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合同的特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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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附条件合同简单的来说其实指的就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消灭或者是发生的一种合同。那么关于附条件合同的特点是什么?在下文中,就由律图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附条件合同的特点的相关内容。
附条件合同的特点是什么?

附条件合同简单的来说其实指的就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消灭或者是发生的一种合同。那么关于附条件合同的特点是什么?在下文中,就由律图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附条件合同的特点的相关内容。

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

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

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

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继承父亲遗产要等到父亲死亡,就不能作为条件。

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

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

4、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所附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 者不发生的条件。在此条件出现之前,也即本条所说的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当条件没有出现 (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

例如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同意把房子卖给乙,但是条件是要在甲调到外地工作过后。这个条件一旦出现后,则卖房的合同即生效。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对具有效力的合同,当合同约定的条件出现(即成就)时,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若确定该条件不出现(不成就),则该合同仍确保其效力。

在上文中,就是律图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附条件合同的特点的内容。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文的内容过后,对于附条件合同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如果您在法律方面还有什么其他的问题您可以在律图的法律知识栏目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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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应该是当事人充分协商之后约定的,同时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明确写入合同当中。2、所附的条件是未来可能发生的事实。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民法典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4、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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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条件有哪些,减刑条件的特点有哪些
[律师回复] 减刑的间隔是指同一受刑人前后两次减刑的时间距离。对于同一受刑人前后两次减刑之间应有一定的间隔,以便考察受刑人在前次减刑后是否又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根据《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对于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1年以上为宜。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不得减刑的罪犯有哪些 对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新司法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相应严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推动改变“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刑罚轻重不平衡现象。 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从而既严格限制此类罪犯的减刑条件,使其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二十五年同时又给其留有减刑的空间和希望,激励其遵守监管秩序,认真接受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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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1、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应该是当事人充分协商之后约定的,同时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明确写入合同当中。2、所附的条件是未来可能发生的事实。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民法典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4、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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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法条竞合的特点有哪些,法条竞合的特点
[律师回复]
一、法条竞合的特点包括什么
(一)一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一个犯罪行为如果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自然就不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但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行为未必就是法条竞合犯。作为法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在性质和罪名上应都是不同的,否则法条竞合犯不成立。另外,基本犯罪构成与相应的修正的犯罪构成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基本犯罪构成与加重犯罪构成或减轻犯罪构成之间也不属于法条竞合。
(二)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在逻辑上的重合关系。重合关系的内涵指从属或交叉关系。犯罪构成之间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交叉关系是法条竞合的逻辑本质。这种重合关系源于刑法内部规定的错综复杂,具体体现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上:在犯罪客体上表现为既适用于范围较广的社会关系也适用于范围较小的社会关系;在犯罪主体上表现为既适用于范围较广的主体也适用于范围较小的主体。
(三)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这是构成法条竞合犯的必要前提。“一个犯罪行为”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的一次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一行为不论是单一的还是复合的,只要刑法分则规定了属于某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都是一个犯罪行为,如抢劫罪中的强制行为与取财行为共同构成一个犯罪行为。“一个犯意”自然包括一个犯罪故意或一个犯罪过失,但此犯意只能是单一的,复合的犯意则不构成法条竞合犯。“一次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即法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是一次性的犯罪行为。主观方面的重合,主要是罪过形式的重合:主要是故意的重合,既指内容较广的故意包括内容较单一的故意,也指一般故意包括特定故意,犯罪过失的重合则主要是行为人应当预见的结果范围之间的包容关系;客观方面的重合表现在行为方式的完全相同,行为的复合性包括行为的单一性,或行为的多样性包括了行为的单纯性。而且,只有四个基本构成要件都有彼此的从属或交叉关系时,才可构成法条竞合犯,任何一要件不重合,就不是法条竞合犯。
二、法条竞合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犯罪目的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363条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第364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基于特殊的目的,即牟利,后者可以是基于任何目的,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二)因犯罪方式或手段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与第266条的诈骗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用特殊的方式诈骗,即非法集资,后者可以用各种欺骗手段,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三)因犯罪主体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378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和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二者的行为都是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不同的是后者的主体是现役军人,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前者可以包容后者。
