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指的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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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消费需求,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的权利。它是消费者的一项权利。
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指的是什么?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都会去购买商品,那么我们作为一个消费者就具备了消费权。在消费权中主要包括了自主选择权、知情权、监督权以及安全权,在这其中的自主选择权指的是什么。下面,就由律图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肖费权中的自主选择权指的是什么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您了解这方面的知识。

消费者的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的选择其购买的商品及接受的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是在不同的动机驱动下进行的,他或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理需要,或为满足自己的发展需求,或为满足他人的需要。因此,必须让消费者根据需要对其打算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作出选择。同时,每一个消费者都具有自己的品味、爱好和特殊的要求,如果他不能自主的选择,那么,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就不能充分的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消费品供应十分匮乏,因而,消费者的选 择权实际上名存实亡,大量消费品凭票供应,消费者更无选择的余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我国经济的发展,消费品市场空前繁荣,各种商品种类完全,琳琅满目,消费者不能自主选择的环境得到了根本的改善。但是,侵犯消费者选择权的现象也经常出现,例如,有些地方政府与经营单位联合滥发购物票证、强迫消费者购买某一商店的商品;有些地方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以本地生产的实物充抵工资发给职工,这实际上就是将消费者不需要的商品强行卖给他们;曾有一段时间商品搭售现象在一些地方非常普遍,经营者在出售优质名牌、畅销品时强行搭配劣质滞销产品;由于预售、邮购商品时消费者不能直接通过商品进行自主的选择,近年来,利用预售、邮购、有奖销售等形式,向消费者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开始愈演愈烈。此外,因消费者的挑选后表示不购买该商品而受营业员辱骂、殴打的现象更时常发生,一些旅馆、饭店在车站、码头设置服务点,不等旅客问清情况就连拖带推地拉到旅馆,强迫其支付高房价,接受劣质服务。这些行为都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严重侵犯。

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是消费者获得称心如意的商品和服务的基本保证,也是民法中平等自愿原则在消费交易中的具体表现。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的品种和服务方式,自主地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进行欺骗性的有奖销售或以有奖销售为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进行巨奖销售;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或本地产品流向外地。这些规定都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有力保护。除此以外,我国还应该加强对邮购销售、分期付款销售、预售、上门推销以及服务业中强行推销商品等行为的管理, 并完善这些方面的法律,只有这样,消费者的选择才能获得充分的保障。

