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11
浏览10w+
王淳律师
王淳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4272人
专家导读 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是什么?

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通常会签订一份意向合同,我们称为商品房认购书。那么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是什么?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是否一定要买房?对于这个疑问,请看律图的小编作答。

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

认购书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

首先,认购书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认购书应为独立的合同。

其次,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也不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最后,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还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环节与风险,如果将认购书直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开发商在掌握优势信息的情况下,可能附加种种不合理条件,强行要求买方履行此“买卖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则会严重损害买方的利益。

相关知识阅读:商品房认购书的特征

(一)认购书的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

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

(二)认购书仅能请求对方诚信谈判,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得直接就本约内容请求履行。审判实务中,常有原告根据认购书,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交房,最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因就在于交付商品房是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而非认购书的内容。

(三)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是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

2、是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

3、是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

以上知识就是解答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的问题了,购房者如果要买房,即使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的时候也要谨慎,万不可随意签订,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您对于商品房认购书还有任何的疑问,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图,我们随时在线为您解答法律难题。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8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77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33****68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606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2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425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32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176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146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234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15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711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522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28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034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841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468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认购书”是当事人的“预约”请求。即在订立购房合同前,当事人约定将来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因此,“认购书”在购房合同尚未签订前属于预约合同。
10w+浏览
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是什么,认购书和买卖合同一样吗?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商品房认购书在实践中有很多不同的叫法,比如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预订单、订购房屋协议等等,作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担保,商品房认购书大量地出现在商品房预售等远期交付的房屋交易活动中。对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尤其是关于商品房预售认购书的性质与效力问题认识并不一致。有的认为,仅系一种合同意向,对当事人并无多大的拘束力。有的认为,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时,没有预售资格因此认购协议无效;有的认为,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性质为预约合同,应承认其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该条规定承认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效力,并着重规定了定金条款的适用。从其内容分析,该解释认可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作为预约的性质。
二、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内容如何,和买卖合同一样吗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目的在于为将来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作约定,这在目的上符合预约的基本特征。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须有确定性。从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上考察,由于预约必须具有确定性,故其应当具备将来要订立的本约中的主要内容。作为商品房买卖的预约而言,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情况(含位置、面积等);
(二)价款计算;
