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三大争夺,共同财产、子女抚养权、共同债务。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相信很多人都不清楚离婚时夫妻财产怎么分割,对于这个问题,小编已经为大家搜集了相关资料,请大家阅读下文了解。
1、夫妻离婚时,所要分的,所能分的只有夫妻共同财产
其中:共同财产有两种情况:
(1)当夫妻之间就财产有协议的,根据财产协议中约定的共同部分进行分割。
(2)当夫妻之间没有财产协议的,按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分割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对财产形成所做的贡献大小等原因,也可以有所差别。
以下属夫妻共同财产:
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双方同意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就财产约定不明,能产生效力吗?协议中没有分割的财产,按什么方式来分割?
(1)协议离婚但分割共同财产约定不明:
当双方都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已经没有必要,夫妻为了早些拿到离婚证,早些解放出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没有详细将财产及处理方式写明,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分割仅写“财产分割已完毕”的字样,而后因财产分割履行过程中反生纠纷。当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时,如果法院作出判决对财产进行再次分割,就等于否定了离婚协议的效力。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只要协议形成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当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法院也不会轻易地否定离婚协议的效力。这种离婚协议,虽然约定比较笼统,只要是对孩子抚养及财产作出明确的约定的,对双方是有法律效力的。双方的协议,对当事双方相当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必须遵守。
(2)协议中没有分割的财产,按什么方式来分割
双方在协议离婚时,要求对子女的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达成协议。孩子的抚养不会遗漏,但财产很容易遗漏。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夫妻共同财产长期在一方的掌控下,另一方根本就不清楚详细情况,就可能存在对方故意隐瞒的情况。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3、达成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离婚,离婚协议如何认定?
婚姻法解释三: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一方婚前以按揭方式支付了所有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款的房屋,离婚时房屋升值,如何分割?(离婚时房产分割)
(1)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产权就是谁的,没什么争的。
(2)婚前支付的房款,谁支付的,房款就是谁的。
(3)婚后月供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进行分割(一般均分)。
(4)房屋升值部分如何分割:深圳法院(外地法院不统一)一般的处理是:婚前首付及月供款与婚后月供款形成比例,用此比例计算升值部分中,婚前财产所应占有的份额及婚后月供所应占有的份额。
5.一方婚前以按揭额方式支付了所有房款,但婚后取得的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升值,房屋如何分割。(离婚时房产分割)
此种情况,有别于上一种的情况是,房产证是婚后取得的。因一方购买房产,随后结婚,有可能房产证晚于结婚登记证的日期,一般法院还是会按上一种方式认定房产的产权及所属财产的分割。
6、婚前购买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但购房款及月供均是由一方支付,房产如何分割?
(1)明确产权:离婚时房屋产权为按份共有关系。
(2)价格:市场价格。
(3)分割方式:房产证上,写明了各自份额的,按写明的份额进行分割。没有列明份额的,按各自50%进行分割。
(4)婚前首付及月供方能证明均由其支付的,该款项应为支付方所有。(5)房屋增值部分:正常分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32条: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其个人所有
财产。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另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的部分,应当全部返还;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部分,应当返还其中的一半。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同意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期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另一方出资清偿的部分,应当全部返还。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情况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比例悬殊,且婚后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不宜各半分割。
7.夫妻婚后按揭购买的房屋如何分割?(离婚时房产分割)
(1)明确产权:夫妻婚后按揭购买房产,不论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该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会将孩子的名字加在产权证上,这种情况,在分割房产时,要保留孩子的份额。(2)明确价格:
法院会按市场价格(该价格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双方协商不了,法院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明确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有银行贷款,要扣除银行贷款后然后分割。谁取得房屋产权,就由谁继续承担银行的贷款,取得房屋一方补款给对方。如果双方均不要求房屋产权,可以出售,然后将出售款项进行分割。
8.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是否均构成对子女的赠与。
父母实际出资时,在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表明出资性质的前提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做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实践中的出资协议或借条可以证明,此外还要以资金我线索,查出资及其性质是否真实。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若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法院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
9.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权能否进行分割?(离婚时的股权分割)
夫妻共有股份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有财产投入有限公司所获得的股东权利。无论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是夫妻一方或双方,股权均为夫妻双方共有,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的是:一、出资额。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分配方案确定或取得的利益(一般指股东分红)。三、夫妻任何一方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股东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分割公司股份时,不仅要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还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一般对公司股权要进行评估,公司其他股东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若其他股东购买了该股份,要求分割股东的当事人获得股权转让款,其他股东放弃购买,要求分割股份的当事人,持有公司股份,成为公司股东)。
具体分割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规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持有公司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10.双方共同投资的夫妻公司中股权如何分割?(离婚时房产分割)