(四)因犯罪对象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116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第275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破坏的对象是特殊财物,即交通工具,后者是一般财物,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五)因犯罪时间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424条的临阵脱逃罪与第435条的逃离部队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犯罪的时间是“战时”,后者可以在任何时间,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六)因数个特殊要件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438条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与第264条的盗窃罪的竞合。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现役军人,犯罪对象是特殊财物,即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后者是一般主体、一般财物,后者可以包容前者。另需注意的是,法条竞合犯不仅要求犯罪构成重合,而且要求实际的犯罪行为必须同时符合重合的数个犯罪构成。如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有包容或交叉的关系,但如果行为人仅以殴打的手段取得财物,并未实施伤害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故只是单纯的抢劫罪,不是法条竞合犯。这也正体现了法条竞合犯是一种动态的犯罪形态,而非数法条的简单竞合。只有一个犯罪构成可以最恰当、最全面地评价犯罪行为,从而排除其它犯罪构成。法条竞合犯是因刑法错综复杂的规定形成的,故对其只能选择数个犯罪构成中最符合该犯罪行为本质特征的构成定罪量刑,不需要其它的犯罪构成作为补充。至于如何定罪量刑,则需要结合不同的竞合情况,根据具体立法予以解决。
法律的竞合的特点和条件有什么
[律师回复]
一、法条竞合的特点包括什么
(一)一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一个犯罪行为如果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自然就不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但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行为未必就是法条竞合犯。作为法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在性质和罪名上应都是不同的,否则法条竞合犯不成立。另外,基本犯罪构成与相应的修正的犯罪构成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基本犯罪构成与加重犯罪构成或减轻犯罪构成之间也不属于法条竞合。
(二)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在逻辑上的重合关系。重合关系的内涵指从属或交叉关系。犯罪构成之间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交叉关系是法条竞合的逻辑本质。这种重合关系源于刑法内部规定的错综复杂,具体体现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上:在犯罪客体上表现为既适用于范围较广的社会关系也适用于范围较小的社会关系;在犯罪主体上表现为既适用于范围较广的主体也适用于范围较小的主体。
(三)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这是构成法条竞合犯的必要前提。“一个犯罪行为”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的一次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一行为不论是单一的还是复合的,只要刑法分则规定了属于某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都是一个犯罪行为,如抢劫罪中的强制行为与取财行为共同构成一个犯罪行为。“一个犯意”自然包括一个犯罪故意或一个犯罪过失,但此犯意只能是单一的,复合的犯意则不构成法条竞合犯。“一次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即法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是一次性的犯罪行为。主观方面的重合,主要是罪过形式的重合:主要是故意的重合,既指内容较广的故意包括内容较单一的故意,也指一般故意包括特定故意,犯罪过失的重合则主要是行为人应当预见的结果范围之间的包容关系;客观方面的重合表现在行为方式的完全相同,行为的复合性包括行为的单一性,或行为的多样性包括了行为的单纯性。而且,只有四个基本构成要件都有彼此的从属或交叉关系时,才可构成法条竞合犯,任何一要件不重合,就不是法条竞合犯。
二、法条竞合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犯罪目的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363条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第364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基于特殊的目的,即牟利,后者可以是基于任何目的,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二)因犯罪方式或手段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与第266条的诈骗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用特殊的方式诈骗,即非法集资,后者可以用各种欺骗手段,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三)因犯罪主体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378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和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二者的行为都是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不同的是后者的主体是现役军人,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前者可以包容后者。
(四)因犯罪对象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116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第275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破坏的对象是特殊财物,即交通工具,后者是一般财物,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五)因犯罪时间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424条的临阵脱逃罪与第435条的逃离部队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犯罪的时间是“战时”,后者可以在任何时间,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六)因数个特殊要件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438条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与第264条的盗窃罪的竞合。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现役军人,犯罪对象是特殊财物,即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后者是一般主体、一般财物,后者可以包容前者。另需注意的是,法条竞合犯不仅要求犯罪构成重合,而且要求实际的犯罪行为必须同时符合重合的数个犯罪构成。如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有包容或交叉的关系,但如果行为人仅以殴打的手段取得财物,并未实施伤害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故只是单纯的抢劫罪,不是法条竞合犯。这也正体现了法条竞合犯是一种动态的犯罪形态,而非数法条的简单竞合。只有一个犯罪构成可以最恰当、最全面地评价犯罪行为,从而排除其它犯罪构成。法条竞合犯是因刑法错综复杂的规定形成的,故对其只能选择数个犯罪构成中最符合该犯罪行为本质特征的构成定罪量刑,不需要其它的犯罪构成作为补充。至于如何定罪量刑,则需要结合不同的竞合情况,根据具体立法予以解决。
你好,我朋友他最近遇到了一些麻烦,所以就想问问这个附条件合同效力所附条件的约束条件是啥?
[律师回复] 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条件的出现对该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决定性作用,根据本条的规定,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出现时分为两种情况:生效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产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解除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失去效力。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附条件的合同虽然要在所附条件出现时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对于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条件时,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所以,附条件的合同效力可分为条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条件成就后的效力。条件未出现前的效力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表现为当事人不得自行撤销、变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条件出现时对该合同生效的期待权;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当事人可期待条件出现时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期待权。条件出现后效力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表现为该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条件出现后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由于附条件的合同的生效或者终止的效力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即出现或不出现),并且所附条件事先是不确定的,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恶意地促成条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出现)。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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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附条件合同有何特点
1、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应该是当事人充分协商之后约定的,同时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明确写入合同当中。2、所附的条件是未来可能发生的事实。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民法典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4、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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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最近我因为要扩大公司的经营规模,所以要租赁房屋,在签署合同前,经有心人提醒,他说要我注意合同里的附条件合同并了解附条件合同的效力,所以我想问下什么是附条件合同和附条件合同的效力?
[律师回复]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不成就。”
  
