险违约金的条子400元,总共也就一千七百多元,所以按风险违约金计算,我可能还要向学校交300元才能结算清楚。另:学校教师手册(有学校公章)人事工作条例规定:教师因事可以书面提出辞职,经学校审批后离岗,不算违约。辞职理由不充分,学校不予以批准的,擅自离岗的,学校保留追究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的权利。依据此条款,我对学校提出的要我交来2000元风险违约金的要求提出了疑问。可学校校长表示,应该只是符合合同中的三项的才不算违约,其他的情况学校批准了也要交来违约金2000元。在整个劳动关系期间,学校已经侵犯我的合法权益,但我未及时维护。我这2000元违约金我是否应该承担哪些权利又是我可以维护的以上是我要咨询的详细情况,希望能得到及时的帮助,感激不尽。解答人:社区咨询小组成员碧咸
一、你提前提出书面辞职,单位同意,这实际上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况,如果是这种情况,你的行为不属于违约,单位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不合理。但是你要有单位同意你辞职请求的证据。
二、如果无法证明单位对你在提出辞职申请后表示同意,那么你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约行为,但是在违约金的计算上首先要看劳动合同的约定,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为2000员,从数目上来看也是合理的,因此,如果你无法拿出证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关于单位扣留你的学位等情况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劳力字[1992]33号《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8条规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企业应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对于单位扣押你档案学历的行为,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四、关于以上的纠纷,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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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却不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开发商违约却不承担违约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开发商恶意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体现在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中,我们了解一下:
如果出现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是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针对先卖后抵、一房数卖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且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同出卖人恶意违约相同,在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出卖人也需要承担较重的责任,即在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如果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最终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也是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
合同违约方须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违约方须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违约方必须承担某些法律责任,这不仅是对另一方的权利救济,而且是对违约方的惩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有以下几种形式: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4、违约金;
5、定金。
违约责任一方面在法律上有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如约定违约金责任、定金数额、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
违约处理
单方违约
依《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所谓预期违约,以称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的实质是种毁约行为,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到来之前,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违约广播这种毁约心思表示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表现而预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其构成条件为:
1、债务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情形;
2、守约方具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
3、违约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对于预期违约,守约当事人依法选择下列救济方式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自救手段
依《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对于预期违约,守约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单方解际合同,并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此规定比较适合明示毁约。但对于默示毁约而言,因恐难以掌握对方违约的确切证据,故守约方不宜而采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参照合同法第68条规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准备,以避免扩大自己的经济损失;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在预期间内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若对方当事人在处理期间内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应视为对方明示毁约,此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此种自助措施与行使不安履行抗辩相似。
司法救济
依《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措施,对于明示毁约易于操作;但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须掌握对方预期违约的确切的证据后方可诉诸法律,否则,将因证据不力反而于己不利。
等待履行
当一方预期违约,对方可坚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对方到期履行合同,以静观对方的态度是否有所变化,然后决定是否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明示毁约,守约方应明确要求对方撤回毁约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对方履行,以免扩大损失。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一时无确切证据证实对方毁约,可等待对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对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实际违约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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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合同签约时间辞职算不算违约?
