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代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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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租赁代理,也是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一种经营活动,包括房屋出租代理和房屋承租代理。房屋租赁代理为盘活存量房屋资源,为市民和流动人口提供充裕房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房屋租赁代理是什么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那么房屋租赁代理是什么?律图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

一、房屋租赁代理的概念

房屋租赁代理,也是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一种经营活动,包括房屋出租代理和房屋承租代理。前者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房屋出租人的委托,以出租人的名义代理出租房屋,并在出租人授权范围内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出租人授权范围内所实施的一切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出租人承担;后者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房屋承租人的委托,以承租人的名义代理承租房屋,并在承租人授权范围内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承租人授权范围内所实施的一切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承租人承担。在实践中,房屋出租代理比较常见,而房屋承租代理则不太多。

房屋租赁代理为盘活存量房屋资源,为市民和流动人口提供充裕房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房屋租赁代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房源与承租双方具有多样性

可供代理租赁的房源,既有六七十年房龄的老房子,也有近年新落成的新房子;既有简陋的旧式里弄房子,也有高耸人云的摩天大楼。委托出租人既有公房所有者,也有私房所有者;既有内销商品房所有者,也有外销商品房所有者。委托承租人既有中国公民,也有境外人士;既有本地居民,也有外地人员。诸如此类,使房屋租赁代理具有了多样性。

(2)房屋租赁代理易受行政、司法行为的影响

尽管可供代理租赁的房源具有多样性。但并不是所有的房屋都可以租赁。为了确保房屋租赁市场的正常发展,维护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了不得出租的房屋。这就决定了房屋租赁代理易受行政、司法行为的影响。房地产经纪人在审查可供代理租赁的房屋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3)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代理方和有关当事人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领取《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成功,房地产经纪人才可依代理行为收取佣金。

三、房屋租赁代理合同

房屋租赁代理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委托代理事项

合同中的委托代理事项应清晰明了。如是房屋出租还是承租,是增量房还是存量房,是产权房还是使用权房,是繁华地段的房屋还是比较偏僻地段的房屋等。

(2)委托代理事项的要求和标准

涉及房屋出租的,委托人可以围绕出租时间、租金金额、出租宣传等对房地产经纪人提出要求,房地产经纪人也可以对代理过程中需委托人提供哪些方便提出要求,尤其要对代理完成的标准予以明确。

(3)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反映了委托代理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存续时效关系:履行期限一结束,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

(4)服务费数额、支付方式及时间

合同中应明确代理完成时,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数额。具体支付时间和方式,可以协商议定。有的是分期支付,有的是预收部分委托费,待代理完成后再结算。

