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是什么?详细介绍

最新修订 |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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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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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是什么?详细介绍

? 一、概念

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医疗技术事故,不构成犯罪。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医疗伤亡结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的实际作用可以是四种,即有效、无效、反效、直接破坏人体。

据此,可以把医疗伤亡形成机制分为四种:

(1)违章医疗行为虽然对阻止病情有效,但是效用不足而最终因病情发展引起病人伤残或死亡,如抢救农药中毒病人时使用的解毒剂数量不足致使病人死亡;

(2)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没起到任何作用而由于病情发展引起伤残、死亡,这包括医方违章不作为和无效作为两种情形;

(3)违章医疗行为同治疗需要背道而驰从而加剧病情引起病人伤亡,如用反药等;

(4)违章医疗行为本身直接破坏人体而直接引起伤亡或同原患伤病相互迭加共同导致病人伤亡,如手术时操作粗心误伤大血管等等。这四种情形中,违章医疗行为均与病人伤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社会一般观念观察,上述后两种情形中违章医疗行为与病人伤亡间的联系容易为人们注意,而在上述前两种情形中,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起到一定治疗作用或者至少没有起反作用,因而违章医疗行为与病人伤亡间的关系易被忽视。这是特别值得引起注意的。医疗伤亡结果之出现大多数同违章医疗行为有关,又与病情本身有关,那么,应如何认定违章医疗行为对伤亡结果的原因力大小?这应看医疗行为之违章程度即违法性程度如何。只有医疗行为严重违反医疗规章制度,才能由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基于对医务工作特殊性及危险性的照顾而得出的结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所以,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向来十分重视对行医者任职资格的考核,事实上只有具备一定医疗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行医的特殊危险性,从而达到救死扶伤的目的。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因此,本罪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医务人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术水平。

三、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关键在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表现为区分以下界限。

1、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申,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3、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两类。医疗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区别关键在于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失职行为还是技术失误。本法将医疗事故罪限定为责任事故,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事故,不构成犯罪。

(二)医疗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罪的相似之处在于:

(1)两罪在主观方面均属过失犯罪

(2)二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

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生产单位直接从事生产或指挥生产的人员;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二者业务性质不同。

(2)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工矿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危及的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3)过失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前罪发生于生产作业中,而本罪发生于诊疗护理过程中。

(三)医疗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与医疗事故罪都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都可能出现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二罪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则是医务人员;

(2)客体不同。前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3)过失的内容不同。前罪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过失,而本罪则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出现的过失;

(4)客观表现不同。前罪表现为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本罪则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操作常规;

(5)危害后果不同。本罪的危害后果仅限于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而前罪的后果既可以是人员伤亡,也可以是财产损失,还可以是恶劣的政治影响。

(四)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它们在危害结果上基本相同。其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后二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2)主观过失的性质不同。本罪的过失属于业务过失,而后二罪的过失属日常生活中的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操作常规,而后二罪分别表现为通过某种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伤。

(4)客体不同。后二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本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邹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新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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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以及当地房地产交
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
合同所涉房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卖方所转让房产坐落于:










号楼

单元



户,
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
以房产证登记面积
为准
)
,总房款为人民币
(
大写
) (

)


二、本合同签订时,买方向卖方支付订金人民币
(
大写
) (

)

买卖双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相关事宜。
上述订金在买
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抵作该房产的购房价款。

三、卖方保证过户前交清该房产的水费、电费、供暖费、天然气费、物业费及所有与该房产相
关的费用,单据交买方确认。

四、卖方确保该房产可进行市场交易,手续齐全;确保该房产没有设定抵押、保全,也未被查
封;
卖方对该房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房产无任何权利瑕疵、
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卖方出售该
房产已取得共有权人同意;
卖方向买方介绍的房产情况,
真实、
准确,
不得故意隐瞒房屋质量
问题,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五、
卖方出售该房产,
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该房产的相关权益随该房产一并转
让。

六、卖方在本合同解除之日前将该房产另行出售给第三方的,卖方应当向买方双倍返还订金。

七、
该房产的附属设施
(室内可移动物品)
作为该房产的一部分随房产一并交易,
包含在交易
价格之内,物品明细详见《附属设施清单》
。如果无附属设施,须在补充约定里说明。

八、买方承诺在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买方将完全遵循本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位置、
面积、
价款等条款。
如买方不能履行本协议书确定的义务,
视为买方自行放弃该房产的保留权,
卖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并将该房产另行出售,同时买方已交付的订金不予返还。

九、买卖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

种付款方式:

A
:一次性付款:

买方于签署
《房屋买卖合同》
当日支付房款人民币
(
大写
) (

)

剩余房款将于过户之日一次性支付;

B
:按揭贷款:

买方于签署
《房屋买卖合同》
当日支付房款人民币
(
大写
) (

)

除银行贷款之外的剩余房款将于过户之日支付卖方,
银行贷款将自动打到卖方的指定银行账户
中;

C
:分期付款:




十、买卖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

种过户时间:

A
:买卖双方于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起

日内办理过户手续;

B






一、买方逾期支付房款的(因银行贷款原因导致买方逾期付款的除外)
,卖方有权要求买方
按下列任意一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
、要求买方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要求买方支付该房产总价款百分之

的违约金,
且订金不予返还。


二、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第

种税费承担方式:

A
:买方承担与本房产过户相关的一切费用;

B
:卖方承担与本房产过户相关的一切费用;

C
:与本房产过户相关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
,卖方承担
%



三、
卖方应当于过户后且收到全部房款后

日内将该房产交付于买方并将户口迁出,
交房
时买卖双方应同时在场,
如果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房产交付于买方,
自约定的交付期
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
卖方以该房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

向买方支付违
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四、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
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须按订金罚则处理:
给付订金
的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
无权要求返还订金;
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
的,应双倍返还订金。


五、因下列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买卖双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并免责。

1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受到诸如:地震、洪水或其他双方认可的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的直接
影响,
导致无法按照原协议条款执行,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
并且在此以后
7
天内将发生事故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事故证明寄给对方;

2


因政府产业政策发生变化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六、
居间方在促成本合同所涉房产转让事宜期间,
本着诚信、
公平的原则,
为买卖双方提供
居间服务,保证该房产交易的安全:

1
、居间方免费为买方提供房源信息,并带买方实地看房;

2
、居间方为买卖双方整理二手房贷款资料,带办过户等相关业务;

3
、居间方配合买卖双方查明该房产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4
、居间方配合买卖双方查明所有与该房产相关的费用是否在过户前已交清。


七、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当日,买方自愿以房屋成交总价的
1%
作为服务费一次性支付
于居间方,卖方自愿以房屋成交总价的
1%
作为服务费一次性支付于居间方。


八、本合同共有附件《附属设施清单》一份,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九、
买卖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的承诺及协议,
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
以本合同为准。本
合同的补充约定如有与其他条款不相符的,以补充约定为准。


十、补充约定:





二十
一、本合同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居间方执一份,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
日起生效。


买方
(
签章
)


卖方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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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居间方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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