未到合同签约时间辞职的只要提前三十天向单位提交离职申请的,就不算违约的行为。一般来说,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明确要求了正式员工想要离职的,需要提前三十天提出离职申请,试用期员工提前七天提出离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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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合同违约方须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违约方须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违约方必须承担某些法律责任,这不仅是对另一方的权利救济,而且是对违约方的惩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有以下几种形式: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4、违约金;
5、定金。
违约责任一方面在法律上有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如约定违约金责任、定金数额、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
违约处理
单方违约
依《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所谓预期违约,以称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的实质是种毁约行为,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到来之前,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违约广播这种毁约心思表示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表现而预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其构成条件为:
1、债务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情形;
2、守约方具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
3、违约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对于预期违约,守约当事人依法选择下列救济方式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自救手段
依《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对于预期违约,守约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单方解际合同,并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此规定比较适合明示毁约。但对于默示毁约而言,因恐难以掌握对方违约的确切证据,故守约方不宜而采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参照合同法第68条规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准备,以避免扩大自己的经济损失;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在预期间内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若对方当事人在处理期间内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应视为对方明示毁约,此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此种自助措施与行使不安履行抗辩相似。
司法救济
依《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措施,对于明示毁约易于操作;但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须掌握对方预期违约的确切的证据后方可诉诸法律,否则,将因证据不力反而于己不利。
等待履行
当一方预期违约,对方可坚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对方到期履行合同,以静观对方的态度是否有所变化,然后决定是否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明示毁约,守约方应明确要求对方撤回毁约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对方履行,以免扩大损失。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一时无确切证据证实对方毁约,可等待对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对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实际违约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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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后双方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律师回复]
一、合同双方都违约了怎么办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各自违反合同义务,各自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债务人交付的货物有轻微瑕疵,而债权人也构成了受领迟延,此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成为违约行为的主体。在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一般不严格区分故意或过失,即过错程度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意义不大,但在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如要承担民事责任,就要考虑双方过错的大小。此时,过错的程度就变得非常重要。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是,合同的当事人行使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属于适法的情形,不能被纳入双方违约的范畴。比如,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承揽人违约的情形下,定作人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这种情况将其认定为双方违约,显然是在滥用双方违约制度。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是因对方违约而正当行使抗辩权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违约方该怎么承担违约责任如若想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则得先明确违约责任有哪些承担方式,以便守约方选择适用。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在看完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您对“合同双方都违约了怎么办”以及“违约方该怎么承担违约责任”等问题的具体内容能够有一定的了解,也希望这些内容能够给您带来帮助。在与他人签订合同后,如果您发现对方有违约的行为时,要注意收集好对方违约的证据,然后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对方坚持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您可以准备好相关的证据资料向提起合同纠纷诉讼,由作出公证的判决。此时,您一定要重视对证据的提供,因证据不充足时不会支持您的诉讼请求,也就意味着您将可能败诉。为了减少败诉的风险,建议您在时能够事先咨询一下合同纠纷方面的专家律师的意见。
合同违约方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违约方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从实际出发,我们认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应该包括:
1、实际履行。对“实际履行”之界定,各国存在较大分歧。要言之,大陆法把实际履行作为主要救济方法,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请求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英美法把实际履行作为辅助救济方法,一般仅限于判决并强制违约方履行义务,而且只有在损害赔偿不是一种充分的补救方法时才采用。
我国亦规定了实际履行,称为“继续履行”,除《合同法》第107条外,《合同法》第 109条、第110条等条款规定,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在特殊情况下不适用实际履行。特殊情况即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另外,《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受损害方在要求违约方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后,若仍有其他损失,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违约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它是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
损害赔偿具有典型的补偿性,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损害赔偿。这是损害赔偿不同于违约金的根本所在。赔偿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合理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物质利益分配,体现着违约责任的作用,是一种较普遍的责任方式,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4、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
5、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定金按担保法规定执行,但如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
合同违约方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违约方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从实际出发,我们认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应该包括:
1、实际履行。对“实际履行”之界定,各国存在较大分歧。要言之,大陆法把实际履行作为主要救济方法,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请求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英美法把实际履行作为辅助救济方法,一般仅限于判决并强制违约方履行义务,而且只有在损害赔偿不是一种充分的补救方法时才采用。
我国亦规定了实际履行,称为“继续履行”,除《合同法》第107条外,《合同法》第 109条、第110条等条款规定,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在特殊情况下不适用实际履行。特殊情况即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另外,《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受损害方在要求违约方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后,若仍有其他损失,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违约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它是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
损害赔偿具有典型的补偿性,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损害赔偿。这是损害赔偿不同于违约金的根本所在。赔偿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合理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物质利益分配,体现着违约责任的作用,是一种较普遍的责任方式,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4、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
5、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定金按担保法规定执行,但如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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