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工伤争议难点问题的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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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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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发生工伤认定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诉,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当事人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关于处理工伤争议难点问题的处理
 关于工伤争议部分难点问题应如何处理?








  (8)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但是对仲裁委员会委托劳动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应按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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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工伤争议难点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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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处理工伤争议难点问题的处理
劳动争议,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属于劳动争议,向社会保险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认定职工工伤,给予行政处分。发生工伤认定争议,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诉,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伤残鉴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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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劳动关系问题2、时效问题3、二倍工资标准问题4、社会保险问题5、停工留薪待遇问题六、劳动能力鉴定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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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消费争议都有哪些特点
[律师回复] 1、是在消费领域或消费过程中产生的。
消费纠纷,顾名思义,必然是与消费相关的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其具体范围包括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与经营者之间产生的争议;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与消费者产生的争议;农民在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过程中与经营者发生的争议。
2、是关于消费者权利或者经营者义务的争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一系列权利如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同时也赋予了经营者一系列的义务,而有些义务是和消费者的权利相对应的,如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等。尽管实际生活中消费纠纷千差万别,有的因产品质量而起,有的因服务价格而生,有的甚至因双方斗气而生,但其核心集中在权利义务上。商品和服务的背后,隐藏着的是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3、消费者争议具有民事纠纷的性质。
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实体法律关系一般只能是民事性质的法律关系。因为,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不存在的隶属关系,而与国家行政机关发生纠纷,不属于消费者争议。国家以民事主体身份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也可能在国家机关与消费者之间发生争议(如不合理收费引起的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机关与经营者地位相当,其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具有民事争议的性质,属于消费者争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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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因为不正当的竞争现在导致生意很差。不知道要怎么办。想要问一下不正当竞争案件的难点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在这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涉及网络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又占到了三分之二的比重。另据统计,北京海淀法院受理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占全国不正当竞争案件的7%左右。
  针对当前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数量多、类型新、案情较为复杂、审理难度大的特点,全面提炼该类案件审判的难点,对诉讼参与人更加高效地参与诉讼提供建议,也为互联网企业进行正当合法竞争提供有益指引。
  
一、非法抓取使用其他网络平台上的用户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微梦公司经营新浪微博,既是社交媒体网络平台,也是向第三方应用软件提供接口的开放平台。淘友公司经营的脉脉软件是一款移动端的人脉社交应用,上线之初因为和新浪微博合作,微梦公司认为,在双方合作期间,脉脉用户的一度人脉中,大量非脉脉用户直接显示有新浪微博用户头像、名称、职业、教育等信息;双方终止合作后,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用户信息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删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微梦公司起诉要求淘友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1000万元经济损失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淘友公司通过经营脉脉软件,要求用户注册脉脉帐号时上传自己的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从而非法获取这些联系人与新浪微博中相关用户的对应关系,在脉脉用户未注册的情况下,将其个人信息作为脉脉用户的一度人脉予以展示,同时显示有这些人的新浪微博职业、教育等信息。双方合作终止后,淘友公司没有及时删除从微梦公司获取的新浪微博用户头像、名称(昵称)职业、教育、个人标签等信息。淘友公司的上述行为,危害到新浪微博平台用户信息安全,损害了微梦公司的合法竞争利益,对微梦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合作终止后仍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进行网络拍卖构成仿冒不正当竞争行为
  瑞平公司为一家具有AAA资质的拍卖公司,在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其曾于2012年与搜房公司合作,由瑞平公司为搜房公司在搜房网开展的“搜房拍”房产拍卖活动提供网络拍卖服务支持。双方合作一年期满后没有续约。此后,搜房公司未及时撤回搜房网上的瑞平公司企业名称等信息,仍将搜房公司作为“搜房拍”活动的合作伙伴,在近两年期间共组织房产拍卖400余场次,成交金额超过3.8亿元。瑞平公司认为搜房公司的行为仿冒了其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起诉请求搜房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三个要件,搜房公司在搜房网中使用了瑞平公司的企业名称,且存在主观过错。特别是搜房公司在“搜房拍”活动的“竞拍规则说明”中明确该活动适用《拍卖法》及相关法规,瑞平公司提供全程服务支持,同时也向与其合作的房地产开发商明确存在与其合作的拍卖行。该行为使得包括竞买人、委托人在内的相关公众误认为瑞平公司是为“搜房拍”活动提供拍卖服务支持的拍卖人。因此,搜房公司的行为仿冒了瑞平公司的企业名称。
  
三、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构成仿冒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泰康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泰康公司为主营保险业务的公司,经过多年经营,在全国各地有多家分支机构。2016年3月初,泰康公司发现君安信公司在自己经营的网贷平台网站上发布泰康公司企业名称及多家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相关信息,仿冒了泰康公司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君安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君安信公司在没有征得泰康公司允许的情况下,在自己经营的安心贷网站中对泰康公司33家各地支公司、分公司的相关信息进行介绍,突出使用泰康公司企业名称,使公众误认为君安信公司与泰康公司存在业务合作或特定联系,构成仿冒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 法官说法:
  
