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的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6
浏览10w+
王颖律师
王颖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419人
专家导读 1、依法鉴定原则。应据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在程序上,应遵守鉴定人员的资格、抽取、回避等规范。违反依法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要求重新规定。2、科学鉴定原则。应据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
医疗事故鉴定的原则是什么?

医疗事故鉴定原则是指导有资质机构及其专业人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精神所在,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原则是什么?具体有哪些内容?下面,随律图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下吧。

(一)鉴定法制原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条例》第三章和卫生部颁布的“办法”的规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设置、建立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专家库及专家库人员的条件、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专家的方法、专家鉴定组人员的专业组成原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回避制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材料的收集与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期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写明的主要内容、鉴定费支付办法等都必须符合上述行政法规与规章的要求。医学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违反上述法定程序规则,都将导致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无效。

(二)鉴定公开原则

鉴定公开原则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有关的鉴定材料与资料应对双方当事人公开,当事人当事人知晓案件全部证据和有关资料的权利。

2、医学会与专家鉴定组的有关鉴定活动应向双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当事人双方及代理人均可出席,社会公众可以旁听,媒体可以报道。涉及信人隐私、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除外。

3、鉴定所依据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向双方当事人公开。

4、医学会和专家鉴定组收集、保存的与鉴定有关的证据材料,除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应允许双方当事人查阅、复制。

5、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收费标准应予向双方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鉴定程序公开,接受大众的监督,可以说这是对医疗鉴定最好的制约机制。没有公开性,其他一切制约都是苍白无力的。

(三)鉴定公正原则

鉴定公正原则包括下列内容:

1、医学会和专家鉴定组办事公道,不徇私情。

2、须平等对待医患难与共双方,做到不偏不倚。双方都享有获知对方理由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进行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医学会和专家鉴定组应提供平等的机会让双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

3、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任何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也没有资格裁决他可能会偏袒一方的案件。因此,专家鉴定组成员不能参加鉴定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医疗纠纷

4、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专家鉴定组在鉴定过程中,须听取、审查医患双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为辨别真伪,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提供病历资料等证据,当事人向专家鉴定组的陈述、申辩、病程记录、住院志等病历资料和专家鉴定组据以作出鉴定结论的其他材料以及鉴定结论及其理由,双方都有权查阅和获得复印件

5、医学会与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不得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另一方当事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其不利的鉴定结论。

(四)鉴定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对于处理医患纠纷尤为必要。

(五)鉴定科学原则

鉴定科学原则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是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对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解释、评断进而作出推断,而不能根据日常经验进行鉴定。具体鉴定所依据的具体科学原理或使用的特殊技能是进行某种具体鉴定的根据。