(三)订立正式购房合同的时限约定。如果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够,则只能认为该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仅仅是合同意向书而己,没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商品房认购书并不等同于买卖合同。虽然它具有购房合同的性质以及一部分购房合同的内容,但仍不能认为该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实质已经是买卖合同。要直接认定以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名义签订的合同为房屋买卖合同,必须有买受人交付购房款的行为以及出卖人收受购房款的行为。综合上面两点,要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应当慎重行事。有些房产商的故意炒作,购房者看中某一房产后,开发商会造成今天不定明天就没有了的紧张局面,对于急于购房的购房者来说,在对认购书的约定不清不白的情况下也会立即与房产商签订认购书。最好请个律师陪同看房,以便及时对认购书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把关。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商品房认购书是什么,有什么法律性质
商品房认购书,是我们购房者常见的一种文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该商品房认购书法律效力之前,还应当看房地产商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的情况需要分别对待。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10w+浏览
房产纠纷
如何认定商品房商业广告的性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商品房商业广告的性质
根据《合同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商业广告在原则上是一种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未订立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看待。
由于商业广告、宣传资料一般只能作为要约邀请处理,只要在合同中未有约定,便很难追究出卖人的责任。基于此,要求广告对出卖人有所约束,是非常必要的。而《商品房买卖解释》第3条明确将某些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合同的一部分。该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人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该条的适用,应把握以下几点:
1、所作说明及允诺具体确定,即有明确具体的交房标准、交房日期、设备品牌、外观形象,确定的小区规划目标、配套设施,对于一些虚幻的描约,如“成功人士的选择”、“坐拥繁华”、“具有无限的升值潜力”等,则显然不符合这一特征,不能作为要约内容对待。
2、广告的内容是对商品房开发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包括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房屋本身的位置、朝向、户型、结构、空间尺寸,设备安装的数量、品牌,住宅小区的规划、配套设施等,对于开发范围外的描述,一则并不能由出卖人控制,二则这些描述的真伪买受人只要到现场观察一下或向有关规划部门咨询一下即可了解,广告应允许出卖人作细微的夸张或过分虚假的描述,这些开发范围外的宣传即属此类,买受人应对此描述负有鉴别的义务,否则应为自己的疏忽大意承担责任;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价格的确定具有重大影响,即广告内容不仅对购房人具有重大的心理诱惑,对买卖合同的订立产生重要的影响,而且属于房屋价格的构成要件,如优惠购买的折扣、随房赠送的附属设施,免费或优惠享受的配套设施,房屋的质量、环境和设备品牌的说明和允诺。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677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该怎么认定商品房商业广告的性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商品房商业广告的性质
根据《合同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商业广告在原则上是一种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未订立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看待。
由于商业广告、宣传资料一般只能作为要约邀请处理,只要在合同中未有约定,便很难追究出卖人的责任。基于此,要求广告对出卖人有所约束,是非常必要的。而《商品房买卖解释》第3条明确将某些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合同的一部分。该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人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该条的适用,应把握以下几点:
1、所作说明及允诺具体确定,即有明确具体的交房标准、交房日期、设备品牌、外观形象,确定的小区规划目标、配套设施,对于一些虚幻的描约,如“成功人士的选择”、“坐拥繁华”、“具有无限的升值潜力”等,则显然不符合这一特征,不能作为要约内容对待。
2、广告的内容是对商品房开发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包括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房屋本身的位置、朝向、户型、结构、空间尺寸,设备安装的数量、品牌,住宅小区的规划、配套设施等,对于开发范围外的描述,一则并不能由出卖人控制,二则这些描述的真伪买受人只要到现场观察一下或向有关规划部门咨询一下即可了解,广告应允许出卖人作细微的夸张或过分虚假的描述,这些开发范围外的宣传即属此类,买受人应对此描述负有鉴别的义务,否则应为自己的疏忽大意承担责任;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价格的确定具有重大影响,即广告内容不仅对购房人具有重大的心理诱惑,对买卖合同的订立产生重要的影响,而且属于房屋价格的构成要件,如优惠购买的折扣、随房赠送的附属设施,免费或优惠享受的配套设施,房屋的质量、环境和设备品牌的说明和允诺。
要如何认定商品房商业广告的性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要如何认定商品房商业广告的性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商品房商业广告的性质
根据《合同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商业广告在原则上是一种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未订立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看待。
由于商业广告、宣传资料一般只能作为要约邀请处理,只要在合同中未有约定,便很难追究出卖人的责任。基于此,要求广告对出卖人有所约束,是非常必要的。而《商品房买卖解释》第3条明确将某些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合同的一部分。该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人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该条的适用,应把握以下几点:
1、所作说明及允诺具体确定,即有明确具体的交房标准、交房日期、设备品牌、外观形象,确定的小区规划目标、配套设施,对于一些虚幻的描约,如“成功人士的选择”、“坐拥繁华”、“具有无限的升值潜力”等,则显然不符合这一特征,不能作为要约内容对待。
