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承包地该怎么处分

最新修订 |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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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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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方是可以要求从原承包地划分一部分作为生活收入依据所需。因为承包人承包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因此要是一方在离婚时主张分拨给承包责任田地非法出租、转让的利益,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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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承包地应该怎么处分?离婚后,承包责任田地权属的确认也应由行政职能部门即国土局来确认。下面,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离婚后承包地应该怎么处理。

一、确认承包责任田地的地位的合法性现在农村生产方式是单家独户,农忙季节时,多发生各类争执纠纷、影响生产工作的发展。

特别是离婚后,承包地如何处分的问题,处分不当便会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和矛盾。如原告陈亮与被告黄香夫妇,陈亮是本地户籍人。1984年与生产队签订承包责任田3?25亩地。1987年陈某和黄某结婚,共同继续承包经营3?25亩责任田。后来由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纠纷,1998年陈某呈诉法院要求与黄某离婚。经法院判决准予陈某与黄某离婚。但是,法院在判决离婚后,承包地如何处理,承办案件的法官们对于这个问题持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后,原告陈某原来承包地享有全部承包权,被告黄某无权要求分划承包地经营的权利;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原告陈某在婚前签订承包地,其结婚后,双方共同经营,在婚姻存续期间已创造财产而且经营数年,已构成夫妇双方共同经营承包地的事实。现在离婚,任何一方都有权利要求享有承包地。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因为承包地是夫妇共同承包经营。离婚后,一方要求从原承包地划分一部分作为生活收入依据所需,与法与情都是合理的。

二、承包地被征用后,承包者的合法权益不予侵犯随着城市规划和城镇建设的发展,农村承包责任田也将面临被征用搞房地产开发建设,然而,农村承包户的承包责任田地被征用后,妥当安排农村剩余劳力和承包责任田地者应如何得到一部分的合理补偿,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是稳定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的根本一环。可是目前农村承包责任田地合法权益受到种种侵害不断发生,类似纠纷诉诸法院相继而来。我们在审理这类纠纷过程中,一致认为,承包户既享有承包经营权,又依法签订,并按规定履行义务,承包责任田地被征用后,承包户理所当然应得到的部分报酬,是合理合法的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加以侵害。如果离了婚的一方,在承包地没有变更之前,获得应得到的报酬。作为共同承包地经营的一方有权要求给予适当的报酬,人民法院应准予拨给。

三、承包责任田的承包者,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目前一些农村承包责任田地被承包户非法出租、转让,并将获得的一部分经济效益占为己有,离婚后,另一方要求法院分拨给承包责任田地非法出租、转让的利益,对此不应予以支持。因为承包户的承包责任田地只有按合同规定合法经营,而不能随意将承包地变相或转变承包责任田地原来的性质,导致纠纷的,诉诸法院应移交国土部门处理。不属于民事受理及管辖范畴。由于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确认是属国土部门的权限,人民法院无权确认。同时,离婚后,承包责任田地权属的确认也应由行政职能部门即国土局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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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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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婚后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夫妻双方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若夫妻双方均为本经济组织的成员,也是在土地二轮承包之前结婚,在二轮承包中,虽然以一方的名义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且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以一方为户主,但实际分得的土地却分得了双方的份额。并且,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人口数中也包含了另一方。由此,可以认为该承包经营权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承办人还需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所登记的土地是否还包括子女或父母的份额。
(2)结婚后一方户口迁入本经济组织的一方结婚后户口迁入的,落户所在村的村集体按“大稳定、小调整”的方式用集体的预留地、开垦地、他人交回的承包地增补给该户承包土地面积的,则迁入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只对一方婚迁后此户增补的承包地部分予以处理。原则上增补部分归婚迁一方,但有该承包户其他成员的份额的,要扣除。
(3)结婚后一方户口迁出本经济组织的如婚后,夫妻双方一起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户口迁出。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社员权,其不应该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
(4)离婚诉讼中,双方户口均迁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思,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若迁入设区的市的,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若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户口均迁出,则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方婚前订立土地承包合同,另一方不享有对方婚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婚后双方对土地加以改良或者在土地上种植农作物并予以经营、管理,则对土地改良费用和土地改良后所增收益,或婚后种植的地上附着物,根据法律规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
(三)第五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而婚后,对于土地产生的收益,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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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的遗产继承权。任何人不得侵犯和限制夫对妻或妻对夫的遗产继承权,寡妇带产改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在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姻中,也应注意保护男方在继承问题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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