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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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处理违约金是否过低或过高的问题,我国采用当事人申请调整的立法模式,即法院调整违约金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明确提出调整的申请,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得依职权直接进行调整,其意在强调公权力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尊重和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购房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消费者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会就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是不全完履行合同约定违约金。那这个违约金的约定标准是怎么样的?如果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怎么处理?现在律图的小编为您详细的介绍。

购房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国家在认为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违约金数额与违约损失额差额过大时,允许对其予以调整,这也是由违约金的性质即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而决定的。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违约金的调整应当综合考虑,灵活把握。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再次对减少过高的违约金问题进行了规定。针对《合同法》制定的司法解释均适用于受《合同法》调整的所有类型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其中之一,自然也在此范围之内。

当事人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计算方法的,一般以合同约定为准。但根据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在当事人提出违约金过高要求予以调整时,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衡量。

以上就是关于购房违约金过高问题的解答办法了,如果您在实践中遇到这方面的问题,请联系我们律图的专业律师为您详细的分析介绍,违约金是否过高还需要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来认定,对于过高的违约金我们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调整,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图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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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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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按照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分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不履行,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拒不履行指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却无正当理由而故意不履行,履行不能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不适当履行又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又含迟延履行。
3.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按照违约行为是否造成侵权损害,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当事人履行合同有一般瑕疵的,为一般瑕疵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表现形式。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的特征是违约与侵权行为竞合,例如,债务人给付的机电产品存在漏电缺陷,导致债权人中电死亡,即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也是一种瑕疵履行,故将与其对应的其它瑕疵履行称为一般瑕疵履行。
4.债务人履行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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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行为的其它分类可见下面条文解释。
违反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此外,还有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等形态。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规定了预期违约。
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前的,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在履行期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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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的,人民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予以减少”如果一方当事人向申请减少违约金,如果认为确实违约金过高,那么有权适当减少违约金。
在当事人对违约金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应当适用违约金,但在当事人提出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人民依法有权参照一定的计算标准予以适当调整,而不是直接适用法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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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高低是应当事人的申请由或仲裁机构被动进行审查的。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对违约金的调整申请,则审理机构不主动干预。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个规定是确定是否违约金数额过高的判断基础。在此基础上还要考虑以下几点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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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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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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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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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扩展资料: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违约金有两种:
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②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
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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