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共同犯罪是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的?

最新修订 |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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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正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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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受贿罪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中虽然有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本身没有职务上的便利可以利用,不能直接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他们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进行教唆、帮助等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主体的行为来达到这一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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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在哪一个领域,受贿现象依然存在,相应的共同犯罪也会滋生,受贿罪共同犯罪这一行为由此繁衍出来,受贿罪具有共同犯罪的情况毋庸置疑,受贿罪共同犯罪的判定标准有相关法律规定,受贿罪共同犯罪是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的呢?律图为您解答。

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受贿罪共同犯罪也必须符合刑法的这一规定,其犯罪构成如下:

一是犯罪主体中至少有一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一种职务犯罪,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在单独犯罪的情况下,其犯罪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在共同犯罪中,涉及到特殊主体与非特殊主体、不同的特殊主体之间能否构成共同受贿犯罪的问题。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的主体,受贿罪的主体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也可以由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构成。

二是各犯罪主体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的廉政制度。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这是受贿罪最本质的特征。受贿罪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中虽然有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本身没有职务上的便利可以利用,不能直接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他们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进行教唆、帮助等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主体的行为来达到这一效果。因此,在受贿罪共同犯罪中,犯罪主体不论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的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客体都是同一的,即国家的廉政制度。

三是受贿犯罪主观方面具有共同受贿犯罪的故意。共同受贿犯罪的故意表现为贿赂心理的沟通性。行为人对贿赂的追求,是受贿罪的主观心理基础,而贿赂心理的沟通、融合则是各共同受贿犯罪人勾结在一起,共同受贿的心理基础。

四是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犯罪主体相互配合进行受贿犯罪。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各犯罪主体有可能分工不同,不像在单一主体的受贿犯罪中,犯罪主体只表现为受贿行为,而是表现出多种行为方式,如有的是教唆他人受贿,有的是帮助他人受贿,还有的是组织、策划、指挥多人受贿。这些行为方式虽然并不相同,但都是同一受贿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各自的行动都是密切配合的,共同组成一起完整的受贿罪。

