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意义与目的是什么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多长

最新修订 | 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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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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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用期的意义与目的是什么?

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二、新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多长?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此时我们还应注意一下几点:

1、同一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

4、同时企业给员工调换岗位不能再设试用期。

5、试用期不得延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或认为不适合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

三、试用期的工资怎么界定?

在《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条规法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对员工试用期工资权益的保护。

四、试用期中劳动者可以享受哪些权利?

试用期中劳动者享有:1、要求支付工资的权利。2、加班时应同样享受加班待遇的权利。3、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可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权利。

在进入试用期之前我们还应了解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约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所以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来协商并约定,不得又用人单位单方面强行规定。若当事人对试用期的某些问题还存在疑问可及时联系律图的在线律师为您解答,我们将根据您的实际情况来为您提供答案解决问题,为您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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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什么含义 怎么规定试用期的
从法律中的规定了解到,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可以进行协商,若在法律规定内,双方协商达成一致,那么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可以再单独约定一个期限,作为彼此进行考察、考核的一个阶段,而这个阶段就是我们说的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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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意义与目的是什么,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多长
[律师回复]
一、试用期的意义与目的是什么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二、新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多长《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此时我们还应注意一下几点:
1、同一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
4、同时企业给员工调换岗位不能再设试用期。
5、试用期不得延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或认为不适合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
三、试用期的工资怎么界定在《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条规法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对员工试用期工资权益的保护。
四、试用期中劳动者可以享受哪些权利试用期中劳动者享有:
1、要求支付工资的权利。
2、加班时应同样享受加班待遇的权利。
3、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可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权利。在进入试用期之前我们还应了解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约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所以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来协商并约定,不得又用人单位单方面强行规定。若当事人对试用期的某些问题还存在疑问可及时联系的在线律师为您解答,我们将根据您的实际情况来为您提供答案解决问题,为您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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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财务预算的意义与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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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汽车驾驶员考试1科目2是否增加考试项目
[律师回复] 科目二没有增加考试项目。科目二是机动车驾驶证考核的一部分,是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的简称,考试项目包括倒车入库、侧方停车、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直角转弯、曲线行驶五项必考。  科目二考试技巧:  直角转弯  操作要领  
①汽车挂低速挡起步。  
②汽车进入直角弯之前靠右侧行驶,右侧车轮与道路右侧边线保持约0.1米的间距  
③当汽车行至驾驶人与内直角突出点对齐时,迅速向左转动转向盘至极限位置。  
④当左后轮越过内直角突出点时,开始逐渐向右回方向驶出道路。  
⑤将汽车摆正后驶出道路。  操作技巧  
①一挡怠速通过,不要加油。  
②进入直角弯前,让车在路两边线内尽量远离突出点。  
③当靠近突出点一侧的前车窗上小三角窗中心与突出点重合时,向突出点一侧打转向盘到底。当车头转到新方向后,要特别注意右前轮不要压到路右侧边线。  
