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顺位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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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优先权问题是破产清算程序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能否实现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现。各个国家由于立法背景不同,各自的经济基础、社会制度、文化背景不尽一致,所以各种费用在破产清算中的清偿顺位也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我们国家亦是如此。
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顺位

劳动债权指雇员基于劳动关系而对雇主享有的各种请求权的总和,担保债权指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那么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顺序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优先权问题是破产清算程序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能否实现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现。各个国家由于立法背景不同,各自的经济基础、社会制度、文化背景不尽一致,所以各种费用在破产清算中的清偿顺位也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我们国家亦是如此。在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的清偿顺位上,破产法草案第一稿和第二稿对此的规定存在很大分歧,究竟何者该优先受偿呢?对此一问题的解决究竟是应该遵循传统民商法的固有理念还是应该沿袭政策制定者的偏好呢?

一、劳动债权的范围界定

劳动债权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它指雇员基于劳动关系而对雇主享有的各种请求权的总和,如工资、各种非工资形式的报酬、福利等,其具体范围各国有不同规定。

美国破产法中虽然未使用劳动债权的概念,但将其认定为无担保债权的一部分,具体包括:①雇员的工资及其他劳务报酬,但仅限于破产申请提出前九十天内发生的数额不超过两千美元的工资。②雇员的福利,包括应由雇主支付的福利基金、退休基金、医疗保险、人寿保险等各种福利性项目。工人享有的这些无担保债权是有优先权的,以此区别于另一类与之并列的普通的无担保债权。澳大利亚的规定与此稍微有别,澳大利亚破产法将劳动债权称为雇员利益(employee benefit),包括:①工资。②损害赔偿。③假期报酬。④有酬缺勤报酬。而根椐1992年《保护工人债权(雇主破产)公约》第6条的规定,工人所享有的劳动债权包括以下:①工人对一段时间内的工资所拥有的债权,这段时间不得少于破产前或终止雇佣前的三个月。②工人根据其雇主破产或终止雇佣的当年以及前一年所从事的工作而在假日报酬方面拥有的债权。③工人对一段规定时间内的其他形式的有酬缺勤报酬所拥有的债权,这段时间不得少于破产前或终止雇佣前的三个月。④工人因其终止雇佣而应该得到的离职金。与之相类似的规定是英国破产法。据英国破产法第386条,劳动债权的范围包括:①雇员的工资。②假日报酬。③有酬缺勤报酬。④社会保险等福利费用。但是,根据日本破产法的规定,劳动债权仅指工资债权,含义较为明确。

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债权的范围仅限于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法草案对此做出了扩张规定,其中草案第一稿137条规定劳动债权的范围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草案第二稿第127条的表述则稍微有所不同,认为劳动债权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尽管第一稿和第二稿有细微的差别,但基本内容是一致的,由此看来,在劳动债权构成要素的种类上,我们已经充分认识到我们的特殊国情,既未采用英美国家诸如假日报酬、有酬缺勤报酬之类的字眼,也未采取如日本那样严格将劳动债权限定为工资债权的做法,体现了我们的特色。但问题在于,两草案均未明确指明工资的范围标准,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是否包括所未偿付的一切工资,抑或仅只破产案件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所发生的工资,因为工资额范围的界定不仅仅是关系到职工本身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其他顺序债权人的利益。为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必须对其范围进行合理界定,不允许任意扩张,本文将在第三部分作进一步讨论。

二、担保债权的角色定位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在债权之上设定担保,为交易安全使然,其目的在于使债权得到双重保障。一般来说,债权具有平等性,各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的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顺序,均同等受偿,但设定物权担保的债券,则具有优先性,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普通债权而受偿。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物权担保的债权,法理基础即物权优先于债权,同时这也是民法的基本理念。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则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这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抵押”,这个条款将抵押权的效力体现得淋漓尽致。在整个民商法领域中,民法的这一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无可置疑。破产法作为民商事法律的特别法,虽然它的规定更细致更详尽,但也应该要体现民法的基本精神,而不是相反,否则它可以另立门户,不必隶属于民商法律体系。破产法属商法,不是社会法,它所关注的是交易的安全、秩序和平等,它的使命是在遵循民法基本理念的前提下完成的,优抚职工、稳定社会之类的任务应该留给社会法或者政府政策去做,破产法本身不能负担更多的使命。我们的破产立法应该有自己的体系,不应盲从于政府政策或个人情感因素,如果政府的确是出于人文关怀,对职工的权益忧心忡忡,那么何不加强社会立法,或者制定优惠政策呢?不伦不类、混水摸鱼是一件好事情吗?破产法草案第二稿正在扮演这样一个角色。我们知道,有限责任并不是一种消除企业失败风险的手段,它只是将风险从个人投资者转移到了公司自愿或非自愿的债权人身上,是他们承担了公司经营失败的风险。在人们还在振臂高呼有限责任是比蒸汽机和电力更伟大的发明的时候,我们忽略了在有限责任的背后有多少债权人正在忍气吞声、默默无闻?好不容易等到破产法提上立法日程,破产法的规定却又悄悄的在债权人的伤口上撒上一把盐。当然,我绝非反对保护职工利益,我认为破产法是一个各方面利益冲突的场所,保护职工利益、维持就业率是政府的责任,在保证破产程序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不应该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