受贿是道德上的黑暗点,并不被提倡。因为金钱,因为权力,各种行贿受贿层出不穷。以上便是受贿罪共同犯罪是什么样的行为构成这一问题的阐述,相信大家对这一问题了解程度有一定加深,还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的话欢迎随时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图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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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朋友授意帮朋友陈某与某局局长王某某系朋友关系,陈某曾要求王某某为其介绍工程业务,王某某答应到时帮忙。王某某为A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后,A公司为感谢王某某,决定送给王某某50万元。为掩人耳目,王某某与A公司人员商定,由朋友陈某出面代为收受该笔贿赂。2013年6月13日,王某某请陈某帮忙参与签一份合同但未讲明合同的内容。随后,王某某将陈某带至某茶楼与A公司人员见面。王某某授意陈某与A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内容为:为感谢陈某在工程承揽过程中帮助,A公司支付给陈某50万元感谢费。看完合同后,虽然对内容心存疑惑,陈某还是在合同上签了字。事后,在王某某安排下,陈某分多次从A公司收取50万元钱。收钱后陈某曾告知王某某并请示所得钱款如何处置王某某表示先将钱放在陈某处,以后再从陈某手中拿。陈某遂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和生产经营周转。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罪共犯陈某的行为构成罪的共犯,理由如下:
(一)陈某具有的共同故意根据案情,陈某既未为A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又未实际承建工程项目,仅凭一份莫名其妙的虚假合同便可获得数十万的好处,显然有悖常理。同时,陈某知道王某某具有为他人承揽工程提供帮助的职务便利。虽然在签订合同前后王某某未将事实真相直白、明确地告知陈某,但当王某某要求陈某出面与A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时,陈某根据合同内容应意识到合同背后王某某与对方钱权交易的实质。陈某签订合同并帮助王某某款项行为,应视为其主观上默示同意协助王某某。反而言之,如不是对合同背后的实质内容心知肚明,陈某便会在得知合同内容后向王某某提出异议;如果没有与王某某有共同的故意,陈某便不会参与后续的收受赃款行为。此外,陈某从A公司收受款项后,便将收钱情况告诉王某某,并请示钱款如何处理,王某某示意先将钱放在陈某处,以后再找陈某要,也充分说明二人对从A公司收受款项的性质和归属均心知肚明。综上可知,陈某在王某某授意下与A公司人员签订虚假合同并收受对方款项,其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实质上是参与王某某和A公司的钱权交易,即伙同王某某共同。陈某主观上具备与王某某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陈某客观上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对收受型罪而言,实行行为应当是收受他人财物。陈某与A公司签订合同后,受王某某安排,先后多次直接从A公司人员手中收取贿赂款项50万元,客观上实施了犯罪的实行行为。陈某直接从A公司收钱后,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支和经营周转,属于对贿赂款项的事后处理,不影响对陈某行为的定性。陈某并非是在王某某行为实施完毕后,帮助其掩饰、隐瞒贿赂款项的性质和来源,而是共同。综上,笔者认为,陈某在受王某某授意与A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共同,事后多次从行贿对象手中直接款项,其具备的共同故意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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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共同收受他人贿赂罪是否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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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朋友授意帮朋友陈某与某局局长王某某系朋友关系,陈某曾要求王某某为其介绍工程业务,王某某答应到时帮忙。王某某为A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后,A公司为感谢王某某,决定送给王某某50万元。为掩人耳目,王某某与A公司人员商定,由朋友陈某出面代为收受该笔贿赂。2013年6月13日,王某某请陈某帮忙参与签一份合同但未讲明合同的内容。随后,王某某将陈某带至某茶楼与A公司人员见面。王某某授意陈某与A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内容为:为感谢陈某在工程承揽过程中帮助,A公司支付给陈某50万元感谢费。看完合同后,虽然对内容心存疑惑,陈某还是在合同上签了字。事后,在王某某安排下,陈某分多次从A公司收取50万元钱。收钱后陈某曾告知王某某并请示所得钱款如何处置王某某表示先将钱放在陈某处,以后再从陈某手中拿。陈某遂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和生产经营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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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陈某客观上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对收受型罪而言,实行行为应当是收受他人财物。陈某与A公司签订合同后,受王某某安排,先后多次直接从A公司人员手中收取贿赂款项50万元,客观上实施了犯罪的实行行为。陈某直接从A公司收钱后,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支和经营周转,属于对贿赂款项的事后处理,不影响对陈某行为的定性。陈某并非是在王某某行为实施完毕后,帮助其掩饰、隐瞒贿赂款项的性质和来源,而是共同。综上,笔者认为,陈某在受王某某授意与A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共同,事后多次从行贿对象手中直接款项,其具备的共同故意与行为。
受贿罪共同犯罪是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受贿罪共同犯罪是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管在哪一个领域,现象依然存在,相应的共同犯罪也会滋生,罪共同犯罪这一行为由此繁衍出来,罪具有共同犯罪的情况毋庸置疑,罪共同犯罪的判定标准有相关法律规定,罪共同犯罪是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的呢为您解答。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罪共同犯罪也必须符合刑法的这一规定,其犯罪构成如下:一是犯罪主体中至少有一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罪是一种职务犯罪,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在单独犯罪的情况下,其犯罪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在共同犯罪中,涉及到特殊主体与非特殊主体、不同的特殊主体之间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罪的共犯的主体,罪的主体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也可以由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构成。二是各犯罪主体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的廉政制度。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这是罪最本质的特征。罪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中虽然有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本身没有职务上的便利可以利用,不能直接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进行教唆、帮助等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主体的行为来达到这一效果。因此,在罪共同犯罪中,犯罪主体不论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的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客体都是同一的,即国家的廉政制度。三是犯罪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共同犯罪的故意表现为贿赂心理的沟通性。行为人对贿赂的追求,是罪的主观心理基础,而贿赂心理的沟通、融合则是各共同犯罪人勾结在一起,共同的心理基础。四是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犯罪主体相互配合进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主体有可能分工不同,不像在单一主体的犯罪中,犯罪主体只表现为行为,而是表现出多种行为方式,如有的是教唆他人,有的是帮助他人,还有的是组织、策划、指挥多人。这些行为方式虽然并不相同,但都是同一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各自的行动都是密切配合的,共同组成一起完整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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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共犯的构成条件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受贿罪共犯的构成条件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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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斡旋是否有共同犯罪 斡旋指为他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而且利用职权的人并不知道该人,斡旋一般不会构成共同犯罪。 斡旋的条件 斡旋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的条件如下: 1、行为人利用的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2、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3、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索取了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了请托人财物。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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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同受贿,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什么是共同,罪的共同犯罪如何处理
