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的好处在哪里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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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处于工业化中期的重化工阶段,重化工产品需求上升,从而相应地带动土地供应的需求。2、处于城市化发展的加速期,从而也必然造成对土地供求紧张。3、土地需求的猛升。4、土地供求矛盾缺口增大。

土地出让金的好处在哪里

根据我国房地产法相关规定,土地出让金是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者支付的价款。并且,缴纳高额土地出让金的行为,自我国成立就一直都存在。那么,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好处在哪?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相关知识。

土地出让金的含义

土地出让金 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金不是简单的地价。对于住宅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的方式,可通过市场定价,土地出让金就是地价。

土地出让金的好处

改革开放20多年,中国经济发展中曾经经历过三轮圈地热,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中用地(土地使用者)主体的多样化,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又改革了供地政策,对一些营利性的用地项目实行公有土地有偿使用,政府通过出让公有土地收取土地出让金制度规定办法。推出土地出让金制度的初衷主要在于:  一是地方政府将50~70年的土地收益一次性收取,可增加地方可支配的财政收入,集中起来可以办些大事,以改善地方公共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等;  二是将后50~70年的土地收益一次收取,将可遏制些过度扩张的土地需求等目的。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好处在哪的法律解答,希望对您目前面临疑虑有所帮助。如果您对下列问题,例如,土地出让的方式有几种,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等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您联系律图,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适当地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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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农村户口,家里的土地因为家里人都在城市所以想要转让出去,请问怎么写土地转让合同呢?
[律师回复]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017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负责人: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 甲方转让给已方的土地位于 至 ,总面积 平方米/亩。(以下称该土地)
二,甲方保证对该土地在转让给乙方前没有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也没有将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或作价入股,甲方将此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已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征得了其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的同意。
三,乙方将此土地用于兴建住宅。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四,双方协商确定此土地的转让价格为 元人民币/平方米(亩),共 元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此外,乙方再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将土地补偿款 元人民币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六,甲方须全力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审批手续,办证所需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担。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后,如该土地被国家征用,依法所得的各种补偿款归乙方所有。甲方及其组织成员不得分配补偿款。
八,任何一方违约,除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土地转让价款 %的违约金。
九,本协议定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有关管理机关一份,都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双方确认在国土局签订合同或协议只供参考,具体生效 内容以本合同为准。
甲方:
(公章)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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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是从土地出让金里面算的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契税和土地出让金是不一样的,契税是一种税,由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向税务部门交纳的,而出让金是由受让人向国家交纳的,使用土地时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
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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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土地出让金在哪里交?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住宅土地出让金在哪里交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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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老家的土地没人看管,今年将家里的土地进行出让,现在想咨询一下土地出让金法律规定的细则。
[律师回复] 从广义上讲,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作为城镇土地的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时所收取的费用。即土地的批租价格。一般而言,土地价格应包括土地资源(物质)价格和土地资本(资产)价格两部分。
  土地价格=(地租÷银行利息率)+土地投资成本+土地投资应得利润
  从狭义上讲,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作为城镇土地的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时收取的地租资本化的费用。即土地资源价格。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广义与狭义之分实际上是“租金”与“地租”的区别。
  在我国的土地出让金法律规定中,这两种意义上的土地出让金都在使用,由于其外延不同,往往会造成误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指出:“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协议、招标、拍卖。”“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依照本条例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在这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实际上指的是广义的。因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协议、招标和拍卖3种形式,与这3种形式相适的土地(“生地”除外)价格就应包括土地资源价格和土地资产价格。而且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就可以领取土地使用权证,这也说明土地出让金是土地价格的全部,而不是其中的一部分。另外从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方向上看,它主要用于城市的建设和土地开发,是城市土地“再生产”资金的来源。
  如北京市在实施办法中就指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由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及土地开发的其他费用等因素构成。”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问题时,指出: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将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以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他条件,通过法定的出让方式,供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由土地使用者向规划国土局支付地价款的行为。”地价款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政配套设施费用土地开发费。”
  北京和深圳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都是从狭义上理解的。而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办法则指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是指厦门市人民政府将指定用途、年限即附有其他条件的土地提供给法人或自然人使用或经营,土地使用人向政府交付土地出让金(即地价款)。”海南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是指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受让人按规定支付地价款、办理登记手续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行为。”可见,厦门和海南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理解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暂行条例》相一致的,即是从广义上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与地价款视为同一概念。
  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都应从广义上来理解。因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更多的是“熟地”的出让,并且凝结在土地物质中的土地投资不能脱离土地本身而存在,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就是这个有机整体的出让。从狭义上理解土地使用出让金,还会造成实践中人为地割裂“土地物质”和“土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间上的同步性。如有些城市政府违背统一征地,统一出让的原则,让用地单位直接与被征地单位直接谈判,并进行征地补偿,用地单位除此之外再向政府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就是狭义的土地出让金了。因此明确界定土地使用出让金的外延非常必要,这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也避免了实践中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程序上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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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非户口村里有土地出让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符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农转非”户口,在本次承包期限内,可以继续使用农村的土地;
