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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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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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就是指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受贿他人或者贪污国有财产的行为,如果被抓住贪污是要受到法律的量刑的,那么贪污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呢?下面就让律图的小编为您具体具体介绍吧。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16高检发释字[1999]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之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27日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法释(2000)15号)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希望小编所整理的关于贪污罪的司法解释能够对您在认识贪污罪的时候有所帮助,感谢您阅读由律图的小编为您带来的相关文章,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详情咨询我们律图的专业律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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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司法解释202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行为,如果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定罪标准,则就会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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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表哥犯了贪污罪了,贪污了公司的公款,有5万,被判了3年徒刑,现在想让我帮他假释,那么贪污罪在狱中如何假释呢?
[律师回复] 部分情况下,不能减刑不能假释,终身监禁。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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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贪污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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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最新司法解释2024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贪污罪最新司法解释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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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对贪污罪特别感兴趣,除了刑法还有没有其他贪污罪的解释?
[律师回复] 有关贪污罪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
9.
9.9 高检发释字 [1999] 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 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
  第十四条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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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解释尚未明确界定贪污罪共同犯罪的定义。 但根据《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和贪污罪的法规,可诠释为: 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员工利用职业优势,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有共谋犯意的非公职人员,利用公务人员职位便利,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共财产,并达到一定数量规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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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是一名干部,在工作中因为受到别人的诱骗,利用职务之便,从中收取赃款9万元,后积极主动全部将账款如数归还,但被判贪污罪有期徒刑8年,想具体了解一下贪污罪解释的相关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下贪污罪解释中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几种特殊规定]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应如何计算贪污数额?
应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其中“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含两次)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包括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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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贪污罪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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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16高检发释字[19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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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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