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罪虽然不是中国经济的特色,但近年来公布的统计资料表明,中国已成为商业贿赂罪的重灾区,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认识商业受贿罪呢?律图小编整理了下列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们《刑法修正案(六)》关于商业受贿罪的规定为依据,对商业受贿罪适用中所存在的几个主要争议问题进行阐释剖析,以期能让大家更好的认识商业受贿罪,实现刑事立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适用。
由《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的规定可知,无论是公司、企业还是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只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商业贿赂行为,都有构成商业受贿罪的可能。
关于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认定
显然,这一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其他单位的界定,而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此则是歧见纷纭,莫衷一是。笔者以为,虽然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63条扩大了商业受贿罪的主体范围,但从其依然保留商业受贿罪身份犯的立法模式以及将其他单位”与公司、企业”并列加以规定的立法技术不难看出,这里的其他单位,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特征:
(1)形式合法性。即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法定主管部门的依法审批而设立。至于设立的目的是否合法即实质合法性是否具备,仅对单位犯罪中的犯罪主体单位的认定有意义,对于商业受贿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认定,则不生任何影响。
(2)组织性。即其他单位”作为一种与公司、企业相并列的社会组织,不仅应由相当数量的基本固定的工作人员组成,而且应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3)有一定的经费和财产。这是单位开展社会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物质保证。至于单位经费或者财产的具体来源如何,只要不是全部来自国家财政拨款或者国有资产,在所不问。
(4)有一定的独立性。完全没有独立性的社会组织不能称之为刑法中的单位,而作为刑法中的单位,也无须是享有完全独立决策权的组织,否则,即是混淆了单位与法人之间的区别界限。
所以,刑法中的单位应当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即在一定的范围内,能够以自己组织的名义独立地进行社会活动,并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的个体经营户是否属于单位
有学者在肯定单位不受所有制性质限制的同时,认为个体经济也可以成为刑法中的单位。笔者认为,虽然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请三个帮手,但在现实生活中,个体工商户和农村个体经营户在生产经营中的一切事项,均由个体经营者自行决定,既没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更没有组织性可言,自不能以刑法上的单位视之。无论是个体工商户、农村个体经营户本人,还是其所请的帮工、学徒,均不能成为商业受贿罪的主体。
总之,正确认识商业受贿罪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认识商业受贿罪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律图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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