2、如果当事人“农转非”后,村里已经进行过土地经营权重新发包的,就不能再分配到农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关于土地转让有必要给村里交土地管理费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你是不能卖的,也是不能买的。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这里就要清楚土地是否可以转作它用,农田变鱼塘、农田改厂房之类。有的虽不改变土地用途,避免以后因此产生纠纷:
四、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二、转让价格评估事宜在转让前。2。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担保
1,加之受让方的履约能力难以判断,应明确双方相互提供担保。除此之外,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
2,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受让方(买家)必须关注的重点,土地转让合同中也应该对这些问题进行说明,并经乡镇政府批准,否则无效、绿化率等用地条件。
五、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1、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另外,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果要对外部人转让使用权,需要经过村民大会通过。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价格低于市场价时,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
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土地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鉴于有无土地权属及相关争议不易调查。三,注意事项:。农村土地转让合同如何签订才合法。也就是说,一切私下的转让合同都是无效的、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1、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去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无抵押与被采取司法限制
一、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应该对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容积率。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却需改变出让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农村土地流转只能在本集体组织的成员间进行,无约定的,推定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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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土地出让金在哪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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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
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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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单位最近打算从另外一个客户公司那里租赁一块土地,我想咨询哪里有划拨土地转让合同
[律师回复] 被征土地单位(下称甲方):
  征用土地单位(下称乙方):
  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甲方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同意乙方征用甲方土地发展项目,经甲乙双方实地查看、反复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乙方征用甲方土地共亩,所征土地位于:
  土地四至:
  第二条征用土地的补偿费
  甲乙双方实地勘验征用地界,依据勘验结果,乙方按照每亩15000元人民币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补偿费。该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相关一切费用。甲方同意乙方在实地勘验征用土地面积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补偿费给付甲方,或由乙方在甲方配合下直接将上述补偿费发放至被征用土地原承包村民。乙方足额支付补偿费后,甲方及其下属村民不得向乙方主张任何其他权利及费用。
  第三条甲方的责任
  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甲方应将所征土地清场,不得有影响乙方工程施工的一切植被及物品,并在乙方足额支付补偿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征用土地移交乙方。
  甲方承诺确保征收土地权属无任何争议,如因与第三人就征收土地发生权属争议,致使影响乙方建设经营的,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甲方应从善意出发,维护与协助乙方对被征用土地的建设经营,为乙方的建设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乙方的责任
  如乙方未足额支付征地的补偿费,甲方有权收回土地,或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乙方征用土地用途为从事农副产品加工及其附属、配套设施。
  第五条违约责任
  双方应当履行本协议的规定,如有违反,即视为违约行为,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沙包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份。
  合同附件:
  征地测量、补偿领款一览表
  所征地图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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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土地出让金在哪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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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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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
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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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
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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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土地使用权在谁的手里?
转让土地使用权一般是在拥有土地使用权人的手里;如果要进行转让的话,那么都必须要让拥有土地的人同意才可以进行转让;但即使拥有土地使用权也不能进行私自的买卖,因为土地是属于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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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土地流转、土地出让与土地转让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土地流转、土地出让与土地转让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是最为宽泛的使用权转移,无论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都包含一级流转和二级流转。就国有土地来说,一级流转即国家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让渡,主要是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二级流转即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从国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再让渡其使用权,包括转让(买卖、互换、赠与)、出租和抵押等。就集体土地来说,一般指承包地的流转。其一级流转,是指农用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即集体将土地发包给农户;二级流转,可以是出租、抵押、入股、合作,也可以是转包、转让(承包权)、互换和托管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转让必须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目前我们所称的农村土地流转,特指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三权分置原则:坚持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农户保留承包权,将土地经营权进行转让。在目前的政策和实践层面,未加特别说明和限定的“土地流转”,特指农村承包地的经营权转让,即狭义的土地流转概念。土地出让。出让的本意是“不为谋利而卖出”,一般为个人自有之物。土地出让是国家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把国有土地以约定的面积、价格、使用期限、用途和其他条件,让与土地使用者占有、使用、经营和管理,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级市场转移(初次流转),即所有权人(国家)将国有土地的用益物权以法定方式赋以使用权人。土地转让。转让的本意是把自己的财物、合法利益或权利让与他人。土地转让属于二级市场行为(再次流转)中的一种,是平等市场主体之间(限于个人和组织)发生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国有土地的转让即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将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合同方式再移转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方式有买卖、互换和赠与等。承包地的转让主要指承包方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土地的发包关系随之发生变更,而狭义的集体土地流转(即承包地流转)仅限于土地经营权的转移,农户保留承包权,土地的发包关系不变。综上所述,三者既有区别,又有交叉,更有联系。土地流转的范畴更为广泛,广义上可以包括一切转移行为,狭义上特指农村集体承包地的经营权转移;土地出让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初次转移;土地转让是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再转移。在国土管理工作和社会经济活动中,我们要对有关概念严格区分、精准把握,特别是签订相关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到具体的转移行为,如“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而不是笼统地签订为土地流转合同,以免因理解不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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