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公司分立,有哪些方式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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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分立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有两种形式: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
什么叫公司分立,有哪些方式

公司在日常经营发展过程中肯定会根据公司的需要作出一些调整,具体包括公司的合并、公司分立等等。实践中很多人其实是不知道什么是公司分立的,也不清楚公司分立的方式有哪些。接下来,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一一为您介绍这两个问题。

一、什么叫公司分立?

股份有限公司分立是和公司合并相反的行为,它是指原有的一个公司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时,其财产应作相应的分割。

分立条件:公司分立时,其财产做相应的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于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二、公司分立基本方式

1、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

2、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3、存续分立方式,本公司继续存在但注册资本减少。原股东在本公司、新公司的股权比例可以不变。在实践中,总公司为了实现资产扩张,降低投资风险,往往把其分公司改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此时总公司亦转化为母公司。母公司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新设子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三、公司分立程序

1、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分立方案

此与公司合并类似。但在公司分立方案中,除应当对分立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问题作出安排外,特别应妥善处理财产及债务分割问题。

2、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方案的决议

公司分立属于《公司法》上所称重大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以特别会议决议方式决定。股东会决议通过方案时,特别要通过公司债务的分担协议,即由未来两家或多家公司分担原公司债务的协议。为了保证分立方案的顺利执行,应当同时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分立方案。该授权包括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分立申请、编制其他相关文件等事项。

3、董事会编制公司财务及财产文件

根据《公司法》第176条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进行财产分割。为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经股东会授权后,应当由董事会负责实施。

4、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

此与公司合并须经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的规则在本质上相同,即公司分立应以政府批准为前提。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同

