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加班的问题。那么加班费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呢?加班费的支付标准是如何计算的呢?加班费的支付标准是的计算基数是什么呢?律图将为您解答这些问题。
一、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不同工作制的加班费的支付问题
1、关于标准工时制企业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问题。
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确定,合同没有约定工资数额的,按照实际工资确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平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制企业加班工资的支付问题。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关于加班费的支付标准的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对您好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更多关于加班费的问题,如遇到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况时,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如果您想要更多关于这方面的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图,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问题,为您做专业的法律分析,帮助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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