(一)从传统侵权到新型侵权: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类型的变化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环境、行为方式等方面的不同,使得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类型呈现出与传统不正当竞争纠纷类型的差异。目前,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此种情形中的争议行为本质上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同,仅因行为人借助互联网平台实施争议行为而存在行为实施环境、发布的媒体等方面的差异。
  二是线下业务扩展到线上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此类纠纷主要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下,争议行为涉及的业务离不开传统行业,由于加入了互联网因素,从而使传统行业规则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甚至颠覆。典型的如首例网络拍卖不正当竞争纠纷,即涉及如何区别以“拍卖”为名的网络促销与网络环境下拍卖法意义上的拍卖,以及网络拍卖是否应严格遵守《拍卖法》相关规定等内容。
  三是经营互联网产品或服务过程中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此类纠纷基本脱离了传统行业,故行业规则缺乏传统规则的指引,由此形成的诉讼案件数量较多,裁判标准对行业规则的确立意义较大。这类纠纷可细分为竞价排名纠纷、工具类软件纠纷、社交软件纠纷、网络游戏纠纷等类,典型的如案例1中微梦公司与淘友公司关于脉脉软件非法抓取新浪微博用户信息案,即是社交平台与接入社交平台之间的社交软件之间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从事实查明到法律适用: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审理难点透析
  关于案件事实查明过程中存在的难点——
  一是主体层面,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从“板块式碰撞”向“网状融合型”迅速转化使得狭义的同业竞争向跨业竞争变化,尤其是在全网络竞争不断扩张、行业边界逐渐模糊的情形下,竞争边界缺乏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广义竞争关系的界定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点。
  二是行为层面,原告是否具有合法权益可诉诸法律保护、被告是否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是否有实际损害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事实的判断,都存在难点。
  三是因果层面,在网络环境下,造成原告竞争利益受损的因素往往也是综合性和多层面的,甚至包括整体市场环境的影响,在此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确是“原因束”之一存在困难。
  四是责任层面,最主要的难点在于赔偿数额的认定,一方面,法院在此类案件判赔数额方面,基本采用考虑个案因素酌定的方式,导致判赔数额个案差异大,当事人合理预期不明确;另一方面,影响判赔数额的各项因素因其存在于网络环境中而存在真实性难以确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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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几个疑难问题研究
关于劳动争议范围的界定及定性问题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直接法律依据有二个,其1、劳动法。其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除此之外,还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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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你好,我的朋友他的单位被同行给挤兑了,他想知道对于反不正当竞争的难点与对策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以下是反不正当竞争的难点与对策的相关内容,
一、竞争与不正当竞争
  经济学上的竞争是指市场经济实体为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和既定目标而持续进行的角逐过程。恩格斯说:“一种没有竞争的商业, 这就等于有人而没有身体, 有思想而没有产生思想的脑子。”竞争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行的机制,是市场调节的动力,在市场运行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针对市场竞争中的正当竞争行为而言的,它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的难点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与执行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 年颁布,对规范市场行为,反对和限制不正当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由于该法制定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有立法时间紧、无经验可循、经济体制转轨等原因,导致该法存在诸多缺陷。随着我国最近几年来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日渐多样化和复杂化,该法的局限性日益凸显。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形式多样,很难防范
案例分析要求为:(案例简介,争议焦点归纳,法律风险预防建议)问题补充:
[律师回复] 案例简介:本案系由原告东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勤公司)诉被告宁波宁兴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一案。本案的争议焦点:东勤公司诉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要求返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是否于法有据。经审案审理后认定本案为合同纠纷案,而非信用证欺诈——认为东勤公司诉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不予采信。涉案信用证的受益人宁兴公司已提交了相符单据,开证行审单后未提出不符点,并已对受益人付款,同时收取了开证申请人东勤公司对应的款项。故涉案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东勤公司请求返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依据不足。故审案判决:驳回东勤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律风险预防建议:信用辅工滇继鄄荒殿维东哩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那么,开证行就必须兑现对受益人的付款承诺。因此,开证申请人如果认定受益人的行为操作信用证欺诈,就必须提出有利的证据,证明信用证欺诈成立,否则就不能够得到的支持。且最好的时间为开证行对受益人付款之前,即通过向,申请对开证行签发“止付令”,在开证行对受益人付款之前“中止”对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付款,这样可以避免实际损失,要比付款后追讨要省时省力——这是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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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案例简介:本案系由原告东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勤公司)诉被告宁波宁兴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一案。本案的争议焦点:东勤公司诉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要求返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是否于法有据。经审案审理后认定本案为合同纠纷案,而非信用证欺诈——认为东勤公司诉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不予采信。涉案信用证的受益人宁兴公司已提交了相符单据,开证行审单后未提出不符点,并已对受益人付款,同时收取了开证申请人东勤公司对应的款项。故涉案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东勤公司请求返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依据不足。故审案判决:驳回东勤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律风险预防建议:信用辅工滇继鄄荒殿维东哩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那么,开证行就必须兑现对受益人的付款承诺。因此,开证申请人如果认定受益人的行为操作信用证欺诈,就必须提出有利的证据,证明信用证欺诈成立,否则就不能够得到的支持。且最好的时间为开证行对受益人付款之前,即通过向,申请对开证行签发“止付令”,在开证行对受益人付款之前“中止”对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付款,这样可以避免实际损失,要比付款后追讨要省时省力——这是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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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要求为:(案例简介,争议焦点归纳,法律风险预防建议)问题补充:
[律师回复] 案例简介:本案系由原告东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勤公司)诉被告宁波宁兴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一案。本案的争议焦点:东勤公司诉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要求返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是否于法有据。经审案审理后认定本案为合同纠纷案,而非信用证欺诈——认为东勤公司诉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不予采信。涉案信用证的受益人宁兴公司已提交了相符单据,开证行审单后未提出不符点,并已对受益人付款,同时收取了开证申请人东勤公司对应的款项。故涉案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东勤公司请求返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依据不足。故审案判决:驳回东勤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律风险预防建议:信用辅工滇继鄄荒殿维东哩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那么,开证行就必须兑现对受益人的付款承诺。因此,开证申请人如果认定受益人的行为操作信用证欺诈,就必须提出有利的证据,证明信用证欺诈成立,否则就不能够得到的支持。且最好的时间为开证行对受益人付款之前,即通过向,申请对开证行签发“止付令”,在开证行对受益人付款之前“中止”对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付款,这样可以避免实际损失,要比付款后追讨要省时省力——这是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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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定义和表现形式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个人、单位之间对土地产权的归属发生的争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是指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进行受理、调查、调解,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过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行使的是行政职权中调处的职能,属于行政裁决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目的是通过调查核实,查清事实情况,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关系,明确权利归属,是土地确权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权属争议的表现形式和分类。土地权属争议从表现形态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对宗地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归属的争议;二是对宗地之间相邻边界划定的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基本包括:国有用地单位对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农民集体与国有用地单位对土地所有权的争议;农民集体之间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争议;集体建设用地单位之间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争议;农民个人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14条规定,下列案件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难点 法律法规不够细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依据,在法律法规层面的有《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层面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和《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条例》等,其他诸如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等复函类文件,也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法律依据。 部门规章多在管辖和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土地权属纠纷争议的主体形式多样、涉及范围广,客体范围具有变动性,争议的内容具有形式上的隐蔽性和维权时的突发性,调查时土地权属情况往往很难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吻合,对土地权属的认定在具体实践方面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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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加点争议应怎么处理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加班加点争议应怎么处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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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劳动合同管理的难点问题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当前劳动合同管理的难点问题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签订劳动合同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经营者认为签订了合同就等于束缚了企业的手脚,加大了企业的成本和负担,限制和影响了企业的自主权,因此借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某些劳动权利和义务只达成口头协议,形成一种极不稳定的劳动关系,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未以书面合同方式加以明确规定,故往往导致劳动关系紊乱,劳动争议频繁发生,给社会和双方当事人都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二)随意延长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期初为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制度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也对企业行使这项权利作了期限上的限制,当前许多企业违反规定,任意延长期限,这必然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不依法定程序变更劳动合同  实践中企业不依法定程序变更劳动合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不经过法律规定的协商程序,由用人单位单方面改变合同条款内容。  
②具有法定变更劳动合同事由,请示变更劳动合同而不予以变更。  
③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劳动合同却维持不变。  
(四)解除劳动合同不依法定程序  解除劳动合同除了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之外,还得符合法定的程序。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符合法定程序,也不能产生相应的效力。在我国人们常常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事项时也存在这种情况。  
(五)解除劳动合同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近些年来,用人单位常常凭借其强势地位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主要有三个方面:  
①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②不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  
③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六)依法应当续订而不续订劳动合同  实践中,企业在续订劳动合同方面存在的问题也不少,尤其是在强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更为严重。  在建立无固定期限的法律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则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家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由于员工对劳动合同制的认识不够深刻,一些企业经营管理者从企业利益甚至从个人利益出发,采取各种宣传手段甚至带有欺骗性质动员员工与企业签订三年或者五年的定期劳动合同。一部分在企业干了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的员工也与企业签订了三年至五年的劳动合同。可是近年来,这些合同纷纷到期,而企业却只与这些员工续订一年的合同,一年到期后,再续订一年的合同,这样一年一年地续订,直到满十年以后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是当前我国企业在续订劳动合同方面存在的较为严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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