2、广告的内容是对商品房开发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包括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房屋本身的位置、朝向、户型、结构、空间尺寸,设备安装的数量、品牌,住宅小区的规划、配套设施等,对于开发范围外的描述,一则并不能由出卖人控制,二则这些描述的真伪买受人只要到现场观察一下或向有关规划部门咨询一下即可了解,广告应允许出卖人作细微的夸张或过分虚假的描述,这些开发范围外的宣传即属此类,买受人应对此描述负有鉴别的义务,否则应为自己的疏忽大意承担责任;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价格的确定具有重大影响,即广告内容不仅对购房人具有重大的心理诱惑,对买卖合同的订立产生重要的影响,而且属于房屋价格的构成要件,如优惠购买的折扣、随房赠送的附属设施,免费或优惠享受的配套设施,房屋的质量、环境和设备品牌的说明和允诺。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7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如何认定商品房商业广告的性质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如何认定商品房商业广告的性质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房产纠纷
应该怎么认定商品房商业广告的性质
[律师回复] 对于应该怎么认定商品房商业广告的性质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商品房商业广告的性质
根据《合同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商业广告在原则上是一种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未订立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看待。
由于商业广告、宣传资料一般只能作为要约邀请处理,只要在合同中未有约定,便很难追究出卖人的责任。基于此,要求广告对出卖人有所约束,是非常必要的。而《商品房买卖解释》第3条明确将某些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合同的一部分。该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人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该条的适用,应把握以下几点:
1、所作说明及允诺具体确定,即有明确具体的交房标准、交房日期、设备品牌、外观形象,确定的小区规划目标、配套设施,对于一些虚幻的描约,如“成功人士的选择”、“坐拥繁华”、“具有无限的升值潜力”等,则显然不符合这一特征,不能作为要约内容对待。
2、广告的内容是对商品房开发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包括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房屋本身的位置、朝向、户型、结构、空间尺寸,设备安装的数量、品牌,住宅小区的规划、配套设施等,对于开发范围外的描述,一则并不能由出卖人控制,二则这些描述的真伪买受人只要到现场观察一下或向有关规划部门咨询一下即可了解,广告应允许出卖人作细微的夸张或过分虚假的描述,这些开发范围外的宣传即属此类,买受人应对此描述负有鉴别的义务,否则应为自己的疏忽大意承担责任;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价格的确定具有重大影响,即广告内容不仅对购房人具有重大的心理诱惑,对买卖合同的订立产生重要的影响,而且属于房屋价格的构成要件,如优惠购买的折扣、随房赠送的附属设施,免费或优惠享受的配套设施,房屋的质量、环境和设备品牌的说明和允诺。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677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什么是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去售楼部买房的时候,销售人员可能会让你签一份认购书,认购书是不是合同呢 他的效力怎么样
商品房认购书是为了保障将来能够与开发商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进行认购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由于认购书具备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房屋的面积、坐落、款项、金额等,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认购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同时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由上面两条规定可以看出,认购书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怎样认定商品房商业广告的性质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怎样认定商品房商业广告的性质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房产纠纷
什么是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认购书有什么作用?
[律师回复] 编号:_________
甲方(出售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认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公司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丙方(经纪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经过了解,有意向购买甲方开发建设的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以下简称“该物业”)。其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认购价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经与甲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认购书时,乙方愿意支付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给甲方作为认购该物业的定金。
2、乙方应于本认购书签订后______日内(即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带上如下证件和资料:
(1)本认购书
(2)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定金退还与不退还的约定。如甲乙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抵作购房价款如甲乙双方在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内,甲方已将物业另售他人,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付定金如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不前来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不予退还,甲方可将该物业另售他人如甲乙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文未能协商一致的,甲方应将定金退还乙方,甲方可将该物业另售他人。
4、甲乙双方如需变更本协议内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5、乙方如对所购物业了解清楚,有购买意向,甲方或乙方均可要求与对方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6、甲方如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的,经纪机构应作为丙方在本认购书上签章。
本认购书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持____份,乙方持____份,丙方持____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销售代表(签名):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677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如何判定商品房商业广告的性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判定商品房商业广告的性质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商品房商业广告的性质
