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征地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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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晏家街道、江南街道、长寿湖镇为每平方米3800元;八颗镇、新市镇为每平方米3600元;葛兰镇、云台镇、双龙镇为每平方米3400元;龙河镇、海棠镇、石堰镇、邻封镇、但渡镇、云集镇、洪湖镇、万顺镇为每平方米3000元。
重庆市长寿区征地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每个地区都会根据国家的制定的征地补偿费标准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征地补偿费标准,在发布征地补偿费标准的时候,也会发布一个征地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律图小编就为大家推荐一篇重庆市长寿区征地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重庆市长寿区征地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寿府发〔2013〕114号)的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费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给予综合定额包干补偿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确定分配方案时可参考附表1、附表2、附表3所列标准执行。

二、住房货币安置价格

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含增购自然间)分区域确定:凤城街道为每平方米4200元;渡舟街道为每平方米4000元;

晏家街道、江南街道、长寿湖镇为每平方米3800元;八颗镇、新市镇为每平方米3600元;葛兰镇、云台镇、双龙镇为每平方米3400元;龙河镇、海棠镇、石堰镇、邻封镇、但渡镇、云集镇、洪湖镇、万顺镇为每平方米3000元。

三、超过规定标准购房面积及价格

住房安置对象(含申请增购自然间人口)所购安置房面积,因户型设计限制,超过人均规定标准7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每平方米570元购买;超过人均规定标准7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市场价格按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执行。

四、被拆迁城镇人员购房面积及价格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城镇人员,按每平方米570元购买一套安置房,安置房的户型及面积根据家庭人口数量确定。

五、拆迁补助及奖励

(一)搬家补助费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被征地拆迁户,发给搬家补助费;以《房地产权证》为依据,按户包干一次性计发:3人及以下户为每户800元,3人以上(不含3人)户按每增加1人增发400元计算。

(二)拆迁奖励

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拆除房屋的被征地拆迁户,发给拆迁奖励;以《房地产权证》为依据,按户包干一次性计发:3人及以下户为每户4000元,3人以上(不含3人)户按每增加1人增发600元计算。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拆除房屋的,不予奖励。

(三)搬迁补助费

属货币安置住房或异地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发给1000元搬迁补助费。

(四)搬迁过渡费

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按实际过渡的时间计算,发给搬迁过渡费,标准分区域确定:凤城街道、晏家街道、渡舟街道、江南街道、长寿湖镇为每人每月260元;八颗镇、新市镇、葛兰镇、双龙镇为每人每月180元;云台镇、龙河镇、海棠镇、石堰镇、邻封镇、但渡镇、云集镇、洪湖镇、万顺镇为每人每月 100元。

六、安置房公共维修资金

统建安置房首期公共维修资金由建设用地单位承担,由区土地房屋征收机构划入安置房管理单位,在住房安置对象购房时,按“统一管理、建帐到户、分户核算”的原则办理有关手续后,移交区房管部门管理。首期房屋公共维修资金使用完后,由房屋所有权人按相关规定续缴。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费用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013年1月1日前已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国土局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就是重庆长寿区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全部内容,是十分的详尽,而且地区划分到了镇的级别,不同的镇征地补偿费标准不一样。在实践执行的时候也会遇到很多问题,小编建议去律图网站咨询专业的律师,他们能给出更好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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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当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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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理由”通常指:
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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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不雅文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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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姓名的现实情况:
公民变更姓名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在实际操作中是很难改变的,改名字带来的弊端和麻烦太多了,所以公安审批很严格,而且现在户口信息微机联网,改名字需要县区级公安机关以上部门批准。如果你没有很充分的理由是很难改的,即便是你改了,重新办了身份证,别的证件也需要变更,很麻烦。
三、变更姓名的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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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征地补偿新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际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至2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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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规划的企业,需要搬迁的,按重置价格进行补偿后,由企业自行搬迁。
(二)因被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企业,按建构筑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二十条 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一)租用集体土地和违法占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二)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下达之日后抢栽、抢插的花草、林木和修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无规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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