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事故找谁赔付?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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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乘坐电梯发生安全事故,受害者可以请求承担责任的主题有:电梯所有人和管理人、生产厂家、监管部门;以及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电梯事故找谁赔付?

对很多人来说,电梯可能已经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东西,然而随着电梯被越来越广泛的使用,电梯事故也越来越频发,那什么是电梯事故?电梯事故的受害者该找谁赔偿?受害者可以索赔哪些项目?下面,律图的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

一、电梯事故,受害者该找谁赔付?

  1、电梯所有人和管理人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法律首先将电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也就是我们一般而言的商场、物业公司纳为索赔的对象。

  2、电梯的生产厂家

  《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还规定了销售者的过错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消费者是在宾馆、商场、火车站等场所遭遇电梯安全事故,可以直接向该场所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电梯生产厂家要求赔偿。

  3、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产品监管部门,特别是质量监督部门负有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法》行为的职责,《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4、自行承担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5.第三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电梯事故,受害者可索赔哪些项目?

一般而言,如果受害者死亡的,所涉赔偿金额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其亲属办理丧事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费用。如果受害者致残的,另外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康复护理费,后期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综上所述,一般来说,电梯事故的第一顺位索赔对象都是住宅或商务楼的物业管理单位,其实,如果是电梯存在生产质量上的问题,我们也可以找生产厂家索赔的。希望小编的文章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如果大家对这方面还有疑问,欢迎来律图网站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我们将尽快为您解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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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电梯各方职责进行详细划分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住宅电梯全体业主是电梯的产权共有人,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质监部门介绍说,通过对多起电梯安全事故的分析后发现,一方面和使用者不注意细节有关系,这些细节经年累月最终质变为造成事故的因素。另一方面,物业公司选择社会上的一些低价维保公司,导致维保工作不能有效到位,这一问题更为突出地存在于住宅电梯中。新法明确责任安装维修使用各负其责电梯作为跟广大市民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的一类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一直深受关注。市质监局特设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法实施后,电梯厂家只需承担生产环节的安全责任,使用环节的责任由使用管理单位来承担,把责任进行了细化。”根据新法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当电梯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如门不能打开、停止运行等等,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接到信息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正确进行救援和修复。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问题,法律也作了专门规定:如果业主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小区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一旦发生事故,物业服务单位如果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新法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住宅电梯,全体业主是电梯的产权共有人。现实中,往往是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其管理权和责任就发生转移,这时物业公司就应当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是电梯管理的首要责任人。对此,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以后,家庭电梯一旦出现故障,居民首先要找物业公司,如果涉及到电梯制造等问题,则由物业公司再跟其他单位协调。因为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中有相当的比重属于电梯管理一项,物业公司就应该行使职责并承担责任。发生事故最高可罚责任单位200万元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以往存在这样一种现象,电梯发生事故后,相关责任人违法成本太低,无法戳到‘痛处’,导致部分责任人依然我行我素,把利益放在第一,《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设法》)为此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新法规定,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销售、出租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将被没收电梯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被查封的电梯,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除依法承担赔偿外,最高处以200万元罚款,给电梯等设备的安全监管戴上“紧箍咒”。此外,《特设法》在事故的责任赔偿中体现了民事优先的原则,电梯等特种设备在发生事故后,责任单位在上缴处罚金与赔偿百姓伤亡时,面对资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时候,新法规定责任单位要首先考虑老百姓,先行赔付消费者。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电梯事故该谁负责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阅读之后对此有了一定的了解。根据新法的规定,电梯事故一旦发生,安装维修使用者都需要负责,不仅仅是电梯厂家需要承担生产环节的安全责任。如果大家对电梯事故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还有其他疑问,或者在事故发生后需要维权的,可以来网站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2017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是多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法有哪些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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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遇到断水断电,乱收费以及电梯问题找谁投诉
[律师回复]
一、物业遇到断水断电找谁投诉物业公司没有停水停电的权力,停电、停水的权力应该在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公司。如果物业公司用停水、停电的手段来威胁业主,业主可以去相关的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反映情况,也可以去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对由于停水、停电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还有权依法向人民。从业主和物业管理小区的关系看,水电气热的管理和维护一般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管理小区一般是依据与水电气热等专业服务单位之间的协议代为管理。物业管理小区无权也不应采取断水、断电的做法。物业只对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生活秩序的维护与突发事件的处理。房屋主体结构及共用部位管理维护,业主自用部分的不属于物业服务的范畴。
