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针对对象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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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诉讼一般处理的是行政争议,因而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一般而言就是行政争议。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因为一定的原因而双方发生一定的争议。在这样的争议中一般而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属于弱势的一方。

行政诉讼针对对象有哪些

行政诉讼针对对象也就是行政诉讼审理的对象。实践中,发生行政诉讼的官司,那么这里的对象是否就只能是官呢?关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律图小编已经整理好了有关文章,还请各位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行政诉讼针对对象有哪些?

行政诉讼一般处理的是行政争议,因而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一般而言就是行政争议。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因为一定的原因而双方发生一定的争议。

行政诉讼针对对象有哪些

在这样的争议中一般而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属于弱势的一方。因而行政诉讼的存在就是能够给在行政争议中处于弱势群体一方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而作为被告方的行政机关必须是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才能被认定为被告。

二、行政机构成为行政主体的具体类型有

1、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权规定而直接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如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等;

2、获得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

3、获得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行政诉讼针对对象有哪些

4、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不应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机构当然更不应该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责任应由设立该机构的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承担。

行政诉讼针对的对象通常就包括我们所理解的官,即国家工作人员。当然还包括一些政府机构、部门等等。但是必须要是这些部门、机构或工作人员进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对方的利益时,其才作为行政诉讼的对象。律图你身边的好帮手,有法律问题就找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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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对象是谁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行政诉讼的对象是谁,行政机构成为行政主体的具体类型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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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试述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的类型,三种诉讼适用的范围和诉讼程序是不一样的,解决的是不同范围的问题。那么这三大诉讼有什么区别
其实,还是很好区分的。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律。因此,事关犯罪的案件,就是刑事诉讼。如发生抢劫罪,相应的诉讼就是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老百姓直接的债权、债务,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股东等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如甲乙还钱,就是民事纠纷。
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比如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房屋登记给甲,乙不服,不动产权登记部门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维护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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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试述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的类型,三种诉讼适用的范围和诉讼程序是不一样的,解决的是不同范围的问题。那么这三大诉讼有什么区别
其实,还是很好区分的。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律。因此,事关犯罪的案件,就是刑事诉讼。如发生抢劫罪,相应的诉讼就是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老百姓直接的债权、债务,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股东等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如甲乙还钱,就是民事纠纷。
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比如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房屋登记给甲,乙不服,不动产权登记部门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维护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的类型,三种诉讼适用的范围和诉讼程序是不一样的,解决的是不同范围的问题。那么这三大诉讼有什么区别
其实,还是很好区分的。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律。因此,事关犯罪的案件,就是刑事诉讼。如发生抢劫罪,相应的诉讼就是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老百姓直接的债权、债务,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股东等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如甲乙还钱,就是民事纠纷。
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比如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房屋登记给甲,乙不服,不动产权登记部门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维护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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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行政诉讼程序是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针对行政诉讼程序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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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回避对象包括什么
行政诉讼回避适用的人员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1、审理本案件的审判人员,其中主要就包括了本案的审判员和陪审员。2、参与本案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若有法定必须回避的情况,那也需要回避。3、本案的执行人员,一般是参照审判人员的回避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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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回避适用对象有哪些
行政诉讼回避适用的人员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1、审理本案件的审判人员,其中主要就包括了本案的审判员和陪审员。2、参与本案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若有法定必须回避的情况,那也需要回避。3、本案的执行人员,一般是参照审判人员的回避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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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证明对象,也称为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简单说就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原则上,所有的案件存在争议的事实均需要证明。但是,除了免证事实之外的事实,均应当成为证明对象。
免证事实的范围:
(1)众所周知的事实比如说十月一日是国庆节,五月一日是国际劳动节,太阳每天从东方升起,从西边落下去,初一、十五月亮会圆。这些当事人都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
(2)自然规律及定理比如说112、三角形三个内角之和等于180度、两点确定一条直线、三点确定一个平面这些都属于自然规定和定理。
(3)推定的事实
通过基础事实的证明就能得出结论事实的存在。换言之,作为当事人,结论事实是需证明的。只需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就能证明出结论事实的存在。
比如说甲于05年1月1日死亡,这是一个基础事实,可以得出的结论事实是甲在05年1月2日晚没有和张三打麻将。
很明显甲在05年1月1日死了,到了1月2日就应该是停在停尸间或停在火葬场等待火化的。
肯定不可能和张三打麻将。如果当事人要证明甲在05年1月2日晚没有和张三打麻将这个事实是不需要证明的。只需要证明一个基础事实就是甲在05年1月1 日死亡就可以了。所谓的推定的事实并不需要证明,并不是说当事人在这个问题上并不需要提供证明,而是说对这个结论事实不用证明。就是在推定时把结论事实的证明对象转化成基础事实的证明对象。
(4)预决的事实就是为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或者仲裁文书,所确定的事实是不需要证明的。比如说在前面已经有一个生效的判决书,某某房屋属于张三所有,对于张三而言就不必证明了。他在后面的案件当中只需要把判决书拿出来由于前面的判决对于这个事实已经认定,因此,在后面就无需再作证明。所以所谓的预决的事实就是指在先前的判决、裁定、仲裁文书当中,已经为或仲裁机关所认定的事实,那么当事人在后面的诉讼当中就无需予以证明。
(5)如果某一个事实已经被公证文书所认定的,在法庭上当事人也不需要再行证明。所以现在在一些重要的情况发生之后,做一个公正是解决日后纠纷的一个很好的手段。
(6)自认的事实:自认是在法庭上,一方当事人做出的对己方不利的陈述,就叫做自认。自认的事实一旦做出之后,是会采信它。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对于某一个事实就不需要做出一个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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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回避对象都有哪些
行政诉讼回避适用的人员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1、审理本案件的审判人员,其中主要就包括了本案的审判员和陪审员。2、参与本案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若有法定必须回避的情况,那也需要回避。3、本案的执行人员,一般是参照审判人员的回避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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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怀孕了之后现在请了人做小时工,签订了非全日制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所针对的对象是谁?
[律师回复]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1、概念
第68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合同形式及兼职规定
第69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试用期规定
第70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解除及补偿
第71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工资标准及支付周期
第72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6、社会保险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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