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知情权指的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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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消费者的知情权指的是什么?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都会去购买商品,那么我们作为一个消费者就具备了消费权。在消费权中主要包括了自主选择权、知情权、监督权以及安全权,在这其中的知情权指的是什么。那么,下面,就由律图小编为您整理出的消费者的知情权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您了解这方面的知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为知情权。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对 商品和服务的有关真实情况进行全面和充分地了解。

从商业道德上讲,诚实信用是交易双方应遵守的基本准则。它要求交易者意思表示真实,对与交易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不得作虚假的表示,以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只有这样才 能达到真正的平等交易。但在实践中,少数经营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消费者对商品和服 务的真实情况进行了解,主要表现为:

①在交易过程中,对消费者的询问置之不理或不作明确答复。经常可以看到的是,当消费者向营业员询问某商品的情况时,营业员或者白眼相待,不予理睬,或者一问三不知,使消费者得不到任何真实信息。

②对商品和服务的有关情况根本不作表示和说明或者作虚假的表示和说明。近几年最为突出的是鞋类商品,“三无”(无 厂名、无厂址、无合格证)鞋充斥市场,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还有少数经营者为了引诱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对质量、价格、性能、用途、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作欺骗性的表示和说明,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③在利用广告宣传商品和服务时,制作发布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使消费者在难辨真伪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选择,如有的广告使用超乎寻常的溢美之词,夸大商品的使用性能,消费者根据广告所买的商品与广告的宣传完全是两回事。上述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由于商品和服务的种类不同,消费者对此所要了解的侧重点也不同,而且由于消费者自身 的消费知识结构不同,各自要了解的问题也不一样,这就带来知情权的差异性。但是,概括地讲,对于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等有关情况;对于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上文中的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来的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相信您在阅读了上文过后对于知情权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在消费权上还有什么不知道的法律知识,您可以在律图的法律知识栏目上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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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有哪些 (一)消费者的主体范围 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消费者只包括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因为“消法”作为经济法当中较为重要的一部法律,其实质在于维护交易公平、促进市场发展,故而只有交易双方因实力差异、获取信息能力不同等原因造成地位明显不平等时,才可以放弃民法中“双方平等”、“买者自负”等原则,对处于弱势的一方进行倾斜保护。显然在传统实体交易中法人甚少处于弱势地位,故而将其排除在消费者行列之外情有可原。 (二)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 笔者同意在传统领域中,消费者不应当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是金融行业有自身的特点,一旦消费行为向金融领域延伸,上述结论是否依然可靠?笔者认为不尽然。消费者之所以不包括法人,主要是由于以下三点: 一是“消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弱者,法人在交易过程中不属于弱者,甚至处于强势地位;二是“消法”所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中,有一部分只能由自然人享有; 三是即便法人购买了商品、服务,归根结底还是由个人进行消费。以上理由在传统领域中十分合理,而一旦涉及到金融领域则有待商榷。 首先法人是否一定不属于弱者?目前大多数研究涉及此问题时总是一带而过,似乎认为“法人不属于弱者”是一个不必证明的常识,但笔者建议从“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两个方面具体分析主体地位,其分别对应消费者“信息获取能力不足”以及“实力弱小、维权困难”这两大困境。 目前的立法实践一般着眼于“事前预防”,即强调经营者信息公开以保证金融消费者进行合理判断,而甚少提及“事后救济”中的倾斜保护,以致部分学者认为特殊保护的原因仅在于主体无法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却忽略了其自身实力大小对救济效率的影响,认为那些“实力不对等,但信息对称”的主体不属于金融消费者。但我们很难将一位虽然具备专业金融知识却清贫的教授排除在特殊保护之外,而显然这样的主体可以凭借其专业知识获得足够信息。因此在判断主体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时,其事前与事后的地位都不能忽视。在“事前预防”中,除监管机构通过各种规定公开市场信息之外,消费者本身的素质亦是一大关键,而消费者的技能水平并不能孤立地看待,需要结合市场大环境进行综合评判。 传统实体市场的信息获取并不复杂,消费者只需要得知产品的基本信息如产地、生产日期等即可做出大致正确的判断,故而此时法人相较于自然人确有更多的信息获取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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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消费者剩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指消费者剩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消费者剩余
消费者剩余是指消费者消费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与这些商品的实际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马歇尔从边际效用价值论演绎出消费者剩余的概念。范里安提出了关于消费者剩余的几种计算方法。
消费者剩余是衡量消费者福利的重要指标,被广泛地作为一种分析工具来应用。产业的社会福利等于消费者剩余加上生产者剩余之和,或者等于总消费效用与生产成本之差。
消费者剩余又称为消费者的净收益,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时愿意支付的最高总价格和实际支付的总价格之间的差额。消费者剩余衡量了买者自己感觉到所获得的额外利益。
在自愿交易的条件下,消费者通过选择最优的消费数量可以使得自身的情况得到改善。借助于上面推导的消费者需求曲线可以很好地说明如何度量经济交换多得的好处。