(1)附条件合同的概念。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把一定的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是否发生或者消灭的依据的合同。所谓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选定某种成就与否并不确定的将来事实作为制约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手段的合同附加条件。合同附加条件,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设定、借以制约合同生效效力的意思表示,是合同的特别生效条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生效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的合同,即约定的事实发生了,合同即生效,否则就不生效。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虽已成立,但合同的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条件成就时,该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又称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3)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指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则失效,当事人之间应解除已生效的合同,当条件未成就时,合同继续有效,当事人之间应继续履行合同。
  
(4)当事人不正当对待附条件合同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应依法正确地对待所订立的附条件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一经成立,在条件成就前,任何一方对于所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应顺其自然发展,而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地促成或阻碍条件的成就。凡因条件成就而可受益的当事人,如果以不正当行为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应视为条件不成就;凡因条件成就而对其不利的当事人,如果以不正当手段恶意阻碍条件成就的,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附条件合同的生效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附条件合同的生效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附条件合同的条件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也就是说,条件不是现实存在的,而是属于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二,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
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条款而非法定条款。

三,条件必须是合法的。
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的附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四,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所附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1、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
在此条件出现之前,也即本条所说的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当条件没有出现(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
2、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
是指对具有效力的合同,当合同约定的条件出现时,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若确定该条件不出现,则该合同仍确保其效力。
【附条件的合同效力可分为条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条件成就后的效力】
条件未出现前的效力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表现为当事人不得自行撤销、变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条件出现时对该合同生效的期待权。条件出现后效力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表现为该合同生效。
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当事人可期待条件出现时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期待权。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条件出现后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知识总结:附条件的合同虽然要在所附条件出现时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对于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条件时,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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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和附期限赠与合同有什么特点?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法定附加的义务需要符合社会公共的利益,附期限的赠与合同比法定的继承具有优先性,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或者是财产权的同时,要求受赠人承担义务作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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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附条件的赡养协议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赡养是法律规定的子女应尽的义务,而不是附随义务。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无效的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每个人都会逐渐衰老,赡养,即照顾衰老的父母。所谓赡养,主要是指儿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合理要求。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可以直接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也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调解,说服子女给付。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提出请求,人民应当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确定赡养费数额和给付办法。 对于被赡养人有生活来源,但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劳务扶助,至人民的,也应当受理,从而促使义务人全面履行义务。义务人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构成遗弃,情节恶劣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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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妹因为不满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准备去起诉,行政复议案件呈现特点是什么法律特点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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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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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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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申请人: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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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可否附条件,条件有什么特点?
现实生活中,附条件的合同是存在的,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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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附条件不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2、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3、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4、程序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三、犯罪嫌疑人对不决定不服的处理法律既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同时也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了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同时也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的不的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一般来讲,不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的决定,被不的人不会再就不的决定,但在不的决定中,有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有犯罪行为,但从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看都很轻,即犯罪情节轻微,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的决定。