④直角转弯时尽量紧贴右侧边线。  
⑤看到车头对准出口,就迅速将方向回正。  
⑥要注意内轮差,正确估计内后轮的轨迹,不得压内直角突出点、边线,不得停车和倒车。  曲线行驶  操作要领  ①进入“S”形路前,降低车速,用一挡或二挡驶入“S”形路,选择恰当的路线及速度通过。  ②进入“S”形路后,车辆沿道路的右侧进入弯道(距左侧路边缘1米左右),保持均匀低速行驶。  ③进入A点位置,车辆与路右侧保持0.5米左右的距离,适当修正方向(留出左侧内轮差的足够距离)。  ④进入C点位置,向左打转向盘,车辆由靠右侧行驶变为靠左侧行驶。  ⑤进入
第二个弯道,车辆左侧车轮保持与路边缘线相距0.5米,适度修正方向。  
⑥进入F点位置,回转转向盘,进入直线行驶。  操作技巧  ①保持全程一挡行驶,打方向不可过急。  ②进入弯道后尽量走大圈,驶向右弯道时,右轮紧贴着右边路边缘线,反之亦然。  ③处于弯道时,通过转向盘让汽车内侧车盖头上的小后视镜始终处于外侧白线边缘,既不出线,也不能离边缘线太远。  ④根据路弯的特点和后轮半径及时调整方向。  侧方停车  操作要领  ①汽车挂低速挡起步,当驾驶人与③点对齐时,向右打转向盘。  ②当汽车行进到车头位于③、④点的中间位置时,迅速向左转动转向盘,使车头转向道路左侧。  ③当车头接近道路左侧边线时,迅速回转转向盘并立即停车。  ④汽车挂倒挡向后倒车,当车尾接近车位(库)右侧边线时,将转向盘迅速向左打到极限位置。  ⑤当车身两侧与车位(库)边线平行时,迅速回正转向盘并停车。  操作技巧  ①坐姿要端正,这对于判断各个点位的准确性有着很关键的作用。  ②驶入停车区域,尽可能靠道路右边停车,但不可压到的右边缘线,以免倒车太靠后而压线!  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  操作要领  
1、坡道定点停车  ①听到“上坡定点停车”指令后(离桩杆约20米时),打开右转向灯,向右适当转动转向盘,使车辆正直靠道路右侧缓慢行驶,并注意车身与右侧边线的距离。  ②车辆行驶接近停车桩杆约10米时,缓慢、准确、平稳地靠近定位目标。  ③准确目测目标,以停车桩杆、挡风玻璃(或引擎盖上)某一点(因车型和驾驶人身高不同,此点应在练习中确定)作目标。当目测到挡风玻璃某一点与停车桩杆成一条直线,即车辆保险杠与停车桩杆线对齐时,立即停车。  
2、坡道起步  ①先踩下离合器踏板,挂低速挡,打开左转向灯并鸣喇叭示意车辆即将起步。  ②踩下加速踏板,提高发动机转速,同时抬离合器踏板至半联动(可以根据发动机声音来判断,在抬起离合器踏板时,如发动机声音变得沉闷,证明离合器处于半联动状态)。  ③慢慢松开驻车制动杆,并徐徐踩下加速踏板,同时继续缓抬离合器踏板。  ④当离合器完全接合后,继续下踏加速踏板,使车辆平稳起步。  操作技巧  
1、要控制好车速  坡道定点停车时,在上坡前,车速要略快一点,使汽车稍微带点冲力,不然上不了坡。等后轮上坡后,应立刻将速度降下来,使汽车慢速行驶。否则,如车速过快,一是来不及调整车与边线的相对位置;二是来不及对准参考点停车。  
2、要选好参照点  ①右前轮参照点定点停车中要想使车身与右边线保持合适的距离,就必须知道右前轮的位置。因驾驶人在车内看不到右前轮,只能找车上某一点进行参照。对于普通型桑塔纳轿车,一般来说,在座位上坐好以后,从车头正中那一点看出去所看到的地面,大概便是右轮的左边缘即将到达的位置。有的轿车车头正中有一个商标饰件,这个饰件的根部就正好标示着车头正中。但是大多数汽车车头上都没有这个饰件,可以先在车头正中贴一片彩色胶布或胶带纸,等熟练了以后再撕掉。或者,可以在刮水器适当的位置上选一个参照点,用它来代替车头正中那个点。一般情况下,刮水器摆杆上都有一个弯突,左刮水器上那个弯突的最高点正好处在眼睛与车头正中点的连线上,从这个弯突的最高点看出去所看到的地面就是右轮的左边缘位置。  ②前保险杠参照点要想使停车后,保险杠正好与桩杆对齐,就必须找准参照点。这个参照点一般在右侧刮水器左边
第一节处,即驾驶人看到右侧刮水器左边
第一节处与桩杆对准,此时停车,位置正合适。  值得注意的是,各人身材不同,座位前后不一,偏差总是有的。另外,即使是同一型号的轿车,也有因生产年份、批次、厂家的不同,或其他种种特殊原因而造成的零件规格不一,不能死搬教条,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动作要协调  坡道起步时,离合器、加速踏板和驻车制动杆要协调配合,放松驻车制动杆的时机很关键,晚了汽车起不了步,发动机会熄火;早了则会往后溜车。这个时机就是离合器踏板抬至半联动时需掌握的技巧:一是听发动机声音;二是感觉车身抖动;三是看转速表指针发抖并向下移动。  倒车入库  操作要领  
1)由起始点倒入车库  ①驾驶人上车后先调整座位和后视镜,并系好安全带,然后将汽车挂倒挡,松开驻车制动操纵杆,汽车起步后以怠速后倒,驾驶人通过右后车窗观察车库。  ②当看到右后车窗黑边与车库右边线头对齐时,向右匀速转动转向盘至极限位置,如图4-3所示。  ③汽车入库后,驾驶人回头观察左侧后视镜,当看到整条车库左侧边线出现后,立即回直转向盘。  ④当从左侧后视镜看到左门把手与车库底线水平时立即停车,如图4-5所示。  
2)由车库驶入回车点  汽车挂1挡前行驶出车库,当看到引擎盖接近道路边线时(图4-
6),向左将转向盘转到极限位置,车直后停车。  
3)由回车点倒入车库  ①汽车挂倒挡,保持转向盘左转极限位置不变,向后倒车。  ②驾驶人注意观察左侧后视镜,并修正方向,使车尾倒入库中。  ③汽车入库后,驾驶人注意观察右侧后视镜,当看到整条车库右边线出现后,立即回直转向盘。  ④驾驶人再把目光转到左侧后视镜,当看到左门把手与车库底线水平时立即停车。  
4)由车库驶入起始点  汽车挂1挡前行驶出车库,当看到引擎盖接近道路边线时,向右将转向盘转到极限位置,车直后停车。  操作技巧  ①控制好行驶速度全程用1挡或倒挡怠速,起步什么速度,行驶就按什么速度。  ②控制好转向时机后倒过程中应仔细观察,掌握转向的关键点,适时转向。  ③控制好行驶路线考试时,汽车的行驶路线主要取决于转动转向盘的快慢和行驶速度,后倒时,要看准边线,及时修正方向,使车保持正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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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与实习期有什么区别
1、“劳动者”的身份要求不一样。2、试用期与实习期的主要目的不同。3、当事人与单位的关系不同。4、法律对试用期与实习期的期限要求不同。5、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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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先合同义务与先契约义务与附随义务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先合同义务与先契约义务与附随义务是如何的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什么是先契约义务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什么是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在我国《合同法》中应严格定义为狭义的概念。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一是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二是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利益。
相关知识
先合同义务存在于缔约过程,其起止时间分别为“要约生效”与“合同生效”。作为合同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之产生与存续依赖于缔约行为及当事人对合同生效之期待。先合同义务突出的特征在于义务的法定性与附随性。先合同义务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体现民法衡平、正义的理念与诚信精神。