5、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债权人保护程序主要涉及分立通知及公告及程序:在分立决议做出后的10日内,将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在经过分立之后可能原来的公司还会继续存在,也有可能不存在,但无论是哪种情况公司都必须在分立之前对债务问题作出安排。当你在遇到公司分立纠纷的时候,最好先咨询一下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让律师帮助你进行分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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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方式详细介绍
1、新设分立。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即将原公司法律主体资格消而新设两个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进行重新分配组合。同时原公司解散,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2、派生分立。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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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的成立一般分为:自动成立、确认成立和批准成立三种形式。 (1)自动成立。 合同的自动成立,是指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的、完全的意思表示。由于当事人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当事人授权的委托代表人签字,合同既告成立。它适用于当事人当 合同的成立一般分为:自动成立、确认成立和批准成立三种形式。 (1)自动成立。 合同的自动成立,是指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的、完全的意思表示。由于当事人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当事人授权的委托代表人签字,合同既告成立。它适用于当事人当面签订合同而又无须经批准的情况。 (2)确认成立。 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是我国对外贸易交往中习惯采用的协议方式。在实践中,采用这种方式达成协议后,会出现下列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不要求签定确认书,合同当事人就可以通过信件、电报、电传作出有关内容的承诺,达成协议时,合同即告成立;二是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只有在确认书各方交换签字后,合同方能成立。确认书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而做出的,确认通过信件、电报、电传所达成的协议的一种书面凭证。确认书分为简式、繁式两种,繁式确认书实际上与合同没有差别。 (3)批准成立。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于获得批准时方能成立。 由国家授权审查批准的合同,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资源合同、涉外信贷合同等等。这些合同与其他涉外合同,特别是进出口贸易合同相比,具有期限长、连续性强、内容复杂、牵涉面广、政策法律性强、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紧密等特点,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较大,有的还涉及到国家主权,所以,必须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能有效成立。因此,这些合同的成立日期,不是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的日期,而是审批机关的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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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可研立项报告,什么叫可研报告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工程项目建设程序规定:前期阶段,立项报告应该在可研报告的后面。因立项报告是依据完善的可研报告才能申请立项。
2、有关知识点
A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一、工程建设前期阶段
(一)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
(三)立项
二、工程建设准备阶段
(一)报建
(二)委托规划、设计
(三)获取土地使用权
(四)拆迁、安置
(五)工程发包与承包
三、工程建设实施阶段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管理
(二)工程建设项目组织施工阶段的管理
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保修阶段(一)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二)工程保修
B几个阶段的知识点
一、项目建议书(一)项目建议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5、项目的进度安排;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估计。(二)报送材料:符合编制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审批请示及有特殊规定必备的附件材料。注:若建设单位具有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能力,可自行编制。如不具备自行编制能力,可先行实行监理招标及设计招标,委托具有编制能力及相关资格的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编制。监理及设计招标要及时备案。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发展改革委实施)(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项目提出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和研究工作依据;
2、需求预测及拟建规模、产品方案和发展方向的技术经济比较和分析;
3、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情况;
4、项目设计方案及协作配套工程;
5、建厂条件与厂址方案;
6、环境保护、防震、防洪等要求及其相应措施;
7、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8、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
9、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式;
10、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报送材料:除提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请示外,还需提交以下附件材料作为审批前置要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预审报审材料(或国土房管部门已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材料;
4、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5、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6、涉及拆迁安置的,需附拆迁安置方案审查意见;
7、属联合建设的,需出具项目联合建设(或合资、合作)合同书;
8、除市级和财政性资金外的建设资金已落实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最新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对信贷资金需有商业银行分行以上机构出具的承贷意向书;
9、其他特殊规定必备的材料(但主办部门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
三、项目审请报告核准(一)报送材料:除提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外,还需提交以下附件材料作为核准前置要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预审报审材料(或国土房管部门已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材料;
4、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5、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6、其他特殊规定必备的材料(但主办部门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二)属外商投资项目的,还需增加提交以下附件: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合资协议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涉及银行贷款的,由有关银行出具融资意向书。建设单位向市发改委提交如下材料申请立项:
四、立项(一)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请示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须由合格的咨询机构编制)一式五份,并附相应的附件资料;(二)用地预审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申请应为书面形式,可采取当面送达或挂号邮寄送达的方式。建筑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可持已下达的立项批文,到市建委领取《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申报表》和《基建手续鉴证表》,按要求填写后,连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职称证件(复印件)到市建委办理建设单位资质审查及报建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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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口头协商达成协议。口头合同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广泛运用,口头合同的好处是方便。但是,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对于不及时结清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采用书面合同的好处是,当发生纠纷时举证方便,容易分清责任,也便于主管机关和合同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们建议,大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合同公证指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公证机关对书面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合同书上加盖公证印鉴,以资证明。经公证的合同具有很强的证据力,除有相反的证据外,不能推翻。合同要不要公证,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要求必须公证的合同,不经公证不生效。 第四,批准形式。有些合同须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当事人应将签订的书面合同及有关文件提交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批准后才生效。法律规定需要批准而没有经过批准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第五,登记形式。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合同登记一般用于不动产的,如房屋土地等,但某些特殊的动产,如船舶等,法律也要求其转让要登记。 合同为各方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订立合同须由至少两方当事人参与,仅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订立合同问题。订约当事人是否为双方或多方,决定于参与订约的人是否为相互的意思主体。在一般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的经济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经济目的,但须能为相互的意思表示。 合同订立是由的主体相互接触,互为意思表示,直到达成协议的过程。因此,合同的订立须有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从要约、再要约,直到承诺。 订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之间进行,并且当事人须以缔约为目的进行接触,当事人之间相互所为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约发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间或者虽为特定人之间相互接触,进行协商,但并不是以订约为目的,则不属于合同订立问题。 合同订立过程结束会有两种后果: 合同的订立是缔约当事人间相互接触、协商的过程,是动态行为与静态结果的统一体。合同订立的动态行为是缔约人相互协商的过程。合同订立的静态结果是合同订立过程结束的状态,即动态行为的后果。 1.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即合同成立,此可谓合同订立的积极结果,也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的实现。 2.是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合意,即合同不成立,此可谓合同订立的消极结果,也就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不实现,即订约不成功或失败。 可见,合同的成立仅是合同订立的积极结果,仅表现合同订立过程结束时的一种静态状态。
合同订立的形式包括几种形式
[律师回复] 第一,口头形式。
当事人口头协商达成协议。口头合同简便易行,但是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对于不及时结清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第二,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采用书面合同的好处是,当发生纠纷时举证方便,容易分清责任,也便于主管机关和合同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三,公证形式。
合同公证指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公证机关对书面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合同书上加盖公证印鉴,以资证明。经公证的合同具有很强的证据力,除有相反的证据外,不能推翻。
第四,批准形式。
有些合同须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当事人应将签订的书面合同及有关文件提交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批准后才生效。
第五,登记形式。
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合同登记一般用于不动产的,如房屋土地等,但某些特殊的动产,如船舶等,法律也要求其转让要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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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什么叫格式条款,法律对格式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一、什么叫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内容如下:
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基础上形成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提供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而由这些单位使用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2、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由于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当事人无论向何人提供该种商品或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该当事人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性一方面决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为要约人总是特定的,而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一定范围即需要该种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人;另一方面决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有减少谈判时间和费用从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点。
3、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具有不变性、附合性。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也就是说,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提供方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格式条款的内容。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附合条款。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是否可以协商,这是格式条款与其他条款的一个根本性区别。在实务中当事人利用事先拟定好的合同条款订立合同的情形较多,但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未必均为格式条款。例如,利用示范合同订立合同就比较常见。
二、法律对格式条款是怎么规定的《合同法》对其适用作出特别规定,以保证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格式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免责条款的无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凡是具备合同绝对无效条件之一的,一律无效;凡是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予以免责的,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而予以免责的条款的一律无效;凡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一律无效。
4、歧义条款不利于表意者解释的原则。《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约定条款优先原则。格式条款和约定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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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格式条款,法律对格式条款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一、什么叫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内容如下:
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基础上形成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提供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而由这些单位使用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2、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由于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当事人无论向何人提供该种商品或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该当事人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性一方面决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为要约人总是特定的,而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一定范围即需要该种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人;另一方面决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有减少谈判时间和费用从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点。
3、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具有不变性、附合性。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也就是说,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提供方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格式条款的内容。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附合条款。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是否可以协商,这是格式条款与其他条款的一个根本性区别。在实务中当事人利用事先拟定好的合同条款订立合同的情形较多,但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未必均为格式条款。例如,利用示范合同订立合同就比较常见。
二、法律对格式条款是怎么规定的《合同法》对其适用作出特别规定,以保证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格式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免责条款的无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凡是具备合同绝对无效条件之一的,一律无效;凡是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予以免责的,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而予以免责的条款的一律无效;凡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一律无效。
4、歧义条款不利于表意者解释的原则。《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约定条款优先原则。格式条款和约定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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