(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委托代理双方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如果因某种原因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解决方式可由双方协商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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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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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屋租赁代理,房屋租赁代理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房屋租赁代理房屋租赁代理,也是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一种经营活动,包括房屋出租代理和房屋承租代理。前者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房屋出租人的委托,以出租人的名义代理出租房屋,并在出租人授权范围内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出租人授权范围内所实施的一切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出租人承担;后者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房屋承租人的委托,以承租人的名义代理承租房屋,并在承租人授权范围内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承租人授权范围内所实施的一切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承租人承担。
二、房屋租赁代理合同包括哪些内容房地产经纪人承接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必须与委托人订立房屋租赁代理合同。房地产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是非持续性的,只有订立合同,才能使得双方的委托与被委托、代理与被代理关系在法律上得以明确,从而有效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从实践上看,房屋租赁代理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代理事项。合同中的委托代理事项应清晰明了。如是房屋出租还是承租,是增量房还是存量房,是产权房还是使用权房,是繁华地段的房屋还是比较偏僻地段的房屋等。
(二)委托代理事项的要求和标准。涉及房屋出租的,委托人可以围绕出租时间、租金金额、出租宣传等对房地产经纪人提出要求,房地产经纪人也可以对代理过程中需委托人提供哪些方便提出要求,尤其要对代理完成的标准予以明确。
(三)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反映了委托代理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存续时效关系:履行期限一结束,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
(四)服务费数额、支付方式及时间。合同中应明确代理完成时,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数额。具体支付时间和方式,可以协商议定。有的是分期支付,有的是预收部分委托费,待代理完成后再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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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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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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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谁承担房屋租赁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方教育附加由出租人缴纳,印花税由书立合同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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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
[律师回复]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本案当事人赵某某女士的委托和特别授权,指派王细香律师担任被告诉讼代理人。在查阅案卷基础上,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交还房屋”应以腾退房屋和交还钥匙为标准,被告已经如期交还房屋,根本不存在违约行为。
本案中,原告提讼的理由是“被告违约”,“违约行为”具体体现在未按照编号为004781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交还房屋,该规定为“乙方应当在承租期满当日交还房屋。乙方未交还房屋视为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月租金额两倍的违约金,同时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留置在房屋内的物品,甲方有权按丢弃物处理,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被告坚决认为被告已按期交还房屋。正如原告在状中所写“原告于1月4日通知被告房屋租赁期满,被告本人未去房屋,而是委托其朋友王振才前往……交房期间被告对其居住期间造成的房屋设备设施损坏不认可,不予修复,双方协商不一致,……”,如此可见,原告认可交房当日双方已经在履行房屋交还手续,只是对房屋设备设施损坏未能达成一致,原告不接受被告交房,并不是被告不履行交房,这与原告被告不按期交还房屋的说法自相矛盾。房屋设备设施损坏牵涉到的是押金退还问题,与房屋是否交还不是一个概念。因此,原告所称被告未按时交还房屋纯属乱讲。
事实上,被告早已签下另一《房屋租赁合同》并于1月3日搬出本案所涉房屋,旧房钥匙也一并归还于原告。从实践上说,正如交房以交钥匙为标准一样,交还房屋应以腾空房屋交还钥匙为认定标准,被告如期腾退房屋并交还钥匙,显然已完成交还房屋任务。原告被告不按期交还房屋,没有任何事实和依据,其状告被告违反合同不交还房屋,无非是想侵占被告的押金和攫取其他不当得利。
二、提供格式合同条款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否则该条款应视为未订入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表示,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 ‘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为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其在合同第十条第五款中约定“乙方应当在承租期满当日交还房屋。乙方未交还房屋视为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月租金额两倍的违约金,同时应赔偿……。”该条规定显然属于免除甲方责任的条款而未作合理说明,该条款并不生效。
三、原告没有任何理由扣留全额押金。
根据交易惯例,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终止,押金也应同时返还。如存在房屋设备设施人为损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应给予相应赔偿,赔偿款可在押金款中扣除。本案中,原告应举证证明其房屋设备设施遭受人为损坏,而原告提供的证据,根本无法证明此主张。因此,原告应退还押金款给被告。
四、被告不应承担1月4日至1月31日的房租。
被告在其诉讼请求第二项中主张被告承担其房租损失2020元毫无依据。如前所述,被告已于1月3日搬出本案所涉房屋,原告在其状中也提到1月4日双方已到办理房屋交还手续阶段,显然此时房屋已经腾退,并且根据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第七条第六款,“办理房屋交还手续时,乙方不得在房屋中存放留置物品,甲方对未经同意的留置物品有权作为丢弃物品处理,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就算被告有物品留置,原告完全可以自行处理,因此原告主张该时期的房租,纯属空穴来风,不可能得到支持。即使因整理修缮该房屋产生空租期,那也是其合理的经营损失,跟被告没有关联性。
四、原告的一系列违法行为给被告造成了损失,被告保留追究原告相关责任的权利。
原告先是借故房屋设备设施人为损毁不退还押金,随后又编造被告“不履行交还房屋义务”的说法来,其行为牵制了被告大量时间和精力,扰乱了被告的工作和生活,导致被告发生了许多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被告的经济损失完全由原告造成,理应由原告赔偿。被告已经就此提起反诉,将依法追究原告的法律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我们敬请能够给予支持为盼!谢谢!
答辩人: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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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可以代签吗