以上的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的具体内容,相信您在阅读了上文过后对于自主选择权也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对于消费权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地方,就可以在律图的法律知识栏目上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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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指的是什么意思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消费需求,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的权利。它是消费者的一项权利。自主选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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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内容
[律师回复]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内容和注意事项 自主选择权包括 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 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 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简称为自主选择权。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意向和兴趣,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进行欺骗性的有奖销售或以有奖销售为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进行巨奖销售;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或本地产品流向外地,也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有力保护。 注意问题: 1、必须合法行使,不得滥用自主选择权,即其选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2、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并不排除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商品、服务的介绍和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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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有哪些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进行欺骗性的有奖销售或以有奖销售为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进行巨奖销售;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或本地产品流向外地,也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有力保护。
所谓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的“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我们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都不会盲目进行,而往往是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喜好来选择商品或服务。因此,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从法律上对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加以尊重和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那么,在消费领域中,消费者到底有哪些自主选择权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款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一是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二是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三是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一在该条的第三款又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总之,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不必以经营者的意愿为自己的意志,主动权应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有权要求经营者介绍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知识,以便作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决定。同时,消费者名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必须是合法的,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用自主选择权,而不能把自主选择权建立在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之上。此外,自主选择权通常只能限定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范围内,不能扩大到使用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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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怎么处罚?
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处罚标准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我国的消费者的权益的规定中,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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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内容和注意事项 自主选择权包括 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 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 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简称为自主选择权。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意向和兴趣,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进行欺骗性的有奖销售或以有奖销售为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进行巨奖销售;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或本地产品流向外地,也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有力保护。 注意问题: 1、必须合法行使,不得滥用自主选择权,即其选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2、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并不排除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商品、服务的介绍和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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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内容和注意事项 自主选择权包括 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 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 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简称为自主选择权。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意向和兴趣,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进行欺骗性的有奖销售或以有奖销售为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进行巨奖销售;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或本地产品流向外地,也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有力保护。 注意问题: 1、必须合法行使,不得滥用自主选择权,即其选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2、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并不排除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商品、服务的介绍和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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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怎么维权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遭受侵害时如何进行维权针对涉嫌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利的行为,您可向当地的工商局或消费者协会提出投诉,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案件涉案金额巨大且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充分的话,同样可以考虑直接提起诉讼,请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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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最近挣了一笔钱,结果去商城买东西的时候遭到了商家的硬性规定,请问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如何处罚有何规定有如下回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款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一是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二是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三是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一些营业员对不购买或不中意所选择的商品的顾客进行冷嘲热讽、态度蛮横是不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的表现,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为此,在该条的第三款又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总之,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不必以经营者的意愿为自己的意志,主动权应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有权要求经营者介绍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知识,以便作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决定。同时,消费者名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必须是合法的,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用自主选择权,而不能把自主选择权建立在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之上。此外,自主选择权通常只能限定在购 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范围内,不能扩大到使用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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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选择权是什么
我国法律保障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权,体现在自由比较、选择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决定商品品种与服务方式的权利上。消费者决策基于自愿,不受经营者强制影响,强调消费者的独立判断和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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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有哪些 (一)消费者的主体范围 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消费者只包括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因为“消法”作为经济法当中较为重要的一部法律,其实质在于维护交易公平、促进市场发展,故而只有交易双方因实力差异、获取信息能力不同等原因造成地位明显不平等时,才可以放弃民法中“双方平等”、“买者自负”等原则,对处于弱势的一方进行倾斜保护。显然在传统实体交易中法人甚少处于弱势地位,故而将其排除在消费者行列之外情有可原。 (二)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 笔者同意在传统领域中,消费者不应当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是金融行业有自身的特点,一旦消费行为向金融领域延伸,上述结论是否依然可靠?笔者认为不尽然。消费者之所以不包括法人,主要是由于以下三点: 一是“消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弱者,法人在交易过程中不属于弱者,甚至处于强势地位;二是“消法”所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中,有一部分只能由自然人享有; 三是即便法人购买了商品、服务,归根结底还是由个人进行消费。以上理由在传统领域中十分合理,而一旦涉及到金融领域则有待商榷。 首先法人是否一定不属于弱者?目前大多数研究涉及此问题时总是一带而过,似乎认为“法人不属于弱者”是一个不必证明的常识,但笔者建议从“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两个方面具体分析主体地位,其分别对应消费者“信息获取能力不足”以及“实力弱小、维权困难”这两大困境。 目前的立法实践一般着眼于“事前预防”,即强调经营者信息公开以保证金融消费者进行合理判断,而甚少提及“事后救济”中的倾斜保护,以致部分学者认为特殊保护的原因仅在于主体无法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却忽略了其自身实力大小对救济效率的影响,认为那些“实力不对等,但信息对称”的主体不属于金融消费者。但我们很难将一位虽然具备专业金融知识却清贫的教授排除在特殊保护之外,而显然这样的主体可以凭借其专业知识获得足够信息。因此在判断主体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时,其事前与事后的地位都不能忽视。在“事前预防”中,除监管机构通过各种规定公开市场信息之外,消费者本身的素质亦是一大关键,而消费者的技能水平并不能孤立地看待,需要结合市场大环境进行综合评判。 传统实体市场的信息获取并不复杂,消费者只需要得知产品的基本信息如产地、生产日期等即可做出大致正确的判断,故而此时法人相较于自然人确有更多的信息获取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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