首先,从改变对消费者需求曲线的理解开始。需求曲线不仅表示价格与商品的需求量之间的关系,也可以理解为在购买特定数量时消费者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但对消费者而言,市场价格是给定的,所以在其支付愿意与实际支付之间存在一个差值,这就构成了一种“心理剩余”。消费者为得到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愿意支付的数额与实际必须支付的数额之间的差被称为消费者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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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有哪些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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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什么是指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依照社会经济运行的需要和市场上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制定明确的立法,这就使消费者权益不仅是一种公共约定和共认的规范,还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国际消费者联盟就已确定了消费者有下列基本权利:
(1) 安全保障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 知悉真情权
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 自主选择权
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 公平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
是指消费者因够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6)求教获知权
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依法结社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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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知情权都包括了哪些
1、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等。2、有关技术状况的表示,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书等。3、有关销售状况,包括售后服务、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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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消费者的知情权指的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消费者的知情权指的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为知情权。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对 商品和服务的有关真实情况进行全面和充分地了解。
从商业道德上讲,诚实信用是交易双方应遵守的基本准则。它要求交易者意思表示真实,对与交易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不得作虚假的表示,以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只有这样才 能达到真正的平等交易。但在实践中,少数经营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消费者对商品和服 务的真实情况进行了解,主要表现为:
①在交易过程中,对消费者的询问置之不理或不作明确答复。经常可以看到的是,当消费者向营业员询问某商品的情况时,营业员或者白眼相待,不予理睬,或者一问三不知,使消费者得不到任何真实信息。
②对商品和服务的有关情况根本不作表示和说明或者作虚假的表示和说明。近几年最为突出的是鞋类商品,“三无”(无 厂名、无厂址、无合格证)鞋充斥市场,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还有少数经营者为了引诱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对质量、价格、性能、用途、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作欺骗性的表示和说明,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③在利用广告宣传商品和服务时,制作发布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使消费者在难辨真伪的情况出错误的选择,如有的广告使用超乎寻常的溢美之词,夸大商品的使用性能,消费者根据广告所买的商品与广告的宣传完全是两回事。上述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由于商品和服务的种类不同,消费者对此所要了解的侧重点也不同,而且由于消费者自身 的消费知识结构不同,各自要了解的问题也不一样,这就带来知情权的差异性。但是,概括地讲,对于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等有关情况;对于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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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知情权都包括了哪些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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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知情权概念是什么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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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消费者维权
[律师回复] 1.修理、重作、更换。 2.退货。退货有两种情况: 一、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质量标准; 二、是提供的商品在价格、用途等方面存在欺骗性宣传的。 3.补足商品数量。 4.退还货款和服务费。 5.赔偿损失。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如果不能采用上述方式补救,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加以解决。 (2)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6、如何把握诉讼时效: 1.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这里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包括两种情况,即人身受到伤害和财产受到损失。这一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的要求并不一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应当按照哪个法律规定执行才对呢应当按照“二年”的规定执行。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又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另外的规定执行。2.对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非侵权损害纠纷,请求赔偿损害的诉讼时效。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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