根据《合同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商业广告在原则上是一种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未订立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看待。
由于商业广告、宣传资料一般只能作为要约邀请处理,只要在合同中未有约定,便很难追究出卖人的责任。基于此,要求广告对出卖人有所约束,是非常必要的。而《商品房买卖解释》第3条明确将某些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合同的一部分。该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人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该条的适用,应把握以下几点:
1、所作说明及允诺具体确定,即有明确具体的交房标准、交房日期、设备品牌、外观形象,确定的小区规划目标、配套设施,对于一些虚幻的描约,如“成功人士的选择”、“坐拥繁华”、“具有无限的升值潜力”等,则显然不符合这一特征,不能作为要约内容对待。
2、广告的内容是对商品房开发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包括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房屋本身的位置、朝向、户型、结构、空间尺寸,设备安装的数量、品牌,住宅小区的规划、配套设施等,对于开发范围外的描述,一则并不能由出卖人控制,二则这些描述的真伪买受人只要到现场观察一下或向有关规划部门咨询一下即可了解,广告应允许出卖人作细微的夸张或过分虚假的描述,这些开发范围外的宣传即属此类,买受人应对此描述负有鉴别的义务,否则应为自己的疏忽大意承担责任;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价格的确定具有重大影响,即广告内容不仅对购房人具有重大的心理诱惑,对买卖合同的订立产生重要的影响,而且属于房屋价格的构成要件,如优惠购买的折扣、随房赠送的附属设施,免费或优惠享受的配套设施,房屋的质量、环境和设备品牌的说明和允诺。
什么是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认购书与买卖合同有何关系
[律师回复] (一)商品房认购书的基本定义商品房认购书指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一份合同,而且于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认购书”是当事人的“预约”请求。即在订立购房合同前,当事人约定将来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因此,“认购书”在购房合同尚未签订前属于预约合同。
(二)商品房认购书的目的商品房认购书是确定商品房认购书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以及该商品房认购书是否合法、有效的根据。一个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时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确定,也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在我国,房地产合同的主要条款多数是法律、行政法规直接规定,这是由房地产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然而,由于对商品房认购书没有具体确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所以商品房认购书的主要条款是由当事人约定和实践操作习惯所决定的。
(一)认购书在购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作用商品房认购合同是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事项,以约束双方继续就合同订立进行磋商谈判的合同。合同载体包括认购书、订购书、优先购买协议等文书。认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二者合同内容、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等存在较大区别,但认购书具备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义务将产生质的变化,由双方履行磋商义务变更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支付价款。
(二)认购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
1、认购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认购书只要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最低成立标准,买卖合同即可成立和履行,未约定内容可以通过合同漏洞的补充方法确定,故认购书具备了当事人、标的物与计价方法(按套计价能够确定总价款;按面积计价能够确定单价与面积),就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
2、出卖人已经收受购房款。其中购房款可以是全部付款,也可以是部分房款。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7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商品房认购书是什么?
商品房认购书是一种书面凭证,一般是在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签订的。其内容是对商品房买卖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初步的协商约定,同时开发商会通过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内容约定,向购房者收取一定费用作为之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我和几个同事,一起在网上买了一个洗衣机,回到家他出现了质量问题,找到了商家,却没有解决,网购商品,产品质量侵权纠纷起诉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上诉人(原审被告):阚××,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男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5年5月16日(2005)五法北民初字第074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前半部分对住房的判决内容,并改判为“位于昆明市××幢××单元××号的住房一套归上诉人阚××所有”。
二、请依法对胡××于2004年12月19日从其工资卡中取出的7000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判令胡××向阚××补偿3500元。
三、请依法分摊
一、二审诉讼费用的承担比例。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第三项前半部分对住房的判决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1、原审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四行“另查明,婚前原告胡××有住房一套”,没有证据支持,也没有事实依据。
我与胡××于97年结婚后至2000年就一直租住云南××学校的房屋,按当时住房福利政策的相关规定,一个家庭只能租住一套福利房,当时不论是租住夫或妻单位的房屋,性质都是一样的,都是享受国家住房福利待遇,即以很低的租金承租房屋,承租人只享有租赁权,并没有所有权。该租赁权也不仅仅属于胡××个人,我当时作为胡××的合法妻子对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同样享有租赁权。
原审法院不能仅凭胡××在法庭上陈述“我在结婚前就有住房”而“查明,婚前原告胡××有住房一套”,必须要求胡××提供其“有”住房的证据(即房屋所有权证),而胡××并未提供其婚前拥有住房的任何证据,原审法院凭什么认定胡××婚前有住房一套?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当前677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商品房认购协议模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认购协议书
