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公司有哪些义务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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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义务是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包括房屋的权属情况、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房地产中介公司有哪些义务

房地产中介公司是处于房屋买卖或租赁双方之间的,靠收取服务费盈利。在进行房屋买卖或租赁的过程中,房地产中介公司附有一些义务。究竟房地产中介公司有哪些义务?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房地产中介成立的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不少于十五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

(3)注册资金不少于三十万元,仅从事咨询业务的,注册资金不少于十万元;

(4)有房地产中介服务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房地产中介公司有哪些义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中介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1、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2)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3)同时在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4)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遵守自愿、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

(3)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4)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5)依法交纳税费;

(6)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带来的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义务,律图小编从正反两面为大家具体介绍了房地产中介公司的相关义务,各位可以适当进行了解。如果对此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你及时来电咨询我们律图在线律师,随时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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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产中介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
这是中介最重要的责任。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由于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产中介在提供二手房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
1、房屋的权属情况;
2、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
3、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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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要澄清两个认识上的误区:
1、中介应当仅在其自身能力范围内提供真实信息。比如,中介公司可要求出售方提证原件以便和复印件核对,也应当到房产交易中心了解房屋的权利情况,但如果出售方伪造了权利人的身份证和产权证进行交易而造成买受方的损失,则买受方不能认为中介方提供了虚假信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中介难以对伪造的证件进行判断,这超出了其能力范围,中介对其提供的信息并非是一种保证责任,而是一种谨慎、勤勉的责任,尽到合理的注意则可。
2、中介对他人的信用没有保证义务。中介只是中间人,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是中介居间介绍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实施了违约行为,中介不承担责任。
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要赔偿
如前所述,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不得要求委托人按成交价1%支付报酬
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按成交价1%支付中介费的,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权籍调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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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情调查: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等;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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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公司包含哪些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地产中介公司包含哪些义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房地产中介公司有什么义务
1、为购房者提供房源,并为购买者购买二手房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
2、保障提供的服务,不会给购房者带来损失。因中介机构职员的过错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中介公司的职员因过错给购房者造成了损失,购房者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担责任。中介公司作为雇主,不得以职员个人责任为由推脱,中介公司自然也不能声称已将该职员开除而推卸责任。如果中介机构是出于故意而提供了不实的信息,作出了违法的行为,给购房者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中介机构应当承担民事或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对于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中介机构应当予以赔偿。如果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欺诈行为,购房者可以要求中介机构双倍赔偿。
3、应对提供真实合法的信息。中介机构保证已事先核实为购房者提供的房屋资料,并满足购房者的特别要求,但因出卖人提供的信息有误或有欺诈内容,应由中介机构承担损失,先行向承租人赔偿损失。
二、房地产中介成立的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不少于十五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
(3)注册资金不少于三十万元,仅从事咨询业务的,注册资金不少于十万元;
(4)有房地产中介服务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房屋中介居间不成功算不算违约
中介居间不成功,委托人无需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但也不能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违约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很多人都认为中介公司居间必须成功,否则即是违约。但是,委托人恰恰忽略了居间服务的本质特征,即“居间性”。居间服务是信息服务和媒介服务,即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中介公司在居间服务中所担当的角色就是向承租人或者出租人提供交易信息,并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中介不决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条款内容,也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有权要求中介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屋中介居间不成功算不算违约是由居间服务的特性决定的,不以我们的认识为转移。房屋中介违约怎么办,房屋中介违约如何处理?读过本文,您一定已经十分明了了。除非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否则房屋中介居间不成功不算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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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姑父家在房屋中介的推荐下看中了一套房子,想要购买,房屋交易中介的审查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托人委托中介机构购买或出售房屋,多数是因自身对相关法律、政策以及实际操作的不熟悉,而相信中介机构的专业性,以能够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这种认识基于中介机构进行的专业审查,主要是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及所买卖的房屋进行严格审查。一般认为,中介机构的审查义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房屋产权状况审查。包括房屋的所有权人问题,房屋使用年限问题,房屋是否具有央产房、经济适用房等限制出售因素的情况,是否具有查封、抵押、居住权等权利负担或者权利瑕疵等。

二,房屋使用现状审查包括房屋实际居住人、承租人情况,房屋装修情况、水、电、物业服务费、供暖费交纳情况等。

三,当事人委托资格审查。在签订合同时,房屋产权人或者购买人委托的代理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代理权限。

