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结果关系着工伤职工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获得工伤赔偿,是一个很重要的鉴定结论。对于工伤鉴定结果,劳动者可以表示不服。那么在不服之后又该怎么办呢?这才是很多人比较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就一起了解下。
劳动者对于工伤伤残等级结论不服的可以有一下两种做法:
(1)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
一是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也自然不能进行行政诉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布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11月23日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见第5条)。这就是说,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者法院受案处理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二是从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性质来看,它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因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是根据国家评残标准进行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当地政府协调劳动、卫生和工会等部门互相配合、支持这项事业的虚设机构,劳动鉴定办公室的工作是具体组织落实。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作出的技术性结论,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技术性和事业性的工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工伤职工要是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服的话,不能提起 行政诉讼,而只能向鉴定机构的上一级机构申请重新鉴定。与此同时大家还要注意,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就是最终的鉴定结果,即使当事人对此结果还是不服,那么也不能再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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