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合同条款,例如保险合同、房屋购买确认书等。虽然格式条款也有一定好处,但它更容易损害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下面,请你随律图小编一起来学习下。
如何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
格式条款与普通条款相比,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比如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可以明确分配风险、增进交易安全,便于国家宏观调控等等,但同时其自身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比如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导致合同的风险分配不同理,因当事人缔约地位不平等而损害弱势相对人的利益等等。为充分发挥其优势,抑制其消极影响,我国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的立法规制,分别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效力、解释规则。
《民法典》(自施行)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根据上文可知,我们要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主要从三个方面下手,首先是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其次是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最好是对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制。如果你格式条款侵犯了你的利益,请你联系我们律图,我们将尽快为你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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