尽管人民检察院作出不决定,被不人认为我根本就没有犯罪,不存在什么犯罪情节轻微的问题,被不人都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这个申诉材料被不人必须从收到不决定书那天起7天内交给作出不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不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被不人被关押,其权益受到了侵害,在确实证实他没有犯罪的情况下,被不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同时提出赔偿问题。被不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申诉后,必须认真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决定。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通知被不人。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通知被不人的同时,应当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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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的要件有哪些,附条件合同的有哪些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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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条件合同的要件有哪些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别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是否生效的合同。《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合同的效力的附款。要件:
(一)条件是合同的附款。条件是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协定的,但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二)条件是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合同成立时并不当然的具有效力,当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条件不成就,合同不生效。
(三)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为内容的附款。条件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但不一定会发生。而如果确定会发生,那么就是附期限的合同了。
二、附条件合同的有哪些种类
(一)以条件的作用是限制还是消灭合同效力的发生为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延缓条件合同与解除条件合同。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才开始生效。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二)以条件的事实发生或者不发生为法律行为生效的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肯定条件合同与否定条件合同。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三)以条件的成就是否取决于当事人意思为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附随意条件合同、附偶成条件合同与附混合条件合同。随意条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意思决定合同所附条件是否成就的条件,即合同的条件成就与否完全取决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偶成条件,是指以偶然的事实来决定合同所依附条件是否成就的条件,该条件是否成就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而取决于第三人的意思或者自然事实。例如,甲与乙约定,如果今年没有大旱、大涝,则甲向乙提供若干数量的粮食,则属于自然事实。混合条件,是指合同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取决于当事人意思以及第三人意思。甲的父母与甲约定,如果甲与乙结婚,则赠甲一套别墅。甲是否能够与乙结婚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甲本人的意思;二是乙的意思,两者缺一不可。
竞合的特点包括哪些,法条竞合的特点有
[律师回复]
一、法条竞合的特点包括什么
(一)一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一个犯罪行为如果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自然就不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但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行为未必就是法条竞合犯。作为法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在性质和罪名上应都是不同的,否则法条竞合犯不成立。另外,基本犯罪构成与相应的修正的犯罪构成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基本犯罪构成与加重犯罪构成或减轻犯罪构成之间也不属于法条竞合。
(二)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在逻辑上的重合关系。重合关系的内涵指从属或交叉关系。犯罪构成之间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交叉关系是法条竞合的逻辑本质。这种重合关系源于刑法内部规定的错综复杂,具体体现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上:在犯罪客体上表现为既适用于范围较广的社会关系也适用于范围较小的社会关系;在犯罪主体上表现为既适用于范围较广的主体也适用于范围较小的主体。
(三)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这是构成法条竞合犯的必要前提。“一个犯罪行为”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的一次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一行为不论是单一的还是复合的,只要刑法分则规定了属于某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都是一个犯罪行为,如抢劫罪中的强制行为与取财行为共同构成一个犯罪行为。“一个犯意”自然包括一个犯罪故意或一个犯罪过失,但此犯意只能是单一的,复合的犯意则不构成法条竞合犯。“一次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即法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是一次性的犯罪行为。主观方面的重合,主要是罪过形式的重合:主要是故意的重合,既指内容较广的故意包括内容较单一的故意,也指一般故意包括特定故意,犯罪过失的重合则主要是行为人应当预见的结果范围之间的包容关系;客观方面的重合表现在行为方式的完全相同,行为的复合性包括行为的单一性,或行为的多样性包括了行为的单纯性。而且,只有四个基本构成要件都有彼此的从属或交叉关系时,才可构成法条竞合犯,任何一要件不重合,就不是法条竞合犯。
二、法条竞合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犯罪目的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363条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第364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基于特殊的目的,即牟利,后者可以是基于任何目的,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二)因犯罪方式或手段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与第266条的诈骗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用特殊的方式诈骗,即非法集资,后者可以用各种欺骗手段,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三)因犯罪主体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378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和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二者的行为都是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不同的是后者的主体是现役军人,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前者可以包容后者。
(四)因犯罪对象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116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第275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破坏的对象是特殊财物,即交通工具,后者是一般财物,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五)因犯罪时间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424条的临阵脱逃罪与第435条的逃离部队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犯罪的时间是“战时”,后者可以在任何时间,后者可以包容前者。
(六)因数个特殊要件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438条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与第264条的盗窃罪的竞合。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现役军人,犯罪对象是特殊财物,即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后者是一般主体、一般财物,后者可以包容前者。另需注意的是,法条竞合犯不仅要求犯罪构成重合,而且要求实际的犯罪行为必须同时符合重合的数个犯罪构成。如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有包容或交叉的关系,但如果行为人仅以殴打的手段取得财物,并未实施伤害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故只是单纯的抢劫罪,不是法条竞合犯。这也正体现了法条竞合犯是一种动态的犯罪形态,而非数法条的简单竞合。只有一个犯罪构成可以最恰当、最全面地评价犯罪行为,从而排除其它犯罪构成。法条竞合犯是因刑法错综复杂的规定形成的,故对其只能选择数个犯罪构成中最符合该犯罪行为本质特征的构成定罪量刑,不需要其它的犯罪构成作为补充。至于如何定罪量刑,则需要结合不同的竞合情况,根据具体立法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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