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的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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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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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2、审查合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的形式应当符合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3、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4、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合同审查的内容有哪些

合同审查是合同核实里面的重要部分,就是指根据相关的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审查的行为,那么合同审查的内容有哪些呢?下面大家就跟律图的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1、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审查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时,应审查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是否是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审查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代订合同的,要审查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并审查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有担保人的合同,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2、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审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4、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5、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审查合同时,应对合同草稿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合都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表述准确无误。

6、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如需经批准或登记,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

(2)如果合同中约定须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法定手续。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大家在阅读了上述的文章之后都应该知道合同审查的相关内容是什么了吧,希望小编的编辑能够对您在认识这方面问题的时候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大家找寻我们律图网站上的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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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2、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3、审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4、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5、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6、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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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是一家房产产商的负责人 现在有关部门打算对我们的房屋进行审查 想问一下如何审查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第
一,注意交易房屋的权属情况,主要指审查交易房屋有无抵押或存在其他共有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另外,共有房屋(例如夫妻共同共有)转让必须征得所有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二,注意审查房屋价款、其他费用及佣金,房屋价款应该由买房者与出卖人进行协商,但是,在实践中,大多数二手房买卖都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的,因此,为防止不法中介故意抬高房价牟利,有必要充分了解交易房屋的出卖人的委托价,最好在中介机构的组织下直接与出卖人进行协商。除房价之外,还要明确交易税费的承担,另外,有些房屋有附属设施的,也应该明确价款。而对中介佣金应该明确委托价格、服务内容、佣金数额,并有必要对交易失败后佣金的退还做出约定。

三,必须对付款方式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这是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最为关键的一点,交易双方常常由于某笔款项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不明而产生纠纷。付款方式一般分为双方自行交易或中介机构代收、代付,委托中介机构代收、代付能够适当降低风险,目前,房款一般分三笔支付,除定金外,还有首付款和尾款,每笔款项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都应该明确、具体。另外,如采取按揭购房或转按揭购房的方式进行交易,对没有申请到预期的贷款额度的解决方法要先前进行特别约定。

四,注意对交房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包括交房时间、交房条件、相关费用的支付等。买卖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交房时间,交房条件及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的负担。

五,注意确定违约责任条款和救济方式,确定违约责任条款有利于防止违约行为的产生,维护守约方的权益,合同应该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订金或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免责情景、担保方式进行明确的约定。而一方违约后的救济方式通常包括诉讼或仲裁,买卖双方可以选择适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纠纷,应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写清明确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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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的内容有哪些内容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这五个事情就是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主要审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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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民事诉讼二审全面审查原则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应当就
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这就是
第二审程序中全面审查的原则。其内容包括:
1.既要对原审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2.既要对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既要对已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既要对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概言之,就是应对共同犯罪中的所有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裁定。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
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根据司法实践,第二审人民的审查包括对案卷材料的程序性审查以及对案件的实体性审查;程序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对第一审人民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
2.上诉状或者抗诉书;
3.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8份(每增加1名被告人增加1份)及其电子文本;
4.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上述材料齐全的,第二审人民应当收案;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及时补送。实体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3.在侦查、审查、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
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
6.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采纳情况;
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适当;
8.第一审人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以上内容审查后,应写出审查报告。
承兑汇票形式审查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违规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违规融资,套取银行资金问题的审计。 审查合同的真实性。 按照规定,承兑汇票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承兑汇票时,必须提交商品购销交易合同,银行必须认真审核商品购销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因此我们在对承兑汇票审计检查时也应首先从商品交易合同的审查入手,来分析判断整个贸易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查时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交易双方主体之间的关系。由于商品交易合同是交易双方签定的契约,有的企业为了套取银行资金,往往采用与关联企业或下属企业签定贸易合同的方式,伪造真实的贸易背景,骗取银行资金,进行融资;二是交易合同中标注的商品是否属于双方的经营范围,特别是在银行签发承兑汇票金额较大、频率较高并且交易内容一致的企业,应做重点审查;三是交易合同的签定时间与承兑汇票的签发时间是否吻合,有无先签发承兑汇票,后签定交易合同的问题:四是关注合同交易双方的地址及交易商品的产地与合同中交货地点的关系,有无交货点与运输方式相矛盾的问题。审计检查过程中,要格外重视贸易合同的真实性,从中发现疑点,延伸调查,认真核实。审查有无掩盖承兑汇票垫款的情况。通过审查银行承兑汇票台帐和有关往来帐户、保证金帐户以及企业存款帐户,审查有无将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挂往来科目,或通过分析,对年末有承兑余额的单位进行排查,关注日期的衔接和金额相近的汇票,是否是为同一客户开出的滚动承兑汇票以掩盖银行垫款问题,并同时掩盖银行的不良贷款。 《票据法》 四十一条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四十二条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第四十三条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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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审查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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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审查是什么意思,对上诉、抗诉案件审查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一、全面审查是什么意思《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应当就
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这就是
第二审程序的全面审查原则。全面审查原则要求:二审审判案件时,要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具体而言,
首先,既要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又要审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无错误,而不能仅就某一方面进行审查。
其次,既要审查一审判决已被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又要审查其中没有被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而不能只根据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审查已被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特别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要对已经提出上诉的部分被告人的上诉理由进行审查,又要对没有提出上诉的部分被告人的判决内容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再次,既要从实体上审查一审判决的正确性,又要从程序上审查一审审判活动的合法性,不能只审查实体问题是否获得正确处理,而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不管不问。
二、上诉、抗诉案件审查哪些内容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1)
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2)第一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3)在侦查、、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5)被告人的供述、辩解;