房屋租赁合同是可通过代签而完成的,但为了以后避免一些纠纷,建议有委托人出具带有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并给予身份证明复印件,被委托人还需准备身份证原件进行查验;租房合同如果没有明确的授权而代签的,则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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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租赁房屋土地租赁税费如何计算,租赁房屋租赁税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租赁税费如何计算 一、营业税:按租赁收入依5%税率计征; 二、城建税:按营业税额依7%税率计征; 三、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依3%的征收率计征(有的地方还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各地不同,征收率有1%,也有 1.5%。 四、印花税:按租赁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五、房产税:按租赁收入依12%的税率计征; 六、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依单位等级税额计算,“单位等级税额”是根据土地坐落的地点,由地税局事前确定的:从全国来看,“单位等级税额”如下: 1、大城市 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七、个人所得税:地税有可能按核定征收的办法计征,从全国来看,其附征率在1%-5%之间,普遍在2%- 2.5%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按照此规定,土地使用税应当由土地实际使用人缴纳。具体地讲:如果属于应税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是免税单位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承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但是需要注意一种特殊情况,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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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房屋租赁合同怎么写
代办合同要写好房屋面积、租金、租期,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的个人信息,在造成房屋和房屋内属于房主的物品损毁时,支付租金的一方需要进行的赔偿,屋主在租金、租期方面违约时同样也要赔偿。为避免纠纷还应当多写一些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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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可以发生合同代理情况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房屋租赁可以发生合同代理情况吗
可以代理。
二、房屋租赁代理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从实践上看,房屋租赁代理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委托代理事项合同中的委托代理事项应清晰明了。如是房屋出租还是承租,是增量房还是存量房,是产权房还是使用权房,是繁华地段的房屋还是比较偏僻地段的房屋等。
(2)委托代理事项的要求和标准涉及房屋出租的,委托人可以围绕出租时间、租金金额、出租宣传等对房地产经纪人提出要求,房地产经纪人也可以对代理过程中需委托人提供哪些方便提出要求,尤其要对代理完成的标准予以明确。
(3)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反映了委托代理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存续时效关系:履行期限一结束,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
(4)服务费数额、支付方式及时间合同中应明确代理完成时,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数额。具体支付时间和方式,可以协商议定。有的是分期支付,有的是预收部分委托费,待代理完成后再结算。
(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委托代理双方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如果因某种原因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解决方式可由双方协商议定。房地产经纪人最担心的莫过于合同履行将结束时被委托人抛弃,由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发生交易行为。对此,房地产经纪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被委托的事项因某种原因未成功,但在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交易成功,也视为本代理范围,一并收取佣金。这样约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上下家跳开房地产经纪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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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代办租赁合同的委托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编号:            日期:  甲方:租赁公司(地址:    电报:  (租)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报:  电话:   )  根据租赁项目的批准文件(文号  )和乙方的  《租赁项目申请书》(编号:  ),并依据下述各款规定,甲方接受乙方的租赁委托,代理乙方承租下列物品。  
一、租赁物件:  设备成交单价、总值和其他交易条款,均按第  号《订货协议书》规定办理。  
二、租赁费及有关条件:  
1.租赁费总额:  (大写:  )租赁期自提单之日起算,自租赁期起算日起满  个月的当天为第一次支付日,以后每满  个月支付1次,共支付次,即租赁期结束。  
2.其他有关费用,如本合同附表《  估价单》所列。  
3.在本合同生效日后30天内,甲方将按照租赁业务和国际贸易习惯做法,代表乙方签定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有履行该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三、租赁物件交接:  
1.租赁物件装船后,甲方应适时向乙方发出“到货通知”,并负责在到货后代办进口许可、报关、保险、提货、托运等有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接货后,应立即在商检部门的督导下开箱检验。检验无讹后,即可安装使用。如检验结果与合同及其附件规定不符,应立即申请商检部门检验并出具商检证书,最迟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到期日10天前,通知甲方对外提出索赔。  
四、费用结算办法:  
(1)本合同附表所列国内外费用系估算额,实际支付时,按附表说明事项办理。  
(2)有关各期租赁费的结算办法,乙方应在甲方发出的付款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本期应支付租赁费划拨至甲方帐户。甲方在对外结算后,以原始发票金额为准开列结算清单,多退少补。倘乙方未能按期划拨,甲方将依据本合同通知银行向乙方开户行(  帐号:  )托收。在此情况下,甲方按本期迟付额每月向乙方加收2%的滞纳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本合同附表所列明的国内有关费用,系指乙方应向国内有关单位交纳的进口关税,进口工商税、港口、陆运杂费和银行费用等概算额。结算办法同本款第
(1)
(2)条。  
(4)甲方代理费按租赁费总额的2%,于到货时一次性计收,不足5万美元的租赁项目,按
2.5%计收,结算办法同本款第(2)条。  
五、担保单位及责任:  为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同意  为乙方的担保单位。担保单位有责任监督乙方按期执行合同并在乙方不能/无力支付租赁费及其他费用时,代乙方履行付款责任。  
