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评定之四级工伤鉴定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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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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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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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评定之四级工伤鉴定标准如下: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注:2为平方)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注:2为平方)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注:2为平方);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双侧肾上腺缺损;

(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2)尘肺II期;

(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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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准依据不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的依据的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而伤情鉴定,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是文件依据的不同。而上述标准制定时所参照的医学或生理依据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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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错过工伤认定司法鉴定是否可以提出进行鉴定的申请《工伤认定办法》关于个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确为一年,但并没有规定一年之后劳保部门就一定不予受理。关于一年的时效问题,应理解为超过一年后,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如果不予受理,将不属于行政,但法律并未作出超过一年就不可以受理的规定。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和劳保部门都应对超时限的申请作出受理和认定。
二、如何通过司法鉴定程序鉴定工伤
1、申请方式:要求劳动部门委托法医做司法鉴定即可;
2、即可向也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司法鉴定申请。
三、提出工伤司法鉴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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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受伤前标准进行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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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2、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福利待遇不变,按照原工资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能超过12个月。
3、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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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为5级,6级伤残,能评定为几级伤残?
[律师回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五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7、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18个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70%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计算一次性餐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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