6)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

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适当;

8)第一审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全面审查原则有助于使一审判决中的错误都能得到纠正,确保终审裁判作出时,案件获得彻底的、正确的处理;有助于执行有错必纠的方针,保证第二审程序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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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哪些
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发明定义,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即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况。3、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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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形式审查的内容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违规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违规融资,套取银行资金问题的审计。 审查合同的真实性。 按照规定,承兑汇票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承兑汇票时,必须提交商品购销交易合同,银行必须认真审核商品购销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因此我们在对承兑汇票审计检查时也应首先从商品交易合同的审查入手,来分析判断整个贸易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查时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交易双方主体之间的关系。由于商品交易合同是交易双方签定的契约,有的企业为了套取银行资金,往往采用与关联企业或下属企业签定贸易合同的方式,伪造真实的贸易背景,骗取银行资金,进行融资;二是交易合同中标注的商品是否属于双方的经营范围,特别是在银行签发承兑汇票金额较大、频率较高并且交易内容一致的企业,应做重点审查;三是交易合同的签定时间与承兑汇票的签发时间是否吻合,有无先签发承兑汇票,后签定交易合同的问题:四是关注合同交易双方的地址及交易商品的产地与合同中交货地点的关系,有无交货点与运输方式相矛盾的问题。审计检查过程中,要格外重视贸易合同的真实性,从中发现疑点,延伸调查,认真核实。审查有无掩盖承兑汇票垫款的情况。通过审查银行承兑汇票台帐和有关往来帐户、保证金帐户以及企业存款帐户,审查有无将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挂往来科目,或通过分析,对年末有承兑余额的单位进行排查,关注日期的衔接和金额相近的汇票,是否是为同一客户开出的滚动承兑汇票以掩盖银行垫款问题,并同时掩盖银行的不良贷款。 《票据法》 四十一条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四十二条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第四十三条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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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刚才自学了一些关于证据的法律,但还是有些不理解,想咨询一下证据审查判断的内容有什么规定呢?
[律师回复] 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①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②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③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④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⑤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2、以下证据,应确定其证明力。
  ⑴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①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②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③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④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⑵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⑶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⑷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⑸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⑹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供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3、以下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①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证言;
②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③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④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以下证据,不确定其证明力。
  ⒈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⒉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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