如今的公司,很多是仅有夫妻双方为公司股东,如将公司股权全归一人所有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将股权判归夫妻两人,夫妻间婚姻期间的矛盾,将使公司很难正常经营,而且不控制公司财务的一方无法操作公司,无法行驶权利。即使夫妻之间离婚后依然能够合作,也涉及到如何分割股权。很多这种公司,因公司注册时是夫妻一方经手注册(一般为男人),工商登记时,不一定双方在公司所占股权均等,在双方离婚时,是按工商登记的份额进行分割还是按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分割。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按均等分割。因《婚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的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束的一种法律制度。这种约定的内容应当是明确的,夫妻名下注册的股份,即使可称为约定也是对出资比较的约定,而对公司利润分配、股权归属、公司负债时的分担都是不明确的。以注册份额股权归属约定明显不公平。也与《婚姻法》规定的约定财产制精神不符。
实践中的分割方式:
(1)对夫妻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不因离婚而影响经营的,可保持企业整体不变,根据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直接分割股权,双方各持一定份额的股权,共同经营,按比例分配盈余。
(2)对夫妻公司中一方仅是挂名不参与经营也无经营能力,双方离婚后无法共同经营,可将公司股份 95%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分得绝大部分股权的一方,给另一方经济补偿。
(3)对公司账目齐全、公司、企业状况不好,双方同意清算解散公司的,可在清算后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11.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对方,如何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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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火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12.以夫妻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公司的,股份如何分割?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规定办理进行清算处理财产。
13.婚前一方所有的股权在婚后增值部分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股权的增值和孳息一样为法律意义上的从物。根据物权法理论,从物的权利随主物,主物是婚前财产,股权增值也应认定为婚前财产。况且留存于公司的婚前股份在婚后的增值部份,并不直接属于《公司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公司法人财产权的范畴。但我们认为,我国婚后所得财产制的特点之一,就是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与这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所有权不同,收益所有权依法不再属于财产所有权人,而是属于夫妻共有。因此,一方婚前股权在婚后所得的红利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红利之外,继续留在公司的剩余利润转化为企业经营资本和公司财产积累的婚后增值部分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4.结婚后一方赚钱,一方在家里没有收入,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社会虽然已进入到很文明的程度,男女平等是社会倡导的,但现今的社会中,有很多家庭或是因为经济状况很好、或是因为孩子、或是因为其它,有夫妻一方工作,另一方不上班的状况(女人比较多)。很长时间后,很多家庭,先生已事业有成,其经营的公司或其它工作的收入已很高,家庭所有财产均是该先生创造的。当因种种原因,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离婚时,从结婚登记后所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仍按各自一半进行分割。但有时会考虑对家庭贡献的大小,对财产分割的比较稍有差别。
15.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如何分割?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采取登记制度,不但结婚关系以登记为准,解除婚姻关系也同样以离婚登记为准。生活中经常有夫妻因感情不好而分居,但没有进行离婚登记的,不管分居多长时间,双方在法律意见上仍是夫妻关系,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如果无特别约定,仍然应该依照《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下列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6.长期两地分居,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问题》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夫妻两地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律师提醒:
夫妻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也解除了双方的财产关系。夫妻是世界上最为亲密的关系,特别是因火热的爱情牵手步入婚姻的男女,朝夕之间已经难舍难分,财产怎么可能分得清楚。但当双方要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就是特别焦点的问题。在此,有几点需要提醒大家的是:
(1)对于有的家庭财产性质比较复杂的,当事人在结婚时,或结婚后,最好能明晰个人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避免共同财产范围的无限延伸。特别是对个人婚前财产,婚后如有增值,该增值部分的归属作出约定。如:有的当事人在结婚前,一方或双方均注册有公司,且公司经营都不错,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均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均有按揭房产,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均有巨额存款或其它投资。为了避免婚后一旦双方发生矛盾,万一婚姻要解体时,财产纠纷少一些,伤害少一些。建议设立个人特有财产制度。有很多当事人认为,双方关系很好,感情很好时,这种建议说不出口,特别是一方财产非常优势的情况下。其实,这只是一种心理状态,如果当事人在爱情刚开始就对此问题有慎重提起的话,只要上方是真爱对方,不是因财产走到一起的,这种财产个人制还是可行的。(夫妻财产约定)
(2)财产约定最好以书面形式。夫妻财产口头约定当然也具有法律效力,却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感情很好,对财产仅仅是口头约定,或者在实际生活中达成默契,并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以至于在将来的离婚财产分割时,因为对方不承认,自己又没有证据,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我们建议双方对财产约定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3)不要将离婚财产分割当成是逃债的手段。在我们接触的案例中,有些当事人为了恶意逃债,离婚时协议将夫妻财产归属一方,债务则归属另一方。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夫妻任何一方对外负有债务,不管夫妻之间对财产有无约定,只要债权人不知道夫妻有约定的,夫妻对该债务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于第三人明知夫妻财产有约定的事实,夫妻非债务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比较困难)。
(4)生活中,注意清点并保留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特别要提醒的是女性朋友,因在我们处理的大量离婚案件中,存在着女性朋友,因婚后生孩子,照顾家庭生活等原因,就不上班,也不知老公的收入状况。特别是很多家庭,都是老公有婚前、婚后的公司,公司的经营及老公的经济状况,老婆根本不掌握。夫妻感情好的时候,女性朋友认为,只要老公养家就行了,自己也不想操心。但当双方要离婚时,女性朋友突然会意识到自己很无助,甚至有时连我们律师都会感到困难。因为很多当事人,他在社会上经营公司等活动时,当他发现夫妻感情有些问题时,自己就会对财产非常小心,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早早的做了处理。真的到了离婚时,女性朋友明知老公有巨额财产,但苦于没有证据,分割财产时也会非常不利。
(5)在我们处理的离婚案件中,往往会有很多当事人会意气用事,尤其是女性朋友,面对变心的丈夫,为了及早解除婚姻关系,干脆一气走人,什么都不要,放弃财产。这里,作为律师特别想提醒朋友,当爱情不在了,离婚已成必然的时候,一定记得争取自己的权益,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财产,不要赌气怨恨。有的当事人,辛辛苦苦几年,十几年积累下来的财产,一气之下就放弃了。放弃的时候要想想,人生没有回头的岁月,从二十几岁开始走过的岁月再也不可能回来,离婚后,只能从离婚时的年龄继续奋斗,还能赚回现有的财产吗?特别是女性朋友。所以,离婚时,一定要尽可能的把夫妻共同财产搞清楚,分公平。为以后的生活安定留下基础。
离婚时分割夫妻财产,这里的财产指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是不予分割的。同时,针对不同财产的不同情况,其分割方式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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