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定义是什么 有哪些法律后果

最新修订 | 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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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同居,现在应当称为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法律后果: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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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同居定义是什么

非法同居,现在应当称为——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

法律概念:

1、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是典型的同居关系

3、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4、公开的同居关系之外又与他人公开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二、非法同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1986年3月15日《 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男男、女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 夫妻关系 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 事实婚姻 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自民政部新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3.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4.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 重婚罪 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5.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 调解书 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6.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三、非法同居有哪些法律后果

1.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

2.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社会生活中,非法同居的现象很多,尤其是现在的通讯网络不断的发展,双方通过网络认识并交往,但是对于对方的具体情况确不了解,如对方结婚并进行隐瞒,最后会对双方家庭都造成很大的伤害,因此,在交往同居前,一定要对基本的婚姻状况和犯罪背景进行了解,以防自己的人生安全受到威胁。如您想要了解更多的信息,可咨询律图网,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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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定义是什么 有哪些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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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非法同居会有哪些后果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据此提出离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3、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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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非法同居是能怎么定义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非法同居是能怎么定义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法律上并没有非法同居一说,非法同居是民间的一种误读。原因是婚前同居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会被人们误解为同居是非法的。根据中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生活法同居分为三种类型:
1、双方均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此种情况最为普遍,不少年轻男女因为生活的种种原因选择婚前同居。
2、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此种情况也较为普遍,也就是大家经常所说的婚外情。
3、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那么,对于非法同居,怎么处理呢?
二、非法同居如何处理
1、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
2、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人民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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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双方的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同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男女双方以夫妻的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一种准婚姻关系,他们的权利义务可概括为四点:
一、双方不构成配偶关系,这是与结婚的本质区别。二是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三是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专有的除外。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一种准婚姻关系,也可谓是一种合伙关系,按合伙的法律规定,合伙所得应为双方共同共有。当然,下列财产应属个人财产:一方同居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四是双方无继承关系。一方死亡后,不能继承遗产,只能按相互扶助关系处理,分得适当的遗产。对于抚恤金方面,鉴于其与死者有这种关系,也可适当得到一些抚恤金,以慰藉其伤痛。  
二、与子女的关系  男女双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应属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子女可以随男女双方的一方姓,同居双方均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三、救助措施  
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的单位的救助责任。上述单位对辖区内发生的非法同居中的暴力等行为,我们不妨称其为准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成员的行为,有义务进行劝阻和调解,不能以其属非法婚姻不受保护为由推诿责任。当事人也有权请求上述单位前来劝阻和调解。上述单位在调解过程中,还可指出非法同居的违法性,规劝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政法机关的救助责任。公安机关对待准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应当予以制止,并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人民对遗弃家庭成员的抚养、扶养、赡养案件要及时判决,并予以执行。构成犯罪的,受害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
非法同居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同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男女双方以夫妻的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一种准婚姻关系,他们的权利义务可概括为四点:
一、双方不构成配偶关系,这是与结婚的本质区别。二是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三是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专有的除外。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一种准婚姻关系,也可谓是一种合伙关系,按合伙的法律规定,合伙所得应为双方共同共有。当然,下列财产应属个人财产:一方同居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四是双方无继承关系。一方死亡后,不能继承遗产,只能按相互扶助关系处理,分得适当的遗产。对于抚恤金方面,鉴于其与死者有这种关系,也可适当得到一些抚恤金,以慰藉其伤痛。  
二、与子女的关系  男女双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应属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子女可以随男女双方的一方姓,同居双方均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三、救助措施  
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的单位的救助责任。上述单位对辖区内发生的非法同居中的暴力等行为,我们不妨称其为准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成员的行为,有义务进行劝阻和调解,不能以其属非法婚姻不受保护为由推诿责任。当事人也有权请求上述单位前来劝阻和调解。上述单位在调解过程中,还可指出非法同居的违法性,规劝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政法机关的救助责任。公安机关对待准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应当予以制止,并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人民对遗弃家庭成员的抚养、扶养、赡养案件要及时判决,并予以执行。构成犯罪的,受害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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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非婚同居欠缺婚姻的形式要件,因此当事人之间不被法律承认为夫妻关系,不产生任何配偶间的人身关系,也不随时间的延长而自然地转化为配偶关系。双方无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在非婚同居关系中,双方不具有配偶间的人身关系,不能享有扶养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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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非法同居双方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同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男女双方以夫妻的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一种准婚姻关系,他们的权利义务可概括为四点:
一、双方不构成配偶关系,这是与结婚的本质区别。二是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三是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专有的除外。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一种准婚姻关系,也可谓是一种合伙关系,按合伙的法律规定,合伙所得应为双方共同共有。当然,下列财产应属个人财产:一方同居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四是双方无继承关系。一方死亡后,不能继承遗产,只能按相互扶助关系处理,分得适当的遗产。对于抚恤金方面,鉴于其与死者有这种关系,也可适当得到一些抚恤金,以慰藉其伤痛。  
二、与子女的关系  男女双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应属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子女可以随男女双方的一方姓,同居双方均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三、救助措施  
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的单位的救助责任。上述单位对辖区内发生的非法同居中的暴力等行为,我们不妨称其为准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成员的行为,有义务进行劝阻和调解,不能以其属非法婚姻不受保护为由推诿责任。当事人也有权请求上述单位前来劝阻和调解。上述单位在调解过程中,还可指出非法同居的违法性,规劝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政法机关的救助责任。公安机关对待准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应当予以制止,并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人民对遗弃家庭成员的抚养、扶养、赡养案件要及时判决,并予以执行。构成犯罪的,受害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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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的双方应具有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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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男女双方以夫妻的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一种准婚姻关系,他们的权利义务可概括为四点:
一、双方不构成配偶关系,这是与结婚的本质区别。二是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三是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专有的除外。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一种准婚姻关系,也可谓是一种合伙关系,按合伙的法律规定,合伙所得应为双方共同共有。当然,下列财产应属个人财产:一方同居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四是双方无继承关系。一方死亡后,不能继承遗产,只能按相互扶助关系处理,分得适当的遗产。对于抚恤金方面,鉴于其与死者有这种关系,也可适当得到一些抚恤金,以慰藉其伤痛。  
二、与子女的关系  男女双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应属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子女可以随男女双方的一方姓,同居双方均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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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法律条文
非法同居,现在应当称为非婚同居,第二种是重婚同居,第1、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第。2、已婚领证有配偶跟异性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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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  
1、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等各类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征税对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非居民纳税人  
1、依照外国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征税对象: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按照如下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限额抵免法:  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我国企业所得说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限额抵免法。  限额抵免法的使用范围: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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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一方非法同居,另一方有义务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吗
[律师回复] 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离婚后: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对子女抚养问题。哺乳期后的子女:(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不一定协商不成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孩子的抚养权根据如下法条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法发[1993]30号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4)子女随其生活:1。3。5;(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对子女成长有利,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公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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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法律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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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居民和非居民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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