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的,应当以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共同的构成要件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等工作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限;
(2)利用凭借自已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及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相关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谋取利益;
(3)利用、凭借权限、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其他对有求于己的人员职务上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讲取利益。后两种行为虽然是利用第三者的权限,但其是以自己的职务、岗位、地位等为基础的。倘若与自己的职务、岗位无关,如纯系人情关系,诸如朋友关系、亲属关系,则不属于职务之便的范围,收受这样的财物,不应以犯罪论处。
罪的共同犯罪如何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在犯罪主体与罪名的认定上都不存在问题,主要的问题是在于共同的故意如何认定。这里须先说明一点的是,有些参与共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自身也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都利用了自身的职权,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的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只有其中一人利用了职权,则在实质上与国家工作人员和一般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相同。
受贿受罪有什么共同犯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斡旋是否有共同犯罪 斡旋指为他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而且利用职权的人并不知道该人,斡旋一般不会构成共同犯罪。 斡旋的条件 斡旋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的条件如下: 1、行为人利用的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2、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3、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索取了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了请托人财物。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什么是共同受贿,受贿罪的共同犯罪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什么是共同,罪的共同犯罪如何处理
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的,应当以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共同的构成要件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等工作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限;
(2)利用凭借自已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及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相关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谋取利益;
(3)利用、凭借权限、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其他对有求于己的人员职务上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讲取利益。后两种行为虽然是利用第三者的权限,但其是以自己的职务、岗位、地位等为基础的。倘若与自己的职务、岗位无关,如纯系人情关系,诸如朋友关系、亲属关系,则不属于职务之便的范围,收受这样的财物,不应以犯罪论处。
罪的共同犯罪如何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在犯罪主体与罪名的认定上都不存在问题,主要的问题是在于共同的故意如何认定。这里须先说明一点的是,有些参与共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自身也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都利用了自身的职权,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的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只有其中一人利用了职权,则在实质上与国家工作人员和一般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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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行为会构成受贿罪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什么行为会构成受贿罪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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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共同受贿,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什么是共同,罪的共同犯罪如何处理
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的,应当以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共同的构成要件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等工作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限;
(2)利用凭借自已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及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相关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谋取利益;
(3)利用、凭借权限、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其他对有求于己的人员职务上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讲取利益。后两种行为虽然是利用第三者的权限,但其是以自己的职务、岗位、地位等为基础的。倘若与自己的职务、岗位无关,如纯系人情关系,诸如朋友关系、亲属关系,则不属于职务之便的范围,收受这样的财物,不应以犯罪论处。
罪的共同犯罪如何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在犯罪主体与罪名的认定上都不存在问题,主要的问题是在于共同的故意如何认定。这里须先说明一点的是,有些参与共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自身也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都利用了自身的职权,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的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只有其中一人利用了职权,则在实质上与国家工作人员和一般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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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同受贿,受贿罪的共同犯罪能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什么是共同,罪的共同犯罪如何处理
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的,应当以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共同的构成要件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等工作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限;
(2)利用凭借自已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及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相关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谋取利益;
(3)利用、凭借权限、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其他对有求于己的人员职务上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讲取利益。后两种行为虽然是利用第三者的权限,但其是以自己的职务、岗位、地位等为基础的。倘若与自己的职务、岗位无关,如纯系人情关系,诸如朋友关系、亲属关系,则不属于职务之便的范围,收受这样的财物,不应以犯罪论处。
罪的共同犯罪如何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在犯罪主体与罪名的认定上都不存在问题,主要的问题是在于共同的故意如何认定。这里须先说明一点的是,有些参与共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自身也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都利用了自身的职权,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的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只有其中一人利用了职权,则在实质上与国家工作人员和一般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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