以上就是本次律图小编带给大家的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顺位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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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所以,破产清算时,股权质押的清偿顺序是属于普通债权一类的,应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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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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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每一顺序的债权,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予以定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四)、补充分配破产分配终结后,如发现本应纳入破产财产分配的破产人财产的,应当追回财产,进行补充分配。一般说来,追回的破产财产通常是破产人隐匿、私分的财产,此外还有遗失财产、被盗财产及被他人合法占有而在破产人财产清册中遗漏的财产。
三、按顺序清偿的规则破产法规定分配顺序的意义在于,依据一定的法律政策确定不同类别的请求权人的受偿顺序,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人能够优先于顺序在后的请求权人获得清偿。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按顺序清偿必须遵守如下规则:
①、首先清偿在先顺序的债权。
②、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
③、对每一顺序的债权,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予以足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例如,清偿
第二顺序债权后剩余的破产财产为10万元,第三顺序债权总额为100万元,则按每10元债权偿付1元的比例进行清偿。
④、按比例分配后,无论是否有未获分配的下一顺序债权,破产分配均告结束。例如,在清偿第一顺序债权后,剩余财产不足清偿第二顺序债权,则第二顺序债权按比例清偿后,结束破产分配。上面的资料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破产清算股权债权顺序公司破产清算偿还顺序是怎样的,其实在弄清楚具体的偿还顺序之前,我们还应该多多翻阅破产法规去了解他的偿还规则,这样企业才能更省心省力的处理好善后事宜,也能更好的保障各方面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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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顺序,担保权处于什么地位
《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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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破产债权的破产清算顺序法规定
[律师回复] 热门城市:广西律师安国市律师北京律师高碑店市律师天津律师怒江律师桥东区律师重庆律师黑山县律师经济的不稳定,大多公司都会面临破产,然而公司破产了,抵押债权的破产清算顺序法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只有知道了破产清算的顺序及法条才能更快的清算完毕。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如果想知道顺序是那些请观看一下内容。 一、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具体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在法定支出的范畴中,其基本特点是“成本性支出”。 2.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二、劳动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劳动债权主要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破产人所欠税款。《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三条 第二款: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与有财产的债权相对而言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而与之相对应的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由于没有上述优越条件,所以应当列入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放弃自己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应当纳入破产债权的范围,在清偿顺序上,与无担保的破产债权一样,按照破产程序得到等比例受偿。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财产担保以及法定优先权担保不足部分,或经变卖担保财产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可直接取得破产债权的地位。 4.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设定了保证的债权,如果债务企业因破产而不能清偿,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清偿,因此这种有担保的债权不属于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则应列入破产债权。 5.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由此产生的债权如果不能作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便会受到损失。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付款人或承兑人便要对票据进行严格的审查,这必然造成票据支付的延误,从而影响其流通性,这样将给经济造成很大的损失和不良影响。因此将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债权作为破产债权,是为了维护票据作为无因证券的地位,保障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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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公司债务的清偿顺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清偿顺序,是民事诉讼法根据各种债务的性质,对债权人在两个以上的,债务人的财产又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规定的偿付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普通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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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债权按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债权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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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是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是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是哪些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债权按以下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债权可以分为哪些种类
破产债权按债务产生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同关系,可具体分为不同种类。
1、无担保债权
无担保债权是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种无担保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它在债权总额中比重大,债权人人数多,是债权确认的重点。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认为需要了结某些事项而决定继续加工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属于无担保债权,但是属于优先债权。
2、放弃优先债权
放弃优先债权是指那些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样一来,这种优先债权就演变成无担保的债权。
3、担保差额债权
担保差额债权是指虽有财产担保,但是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对此担保差额债权,其不足清偿部分,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一般应将差额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4、代保债权
代保债权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一个企业的债务由保证人“作保”可提供偿债保障。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保证人则承担连带责任。当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为企业偿还债务后,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迫偿。这样保证人与被担保企业就构成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所谓代保债权是指当保证人为破产企业偿还有关债务后,其代为清偿的债务对破产企业来说便是代保债权,这种债权是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5、索赔债权
索赔债权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为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不再履行破产企业的未了合同,由此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受到损害。其损害赔偿数额为索赔债权,它是破产企业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是哪些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债权按以下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债权可以分为哪些种类
破产债权按债务产生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同关系,可具体分为不同种类。
1、无担保债权
无担保债权是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种无担保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它在债权总额中比重大,债权人人数多,是债权确认的重点。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认为需要了结某些事项而决定继续加工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属于无担保债权,但是属于优先债权。
2、放弃优先债权
放弃优先债权是指那些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样一来,这种优先债权就演变成无担保的债权。
3、担保差额债权
担保差额债权是指虽有财产担保,但是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对此担保差额债权,其不足清偿部分,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一般应将差额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4、代保债权
代保债权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一个企业的债务由保证人“作保”可提供偿债保障。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保证人则承担连带责任。当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为企业偿还债务后,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迫偿。这样保证人与被担保企业就构成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所谓代保债权是指当保证人为破产企业偿还有关债务后,其代为清偿的债务对破产企业来说便是代保债权,这种债权是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5、索赔债权
索赔债权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为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不再履行破产企业的未了合同,由此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受到损害。其损害赔偿数额为索赔债权,它是破产企业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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