出卖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买受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事项订立本《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以资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认购甲方开发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宅小区的下列物业:
1.商品住宅:______号楼______座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2.商铺:______号楼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3.车位(库):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二、上述房屋的价格
1.商品住宅:人民币每平方米 ______元,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 元。优惠价为____________,实际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买受人如选择公积金按揭贷款方式,商品住宅的优惠价为 ____________元,成交价格为____________元)
2.商铺:人民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__元,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优惠价为____________ ,实际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元。
3.车位:人民币每间(位)______元,合计人民币:______元。
以上______项合计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 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
三、乙方应于签订本协议书的同时向甲方交付签约定金人民币______万元整(其中住宅定金______万元,商铺定金______万元,车位定金 ______万元)。甲方另开《收款收据》。
四、乙方选择的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乙方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已付的定金抵作价款)。
2.分期付款:
(1)首期付款:乙方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交付总房价款的______%,计人民币______元。(已付的定金抵作首期付款)。
(2)第二期付款:乙方须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______天以内,交付总房价款______%,计人民币______元。
(3)第三期付款:乙方须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______天以内,交付总房价款______%,计人民币______元。
(4)第四期付款:乙方必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之前十天付清余款,即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乙方付清余款后,方可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甲方通知延期交房的,交款时间顺延。
3.银行按揭(商品房个人按揭贷款):
(1)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已充分了解个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2)乙方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交付不低于总房价款的______%作为首期付款(已付的定金抵作首期付款),计人民币______元,余额计人民币______元,由乙方向银行办理个人银行住房贷款。(买受人的按揭申请由银行审批确定,如银行认为需要买受人增加首付款或不同意放贷,买受人须增加首付款或更换付款方式。)
(3)按揭的具体手续按贷款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五、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已仔细阅读了甲方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完全清楚合同内容并予以接受。
六、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书之次日起______日内主动到____________售楼部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签署《业主临时公约》。甲方可以另行指定签约地点。
七、乙方前来签订上述合同等法律文件时,应当携带下述证照及文件:
(1)个人购房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及本协议书;
(2)委托他人代购房产的,代理人须另持购房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3)单位购房的,须持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证书及本协议书,经办人不是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须持该单位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
八、非因甲方原因,乙方在本协议书第六条约定的期限内未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签署《业主临时公约》并交纳相应的购房款的,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协议并自动放弃该套物业的认购权,甲方有权将乙方原认购的物业转售他人,乙方无权收回所交定金。
九、如甲方在本协议书第六条约定的期限内,未经乙方同意而将乙方认出购的上述物业另售他人的,双方的认购关系即行解除,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所交定金,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十、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法律文书后,签约定金即转为履约定金。

一、本协议书所有手书之数据、文字内容均已经乙方核对无误。

二、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一份。
(盖章)(盖章)
经办人: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预约和本约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预约合同仅能请求对方诚信谈判,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得直接就本约内容请求履行。审判实务中,常有原告根据认购书,诉请判令被告履行交房,最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因就在于交付商品房是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而非认购书的内容。 认购书属于学理上的“将行谈判的预约”,即哪怕双方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规定了交易的实质性具体条款,但双方当事人不受其约束,他们仅承担继续谈判直至达成最后本约的义务,其特点:一是当事人要对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导致不能达成本约的行为承担责任;二是当事人如果尽到诚信的谈判义务,即使不能达成本约,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可以说,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二是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三是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房产纠纷 > 房屋买卖 > 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是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