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非工伤死亡赔偿协议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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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为非工伤死亡的,单位依法不负赔偿责任 但单位应与该死亡员工结清工资、奖金、加班费等,另外,单位一般从道义上会适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 若单位为该员工办理保险的,死亡员工家属也可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若是他人侵权造成死亡的,可向侵权人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浙江省非工伤死亡赔偿协议

如果职工是因工死亡的,其家属理所当然能够获得相应的工亡赔偿。但要是职工是非工伤死亡的呢?其家属是否也能获得一些赔偿呢?答案是肯定的,很多时候单位会与家属就非工亡赔偿达成一致,然后签订协议。律图为大家带来浙江省非工伤死亡赔偿协议范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非工伤死亡补偿协议书

甲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乙方:×××、系死亡人×××之父母。

乙方×××供养的全体亲属处理×××死亡的相关善后事宜。

甲方单位职工×××2010年5月日参加工作,于2010年6月××日18点下班后在宿舍内休息因患有××××疾病,起床后感觉眩晕随经同公司工友送往衡水市第五人民医院救治,因病情严重后转到衡水市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住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基于上述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甲、乙双方自愿放弃工伤认定申请,已共同确定×××为非工伤死亡。×××于××××年××月××日出生,供养亲属情况:

父亲: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家庭住址

母亲: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家庭住址

为妥善处理×××死亡的善后事宜,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实施条例》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为本企业职工2个月的平均工资2000元、供养亲属补助金供养人为2人的为本企业职工9个月的平均工资9000元。

二、甲方以人道主义精神发展为本,衡水市第五人民医院、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关于×××的住院救护费12000元,停尸费3500元由甲方承担。除法律规定之外,甲方另外再一次性补偿乙方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六个月的平均工资等费用共计39000元整。

三、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甲方已履行了补偿给付义务。

四、乙方自愿放弃就甲方补偿后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

五、乙方补偿款项在供养亲属人数及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七、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印)

委托代理人: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星期

要是职工是非工伤死亡的,虽然其家属也能获得一些赔偿,但与工亡赔偿相比显然是很少的一部分。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工亡职工家属为了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同时也防止日后就此问题再产生什么纠纷,通常会选择签订一份赔偿协议。律图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能给你带来一些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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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江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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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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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举例广东省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十级伤残赔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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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江苏省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十级伤残赔付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十级3万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十级1.5万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明确。(应该是七个月本人工资)。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浙江省2018高温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高温费高温费,其实在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里面并没有明确提及,但是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确实存在关于劳动安全、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的具体规定。从这种意义上说,高温费的提法无疑符合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越来越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关注。作为劳动者来说,在具体从事高温作业以及高温天气工作期间,理应享受到高温费这种特殊岗位津贴,而作为用人单位来说,正常支付从事高温作业以及高温天气工作的劳动者高温费,不仅是依法履行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提供劳动安全、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的义务,同时也体现出用人单位在用工方面的企业文化以及人性化管理。
二、浙江高温费标准2017的标准是什么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浙江省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高温津贴(即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即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要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浙江高温费标准2017的相关规定,各位小伙伴们通过小编的介绍已经很清楚。如今高温补贴是和我们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是被国家纳入相关法律法规当中的,所以大家一定要对此有一定的了解。在日常的工作当中,如果用人单位在自己达到了国家高温补贴的规定下,没有向自己发放高温补贴,是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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