以上就是我们对医疗事故鉴定的原则是什么的法律解答,从上文可知,医疗事故鉴定的原则包括,鉴定及时原则、鉴定科学原则和鉴定公正原则,以及鉴定公开原则、鉴定法治原则,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知识,欢迎你随时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我们将尽快为您具体解答。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8k字,预估阅读时间13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16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医疗事故鉴定的原则是什么?
一键咨询
  •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144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87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202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04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75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56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66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187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004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178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700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670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252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812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622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医疗事故鉴定原则
在医疗事故发生以后,对医疗事故的鉴定也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才能最大程度保证鉴定的正确性。第一条原则就是依法鉴定原则。第二条原则就是科学鉴定原则。第三条原则是独立鉴定原则,第四条原则是合议制原则。
10w+浏览
医疗纠纷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因为打架斗殴进了医院,我想问一下那个医疗过失鉴定需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医疗事故 在侵权行为法中属于一般侵权行为。 根据侵权法理论, 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的成 立往往需要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
(一)行为的违法性;
(二)主观上存在过错;
(三) 有损害结果发生;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对于医疗事故而言,缺少任 何一个要件都不能构成侵权行为。 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 医疗过失的认定最为关键, 也是 最为困难的。
何谓过失?学理上向来有主观说与客观说两种观点。 主观说认为, 过失在本质上是一种 应受谴责的个人心理状态。 这种心理状态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放 任状态。客观说则认为过失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 [3](P108)应该说,主观说把过失与预见的 可能性相联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客观说在过失是否存在的判断上更加清晰具体。 实际上, 主观心理状态的判断最终也需借助外在的客观标准。 因此, 在医疗事故纠纷处理中, 应主要 采用以是否违反注意义务作为衡量是否存在过失的标准。
民法上依据注意程度把过失分为具体轻过失、 抽象轻过失与重大过失。 具体轻过失以平 常对处理自己事务所尽的注意为标准, 若欠缺处理自己事务应尽的注意则认定存在具体轻过 失;抽象轻过失指欠缺日常生活必要的注意;重大过失则指显著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3](P113)在医疗事故责任中,医生是专家,而对方是欠缺基本医学知识的患者,医疗行为直 接对患者的生命、 健康产生重大影响, 所以要求医生在医疗行为中要加以高度注意, 对医疗 过失规定的程度很低, 极轻微的过失也可能使医疗事故责任成立。 判断其过失应采用将抽象 轻过失与具体轻过失相结合的标准。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原则
在鉴定医疗事故的时候,所鉴定出的医疗事故报告,直接关乎患者和医院所承担的责任和赔偿的义务。所以在鉴定医疗报告的时候,需要遵循公平,公证,公开的一个原则,及时为患者鉴定医疗报告。
10w+浏览
医疗纠纷
这几天我需要整理关于医疗事故的相关规定,所以我想要咨询一下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的支付原则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你好,根据相关法律对于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的支付原则的规定作出以下回答,公开原则,指鉴定委员会有关的鉴定活动和鉴定材料应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除外。当事人双方及代理人均可出席,社会公众可以旁听,媒体可以报道。当事人双方有知晓案件全部证据和有关资料的权利。鉴定程序公开,接受大众的监督,可以说这是对医疗鉴定最好的制约机制。没有公开性,其他一切制约机制都是苍白无力的。
公正原则,指鉴定委员会须平等对待医患双方,不偏不倚,双方都享有获知对方理由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进行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对公正程序而言,鉴定委员会要平等对待当事人,
首先,任何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也没有资格裁决他可能会偏袒一方的案件。因此,鉴定委员会成员不能参加鉴定与已有利害关系的医疗纠纷;
其次,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及时原则对于处理医患纠纷尤为必要。一方面,有关病情的证据比如尸体难以长期保存,容易灭失。及时鉴定有利于全面、客观、真实地收集证据;另一方面,医患纠纷久拖不决,不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持医疗机构正常、有序的工作秩序,及时原则要求鉴定程序规则规定合理的期限,并给双方以及时、合理的通知。要尽量避免医疗事故也要正确客观的看待。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6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医疗事故有什么鉴定原则
1、公开原则,即有关鉴定活动、材料应该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2、公证原则。鉴定委员会须平等对待医患双方,不偏不倚,双方都享有获知对方理由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进行质证和辩论的权利。3、及时原则。对于处理医患纠纷尤为必要。
10w+浏览
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  患方出现不良后果的责任归谁承担,是处理医疗纠纷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确定责任归谁承担的最基本的准则就是归责原则,它直接关系着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及举证内容的确定.因此,应正确认识和划分医疗纠纷中的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做一法定划分,否则法理不清,归责错误,必将造成诉讼的任意性和投机性,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医疗行为的性质上讲,都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况且医疗行为并不是纯粹的商业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必然加重医疗机构的负担,不利于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的案件,应按照一般侵权行为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但是医疗行为由于其特殊性,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如果完全按照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模式来执行,显然是不利于对于患者的保护的,患者在发生医疗损害时,其经济和精神上都是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的,加上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让患者举证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失是很困难的。而医疗机构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其举证能力远大于患者,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方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明确规定了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这一举证责任的分配显然以诉讼为前提,但在未发生诉讼前,医疗机构是否对患者承担举证责任呢无论从的善良风气和法律规定的知情权来说,医疗机构都对此承担责任,否则就属于医疗过错。但这一过错又存在于损害发生以后,是否应该以此为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这样在适用补偿性赔偿时缺乏可操作性,不符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以此引起的诉讼费用应该由医疗机构承担。  除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外,医疗过错还应包括专家责任中违背负有的高度注意义务以及违背委托人所给予的信赖、信任的忠实义务。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医疗事故鉴定原则有哪些
1、公开原则,即有关鉴定活动、材料应该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2、公证原则。鉴定委员会须平等对待医患双方,不偏不倚,双方都享有获知对方理由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进行质证和辩论的权利。3、及时原则。对于处理医患纠纷尤为必要。
10w+浏览
医疗纠纷
请问医疗诉讼适用哪些原则
[律师回复]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充要条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下,对侵权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加害人过错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其赔偿责任的范围产生影响。
2、推定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推定过错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并不是一项单独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方式。对这类侵权行为,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但采用这一原则时,只能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强调医疗事故的侵权责任采取过错推定责任,但允许医疗机构通过举证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从而免责。这一举证责任规定并非将按照一般分配原则分配给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全部加以倒置,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实的证明责任予以倒置,关于损害事实的证明就没有倒置,仍然有受损害的一方加以证明。
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标准,即不因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他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样无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在我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有:危险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有学者主张我国在医疗侵权领域采用无过错原则,并结合保险制度实现对受害人最充分的补偿,
4、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情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在输血后意外感染丙肝的案件审理中,在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令采供血机构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采供血机构通过责任保险来由保险公司分担其责任。但也有一些省市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因为采供血机构或者临床用血机构存在过错或是不能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而判令巨额赔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6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医疗事故鉴定原则有哪些
医疗事故鉴定的原则主要包括依法鉴定原则、科学鉴定原则、独立鉴定验证、合议制原则和两鉴终鉴原则五个原则规定。依法鉴定原则即是指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应该按照相关的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并且遵守鉴定人员资格、回避等规范。
10w+浏览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的原则如下: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医疗纠纷 > 医疗事故鉴定 > 医疗事故鉴定的原则是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