先契约义务的特征
1、先契约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即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契约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契约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4、先契约义务是附随义务
相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义务而言,先合同义务并不决定合同类型,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而且随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依据诚信原则逐渐形成不同内容的协力、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
5、先契约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
在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关系,相互间的期待和义务较弱,没有进入特殊信赖关系范围内。随着双方的接触,耍约生效后,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进入特定信赖关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结合同的必要准备工作,对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才有意义。而在要约生效前,要约并未发生法律拘束力,若一方因可归责于另一方的过错而有损失,可用侵权行为法或不当得利加以救济。如在要约生效前,当事人承担先合同义务无疑加重了缔约双方的负担,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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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工期与试用期一样吗
[律师回复] 对于试工期与试用期一样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一样。
1、实习期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目的是为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和更好地学习理解科学文化知识。只涉及在校学生。所以实习期内与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拿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实习期是针对在校学生的。
2、试用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进行相互了解、考察和选择而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一定的期限。
①试用期条款是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③在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合同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④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合同当事人可以单方面随时解除合同。对用人单位而言,只要证实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方面而言,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没有任何限制条件,也无须提前通知企业。试用期合同当事人单方随时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先合同义务与先契约义务与附随义务是应该怎么的
[律师回复] 先合同义务与先契约义务与附随义务是如何的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什么是先契约义务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什么是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在我国《合同法》中应严格定义为狭义的概念。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一是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二是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利益。
相关知识
先合同义务存在于缔约过程,其起止时间分别为“要约生效”与“合同生效”。作为合同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之产生与存续依赖于缔约行为及当事人对合同生效之期待。先合同义务突出的特征在于义务的法定性与附随性。先合同义务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体现民法衡平、正义的理念与诚信精神。
先契约义务的特征
1、先契约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即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契约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契约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4、先契约义务是附随义务
相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义务而言,先合同义务并不决定合同类型,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而且随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依据诚信原则逐渐形成不同内容的协力、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
5、先契约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
在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关系,相互间的期待和义务较弱,没有进入特殊信赖关系范围内。随着双方的接触,耍约生效后,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进入特定信赖关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结合同的必要准备工作,对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才有意义。而在要约生效前,要约并未发生法律拘束力,若一方因可归责于另一方的过错而有损失,可用侵权行为法或不当得利加以救济。如在要约生效前,当事人承担先合同义务无疑加重了缔约双方的负担,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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