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超龄仍工作,遭遇交通事故可否认定工伤?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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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吉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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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管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将超过退休年龄人员排除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外,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工人超龄仍工作,遭遇交通事故可否认定工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人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的可以进行工伤认定,那么,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仍在工作的员工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还能进行工伤认定呢?下面就请跟着律图一起来看看吧。

不管《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将超过退休年龄人员排除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外,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应定性为劳务关系。像老武这样,超过退休年龄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应定性为劳动关系。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认定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认定工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014年3月,家住成都市金牛区的徐先生向成都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据徐先生介绍,他之前在成都某建筑装饰公司工作,2014年达到退休年龄后,于同年3月1日,又与该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合同约定徐先生在该公司省内某工地从事材料管理工作。2014年6月1日,该公司安排徐先生到重庆市某工地从事材料管理。6月30日上午9时左右,徐先生在回工地的途中遭遇车祸。当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警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先生无责任。8月12日,徐先生治愈出院,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8级伤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公司应当对徐先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徐先生这种情况,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徐先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依法请求重庆市某工地进行赔偿,也可以请求成都某建筑装饰公司进行赔偿。对请求权的行使,徐先生依法具有选择权。同时,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案中徐先生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徐先生无任何过错。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对法人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仍适用无过错责任

经调查取证,依法上诉,最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法律意见,并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成都某建筑装饰公司向徐先生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6余万元。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可以进行工伤认定,以上是律图为您整理,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关法律知识,欢迎登陆律图官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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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够享受工伤待遇的,按工伤处理: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供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2.伤情稳定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完整的医疗材料、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3.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二、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伤情稳定后,向当地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鉴定后再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拒不支付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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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就此最高人民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也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具体到此纠纷,徐某能否认定为工伤需明确两个问题:一是未办理退休手续是否影响工伤认定,二是参加欢送会是否视为工作原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作出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在第二条、第四条别做了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因徐某是受单位指派参加总工会组织的退休欢送会,该行为与工作有关,应当视为工作原因。本纠纷中,徐某是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过程中遭遇车祸的,且未办理退休手续,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他所在单位应当为他申报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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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致人死亡,需要死亡证明和死亡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因果关系的证明。
4、一般伤害只能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只有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什么情况属于健康严重损害成为植物人算严重损害造成瘫痪算严重损害造成截肢、毁容算严重损害造成终生残疾算严重损害目前还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我认为应当参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达到重伤标准的就算严重伤害。如人体烧伤面积达到30%属于严重伤害,不足30%就不算严重伤害。牙齿脱落七颗以上属于重伤,硌调了利,两颗门牙就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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