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是很多上班族不愿意听见的一句话,但是在用人单位说要加班以后,员工真的不能拒绝吗?关于这个问题,劳动法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本文将详细介绍有关加班的问题。
依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可见,一般情况下,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应当具备两个条件,首先是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其次公司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员工是有权利拒绝的。
但是,并非所有情况下员工都能拒绝公司的加班要求。依据《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比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或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新闻事件中,如果他们从事的是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工作,那么公司有权要求他们去加班,但是应该给他们合理的准备时间,同时还应该依照规定支付他们的加班费用。
过节费不能算作加班费
劳动部门的同志介绍说,加班费的支付是有着严格规定的,是有章可循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很多单位在节日期间经常向员工发放一定数量的金钱作为过节费,认为这样就可以算做员工加班的费用,其实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过节费和加班工资在性质上不同,不能互相代替。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经济补偿,过节费虽然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带有福利性质,无需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此外,由于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的工作时间,因此,在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安排劳动者值班,不能视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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