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强奸罪量刑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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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那在实际案件中,长沙地区对强奸罪是如何处罚的呢?也就是说,长沙强奸罪量刑标准具体是怎样规定的。下面,律图小编为您做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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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那在实际案件中,长沙地区对强奸罪是如何处罚的呢?也就是说,长沙强奸罪量刑标准具体是怎样规定的。下面,律图小编为您做详细介绍。

1.第一个量刑幅度

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别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但是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轮奸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2)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利用教养、监护、职务关系实施强奸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强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是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农村留守幼女、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律图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这里。实践中,我们需要注意强奸未遂与强奸,在法律上量刑不同。对于未遂犯参照以上条款和和当事人和情节恶劣程度从轻处罚,具体处罚量刑看法官认定。若您还有什么疑问,建议咨询律图网站的专业的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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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强奸罪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罪是一种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它对被害人不仅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还使被害人的心理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导致以后生活出现极大的心理阴影。那对待罪,中国刑法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回答这个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大家了解。
一、中国刑法罪量刑标准
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的处罚: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三、定罪: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论,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罪的加重情节:
1、妇女、奸节恶劣的
2、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4、二人以上的(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的责任B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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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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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强奸罪怎样量刑,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一、罪情节轻微会怎样判刑涉嫌犯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罪的情节轻微会做相应的减轻处罚,具体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特殊主体
(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
(1)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2)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罪量刑标准
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1)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四年;(2)妇女2人的,为有期徒刑七年;(3)对同一妇女,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1)妇女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妇女增加1次,刑期增加二年。(2)妇女三人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3)在公共场所妇女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4)妇女,致被害人重伤或精神失常的,为有期徒刑十四年。
(5)妇女,致被害人死亡或自杀的,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6)妇女,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7)既有、又有行为的,先计算的刑期,每增加妇女1人,刑期增加1年,对同一妇女增加一次,刑期增加6个月。
3、重处规定(1)奸淫13至14周岁的,重处20%;被害人年龄每减少两岁,对被告人再重处5%。(2)怀孕妇女、70岁以上老年妇女、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少女的,从重10%。(3)妇女致被害人轻微伤的,从重5%;致人轻伤的,从重10%;致人重伤的,从重15%。
强奸罪的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发案率较高,社会危害性也很严重。之所以被法律确定为一种严重的性犯罪,是因为侵犯了妇女性的自由意志,并损及妇女的人身健康和人格名誉。
首先,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来看,它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自主决定自己的合法性行为,拒绝接受与其配偶外的男性发生性行为的权利。罪的对象必须是女性,既包括14周岁以上的少女或成年妇女,也包括不满14周岁的。关于所侵犯的客体,刑法学界主要有四种观点:其
一,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其
二,妇女性的自由权利;其
三,妇女合法婚姻性行为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其
四,妇女的人身权利、身心健康、人格和名誉等。
其次,的受害者是谁一般认为当然是受害的女性同胞,但从实际生活来说,被女性所受到的伤害主要不是来自于行为本身,而是来自于一种强调婚前贞操和婚后贞洁的社会观念。根据这种观念,女性所提供的性资源会因遭受而产生瑕疵,被女性所产生的巨大心理压力正是来自于这种观念所折射的某种歧视。但我们不能否认其实被妇女的丈夫同样更是受害人。因为在现代社会中(在这里的对象仅为已婚妇女)的受害者同样是拥有受侵性资源的某个男子。在我国,尽管罪侵犯的不是他人的生命安全,而只是妇女的性自由权。但在我们这样一个非常重视妇女的性权利的社会,使妇女的性安全受到损害,无疑于取其性命。因此,我国刑法对犯罪的死刑设置予以了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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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
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0.1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0.3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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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量刑标准,强奸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罪情节轻微会怎样判刑涉嫌犯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罪的情节轻微会做相应的减轻处罚,具体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特殊主体
(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
(1)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2)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罪量刑标准
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1)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四年;(2)妇女2人的,为有期徒刑七年;(3)对同一妇女,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1)妇女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妇女增加1次,刑期增加二年。(2)妇女三人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3)在公共场所妇女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4)妇女,致被害人重伤或精神失常的,为有期徒刑十四年。
(5)妇女,致被害人死亡或自杀的,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6)妇女,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7)既有、又有行为的,先计算的刑期,每增加妇女1人,刑期增加1年,对同一妇女增加一次,刑期增加6个月。
3、重处规定(1)奸淫13至14周岁的,重处20%;被害人年龄每减少两岁,对被告人再重处5%。(2)怀孕妇女、70岁以上老年妇女、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少女的,从重10%。(3)妇女致被害人轻微伤的,从重5%;致人轻伤的,从重10%;致人重伤的,从重15%。
强奸幼女判几年, 强奸幼女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判几年、如何定罪、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一犯罪的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罪的共犯。罪的客观行为为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的,以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妇女、奸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妇女、奸节恶劣的; 2、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的,这里所说的“”,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进行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妇女、奸淫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妇女、奸淫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定罪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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