六、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并由乙方担保单位盖章担保后生效。副本按需要分送有关部门备查。第  号《租赁合同》和本合同所附第  号估价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章)   乙方:(章)   担保单位:(章)  代表:      代表:      代表:  开户行: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帐号  合同管理机关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代理合同的效力如何划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委托代理事项 合同中的委托代理事项应清晰明了。如是房屋出租还是承租,是增量房还是存量房,是产权房还是使用权房,是繁华地段的房屋还是比较偏僻地段的房屋等。 (2)委托代理事项的要求和标准 涉及房屋出租的,委托人可以围绕出租时间、租金金额、出租宣传等对房地产经纪人提出要求,房地产经纪人也可以对代理过程中需委托人提供哪些方便提出要求,尤其要对代理完成的标准予以明确。 (3)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反映了委托代理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存续时效关系:履行期限一结束,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 (4)服务费数额、支付方式及时间 合同中应明确代理完成时,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数额。具体支付时间和方式,可以协商议定。有的是分期支付,有的是预收部分委托费,待代理完成后再结算。 (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委托代理双方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如果因某种原因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解决方式可由双方协商议定。 房地产经纪人最担心的莫过于合同履行将结束时被委托人抛弃,由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发生交易行为。对此,房地产经纪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被委托的事项因某种原因未成功,但在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交易成功,也视为本代理范围,一并收取佣金。这样约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上下家跳开房地产经纪人的做法。
我一叔叔想要咨询律师对于房屋租赁合同代理人范本是怎样的,因为叔叔想要租赁房子离上班近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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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 。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 。   第三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   第四条 代理权限   乙方的具体代理权限为:
1、以甲方名义代理出租该房屋并办理与承租方之间的洽商、联络、签约事宜,
2、 代甲方向承租方收取租金,
3、 监督承租方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4、依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五条 出租代理期限   
(一)出租代理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日,共计 年零 个月。出租代理期限的变更由双方书面另行约定。   第六条 租金   
(一)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同意当年预留出 天不计算租金,作为给乙方接洽承租的工作期。预留工作期满,自 年 月 日开始计算租金,即委托之日起,乙方给甲方 个月零 天的房租。   
(二)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房租按 缴付。具体付款日期:   第一次 年 月 日(¥ 元整);   第二次 年 月 日(¥ 元整);   第三次 年 月 日(¥ 元整);   第四次 年 月 日(¥ 元整);   
(三)租金收取方式:乙方代为收取。   甲方选择由乙方代为收取租金的,双方遵守以下条款:   
1、甲方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后,无论该房屋实际出租与否,乙方均应按约定的租金标准向甲方交付租金。   
2、在委托期内为了便于房屋出租或应承租者要求,乙方出资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或添置设备,甲方应允许乙方适当浮动出租价格,多出部分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 其他费用   代理期限内,甲方不承担该房屋发生的以下费用:水费、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供暖费、卫生费等。以上费用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承租方约定具体支付责任。   代理期限内,甲方只承担物业费。   第八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出租代理期内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责任:   
(一)乙方有义务保证房屋设施完好,不影响承租人使用。若设施自然损坏,乙方要在承租人通知7日内修复。发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除在该房屋客厅内打三个隔断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应保持屋内墙面、地面及附属设施与出租前一样。   第九条 双方义务   
(一)委托期内甲方应承担的事项和费用   
1、因水、电、燃气等管道或线路及房屋防水层、房屋主体、屋内装修老化,非人为损坏,影响使用的,其修理或施工改造所发生的费用。   
2、物业费由甲方承担。   
3、委托期前所发生的费用。   
4、房屋的水、气管道因质量问题渗漏、爆裂、殃及第三方时,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因承租人更换或使用不当造成以上后果的,由乙方负责相关费用。   
5、因代理需要甲方联系相关部门的,甲方应积极配合。   
(二)委托期内乙方及承租人应承担的事项和费用   
1、房内的门窗玻璃、灯具、电源开关、水龙头等因使用不当发生的费用。   
2、合同期内发生的水、电、气、电话、卫生等费用。   
3、水管道堵塞而产生的疏通费用。   
4、因承租人使用不当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出租代理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代理事宜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他人。   
(四)乙方将房屋出租后,应将承租方及房屋租赁的有关情况告知甲方。   
(五)委托期内及委托终止后六个月内,甲方不得与乙方所介绍的承租户自行交易,否则甲方向乙方支付月租金的贰倍为违约赔偿。   
(六)委托期内,甲方不得私自进入该房屋,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通知乙方,由乙方联系承租人共同进入,以保证承租人的安全。   
(七)乙方在代理期间,有义务监督承租人合理使用房间内设施,造成设施人为损坏的,监督其修复或要求其赔偿。   
(八)乙方代甲方收取承租人发生的电视费、水费、燃气费,不得拖欠各项应承担的费用。合同到期后一并退还甲方。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危改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该房屋达 日且未征得乙方同意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代理出租该房屋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达三日以上的(因甲方原因超期除外);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乙方及承租人扰民超过三次,邻居投诉、高跟鞋走路等扰民现象超过三次以上的;   
4、乙方及承租人利用该房屋从事非法、违法活动,危及公共安全的;   
5、 。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委托期内,乙方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应赔偿给甲方一个月的合同约定租金为违约金。并按月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   
(二)委托期内,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应赔偿给乙方一个月的合同约定租金为违约金。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合同签约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乙方应向甲方交付房屋租赁保证金,金额为: 5000元(大写: 伍仟元整)。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出租代理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二)甲方同意乙方在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下,在该房屋的客厅内打三个隔断,隔断在安装或拆除时,必须尽可能将对墙面、地面的损坏减到最小,在此基础上打隔断造成的痕迹不在赔偿范围内,除此之外,墙面、地面等有所损坏及墙面涂鸦,乙方及承租人负责赔偿。出租代理期限届满后,乙方负责把房屋恢复原样。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三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君安物业留 份。   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证件号码:   电话:   乙方签章:   乙方资质证书编号:   经纪持证人员:   经纪人资格证书编号: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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