二、物业乱收费向谁投诉如果所在小区有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可以向业主大会反映,由业主大会出面与物业进行协商或决定是否需要更换物业公司。另外,业主也可以到物价局了解,物业的收费是否经过物价局批准,业主认为与物业收费与服务不符,未经物价局批准乱收费的,有权向物价局投诉,物价局对物业公司执行的收费有明确规定,有权有义务对其进行监管。房管局是物业公司的行业管理部门,有义务对物业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业主也可以向房管局或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如果上述投诉手段仍不能解决的,业主也可以收集证据向人民提讼。
三、电梯问题向谁投诉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电梯维护基本是物业公司与电梯维护保养公司签订了维保协议。如有安全问题建议向市质监局特种设备科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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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装工受伤谁垫付费用
通常情况下,电梯安装委托的相关企业会承担额外费用。若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雇主需承担赔偿责任。若伤害由第三方造成,受害者可向第三方索赔或向雇主申请赔偿。雇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第三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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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买了房,电梯出现问题,处理不当想退房找谁
[律师回复] 种情况不属于严重违约,一般不能解除合同的房屋的质量问题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依据是上述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买受人不能因此要求退房:“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何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尚无法律明确,因此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
3、对于其他质量问题,以增强证据效力,如房屋渗水、文字记录等方式留下证据,业主可直接找物业;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在保修期内、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的处理,文字性的记录,最好要有开发商的员工或第三人见证,业主收集相应的证据也很重要。但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或者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上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需要提醒的是,业主应该注意《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有无关于房屋维护和修缮的约定,如有约定;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当然。
(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
(三)其他质量问题。针对不同的质量问题,业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找寻不同对策。
1、只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鉴定后,必要时可通过拍照、录像,确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属不合格的,购房者就可以依法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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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事不明:乘电梯因为停电被困在电梯闪,是电话找电梯维修方还是找物业管理方?谢谢!
[律师回复] 因停电导致被困电梯能否要求赔偿,需要确认以下情况:
1、有没有给被困人员造成人身损害;
2、救援人员是不是超过30分钟到达现场救援。如果以上两条的答案都是肯定的,可以要求电梯使用单位赔偿适当的经济损失。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不能要求赔偿。因为电梯出现的故障是不可能相同的,维修所需要的时间也不相同。同样的故障,维修人员的技术能力的不同,甚至运气的不同(运气好的,一眼就看到故障所在,不好的要找半天),维修所需的时间也不会相同。还有,距离维修部的距离远近也会造成时间的不同。
扩展资料:如果在小区内,小区内电梯的管理权移交了物业,物业也不可能有电梯这一类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电梯属于特殊公共设施设备,物业公司每年都会请相关检验人员来定期年检;但也会出现一些意外事件(比如电梯停电包含备用电、人员超载等等因素)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物业公司有义务配合业主找相关人员负责维修处理。如果说你在电梯内造成人员事故伤亡的话,索赔单位要找电梯的产权人(一般产权人都是开发公司)。如果商场对事故有责任可以搜集证据,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侵权赔偿对于商场的行为可以起诉。但是如果没有实际损失一般无法主张赔偿。
电梯坏了,维修费谁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物权法》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也就是说:“业主既然已交了公共维修基金,当公共设施需要维修时,只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就应该动用公共维修基金。”
一般是由物业公司承担,电梯的维护保养是由电梯公司或委托的维保单位进行。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若无专项维修资金,小区电梯维修费用应该由每个业主按比例支付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内业主共有场地、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做广告)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对该部分收益的支出予以公开。电梯属于公共设施,归全体业主共有。通常来讲,小区电梯大修或更换,物业公司是不需要承担费用的,他们也是承担不起的。电梯坏了本身就是业主的责任,物业公司毕竟只是业主聘请的,如果有些业主自己都不重视不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就更不需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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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商场电梯受伤赔偿应该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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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电梯的多层住宅的公共水电费已经在物业服务费中包含,不用再交;而多层带电梯的住宅的公共水电费没有包括在物业服务费中,所以需要按月另交。
3、因为多层住宅(无电梯)的综合管理服务费中已包含公共水电费,业主(住户)无需再交;多层带电梯住宅的综合管理服务费中没有包含公共水电费,所以业主(住户)应按月交纳。扩展资料:
物业管理服务费中的公共服务主要组成部分
1、监督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按有关规定装修、使用楼房,确保楼宇安全使用。
2、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包括打扫公共走廊、楼梯、通道、周围道路、上下水管道、外墙清洗、公共水池和水塔的清洗以及垃圾清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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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电梯费由谁来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电梯费是属于物业管理费的一种,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出租后,原则上由承租人承担物业费的支出,也可以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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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租赁房屋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质量问题,应由谁承担。一般情况下,房屋在正常使用下不会发生大问题,但如果发生质量问题,都是比较大的问题,因此,为避免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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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租金的支付方式及期限。这也是双方应重点考虑的问题,三个月一付还是半年一付甚或一年一付等,双方应予明确约定,否则,极易产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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