四,购房者资格审查问题。在当前限制购房的调控政策背景下,只有满足户籍、纳税、已有房屋数量等一定条件的人群才具备购房资格。购房人的资格问题成为房屋买卖合同能否实际履行的一个重要因素。
中介机构上述审查义务的缺失将会导致居间合同纠纷的产生,而审查义务对居间合同义务的履行、居间报酬的确定均会产生直接影响。
大学刚毕业,找了份工作,是做房屋交易中介的,听说这行水很深,初入职场,特别想知道一些经验,想请教各位:房屋交易中介的审查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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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产权状况审查。包括房屋的所有权人问题,房屋使用年限问题,房屋是否具有央产房、经济适用房等限制出售因素的情况,是否具有查封、抵押、居住权等权利负担或者权利瑕疵等。

二,房屋使用现状审查包括房屋实际居住人、承租人情况,房屋装修情况、水、电、物业服务费、供暖费交纳情况等。

三,当事人委托资格审查。在签订合同时,房屋产权人或者购买人委托的代理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代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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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在外工作,需要租房子住,对方要求签合同,问问房屋租赁合同中介义务具体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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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你无法找到承租人,无法主张权利,你和中介都有过错。两点理由,一是《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申请登记备案,登记资料有承租人的合法证件,现在可以通过资料找到承租人,但你没有登记备案;二是中介为承租人提供房租租赁的媒介服务时,应该了解委托人也就是承租人的身份情况,现在无法找寻承租人,是因中介不知道委托人的身份情况,中介也有过错,应该承担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你可与中介协商要求承担部分责任,协商不成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诉讼至法院
房屋租赁合同中介义务可以参考以上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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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帮我垫资解押,买方无法履行赔偿义务
[律师回复] 、案情介绍南京某房产中介公司与A签订限时委托销售协议一份。A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上诉,称自己收取的是中介公司的违约金,南京市中级人民驳回A的上诉,李某因为自己写的证明,而该证明是中介保证一定能过户的情况下写的,书写一份因吴某骗他不卖房子的申明给李某,因南京现在需网签,资金要托管到房产交易大厅、B告上一起,要求共同承担偿还49万的责任。
2、法律分析本人代理的是李某,吴某个人垫资不能以中介公司名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A也拒绝退还吴某的钱款,声称收的是李某购房款。4,虽然合同约定由李某支付首付款用于解押,因现在是网上过户,资金要托管。1。4,会导致李某付钱却无法过户的风险,但要李某写证明,后面17万元也与李某无关。
3、判决结果因B不承认是A要求其要17万元,与吴某及原告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也无任何金钱往来,原告非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应由吴某跟A索要,而且解押到过户之间还有几天,A即可配合办理过户手续”、A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吴某帮A解押是处于吴某自愿,非李某要求,李某也不知情、李某作为被告不适格、本案最终受益人是A,李某没获得任何利益,不承担返还责任。
5、原告状中明确写明,用于偿还A贷款。但A在解押后拒绝过户,并找他朋友B要求吴某再支付17万元就过户,吴某又支付给B17万元,所以认为原告与B是另一法律关系,不在本案中处理,最终判决
1、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32万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3,怕钱给A解押A不过户,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为不在规定期限内违约,就自己出资帮A垫资解押,李某不同意支付钱款解押。但A仍拒绝过户,并找李某,可见原告自认之前的30万元非李某要求吴某垫付的,也不是吴某为李某垫付的,证明李某购买A房屋,首付款由吴某垫付,帮买房人审查合同,办理买房过户业务,资金由房产局托管,房产局没有收到托管的首付款是不会办理过户手续的。同时买家不要听别人一面之词就写证明,做事之前如实在不知可以询问律师,如果自己不懂买房,后面所有钱款的往来都是吴某,A收取中介公司独家代理保证金20000元,才导致自己被一起作为被告。本人从5点来驳斥原告的诉讼的。2,律师也有非诉讼业务,李某与另一中介公司:“B又找原告声称A要求吴某再垫付现金17万元、关于30万解押款的问题、律师建议买家在购买有贷款房子需要谨慎,现在南京要求网上交易,并约定中介公司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卖出房子承担违约金50万。李某通过报纸知道该售房信息,遂在另一个中介公司(吴某委托另一房产中介来完成本合同订立的)的居间下与A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因A房屋有30万贷款,需要解押方能过户,中介公司(吴某)为要回49万元将A、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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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债权概述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1] 。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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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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